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模范法官心得体会(大全5篇)

时间:2023-10-04 10:28:51 作者:MJ笔神 2023年全国模范法官心得体会(大全5篇)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全国模范法官心得体会篇一

只要是人,就难以在芸芸众生中摆脱人情的干扰,特别是在熟人社会理念根深蒂固的当下。

而法官,则更是在来自周遭的各种干扰中夹缝求存。

作为法官,

你拒绝了同事的打招呼,你可能从此和你的同事形同陌路,且同事可能随时会揪住你的小辫子,在某个关键节点将你套路。

你拒绝了亲人的打招呼,你将从此或被亲人摒弃,甚至死后可能埋不进祖坟。

你拒绝了朋友的打招呼,你将从此在朋友圈恶名远扬,成为朋友们茶前饭后唾弃的对象。

在他们眼里,你是法官,给你打招呼是理所应当,打了招呼你从中照顾是天经地义。

在他们眼里,你是法官,你有着无上的自由裁量权,将事情摆平是你的分分钟的事。

在他们眼里,你是法官,你不照顾他们便是胆小鬼、没出息,或是架子大、六亲不认。

而作为法官,

你接受了打招呼,你可能在将来坠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你接受了打招呼,你的亲朋也不会为你保守秘密,而是会在他人面前大肆显摆:我的事是法院某个熟人搞定了。

你接受了打招呼,向你打招呼的人会越来越多,大家都认为你是个“会来事”的“好法官”。

这或许是最高法院出台“三个规定”的原因所在,其不仅是为了司法公正,更是为了保护法官。

为何周春梅法官会因为好友打招呼被拒而被害?

因为:

在凶手的眼里,他们是闺蜜,周法官应当接受她的请托,理应给她办事。

在凶手的眼里,他们是同乡,周法官应当接受她的请托,理应帮他摆平。

对于凶手这样一个负能量满满的偏执狂。

她将最后的宝压在了她百般放心的周春梅法官身上。

这是她所谓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然而,周法官让她失望至极。

凶手或许认为

别人不帮我可以

你不帮我不你比别人更该死

于是,凶手在愤恨之下将屠刀指向了那个坚持原则的周春梅。

是的,即使你友好的对待所有人,

到头来还是被伤得体无完肤

是你忘了人性本恶。

对于周春梅法官遇害事件,我们根本无用无端揣测

呦呦鹿鸣君所谓的向慧杀人动机不足

是因为鹿鸣君真的没在法院工作过

你也从来未曾感受过法官拒绝人情后

那种不被理解、被人轻视、受人污蔑的痛楚

全国模范法官心得体会篇二

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因不愿为同乡就办案“打招呼”,被行凶报复,不幸遇难,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被犯罪嫌疑人行凶报复,周春梅法官遇害后,网友们纷纷发声对其离世表示哀悼,并要求严惩凶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进行表态,表达了对坚守司法责任底线的法官的支持即坚定捍卫司法公正的信仰和决心。

近年来,法官被伤害甚至失去生命的新闻总是让人震惊,比如北京昌平区法院的马彩云法官、广西陆川县的傅明生法官等等。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官被伤害甚至被杀害,引发全社会的谴责,这就是一种呼声,一种民意,一种选择,一种价值观,一种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和良好道德风尚。正如一句话所言:虽然愤怒和谴责是徒劳的,但这个社会的良心正在于此,即使做恶的人是极少数,大多数人不会无动于衷。试想,如果民众不信仰法治,不尊重司法,司法职业不被人理解,法官被无端伤害和杀害不被人关注,甚至出现群体的沉默,那才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实践中,并非直接承办案件的法官才有风险,本案中,周春梅法官并非案件的直接承办人,她只不过严格执行了中央防止干预司法的 “三个规定”。但是,本案的行凶者迁怒于不帮其“打招呼”的周春梅进而行凶。私泄愤触碰的是道德底线,采取暴力方式迁怒法官、非法伤害并剥夺公民生命触碰的是法律底线。其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

身处纠纷化解一线的周春梅法官走了,她也曾是父母膝下的乖女儿,是丈夫身边的好妻子,是孩子心中的好妈妈,我相信:她眼中也有万家灯火,心中也有江河奔腾,办公桌上还有卷宗等她阅,家中尚有幼女望母归。我从未与她谋过面,千里之外的西南,艳阳高照,春暖花开,满怀沉沉悲痛和深深遗憾,无以言说,只有默默写下以上痛楚的文字。周春梅法官的逝去,或将成为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或将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征途中排除干扰、司法公正的代名词。因为我相信: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不会改变;法官力排干扰、公正司法的决心不会动摇;法治中国的朗朗乾坤不会变色。

傲骨寒梅绽放日,法治之春已来临!

全国模范法官心得体会篇三

“记得最高人民法院有位法官说过,一个合格的审理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法官,入门要5年时间。”何武说,“2015年3月,晶晶从市检察院调回六安中院民三庭担任助理审判员,庭里有很多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她来说比较陌生,一开始很苦恼,压力大。她刻苦钻研,自费买了很多业务书籍,记了很多笔记,快速提高办案能力。”当年,魏晶晶承办的60件一、二审案件全部结案。第二年,她办结各类房地产、土地权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129件,其中调撤39件,结案率达98.47%。全年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无发回、无改判,无当事人投诉、信访,魏晶晶被评为“办案能手”。

“我和晶晶在同一个合议庭有一年半时间。她办案不只是坐在法庭上,教条、死板地套用法条,她常会到现场勘查,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高效化解矛盾。”法官王丽说。

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兆存拿出两份判决书给记者看,一份是魏晶晶判他代理的案件胜诉的,另一份是判败诉的。“魏法官办案非常认真,业务能力强,能把争议焦点理得很清晰,适用法律准确。让当事人胜得明明白白,败得心服口服。”江兆存说,“魏法官对律师很尊重,平等待人,这一点真的难能可贵。”

记者在魏晶晶已结案件的材料中发现,12月4日结案的一件有五方当事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既有判决书,又有调解书。原来她诉前、诉中做了很多调解工作,由于当事人为100万元保证金和利息问题分歧太大未能调结。

“她在拟好判决书后,又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又反悔。她打了一下午电话,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邵爽说。

“她办案就是这样尽心尽力,希望当事人都能握手言和。”王军说。

据统计,自从2015年3月担任助理审判员以来,到2020年12月10日,魏晶晶共主审案件891件,其中调解137件,参加合议庭审案2596件。

“不记得加了多少班,也不记得多少个周末是在办公室里度过。也曾在夜深人静时迷茫,也曾在成堆的卷宗中崩溃,也曾被疲惫劳累压弯了腰。但我从未后悔成为一名法官,不敢有丝毫的懈怠,一次又一次咬牙坚持下来,只为了心中的天平,只为了笑容可以在化解矛盾纠纷时绽放。”魏晶晶在一份总结里写到,“我珍惜自己的人格和声誉,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从未吃过当事人一顿饭,收过当事人一分钱,身着法袍,无愧于心。

全国模范法官心得体会篇四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学习鲍卫忠同志的先进事迹,我从中深刻感受到了他的“始终如一”。

一是始终坚持一种情怀。鲍卫忠同志说到做到。他面对党旗、举起右拳许下的“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入党誓词成为了他一生践行的初心使命,他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时刻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自己放得很低很低。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要学习鲍卫忠同志始终坚持初心不改的情怀。在今后的工作中,真正做到把架子放下去、把责任担起来,把骄傲放下去、把事情干起来,把自己放下去、把群众抬起来,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青春之奋斗,彰显党员风采。

二是始终抱持一片赤忱。鲍卫忠同志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自身工作的衡量标准。为了一个标的5000元的案子曾6次深入现场,为了一个持续8年的土地承包案件曾多次翻山越岭。在生命垂危之际,他还在询问一笔司法救助金是否到账,还在指导工作人员报送申请材料,还在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竭尽所能。作为法院队伍的一员,我要汲取鲍卫忠同志始终抱持“以百姓心为心”的赤忱。秉持“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为民情怀,贯彻“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原则,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在为民服务中强本领、显担当、勇作为。

三是始终怀有一身正气。回首鲍卫忠同志24年的工作生涯,承办的802件执行案件中无一起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到实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要学习鲍卫忠同志始终怀有“恪尽职守”的正气。发扬鲍卫忠同志从“跟着学”到“抢着干”的工作精神,自觉“对标先进、争创一流”,积极践行“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深入落实“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一股勇猛的干劲、一股拼命的精神,对本职岗位充满感情、对份内之事饱含深情、对各项工作倾注热情,在精心谋事中体现作为,在潜心做事中彰显风采,在主动担责中恪尽职守。

全国模范法官心得体会篇五

根据湖南高院的通报:2021年1月12日,湖南高院审监一庭副庭长周春梅法官被犯罪嫌疑人向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经初步调查,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春梅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

同日,_网等权威媒体纷纷转发上述通报,并就此案发表评论。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平安、快乐地活着,享受着人生的美好。不管是律师因病离世,还是检察官、法院疲劳殉职,抑或是如马彩云、周春梅等法官不幸被害,基于人性的善良,我们都会自然而然地感到心痛、惋惜。

在难过于周法官无辜被害,行为人早日受审,得到公正裁决之余,作为法律人,不免对本案产生了一些思考。

本案案发之后,因被害人的特殊身份,从普通命案就迅速上升为新闻舆情。作为周法官的工作单位,湖南高院自然有责任对舆情进行及时地回应。显然,我们普通人对本案都唏嘘不已,湖南高院中诸多领导、同事与周法官相处多年,对其为人处事颇为了解,义愤填膺也是情理之中,我们对于湖南高院在通报及后续新闻中折射出的悲痛心情足以感同身受。

但是,我们还是要关注到本案中舆情应对主体与受众的关系。

一方面,作为舆情应对主体来说,除了作为被害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之外,湖南高院还是湖南省层级最高的审判机关,其所发出的通报、新闻稿件无疑应当具有相当的准确性、真实性,在新闻通报中,湖南高院仅以侦查机关在案发当天初步调查的事实为素材,难免不够真实、准确。

另一方面,就新闻受众来说,除了少数法律工作者(含法科学生)之外,新闻的绝大多数受众都是普通百姓,他们对于官方媒体有着较高的认可度和信任感。当阅读到诸多官方媒体就本案的通报、新闻稿件时,他们很可能选择性地遗漏“初步调查”这几个字眼,本能地认为这就是本案的真相。毕竟从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到法治日报,这些媒体的权威性不容置疑。

可是,就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来说,办案机关需要收集证人证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要对被告人的住所等处进行搜查,对必要的物证、书证等进行扣押等,还需要对提取的检材进行鉴定。此外,侦查人员还要多次提讯犯罪行为人,了解其作案动机、犯罪过程等,固定讯问笔录。

总之,公安机关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收集、固定证据,才能逐步还原真相,查清案件事实。就本案来说,办案人员要了解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何时开始就相关案件进行接触,接触频率如何,被害人是如何拒绝行为人的过分要求的,行为人有无事先准备作案凶器,如何滋生行凶动机的,作案经过如何等等。

所以,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害人具有特殊身份的案件中,其所在工作单位,特别是公检法部门,应当在援引侦查机关通报材料的同时,表示尊重、配合公安机关的相关办案工作,不宜过多介绍、讨论案件的事实、定性等等。此外,视情况需要,来酌情报道被害人生前的工作、生活情况及遇害后的相关安排。至于案件真相,留待日后的庭审直播及相关新闻报道进行披露,则更为妥当。

本案发生以后,在不少法律微信群中,群友们都在讨论本案是否需要适用回避制度。

笔者极为主张,本案应当适用刑诉法的回避制度,在异省审理为宜。

本案存在着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刑诉法第29条规定了回避的四种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就本案来说,周法官在湖南高院工作多年,想来,湖南三级法院熟悉她的法官不少。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结合当下披露的案情,本案极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一审自然是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抑或是复核审极有可能是湖南高院,如此一来,就会出现周法官的下属、同事、领导来审理这个案件,自然符合上述规定的第四种情形,也是违反了朴素的正义规则——“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与程序设计相背离的是,国人一向不太重视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更加注重、追求实体公正。最近一审判决生效的原湖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一案便是如此,其在海南高院工作15年之久,其职务犯罪一案由海南之外的法院审理更好,但该案中未出现指定管辖、异省审理的情形。

我们既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念,及时、依法惩处行凶者,也要尽可能地追求程序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在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湖南的推进过程中,周法官遇害案无缝是一个鲜明的法治样本(尽管我们本意上不希望有人遇害,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惨剧),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决定对本案指定管辖,在湖北、江西等与湖南邻近的异地审理,唯有如此,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示给社会公众,给我们所有人以生动的法治教育,昭示刑事法治的进步与人权的充分保障。

在命案中,不少辩护人就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提出鉴定的动议,认为行为人在作案时精神状态不正常。如在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损财物一案中,二审庭前会议时,辩护律师就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被陕西高院依法驳回。

在本案中,向某的辩护人没准也会提出精神病鉴定的申请,部分公众也可能推测犯罪行为人向某有可能精神不太正常。

在笔者看来,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三家未对行为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未必就是违法办案。特别是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为人举动、言语异常,作案动机不符常理,往往会主动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而到了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存疑的案件,谨慎、稳妥起见,检法办案人员都会先行提审、讯问行为人,了解行为人的精神状态,了解其能否回忆起作案经历,回述作案动机,更有细心者,会了解行为人的疾病史、家族史,从而产生相应的内心确信,继而作出是否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决定。

因此,我们就会看到在诸多案件中,法检机关依法驳回了辩护人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这样的做法并非就偏离了正义的轨道。

笔者建议,就本案来说,办案机关可以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自主决定是否要对向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到了人民法院审理阶段,仍未启动过相关鉴定程序,人民法院最好的做法就应当是进行庭审的图文直播,必要时应当插播一定时长的庭审录像片段,或者是在庭审结束后,以新闻报道的方式,将向某接受讯问时、参与庭审时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公布,这样充分展示她的精神状态,来充分打消社会公众的疑虑,有效提升刑事法治的透明度,增进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感。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