实用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大全(18篇)

时间:2023-10-27 22:23:05 作者:FS文字使者 实用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大全(18篇)

职工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他们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本。以下是小编为职工们准备的一些总结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根据__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___号合同第_________条规定,以____________公司代表(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公司代表(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就在气垫船上培训操作人员,签订本专项协议书。

1、甲方同意对乙方操船人员进行气垫船操作使用方面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受训人员能了解气垫船的设备、仪器、器材的`基本结构性能并掌握对上述设备、仪器、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方法。

2、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分两批在___________________地培训___________名工程师、技术员。每期培训为__________天,交船前在陆上训练_______________天,交船后在乙方接收的气垫船上进行_______________天的海上训练。每期培训计划另行制定,并在受训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每批受训人员具体来____________地的时间,将由双方根据交船进度和培训计划予以商定。

3、为了便于甲方作好培训的准备工作,在每批培训人员受训前_________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受训人员的姓名、专业、职务、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等。上述受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并能懂英文。

4、培训费由乙方承担,每人每天______________美元(包括训练、食、住、医疗和市交通费),培训费总额为____________u、s、d(大写_________美元)。培训费以可兑换的美元支付。乙方在每批受训人员抵达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时,应将该受训人员费用一次付给甲方,支付时间及金额见附件。

5、本协议书用英文书写,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6、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并以书面确认。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一起来参考协议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了规范和指导工会代表女职工与进行平等协商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维护女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更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经____公司工会委员会与____行政方就本公司女职工保护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就业、上岗的权利、劳动报酬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部门与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安排女职工;严格执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女职工“四期”保护

(七)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福利待遇

(一)每年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二)每月按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每季度定期发放一次生活、劳动防护用品。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向全体女职工公布。

____公司____工会委员会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20__年4月25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

企业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职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五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不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应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怀孕_________月以上(含__________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九条女职工分娩后,应保障其产假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一般不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妇科病检查治疗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企业应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企业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职工方首席代表:_____。

婚前协议保护您再婚权益

【案情回放】。

郭丽珍与黄明科于登记结婚。两人系晚年再婚。黄明科再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女,名叫黄月。两位老人对这桩黄昏恋十分珍惜,让旁人好生羡慕。

黄明科因一场交通事故撒手人寰没想到黄明科尸骨未寒黄月即提出分割遗产。她不仅要求郭丽珍立即搬出所居住的房屋还对其它财产提出了十分不公的分配方案郭丽珍自然没有同意。黄月担心郭丽珍近水楼台转移了财产所以经常半夜打电话恐吓郭丽珍郭丽珍无奈之下只能搬出与黄明科一直居住的房屋。没想到郭丽珍一搬出黄月即将房门撬开不仅擅自进屋翻找东西还换上新的门锁。黄月的以上举动让郭丽珍感到雪上加霜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多次主动与黄月协商处理遗产分割事宜但均因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

郭丽珍提出,房产和存款可以放弃,但黄明科生前最爱的玉白菜和竹雕弥勒佛一定要,自己并非贪图钱财,这是和黄明科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了的。黄月一口拒绝了郭丽珍的提议。

双方争执不过,黄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丽珍与黄明科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双方自主意志应该得到尊重。因此,依照协议,玉白菜和竹雕弥勒佛由郭丽珍所有,其余的遗产则依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合理分割。

【法官解惑】。

老人若再婚,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归属签订书面协议。

众所周知,老年人再婚往往面临较多的困难,而财产纠葛则是主要问题。有的老人担心对方是贪图钱财而与自己结合,老人的子女也担心对方与父母结婚可能导致自己的继承份额减少,因此,为了理清财产关系,也为了让子女同意再婚,并避免日后的家庭纠纷,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进行公证。据某公证部门统计,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中,70%是再婚老人。

那么,怎么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呢?

首先,双方签订协议需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其次,协议针对的财产必须是夫妻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再次,协议的'内容需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另外,民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进行公证。事实上,只要是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真实合法,即有法律效力。经过公证后的协议效力更高,但公证并非法律规定的财产协议生效要件。另外,结婚之后亦可签订婚后财产协议,与婚前协议效果一样。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有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内容,还能约定婚后财产的使用方式,并为将来的财产归属提供证据支持。对于再婚老人而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则有助于顺利实现再婚、避免财产纠纷、调和家庭关系、保护个人财产等。因此,建议老人婚前未雨绸缪,考虑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若有条件,还可至公证处进行公证,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再婚后的幸福。

女职工权益保护活动总结

2020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6周年,《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颁布实施3周年,为进一步增强质量管理部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意识,加强女职工的工作安全理念,我部根据杏酒集工字(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加强生育保护,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主题的维权月活动。

为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工作,持续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我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1、周密安排部署,及时宣传动员。

活动前,工会组织工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收集、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及内容,电子版发放各科室,要求组织全体女职工认真学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将汇总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印制手册,发放到女职工手中。目的在于提高女职工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者。

3、举办“三八”联欢会有奖答题活动。

以“三八”联欢会为契机,选取《女职工权益保护法手册》中的部分内容,以填空、选择等不同形式作为答题题目,在联欢会上进行了有奖问答,大家以饱满的热情,积极的心态,认真学习的态度参与了答题环节,将法律法规知识贯穿于整个活动。

通过维权月活动,进一步增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全体女工以更好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投入到各自工作中,为公司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深化妇女的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以三八妇女节为契机,开展了主题鲜明的维权周系列活动,活动总结如下:。

按照x女委发[2017]x号文件、x工女委[2017]x文件要求,厂工会女工委组织召开了xx卷烟厂女职工工作会议,会议就如何结合三八节活动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进行了详细部署,号召各基层分会积极参与,厂三个车间分会、三个行管分会、双休分会营销及物流分中心分会均全部参加。

主动适应新媒体广泛应用和职工生活方式深刻变化的新趋势,注重树立“互联网+”思维,探索创新活动组织和宣传方式,推进网下工作与网上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扩大企业和女职工参与面和活动影响力.按照活动要求和内容,各基层分会均积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维权宣传活动。如制丝、卷包、动力分会充分利用自身的宣传优势,在车间设置的电子屏幕上对宣传内容进行滚动播放,使三班员工均能随时驻足学习并在第一时间了解法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员工对维权法律法规的知晓率的熟知率;行管分会采取了座谈、讨论、微信关注共享等形式进行积极宣传;各部室还积极在内网及行业媒体上对各自活动的情况进行了宣传。维权活动氛围浓厚,女职工维权意识大幅提高。同时,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同步行动:积极制作了维权活动展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内容全文刊登在展板之上,实施厂区内全方位流动展出,在全厂范围内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普及,使广大女职工对维权的内容进一步熟晓,对维权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对维权的范围进一步明晰。

为了使女职工维权行动更加贴近职工,真实的反映女职工对维权的不同看法,为以后能够更好的推进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女职工争取更大的合法权益获取来源,厂女工委在各基层工会进行了实地走访,就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女职工权益的具体条款和一线职工们进行了热烈的探讨。积极引导提高女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参加调研的110名女职工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满意,并对厂现有的制度也均持赞许态度。

根据维权行动要求,厂女工委着手开始对现行的制度进行自查。对厂现有的管理文件如:《xx卷烟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其中,对新变更的条款进行了标注。经自查:xx卷烟厂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之后,积极履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严格按照女职工卫生保健品的发放标准进行了按月发放,严格执行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要求,厂女工委每季度组成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小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内网《女工之友》栏目刊登,以供职工们相互传阅,促使上述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近年来,xx卷烟厂工会重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厂《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进一步加大帮扶工作力度,实施对困难、患病女职工的关爱。尤其是对我厂特病女职工理赔情况积极进行协调,深入实施女职工健康保障关爱行动,实现对在档困难女职工帮扶到位。为了使维权宣传更加深入人心,厂对近三年来患病理赔的女职工进行了统计发现:我厂出现符合特病专项理赔的女职工10人,理赔款项为x元,目前已按合同要求履行到位。同时也很好的说明了一个问题:维权行动的开展,在关心、关爱女职工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对患病女职工也是一个安慰和保障。

通过女职工维权行动活动的开展,让广大女职工懂得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提高了《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普及程度,促进了男女平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意识。

20xx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工会法制化的实施意见》,推动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点军区总工会以开展“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5周年活动为契机,动员全区广大女职工认真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女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此次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根据市总关于开展女职工维权月活动的要求,区总工会迅速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由点军区总工会主席陈取任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黄刚及女工委员董立任副组长,工会其他成员任组员的“女职工维权月活动领导小组”,为维权月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组织基础,确保维权月活动落到实处。

为提高女职工法律素质,增强女职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区总工会组织全区广大女职工开展了“女职工维权知识讲座”,宣传依法治国理念,宣传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

今年,点军区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纳入“安康杯”竞赛活动内容中,动员广大女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学习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其中,金宝乐器环高分公司女工车间组织开展了“技能大比拼”,女职工从活动中发现问题,查找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程序,最大限度消除了安全隐患。

点军区总工会结合实际协调群团部门为全区困难女职工办实事。组织困难女职工进行免费“两癌”体检活动,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为全区因病致困、自然灾害致困、子女上学致困的3户困难女职工(艾道菊、赵春秀、杜荣萍)进行了入户慰问,共发放慰问金3000元,切实解决女职工最迫切最忧心的实际困难,同时还组织女职工参加区卫计局开展了“女性生殖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广大育龄女职工的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切实体现工会女工组织对困难女职工的关爱。

通过此次女工维权月活动的开展,全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意识大大提高,女职工维权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全区形成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良好氛围。

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

女职工权益保护是很多人关注的内容,当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用劳动法来保护。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享有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1、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除此之外,还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等其他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在“三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若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合同,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9、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

10、应设立托儿所、妇女卫生室等。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什么保护。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

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3、休息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如工作许可,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不过,这个产前假需要单位批准。怀孕女职工工作日内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的形式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食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月《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

第一条 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教育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单位一些重大决策、制度等的讨论制定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三条 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外出考察学习、岗位培训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五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教材、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教育声誉。

第六条 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七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在产期的女职工由女工委代表给予看望,以表关怀。

第八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九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条 根据单位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单位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9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单位应积极参加,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六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3月8日“三八 ”妇女节,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八条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接送孩子上学的时间。

第十九条 单位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中,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给与一至二日的休息;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条例》中规定,“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240多万女职工收到一个特殊的“礼物”:10月开始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对女职工特别增加了“更年期”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根据____公司和____公司签订的____号合同第___条规定,以____公司代表(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公司代表(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就在气垫船上培训操作人员,签订本专项协议书。

1.甲方同意对乙方操船人员进行气垫船操作使用方面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受训人员能了解气垫船的设备、仪器、器材的基本结构性能并掌握对上述设备、仪器、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方法。

2.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分两批在____地培训______名工程师、技术员。每期培训为_______天,交船前在陆上训练_____天,交船后在乙方接收的气垫船上进行_____天的海上训练。每期培训计划另行制定,并在受训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每批受训人员具体来____地的时间,将由双方根据交船进度和培训计划予以商定。

3.为了便于甲方作好培训的准备工作,在每批培训人员受训前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受训人员的.姓名、专业、职务、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等。上述受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并能懂英文。

4.培训费由乙方承担,每人每天______美元(包括训练、食、住、医疗和市交通费),培训费总额为______u.s.d.(大写___美元)。培训费以可兑换的美元支付。乙方在每批受训人员抵达_______地时,应将该受训人员费用一次付给甲方,支付时间及金额见附件。

5.本协议书用英文书写,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6.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并以书面确认。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代表。

签字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上海自愿离婚协议。

立协议人: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不无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第九条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到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一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应待遇按下列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价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所需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所规定的费用支付。

第十五条企业建立每一(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治疗制度,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案、新路子。

第十八条为确保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厂务公开信息栏上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并参与处理。

第二十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自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工会备案后作为集体合同副本,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县(市、区)总工会一份,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湖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工会委员会名称:。

经济性质:女职工人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

协商首席代表:工会首席代表:(工会主席)。

代表人数:女职工代表人数:。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代表中女代表人数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劳调会中要有女性代表参加。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不得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八条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标准为:第九条企业按规定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每一年对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做好女职工防治妇女病工作。

第十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企业行政,通过讲座、黑板报、广播等形式,宣传妇女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有义务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

第十三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应将其暂时调离有毒有害工种。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第十四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五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女职工达到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增加到13天。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产假增加四个月(含产前假)。

第十八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第十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按规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二十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第二十一条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对协议履行情况每一年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协议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书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为企业集体合同附件,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工会首席代表签名:(工会主席)。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三个文明建设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女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随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具有独特的军队+学校+家庭+球队”企业文化及优质做工品质的服装企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女职工人数占全公司人数的80%以上,且大部分女职工均在不同的岗位上承担着相对独立的工作,多年来,公司一直把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与保障女职工长远发展相统一,重点强化女工组织建设、女工素质建设,全面落实劳动保护举措,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组织健全保权益。

为达到现阶段对全面实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目标的.要求,工欲善其事。公司充分发挥女工组织作用,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工作途径和方法,对女职工维权工作奠定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健全女工组织。女工工会代表全公司女工行使参与公司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法定职能,并全方位开展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把发挥参与职能作用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途径进行落实。

二、宣传法律常识。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为主的培训活动,真正使广大女职工知法、守法,依法落实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开展民主监督。公司在公司内部积极开展动态性的民主监督,利用‘厂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提合理化建议、职代会提案落实和民主质询’等有效形式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提前做好有损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预防工作,提高女职工维权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素质建设保地位。

多年来,有为才有位。公司一直坚持鼓励女职工在依法维权的情况下更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奠定自身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把做好本职工作作为主动维权的有效途径。

一、引导女职工树立以作为求地位的观念。公司女工组织始终鼓励女职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成才做贡献。奠定女职工的半边天”地位。

二、培养企业女职工的四自”能力。公司经常组织女职工研讨会。相互交流,相互探讨,并积极引导作为企业“半边天”女职工培养“自尊、自强、自立、自信”四自”能力,发扬“四自”精神,发挥优势主动接受市场经济的考验。

三、组织女职工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女工组织围绕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创造性开展工作。发挥聪明才智,为公司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出谋献策,充分调动女职工在公司建设中的积极性。

措施到位保落实。

进一步为女工的工作、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为全力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随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落实女职工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定期给女职工进行体检。意义不仅在于疾病的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防患于未然,更重要的还在于此举充分体现企业“以人为本”企业经营理念。公司坚信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关心女职工、维护女职工利益落到实处。为此,公司拿出一部分资金为全体女职工进行妇科健康检查。规定每年一次为女职工进行体检,并设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妇科病的女工及时通知进行治疗,并进行跟踪,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健康。

二、落实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制度。对于怀孕女职工。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她上夜班和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为了保证怀孕女职工的营养,职工食堂还给她开小灶,不断变换口味,使她不仅吃得饱而且吃得好。同时,公司对女职工产假也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都享受90天或150天产假。为了母婴哺乳方便,公司还在生活区设立了母婴哺乳室,使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定时给婴儿哺乳。另外,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公司还为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

一是女工组织在女职工中选聘信息员。及时掌握女职工的动态。女工组织对基层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归类,对急发性事件超前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女职工的事情及时得到解决。

二是建立女职工档案,对女职工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和‘四期’记录在档,及时对女职工进行维权帮助和协助。保证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工作长足健康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公司自成立至今。高度重视女职工工作,将维护她合法权益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内容,营造出了关心支持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和谐氛围,对公司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安徽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单位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单位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岗位技能,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本合同适用于应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六条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企业改革改制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制定女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的奖励政策,对女职工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

第十四条单位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并支付检查费用。

第十五条单位组织女职工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三八”节休假待遇。

第十七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八条单位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按规定减轻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

第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一)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2天的休假。

(二)按规定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有条件的单位卫生费标准可以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经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小时的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四)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津贴和生育、节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四)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怀孕、分娩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单位确定。

(五)企业改制、破产和置换职工身份时,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改制前在岗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生育补偿费用,并将此项费用纳入企业改制预算费用之中。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不得作为待岗、下岗、经济性裁员对待,单位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并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一)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二)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_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日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单位支持工会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干部,保证女职工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女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单位支持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与制定、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参与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检查的全过程;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条件整改的应及时整改,其他应在30日内做出整改决定。

第五章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条件与集体合同相同。

第二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与女职工所签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或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订,并将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各报送一份备案。

第三十四条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单位首席代表____________工会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签字公章)____________(签字公章)____________。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用人单位:。

工会(职工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法定代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一方)名称: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签章)性别:族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一方)。

姓名:(签名)性别:族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名单。

序号。

姓名。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

签名。

备注。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名单。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9

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也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履行期为年。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负责解释。

单位名称(公章)工会(职工代表)(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址: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为了规范和指导工会代表女职工与进行平等协商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维护女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更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经xxx公司工会委员会与xxx行政方就本公司女职工保护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就业、上岗的权利、劳动报酬。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部门与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安排女职工。严格执行男女同工同酬。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野外或流动作业。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按出勤计算。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适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五)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1个小时。

(六)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七)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福利待遇。

(一)每年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二)每月按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每季度定期发放一次生活、劳动防护用品。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向全体女职工公布。

xx公司xxx工会委员会。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20xx年4月25日。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3月8日“三八 ”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