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地产业协会 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8-29 15:37:46 作者:WJ王杰

海口市房地产业协会,作为房地产行业的领军机构,一直致力于规范和推动海口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制定,旨在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合同内容详尽清晰、权责明确,确保了租户与房东在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合理。通过这份合同,我们希望能够构建一个良好的租赁环境,让市民们秉持诚信原则,共同建立起互相尊重、互利共赢的租赁关系。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海口房屋租赁市场,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温馨、舒适的家园。

海口市房地产业协会 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篇一

1、___区村九队858号的___楼___房作为居住使用。甲方对本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来源合法。甲方保证本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本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全额赔偿。水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出或另作他用,乙方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则作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乙方要承担因非法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民事、经济、刑事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1、租赁期间从20__年12月1日到20__年12月1日止,每月租金为55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伍拾圆整)。

2、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与乙方续租,并签订新的合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半年(六个月)的房租(水电费、电动车充电费除外)33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圆整),另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总计385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伍拾圆整)。第二次付款应在20__年5月20日前付清后半年的租金。乙方不可拖欠租金。水费为2元一吨,电费为1.5元一度,水电费由甲方代供水、供电部门向乙方按月收取。乙方如有电动车需要充电,则需要向甲方每月另付电动车充电费20元。

1、合同期满且乙方已付清租赁期间的所有费用以及甲方验房无大损后(以租赁房屋签约时状况为参照),甲方应退回乙方的无利息押金。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可移动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置。

2、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后,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乙方进行必要通信设备和生活设施安装而导致部分墙面无法避免损坏的除外),不得自行改造房屋构造,须甲方同意后方可。但可以安装电话接入、互联网接入、电视信号接收、热水器、空调、洗衣机、晾衣架、挂钩等必要的通信设备和生活设施,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与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并负责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并及时给予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可以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甲方报销或从房租中扣除。由于房屋质量、安全设施、供电线路、供水设备、排水设备等问题给乙方造成人身安全伤害或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甲、乙双方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按手印)(按手印)

签订日期:20__年12月1日

签订地点:___市___区___苍西村___路___号

海口市房地产业协会 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篇二

承租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标的

出租方将位于海口市______区______楼酒店大堂左侧,面积约_______平方米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出租方保证房屋产权明析无争议。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商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____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作为押金,共______元整。

第六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每月五日前支付下月租金。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停车车位______个。其它车辆停放则需遵守酒店停车规则,服从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海口市房地产业协会 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篇三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中介组织得到迅速发展。房地产中介行为主要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下文是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经纪和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三)有法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并注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有3 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3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并有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机构章程和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

(四)机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注册证、劳动合同等。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终止或变更本办法第九条涉及的事项,应当自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证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咨询人员、经纪人、经纪人协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加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人员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注册。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业资格注册期满的,持证者应当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在应聘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无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有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咨询、经纪业务。

禁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指派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咨询、经纪业务。

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转借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

第三章 中介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备案证明;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姓名、照片、注册证号;

(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八)行业组织推荐使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代理销售委托书和符合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

(四)违法建筑或者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承办该项业务的执业房地产咨询人员、经纪人或者经纪人协理应当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并注明其注册证编号。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名称、房地产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使用限制;

(三)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四)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转让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所委托转让房地产的所有权、建筑面积、抵押、使用现状等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所委托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实地查看和依法查阅有关资料,委托人应当予以配合。

委托人签订合同后违约不转让房地产或者另行委托他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

执业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凭中介服务机构介绍信、中介服务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及执业注册证书可以到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询受委托事项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进行登记。

(一)房屋的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特殊说明事项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发布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通过专用帐户划转交易资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证专用帐户的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存量房经纪合同一致。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产交易资金。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设立业务台帐,做好业务记录。业务台帐和业务记录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内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一)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

(四)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七)未通知抵押权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中介服务;

(八)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促成交易;

(九)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十)隐瞒价格信息,从中赚取差价;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中介服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交易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信息发布、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及监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并录入信用档案。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举报信箱。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者。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和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行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指派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咨询、经纪业务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转借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注册机构注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中介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禁止性规定的。

(一)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有关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的。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因违法从业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中介服务人员追偿。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及土地、工商、税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不按时发放备案证明的;

(二)违反本办法未公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检查、投诉处理等监管职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办理备案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应当按照本办法调整规范;逾期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是指隶属于中介服务机构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包括房地产咨询业务员、价格评估师(员)以及房地产经纪人。为了加强管理,确保专业化、规范化,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采取统一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和登记的管理办法。

(1)房地产咨询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2)房地产价格评估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3)房地产经纪人员资质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海口市房地产业协会 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篇四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之培训中心(暂名____)诸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租赁范围

1.1甲方承诺将位于郑州市_____酒店及如下部份出租给乙方:

1.1.1地下室一层员工食堂,洗衣房(约300m2)。

1.1.2一层酒店大堂(不包括临花园路最北面四个柱距的门面房和办公区域大堂部分)。

1.1.3二至三层,十一至十六层的全部及十层主楼部分(客房部分)。

1.1.4酒店所有的配套工程系统(包括配电、弱电、给排水、空调、消防、电梯、锅炉、停车场)。

1.1.5酒店所有部位的广告业务(包括顶楼部分的空间)。

1.2甲方办公区域的物业管理(包括安全、值班、卫生、办公区电梯)等由甲方自行负责,不在租赁部分。

1.3酒店名称如由甲方定名为__酒店,则由甲方负责办理酒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如由乙方另行确定酒店名称,则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1.4无论酒店名称如何确定,上述酒店的手续应当最迟于200 年 月 日日前办理完毕。

第二条:乙方投资部分

2.1乙方承诺投资装修酒店的整个二楼餐厅、厨房,十一至十六楼的全部及十层主楼部分(客房部分)的装修和配套设备,其标准达到或超过三星级酒店标准。

2.2上述装修及配套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由乙方免费使用,如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则应当按照实有价值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双方同意该补偿最低不少于3.2款所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2.3开业前和开业期间的所有开办费用,均由乙方投资。乙方所有的投资回报应从租赁期间内乙方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甲方不得对经营期间的收益主张权利。

第三条:资产所有权

3.1酒店的所有资产(包括乙方投入部分)的产权归甲方所有,但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甲方不对乙方投入部分所形成的资产收取租赁费用。

3.3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产权证号为:

土地证号为:

第四条:租赁期限

4.2承租时间从酒店正式营业当天开始计算,但承租时间最迟应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述承租时间开始日期不一致时,以最晚届满的时间计算。

4.3以上酒店正式营业的时间及乙方实际上进场施工的时间由双方实际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如因一方原因不能如期及时确认以上时间的,上述酒店正式营业的时间双方确认最迟不得超过合同订立之日起届满9个月。

4.4租赁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上述酒店及设备和设施的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办法

5.4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房屋及所属设备和设施的年租金每年为人民币贰佰二十万元整。

海口市房地产业协会 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篇五

承租单位: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房屋租赁的位置用及用途:

位于甲方公司内办公楼一间,现租给乙方作为___公司注册及办公使用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共一年,具体时间及交款方式如下:

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合同签订时交一个月押金__元和第一季度的租金__元,以后于每季度末月的_______号交下季度租金。

三、甲方可提供电给乙方使用,电价暂订为__元度,另房租包含物业取暖及卫生等费用,每月末公司派人抄表,于每月号前交清当期电费。

四、甲方需提供乙方注册公司所需的手续。

五、乙方有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当年所交租金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三、上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益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权仅作为_____用房。

五、房产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产,甲方将提前_____个月通知乙方。

六、房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2.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的房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担上述房产,应提前_____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简易租房合同。

七、简易租房合同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金额的千分之_____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上述房产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十一、本简易租房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简易租房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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