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营口公益诉讼工作总结(通用5篇)

时间:2023-09-11 15:41:22 作者:琉璃 2023年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营口公益诉讼工作总结(通用5篇)

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可以改进提高,趋利避害,避免失误。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营口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一

2021年3月下旬,老边区院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公益问需”座谈会上,群众代表提出了迫切希望有关部门对展望小区路口存在的交通安全问题予以尽快解决的建议,说明了展望小区外沿北环路所安装的隔音屏遮挡视线,致人民群众每次路经此处都提心吊胆,到了晚上出门,更是战战兢兢,生怕被车撞。为此,周边居民曾联名向社区提出治理该路口存在的交通安全问题,但这一“老大难”问题仍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致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生命财产安全持续受到威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老边区院对本辖区内展望小区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问题的线索进行评估后,立即联合市交警支队、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边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展开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展望小区外的隔音屏于2019年5月设立, 3个月后,途经此路口的群众就有向相关部门反映,该隔音屏阻挡此丁字路口过往行人车辆的视线,经常发生大小交通事故。宁园社区联合区交通局进行了现场查看后认为:在展望小区外沿北环路设隔音屏的作用是缓解该路段过往大车噪声严重影响居民休息,不能拆除;该路段已多处设置了信号灯,再在此路口设置信号灯可能存在造成该路段车辆拥堵的不良后果,且设置信号灯的资金数额大,申请难度大。因此展望小区路口存在交通安全的“老大难”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致周围过往群众途径该路口时心惊胆战,出行安全得不到保障。

2021年6月11日,老边区院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交警支队设施大队大队长、区政协委员、区交通事务中心工程建设科科长、区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区边城镇副镇长、区街道办事处宁园社区书记来到展望小区路口召开了公益诉讼现场办公会,区街道办事处宁园社区书记指出该小区外隔音屏阻挡过往行人、车辆视线的同时,还存在无信号灯、限速标志、警示标志及路灯等问题。对此,老边区院将本辖区北环路展望小区路口存在的交通安全威胁这一线索进行了证据补充,同时查阅了大量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现场勘查了该路段,分析研判交警认定事故多发路段等因素来固定证据。

经层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后,2021年8月4日,老边区院对本辖区内展望小区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问题的线索进行了立案。

交通事务中心工程建设科科长、区街道办事处宁园社区书记一一展示了所有证据,并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和说明。市交警支队设施大队大队长、区交通事务中心工程建设科科长、区街道办事处宁园社区书记对老边区院办案的严谨性和切实为民解忧的公益诉讼理念予以肯定,并对下一步如何以“为民所办好事继续做好”的原则确定可行性整改方案进行研讨:一是缩短遮挡视线的隔音屏,区生态环境局代表建议与该小区外隔音屏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重新计算,在保证隔音屏作用的情况下改变弧度或者加高高度,这样既能让噪音不影响周边居民,也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二是安装信号灯,以提示过往行人和车辆经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并注意瞭望。经多部门代表集思广益研讨后认为:展望小区外隔音屏设立的初衷是为民解忧,缓解该路段过往大型车辆过多,不分昼夜存在噪声过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的情况,因此,为民解忧的实事必须继续办好,在保留隔音屏作用的同时去改变弧度或者加高高度的方案看似完美,但经深入剖析后发现该方案存在需再次请设计院进行重新设计,资金投入较大,施工时间过长,存在拆了再装的重复浪费人力、物力的情形,且虽保障了该路口视线不再受阻,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路口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即该路段车速过快,驾车司机疏于瞭望也是引起该路段多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对此,无论是从有效公益保护出发,还是从为群众办实事必须让群众感受到获得感考虑,对该路口安装信号灯的整改方案才是最佳选择,一方面为周围居民隔除噪音的隔音屏仍然存在并发挥作用,同时节约成本、缩短施工时间;另一方面安装信号灯能对该路段的过往车辆司机起到提示作用,使其经过该路口时能有意识地进行瞭望并减速慢行,从根本上解决该路口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因此,与会代表一致同意老边区院的调查结果,应当向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并要求其依法、合理落实好整改方案。

2021年8月9日,老边区院向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依规全面履行职责,及时在展望小区路口增设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并加强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管理工作。

发出检察建议后,老边区交通运输局再次以检察建议为契机书面向区财政局申请整改资金,同时附有老边区院的检察建议,并向区政府汇报了整改方案及整改的紧迫性。对此,区政府、区财政局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整改资金审批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向老边区交通运输局下发整改资金16万元,以保障老边区交通运输局及时落实整改方案,确保人民群众出行交通安全。2021年8月27日,老边区交通运输局整改完毕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8月30日,老边区院对整改后的展望小区路口进行了实地勘察,同时走访周围群众得知自该路口安装信号灯后,途径行人车辆均井然有序,无一起剐蹭交通事故发生,2019年、2020年同期在该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分别为2件、4件。在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的同时,老边区院坚持后续跟进完善配套措施,杜绝案结事未了,留下堵车等后遗症的矛盾出现。对此,老边区院在不同时间段再次进行了实地勘察,根据该路段过往行人和车流量的大小,建议区交通运输局科学配置红绿灯时间,让车通过一个绿灯后不会被下一个路口的红灯截住,实现东西车流量多的主干道直行车辆一次性通过;同时,展望小区路口正对着的绿灯时间要根据行人的步行速度和道路的宽度进行合理设置,必须使行人有足够时间通过人行横道,确保为民所办实事办好、办出成效。

本案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社会问题,坚持“前期实地充分沟通、中期聚焦问题磋商达成共识、后期持续跟进实现最佳出行效果”的公益诉讼办案思想,采取了线索评估、召开现场办公会、召开磋商会议、调查取证、制发检察建议、实地勘察、后续跟进等环节,充分体现了各项检察职能协作和一体化推进办案的效果。人民群众脚下的安全得到了保障,获得感、幸福感油然而生,“有政府为我们破解身边老大难,我要稳稳地迈向更美好的生活啦!”走访中群众对我们说。对此,区交通运输局表示:联合公益保护,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能切实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把我们的工作实实在在做到群众的心坎里,守住民心!

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营口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二

今年9月,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与宜丰县自然资源局、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宜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宜丰县农业农村局、宜丰县林业局、宜丰县水利局等部门就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文件,强化了公益诉讼的外部协作配合,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今年以来共开展联合执法活动5次,发现公益诉讼线索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件。

二、取得的成效

1、诉前检察建议成功追缴土地出让金276万元

2019年5月9日宜丰安凯物流公司已补缴万土地出让金和26187元交易服务费,且该公司现已动工建设。2019年5月22日宜丰筑巢公司已缴清土地出让金207万、交易服务费43103元、税费83835元。通过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全面履职,既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有效的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有效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针对2019年2月“三全水饺”疑似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事件,2019年2月18日我院积极与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督促该局针对宜丰范围内“三全水饺”批次进行逐一排查,确保宜丰市场上流通的是安全水饺。针对此次三全水饺事件,宜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共排查超市65家,农贸市场2个,同时对宜丰县地区三全牌水饺总经销店面和仓库现场进行了检查。我院工作人员联合宜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宜丰县城的华联超市进行排查。经排查未发现涉事批次的三全水饺在宜丰地区流通销售。通过检察机关的有效督促,切实保障了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3、着力推动13家关闭煤矿复垦覆绿

检察建议发出后,宜丰县自然资源局与棠浦镇政府、新庄镇政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检察建议内容抓整改促落实。经过整改,宜丰县棠浦第五煤矿、宜丰县新庄新兔煤矿二井完成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并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同时宜丰县自然资源局对全县范围13家关停煤矿开展全面排查,督促13家煤矿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

今年9月,我院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发现宜丰县天宝乡黄沙大捷以及潭山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存在卫生脏乱、烈士墓碑字迹模糊等情形,严重影响烈士荣誉。我院立即启动诉前程序,向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宜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宜丰县天宝乡政府、宜丰县潭山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上述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理、维护烈士纪念设施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定期巡查工作,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三、存在的不足

2、2019年的公益诉讼工作相较于去年已经有很大的提升,但因为检察宣传力度不够、办案数量尚未形成规模等原因,公益诉讼在全县尚未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及时关注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从社会热点和争议较大的问题中发现案件线索。充分利用检察12309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发动广大群众发现案件线索。

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营口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三

^v^最高人民法院 ^v^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v^民事诉讼法》《^v^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营口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四

一、今年工作情况

(—)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年来,史志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全力配合。

1、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今年,我办按照区委、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纪委制定下发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首先是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制定了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其次是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全区作风建设教育活动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通过组织干部收看反腐倡廉电视专题片等形式,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三是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抓好腐败工作,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单位干部无违纪违法行为。

2、认真开展计生帮扶工作。为切实开展好帮扶工作,我办多次组织干部到帮扶对象家中了解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结对帮扶计划。在办公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进行帮扶。

3、加强了机关规范化建设。以提高效率、规范工作为目的,在原有基础上,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责任,规范工作,提高工作效能,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得到明显增强,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推进史志工作

史志办公室作为研究历史的专门机构,不仅要对曲江历史做全面系统的把握,还要与时俱进不断丰富政治理论知识。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为综合的素养。为此我们制定了本年度详细的学习计划,坚持进行工作汇报和业务学习。我办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通过学习讨论,大家提高了对依法修志的认识,明确了职责任务,增强了依法修志,服务全区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主动协助,继续抓好专业志的编修工作。积极指导基层修志工作,指导并研究编修《曲江文物志》工作,就如何编写文物志的有关问题进行辅导,审查了文物志篇目的设计和志稿编写。

(三)精心组织史志资政工作。

今年,在积累两届修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地方志工作领域。利用地情资料优势保护宣传地标品牌,经过我们的努力,省地方志办已经把我们具有本地特色罗坑茶作为有地方特色产品向全世界推荐。

二、存在问题与困难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工作中存在着问题与困难,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主要是:一是史志合一,人少事多,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二是经费困难,捉襟见肘,工作步履维艰。以上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加以改进,使我区的史志工作搞得更好。

一、全年工作情况

(一)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是体育工作的中心任务。今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大力开展以全民健身为主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全民健身工作成效明显。

1、群众体育蓬勃发展。

今年以来,我局以结合本区实际和群众喜好,因地制宜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促进了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1月1日,组织区四套班子领导和各镇、部分区直单位一把手组成50人方队,参加了xx市今年“汇展华城杯”元旦环城跑活动;为营造欢乐祥和的春节氛围,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我局于春节期间举办了河边乒乓球擂台赛及趣味体育系列活动,参加人数约二百多人;5月承办了“羽林争霸”2013红牛城市羽毛球赛广东赛区韶关站曲江分区比赛,吸引了来自韶钢、韶冶、大宝山等企事业单位、羽毛球俱乐部共16支参赛队、100多名羽毛球爱好者参加; 6月,组织龙舟参加今年xx市“体彩杯”龙舟比赛,我区龙舟队员发扬了不怕苦不怕累精神,刻苦训练,团结拼搏,取得了第四名的成绩;;8月2日举办了“全民健身日”系列活动暨全民健身活动展示晚会,参加表演的队伍有区排舞协会、老年体协等13支队伍近390人;8月10日至11日举办了“全民健身日”系列活动“御湖山杯”钓鱼比赛,吸引了近200名钓鱼爱号者参与;8月27日组队参加了由市体育局举办的xx市第六届社区体育运动会,获得了第一名。6月19日-20日、9月16日-17日,我局开展了今年我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完成了农村老年、成年以及幼儿近800个有效样板量,实现了“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目标。10月1日在江畔健身广场举办了“庆国庆”三人篮球比赛; 10月11日,举办了今年xx区“南粤幸福活动周”(体彩杯)重阳登山活动,区四套领导班子、各镇和区直各单位以及垂直管理单位,共63个单位1300多人参加此次登山活动;11月1-18日协助老年体协举办了xx市xx区第六届老年人运动会,共有12个比赛项目共526人参加;11月2-3日协助市体育局在xx市创强露营中心(xx区小坑镇)举办了今年xx市第三节“体彩杯”野外露营活动,此次活动共有300多人参加;11月18-25日将协助总工会举办xx区职工运动会,此次活动有6个比赛项目近700人参加。这些活动激发了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热情,对推动我区全民健身运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区的全民健身活动也受到了上级体育部门的`表彰,今年8月,我局被国家体育总局评为-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胡永军同志被评为2009-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

2、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健身指导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今年,我局指导乌石镇、罗坑镇、大塘镇相继成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具体负责各镇开展体育健身指导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6月,我局对现有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进行了调整和继续培训工作,培训人数为100人。7月,组织我区认真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热心为健身爱好者服务的人员20人参加了xx市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

3、健全体育组织,充分发挥协会作用。

目前,我区共成立体育协会8个,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类协会的协调、引导、支持和管理,加强横向、纵向联系使其充分发挥联系各类体育人群的桥粱和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好各种群众身边的体育活动。5月底至6月底我局指导我区乒乓球协会、羽毛球协会举办今年乒乓球排名赛及今年羽毛球联赛;7月中旬,举办了广东省首届千万人群广场健身排舞展示大赛xx区预选赛,来自我区排舞协会共405人参加了比赛。8月8日组织我区排舞协会参加了市体育局举办的xx市广场健身排舞展示大赛,荣获二等奖;10月2日组织我区排舞协会64人参加了由市体育局举办的xx市“广东南粤幸福日”活动。10月12日至11月23日,指导区乒乓球协会举办了今年xx市xx区“乒协杯”乒乓球团体赛,来自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驻韶厂矿15支队伍近80人参与了此次角逐。通过举办各项比赛,加强了和全区体育爱好者的沟通和交流,增进了友谊,推动了我区群众性活动的开展。今年,我局共指导全区各级体育协会开展群众体育工作 次,使其发挥功能和作用,有力的促进了城乡、社区群众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今年,我市体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和xx市体育局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为重点,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积极发展体育产业,体育各项事业取得了新的业绩。

一、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为契机,不断推进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

(一)精心谋划、营造氛围,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以节日文体活动为截体,广泛开展假日体育活动,经常性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实现了“月月有竞赛活动”的目标。今年春节期间,组织开展了篮球赛、象棋、羽毛球、趣味体育等系列体育活动; 4月—5月,组织4支球队参加了广东省“红牛杯”挑战赛; 5月,举办了xx市第二届羽毛球团体赛暨“天翼杯”羽毛球赛; 6月,组织2支队伍参加了xx市龙舟赛; 6月,举办了市首届“钓鱼杯”钓鱼大赛,全市80多名钓鱼爱好者参加了比赛;组织了全市50多名武术爱好者参加了“太极拳”培训班; 7月,组织开展了第二届乒乓球混合团体赛暨“华溢杯” 乒乓球混合团体赛;8月,组织开展了第二届“篮协杯”篮球赛; 9月—10月,组织开展了首届“镇机关运动会”,全市18个镇(街道)组队参加了象棋、乒乓球、羽毛球和篮球赛; 11月,组队参加了xx市“市长杯”篮球赛,取得亚军。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组织开展首届镇机关运动会。今年3月初,发文组织开展首届镇机关运动会,帮助各镇开展体育运动,在全市各镇掀起运动热潮。镇机关运动会比赛从9月至10月,历时2个月,全市18个镇(街道)组队参加了象棋、乒乓球、羽毛球和篮球比赛,珠玑镇、界址镇、帽子峰镇、全安镇、南亩镇分获团体总分前6名;各单项获奖名次如下:古市镇、珠玑镇、油山镇、百顺镇、界址镇分获中国象棋团体赛1至6名;珠玑镇、全安镇、南亩镇、帽子峰镇、邓坊镇分获羽毛球混合团体赛1至6名;帽子峰镇、珠玑镇、黄坑镇、古市镇、南亩镇、乌迳镇分获乒乓球混合团体赛1至6名;男子篮球赛的1至6名代表队分别是湖口镇、界址镇、江头镇、全安镇、邓访镇、澜河镇。

(三)争取省、市体育局支持,夯实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争取省局扶持力度,更加关注镇级农民健身工程健身阵地建设,有序推进黄坑、邓坊、全安、澜河等四个镇的镇级农民健身工程建设,按计划将在今年12月底完工。

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营口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五

我局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能后,迅速调查摸底,掌握餐饮服务企业基本情况,截至11月,我市有餐饮服务单位3654家,其中:大型餐饮150家、中型餐饮1386家、小型餐饮1635家、小吃店300家、食堂183家(其中学校食堂63家);保健食品经营单位175家。

一是对市行政服中心药监窗口进行调整充实,增加一名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

二是建立完善责任制、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三是及时做好现场核查。做到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流程、申请材料、管理制度、受理窗口、验收标准、档案管理的“六统一”,规范了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全面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目前,我市“a”级餐饮服务企业16家,“b”级餐饮服务企业44家。在动态监管过程中巩固“a”级,指导“b”级,强化“c”级,形成了树立“a”级为样板,鼓励“b”级为示范,加大对“c”级监管力度的工作模式。

(三)建立“三本台账”全程监控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为做到全程监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建立了餐饮服务台账管理制度,印制了《餐饮服务单位进货查验台账》、《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和《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流向台账》,要求实名记录食品进货和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餐厨垃圾流向情况。为进一步强化食品添加剂监管,要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人保存的“五专”管理。“三本台账”的建立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餐厨垃圾流向全程各环节纳入可追溯监管,防止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来路不明、不合格的食品原料。9月起,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免费向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发放台账记录本,到11月底,共发放台账1万多本。

(四)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截至11月底,先后组织开展了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餐具消毒效果监测专项工作。监督检查248家餐饮服务企业、学校食堂,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80余份,督促125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20家食堂维修完善了餐具消毒、防鼠防蝇设施。随机抽取57家餐饮服务企业餐饮具样品进行消毒效果监测,责令3家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五)认真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9月以来,为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按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规范》要求,采取强化组织领导、明晰安全责任、向接待任务酒店派驻执法人员、对餐饮具和重点食品实施采样检测、对饮食菜单进行审核把关等措施,为“襄阳市三级干部会议”、“诸葛亮文化旅游节”、“央企投资考察”等多项重大活动提供了优质的餐饮服务化妆品安全保障,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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