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大全5篇)

时间:2023-09-29 10:40:07 作者:紫衣梦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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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篇一

三大原则为妇女“撑腰”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释义]本条是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一)男女平等原则。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二)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的原则。即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妇女开展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权益。(三)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的原则。

受教育权男女平等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校和有关部门应保障妇女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方面权利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如军校、公安院校的某些专业)之外,学校在招生录取学生时,对那些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女性,应同男生一视同仁。

就业不得歧视女性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如果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则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犯了妇女的婚姻、生育权利,应属无效。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企业不得因“四期”解雇女职工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释义]本条是关于辞退女职工和退休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还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农村女性权益得到关照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释义]在实践中,某些农村经济组织在分配各项权益时发生了一些明显的性别歧视行为,造成部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些做法都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侵害了妇女的财产权益。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首次将“性骚扰”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释义]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作出禁止性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规定禁止性骚扰、对性骚扰追究法律责任的意义在于可以净化道德风尚;积极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积极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令禁止“家庭暴力”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从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二是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三是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夫妻平等享有共同财产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妇女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权利新增的规定,即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同时,妇女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付出较多义务,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权利。同时,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只有当女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时,才有权提出补偿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篇二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局坚持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与县妇联密切配合,在广大妇女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领导,进一落实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落实“男女平等”国策和建立和谐x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局把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不放。一是建立组织,成立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由局长x同志任组长,各位副局长、就业局局长任副组长,x室、x科、x中心、x科、x科、x大队、企业x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安排《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二是明确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劳动保障执法、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将维护妇女农村劳动力、女职工的`权益突出出来,做为重点,列出详细规定,落实责任科室,并逐步督导到位。三是严格考核。将《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做为责任科室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完成情况,做为局内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因不力的,适成拖欠女职工工资、女工保护不落实、歧视女劳动力就业的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科室进行严肃处罚。通过领导的重视和同志们的努力,全局上下形成了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

二、常抓不懈,保障广大妇女合法权益

(一)积极促进妇女就业。一是着力提高农村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建立了覆盖全县、规范统一、相互联通的职业培训网络,针对市场需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女性举办适合他们操作的技能培训班,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x年来,我们举办x、x、x、餐饮服务等轻体力技能培训班x期,培训女性劳动力x人。二是为妇女求职提供良好服务。为方便女性求职,设立了“女士专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查询电脑,配备女性职业指导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提高女性就业成功率。近x年来,有x名经过职业指导,实现了就业。在就业总人数中,女性比例占x%。三是着重维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加强就业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招用工中的性别歧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用工单位招用女职工必须要签定劳动合同,特别是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对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一律取予以取销,视为无效合同,并督促重新签订。目前,维护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已成为单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四是积极帮助女性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出台了《关于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三种家庭实施再就业帮扶的意见》,重点解决x岁以上的女职工和x岁以上的男职工的就业问题。在认定就业困难对象时,优先考虑女性人员,安排公益性劳动岗位,并帮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此外,我们还针对制约妇女就业的瓶颈问题,定期展开调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妇女就业问题年年有新的突破。目前社区以保洁、保绿、家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公益性劳动岗位,已成为安置女性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县已有x名女性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占实现再就业总人数的x。

(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一是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印制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发放到女职工手中,使广大企业女职工全面掌握和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效地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实行联合制约。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近几年我们明确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企业考核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法人评先评优和申报劳动模范时,凡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加强执法监察。劳动监察大队始终把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作为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对劳动条件恶劣、雇佣女童工、女职工“四期”保护和随意降低女职工待遇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题监察。两年来,共检查企业x家,查出并督促改正隐患x起。历次检查表明,本县大部分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较好,女职工的合法权遇得到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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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篇三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二,调查对象

1,居住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2,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主要表现在:

1,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2,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74.0%的人对妇女法认知程度较高,58.9%的人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

四,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侵害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单位,被调查的机构负责人经常接触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和事件,从亲身感受中高达57.8%的人认为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认为没有变化和减少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1.1%和21.1%.

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2,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劳动权益方面: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不利位置;5,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婚姻家庭方面:

1,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五,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2,××××××××××××

3,××××××××××××

附:调查原始材料(访谈式)1

社会调查报告的题目

月日

对象

调查记录内容

3月14日

×××(系安丘酒厂工人

问:你好,我是×××,根据学校安排搞一个社会调查,能否耽误你几分钟的时间问你几个问题答:可以.

问:前段时间我国颁布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你了解吗答:通过新闻联播了解一点点.

问:你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内容了解吗答:不了解.

问:你对我国现阶段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有何看法答:现阶段我国妇女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社会地位全面提高.

问:你认为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需有哪些方面的提高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篇四

1、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a)。

a.基本国策b.基本政策c.根本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c)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a.上岗前b.离岗时

c.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b)的共同责任。

a.各级政府b.全社会c.各级党委

4、女职工是(c)的统称。

a.女工人b.女职员

c.女职员和女工人

5、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权益包括(a)。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c.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b)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较少数量b.适当数量c.相当数量

7、(a)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丧偶b.离婚c.独身

8、妇女的(b)受到法律保护,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它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a.名誉权b.人格权c.肖像权

9、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b)。

a.男女平等b.同工同酬c.利益平等

10、工会有女会员(b)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a.25人b.10人c.8人

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c)。

a.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不包括临时女职工

b.全民、城镇集体企业女职工,不包括非公有制单位女职工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1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b)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年龄b.性别c.学历

13、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c)。

a.生活保护b.保险待遇c.劳动保护

14、禁止招收未满(b)周岁的女工。

a.15b.16c.17

15、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b)周岁的劳动者。

a.17b.18c.19

16、女职工产假为(a)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a)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a)天。

a.1281515b.1803030

c.902015

17、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

(c)。

a.不应作为劳动时间

b.若领导同意可视为劳动时间

c.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18、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b)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a.半周岁b.1周岁c.2周岁

19、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c)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公安机关b.工会

c.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20、国家保护妇女的(b)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a.人身自由b.婚姻自主c.恋爱自由

2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b)周岁。

a.22b.20c.23

22、已婚妇女(c)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a.23b.20c.24

2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b)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a.7b.15c.10

24、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a)、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a.使用b.分配c.馈赠

25、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c)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a.女职工b.女职工委员会c.工会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篇五

保障广大妇女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为此,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结合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徐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徐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促进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依法维护妇女在社会保障和劳动工资收入方面的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有力促进了我市妇女事业的发展。到底,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3.36万人,其中女性为1.74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60.26万人,其中女性为28.84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76.7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68.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33.34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30.44万人,其中享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人数达到0.57万人。

主要做法是:

(一)全力做好妇女就业再就业工作。

就业平等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妇女就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近几年,在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其中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占多数,且再就业难度比较大。根据这种情况,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将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认真抓好落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长、就业领域不断拓宽、就业层次不断提高。

1、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做好就业服务。一是引导和鼓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免费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同时举办了专门面向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的专场招聘洽谈会。二是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表彰和树立一批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引导和激励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大胆创业,激励她们的创业积极性。三是对40岁此文来源于本网网:以上女性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通过政府购买工作岗位,购买培训成果,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适合妇女劳动特点的就业岗位,将这些岗位优先提供给大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

2、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我市的妇女就业培训工作以提高妇女就业素质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针对妇女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在专业选择和办班形式上注意向妇女倾斜,先后开设了家政服务、月嫂、插花和布艺制作等十余个专业(工种)。同时针对妇女家务事较多的特点,在上课时间安排上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开办了白班、晚班或全日制班、半日制班、周六、周日班,方面了妇女参加培训,受到了她们的欢迎。二是根据下岗失业女性年龄、文化程度、求职愿望,有针对性地分类实施培训。对具有较高文化的年青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其参加计算机操作、食用菌栽培等新技术领域的培训;对技能单一、文化基础较低的壮年女性,组织参加家政服务等技能相对简单、就业面广的劳动密集型职业的技能培训;对年龄较大的女性“40”人员,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培训。三是实行推荐妇女培训就业奖励机制。凡培训机构培训妇女合格率达85%以上,且培训合格的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就业人数,在按中标价格支付培训单位培训经费的基础上另按照中标价格的25-35%予以奖励。四是搞好培训与就业的对接,提高女性培训就业率。将经培训结业后的女性失业下岗人员输入职业介绍网络,并采取举办劳动力洽谈现场会等多种形式积极联系用工单位,为培训学员提供寻找岗位的平台,同时对自谋职业或创办企业的学员提供义务的后续帮助服务,确保成功就业。

3、加强劳务输出协调,做好转移就业。近年来,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为主要措施,实行“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模式,进一步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组织网络,加大劳务资金投入,发展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采取“政府发动、典型带动、市场拉动、培训推动、企业促动、南北联动”等形式,使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不断增加、层次不断提升、范围不断扩展、协作不断深化、贡献不断加大,基本做到了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就业有技能、创业有平台、权益有保障。其中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尤其是农村女青年劳务输出工作,在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在各级妇联、劳动、农业、教育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增加农村家庭收入、促进妇女就业、提高妇女地位做出积极的贡献。至20末,全市在外务工的农村女性劳动力48.47万人,占全市在外务工总人数的46%,占全市农村女性劳动力总量的30%。年全市在外务工的农村女性劳动力带回劳务收入近27亿元,相当于每个农村女性增加了劳务收入920元。

(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近年来,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已初步建立了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城镇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和生育期间能够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其中,生育保险是专门针对妇女生育问题、为保障妇女权益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艰苦努力,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1、逐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我市生育保险从10月实施以来,有关政策在不断完善。市政府确定了有关提取比例、支付待遇项目和标准等基础政策,2005年我们针对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支付项目和标准已明显偏低的实际情况,对现行各协议医院和现行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认真调研分析,为今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待遇标准、扩大支付项目和维护女职工权益做好了准备工作。

2、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为确保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完成,我市加大了扩面工作力度。一是加强目标领导,成立了生育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会议,分解落实了扩面工作指标。二是加强督促检查,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并到六县(市)、贾汪区专门督促检查扩面工作情况,将参保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积极争取未参保单位参保。三是加强政策完善,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稳步推进生育保险扩面工作。至2005年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30.44万人。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积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维护广大妇女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我们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妇女在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分配方面的合法权益。

1、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劳动标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严肃查处使用童工案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贯彻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收入。在企业内部建立岗位工资制度,除了不适于女性职工的工作岗位外,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同工同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女职工的工资收入。

3、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注重维护妇女在劳动争议方面的权益。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妇女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们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突出落实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重点查处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时、超强度劳动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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