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案例13篇)

时间:2023-10-31 11:52:26 作者:飞雪 最优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案例13篇)

职工是组织的主体,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决定了组织的竞争力。如果有需要,职工们还可以向这些总结范文中的作者请教并互相交流经验。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根据__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___号合同第_________条规定,以____________公司代表(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公司代表(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就在气垫船上培训操作人员,签订本专项协议书。

1、甲方同意对乙方操船人员进行气垫船操作使用方面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受训人员能了解气垫船的设备、仪器、器材的`基本结构性能并掌握对上述设备、仪器、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方法。

2、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分两批在___________________地培训___________名工程师、技术员。每期培训为__________天,交船前在陆上训练_______________天,交船后在乙方接收的气垫船上进行_______________天的海上训练。每期培训计划另行制定,并在受训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每批受训人员具体来____________地的时间,将由双方根据交船进度和培训计划予以商定。

3、为了便于甲方作好培训的准备工作,在每批培训人员受训前_________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受训人员的姓名、专业、职务、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等。上述受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并能懂英文。

4、培训费由乙方承担,每人每天______________美元(包括训练、食、住、医疗和市交通费),培训费总额为____________u、s、d(大写_________美元)。培训费以可兑换的美元支付。乙方在每批受训人员抵达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时,应将该受训人员费用一次付给甲方,支付时间及金额见附件。

5、本协议书用英文书写,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6、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并以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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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xx社:

根据xxx《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xx《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县联社在全县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

根据县联社的要求,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围绕:和谐金融、幸福广东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知识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和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电话、部门和具体的程序等内容)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以下是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xxx负责人为组长,xxx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发放《安全用卡指南》等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值此宣传活动之际,我所加大金融知识及消费者维权宣传力度,提升宣传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农信社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舆论气氛,完善我所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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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甲方拟出资对乙方进行专项技能培训,双方就专项培训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目的及原则。

1、为进一步提升乙方的专项技术技能,甲方拟出资对乙方提供专项培训。

2、该专项培训计划为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乙方应在培训期间,应投入最大的精力,努力完成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培训内容及出资。

1、为完成培训项目,甲方将出资送乙方至参加专项技术培训。

2、甲方为乙方专项培训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总额约定为人民币:元,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双方约定费用组成包括以下方面:

1)培训课程学杂费、材料费等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2)差旅费(含往来交通、住宿等);

3)培训期间公司发放的基本工资元以外的其他费用。

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培训及服务期限约定。

1、鉴于本专项培训不属于一般职业培训,且培训费用均由甲方出资。员工在完成培训计划后起,有责任和义务为甲方服务至少年(原聘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本协议约定之日止,双方不再就原劳动合同另行变更)。该服务期限内无论乙方担任何种职务或者从事何种工作任务,乙方均应尽最大限度以其技术及能力履行职责,维护或满足甲方的利益和需要。

2、服务期内,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实际对其工作岗位进行重新调整。

3、服务期内,甲方有权放弃要求乙方遵守服务期约定的权利,甲方一旦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服务期权利的声明时,视为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

4、乙方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机构的培训纪律。

5、未向公司明示且得到公司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终止或中断培训学习。

6、乙方半途自行终止或中断培训或者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的(包括因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致被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乙方应根据未完成的服务期比例向甲方退赔与培训相关的各项费用。

退赔额=(未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培训费用。

四、其他。

1、本协议为双方间劳动合同的补充,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协议外,双方间的其他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仍保持适用。

3、本协议实际履行前甲方有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

女职工权益保护是很多人关注的内容,当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用劳动法来保护。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享有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1、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除此之外,还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等其他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在“三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若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合同,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9、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

10、应设立托儿所、妇女卫生室等。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什么保护。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

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3、休息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如工作许可,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不过,这个产前假需要单位批准。怀孕女职工工作日内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的形式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食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月《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马集镇位于仪征市北郊,镇域总面积64.55平方公里,人口3.03万人。近年来,镇区工业有内燃机配件、汽车零部件等支柱产业,给女性就业带来了机遇,许多返乡女民工实现了在家门口就业。从调研情况看,企业都能够正常运转,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较好,大多数企业都与女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权利、经济权益基本得到保障;大部分企业都为女职工缴纳了医疗、养老、工伤、事业等保险,企业女职工还参加了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可以每年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一次免费妇科体检。威龙等大企业都建立妇联组织,经常组织开展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普法宣传,畅通女职工述求渠道,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完善。这些成果的'举得得益于:

1、法律法规保障。近年来《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障暂行办法》等与女职工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女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维权渠道的畅通。马集镇新建了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妇联、工会、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窗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工会、妇联、劳动保障等部门积极发挥部门职能,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能,对前来上访的女职工所提出的问题,镇妇联做到及时调查,合理的诉求要求企业整改,遏制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发生,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3、政策资金的支持。近年来,国家为企业出台了一系列资金扶持政策,大开信贷之门,为企业的正常运转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例如妇联出台的女性创业小额贷款,为创业妇女积极争取低息、贴息贷款。马集镇金派内燃机有限公司,是女性创业的典型,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60%,前年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资金链出现了问题,镇妇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贴息贷款,帮助企业度过了难关,恢复正常运转。

二、存在的问题。

1、少数小企业未能为女职工缴纳医疗、养老等保险,尤其是工艺品企业,这些企业一般都是来料加工,职工流动性比较大,大多是农村灵活就业妇女。许多都是通过加工点加工,不便于管理,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

2、“四期”保护仍有不到位。虽然有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制约,但仍有企业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熟视无睹,有与女职工生育前即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等现象。

3、残疾女性就业难。马集镇有残疾人1304人,其中女性580人,这个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关心,而他们往往在求职中被企业拒之门外,从而是他们失去了自食其力的机会和信心。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妇女工作,企业老板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本着只要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就行,男女同工不同酬,女职工权益没能得到维护。

2、女职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不高,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她们只要能有班上又能兼顾家庭就行,受到不平等待遇也是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家干不好就换家干。

3、有些小企业既没有成立妇联也没有成立工会,妇女组织处于空白状态,致使有的企业妇女工作基本没有开展。即使配备了妇女干部,也是如同虚设。

四、建议和措施。

1、积极争取支持,创造良好环境。希望上级妇联推动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和督促企业建立妇女组织,发挥组织基本职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利益。

2、加大宣传力度。以舆论宣传为先导,开展经常性宣传。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障暂行办法》等与女职工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营造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女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女性真正受到法制教育,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理解和帮助女性的良好氛围。

3、稳定残疾女职工就业。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女职工,大力支持残疾人创业,加大残疾女职工的就业比例。就业是残疾人赖以生存的基础,要多形式、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脱贫。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针对残疾人工作的新状况、新问题,分析研究,提出新政策、新方法,及时解决残疾女职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这一特殊群体跟上时代的步伐,共享现代社会文明成果。

婚前协议保护您再婚权益

【案情回放】。

郭丽珍与黄明科于登记结婚。两人系晚年再婚。黄明科再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女,名叫黄月。两位老人对这桩黄昏恋十分珍惜,让旁人好生羡慕。

黄明科因一场交通事故撒手人寰没想到黄明科尸骨未寒黄月即提出分割遗产。她不仅要求郭丽珍立即搬出所居住的房屋还对其它财产提出了十分不公的分配方案郭丽珍自然没有同意。黄月担心郭丽珍近水楼台转移了财产所以经常半夜打电话恐吓郭丽珍郭丽珍无奈之下只能搬出与黄明科一直居住的房屋。没想到郭丽珍一搬出黄月即将房门撬开不仅擅自进屋翻找东西还换上新的门锁。黄月的以上举动让郭丽珍感到雪上加霜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多次主动与黄月协商处理遗产分割事宜但均因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

郭丽珍提出,房产和存款可以放弃,但黄明科生前最爱的玉白菜和竹雕弥勒佛一定要,自己并非贪图钱财,这是和黄明科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了的。黄月一口拒绝了郭丽珍的提议。

双方争执不过,黄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丽珍与黄明科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双方自主意志应该得到尊重。因此,依照协议,玉白菜和竹雕弥勒佛由郭丽珍所有,其余的遗产则依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合理分割。

【法官解惑】。

老人若再婚,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归属签订书面协议。

众所周知,老年人再婚往往面临较多的困难,而财产纠葛则是主要问题。有的老人担心对方是贪图钱财而与自己结合,老人的子女也担心对方与父母结婚可能导致自己的继承份额减少,因此,为了理清财产关系,也为了让子女同意再婚,并避免日后的家庭纠纷,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进行公证。据某公证部门统计,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中,70%是再婚老人。

那么,怎么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呢?

首先,双方签订协议需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其次,协议针对的财产必须是夫妻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再次,协议的'内容需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另外,民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进行公证。事实上,只要是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真实合法,即有法律效力。经过公证后的协议效力更高,但公证并非法律规定的财产协议生效要件。另外,结婚之后亦可签订婚后财产协议,与婚前协议效果一样。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有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内容,还能约定婚后财产的使用方式,并为将来的财产归属提供证据支持。对于再婚老人而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则有助于顺利实现再婚、避免财产纠纷、调和家庭关系、保护个人财产等。因此,建议老人婚前未雨绸缪,考虑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若有条件,还可至公证处进行公证,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再婚后的幸福。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用人单位:。

工会(职工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法定代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一方)名称: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签章)性别:族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一方)。

姓名:(签名)性别:族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名单。

序号。

姓名。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

签名。

备注。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名单。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9

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也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履行期为年。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负责解释。

单位名称(公章)工会(职工代表)(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址: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中,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给与一至二日的休息;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条例》中规定,“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240多万女职工收到一个特殊的“礼物”:10月开始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对女职工特别增加了“更年期”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第八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在40至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女职工浴室应实现淋浴化。

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婴幼儿的单位建立托儿所或幼儿园。婴幼儿少不能自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采取联办等形式帮助女职工解决婴幼儿入托问题。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对认真执行《规定》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年九月二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不无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第九条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到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一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应待遇按下列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价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所需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所规定的费用支付。

第十五条企业建立每一(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治疗制度,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案、新路子。

第十八条为确保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厂务公开信息栏上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并参与处理。

第二十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自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工会备案后作为集体合同副本,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县(市、区)总工会一份,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三个文明建设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女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随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具有独特的军队+学校+家庭+球队”企业文化及优质做工品质的服装企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女职工人数占全公司人数的80%以上,且大部分女职工均在不同的岗位上承担着相对独立的工作,多年来,公司一直把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与保障女职工长远发展相统一,重点强化女工组织建设、女工素质建设,全面落实劳动保护举措,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组织健全保权益。

为达到现阶段对全面实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目标的.要求,工欲善其事。公司充分发挥女工组织作用,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工作途径和方法,对女职工维权工作奠定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健全女工组织。女工工会代表全公司女工行使参与公司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法定职能,并全方位开展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把发挥参与职能作用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途径进行落实。

二、宣传法律常识。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为主的培训活动,真正使广大女职工知法、守法,依法落实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开展民主监督。公司在公司内部积极开展动态性的民主监督,利用‘厂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提合理化建议、职代会提案落实和民主质询’等有效形式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提前做好有损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预防工作,提高女职工维权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素质建设保地位。

多年来,有为才有位。公司一直坚持鼓励女职工在依法维权的情况下更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奠定自身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把做好本职工作作为主动维权的有效途径。

一、引导女职工树立以作为求地位的观念。公司女工组织始终鼓励女职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成才做贡献。奠定女职工的半边天”地位。

二、培养企业女职工的四自”能力。公司经常组织女职工研讨会。相互交流,相互探讨,并积极引导作为企业“半边天”女职工培养“自尊、自强、自立、自信”四自”能力,发扬“四自”精神,发挥优势主动接受市场经济的考验。

三、组织女职工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女工组织围绕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创造性开展工作。发挥聪明才智,为公司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出谋献策,充分调动女职工在公司建设中的积极性。

措施到位保落实。

进一步为女工的工作、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为全力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随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落实女职工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定期给女职工进行体检。意义不仅在于疾病的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防患于未然,更重要的还在于此举充分体现企业“以人为本”企业经营理念。公司坚信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关心女职工、维护女职工利益落到实处。为此,公司拿出一部分资金为全体女职工进行妇科健康检查。规定每年一次为女职工进行体检,并设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妇科病的女工及时通知进行治疗,并进行跟踪,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健康。

二、落实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制度。对于怀孕女职工。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她上夜班和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为了保证怀孕女职工的营养,职工食堂还给她开小灶,不断变换口味,使她不仅吃得饱而且吃得好。同时,公司对女职工产假也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都享受90天或150天产假。为了母婴哺乳方便,公司还在生活区设立了母婴哺乳室,使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定时给婴儿哺乳。另外,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公司还为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

一是女工组织在女职工中选聘信息员。及时掌握女职工的动态。女工组织对基层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归类,对急发性事件超前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女职工的事情及时得到解决。

二是建立女职工档案,对女职工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和‘四期’记录在档,及时对女职工进行维权帮助和协助。保证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工作长足健康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公司自成立至今。高度重视女职工工作,将维护她合法权益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内容,营造出了关心支持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和谐氛围,对公司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根据____公司和____公司签订的____号合同第___条规定,以____公司代表(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公司代表(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就在气垫船上培训操作人员,签订本专项协议书。

1.甲方同意对乙方操船人员进行气垫船操作使用方面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受训人员能了解气垫船的设备、仪器、器材的基本结构性能并掌握对上述设备、仪器、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方法。

2.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分两批在____地培训______名工程师、技术员。每期培训为_______天,交船前在陆上训练_____天,交船后在乙方接收的气垫船上进行_____天的海上训练。每期培训计划另行制定,并在受训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每批受训人员具体来____地的时间,将由双方根据交船进度和培训计划予以商定。

3.为了便于甲方作好培训的准备工作,在每批培训人员受训前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受训人员的.姓名、专业、职务、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等。上述受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并能懂英文。

4.培训费由乙方承担,每人每天______美元(包括训练、食、住、医疗和市交通费),培训费总额为______u.s.d.(大写___美元)。培训费以可兑换的美元支付。乙方在每批受训人员抵达_______地时,应将该受训人员费用一次付给甲方,支付时间及金额见附件。

5.本协议书用英文书写,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6.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并以书面确认。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代表。

签字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上海自愿离婚协议。

立协议人: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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