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

时间:2023-11-05 10:18:37 作者:琉璃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

规章制度是指为了规范组织内部行为,保障组织正常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领导的带头示范和支持,以形成良好的组织氛围。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生产管理科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公司以外单位及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生产管理科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生产科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生产科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一2005)的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及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总监批准后报备现场管理机构。

第四条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完毕,由方案编制、审核人员、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总监办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每月组织一次临时用电检查,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六条电工每日对临时用电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井将巡查情况记入电工巡视维修记录表,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

第七条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得从事临时用电的安装检查和检修工作。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明确临时用电范围、职责、程序、安全要求,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加油站各类临时用电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加油站临时用电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管理内容与要求3.1临时供用电管理。

3.1.1凡在加油站区域内临时用电如:临时照明、土建施工临时用电、工程技改临时用电等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不得擅自接线用电。

3.1.2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1.3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施工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准确填到时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3.1.4外来施工的专业电工(持证)只能在现场配电箱及以后的设备、线路上进行维修、配接和操作,不能在现场配电箱前的线路及配电房进行维修和配接。

3.2.1《临时用电作业证》由用电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经加油站安全员检查,报站长审批。

3.2.2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加油站。

3.2.3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3.2.4用电施工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3.3.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4.9.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震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9.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加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4.9.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4.9.7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9.8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9.9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并在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配接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4.10技改或土建施工场地要单独设置开关箱的应符合下列要求。4.10.1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并锁好开关箱。

4.10.2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得装设在潮湿、液体飞溅、热源烘烤、强烈振动的场所,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检修的物品。

4.10.3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要端正、牢固。

4.10.4开关箱内的各种电器安装要牢固,接线要规范,电器元件完好无损,并有接零装置。

4.10.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进行。

4.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接电。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临时用电。

二、引用文件。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1.本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本公司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7.供电主管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8.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供电主管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由用电部门通知电工班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签字注销。

八、管理职责。

1.设备动力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和审批。

3.临时用电业部门或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3.1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1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办理作业许可证;

——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2作业批准人:(主要负责人)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取样和检测结果;

——批准和取消作业。

4.3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臵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臵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臵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臵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臵;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臵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职责要求6.1动火作业负责人6.1.1负责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储油罐内及距罐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物资库房、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

1、距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储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物资库房、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二级禁火区:

1、物资库房、氧气库、成品库、乙炔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变电站、各车间配电室。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一)在运行的生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臵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为了加强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1.3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2.1。

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2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

2.3本公司范围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环保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2.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3.1。

用电执行人保存。

3.2。

临时用电结束后,《作业证》第二联由安全环保部和公司电站负责人签字后交电站注销;第三联由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人签字后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交供电站注销存档。

3.3。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必须将注销的《作业证》交回安全环保部。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100元。

3.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站执行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3。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5。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5.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5.2。

4.5.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5.4。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5.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5.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5.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6。

临时供电执行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7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8。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站和安全环保部人员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9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职责。

5.1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工作。外部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作业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并出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示文件。

5.2。

5.3。

配送电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的拆除工作由该单位自行组织人员拆除,但必须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和相关规定。

5.4。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附则。

7.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7.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各车间、部门以及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管理职责。

3.2安保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要求。

4.1.1本企业因临时用电时,须向电修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4.1.2外单位以及外来施工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知电修车间主任派人前往现场检查,电修车间和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修车间进行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接驳。外单位用电必须经公司或厂领导同意。

4.1.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续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2用电现场要求。

4.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查维修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4.2.2临时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指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3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4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2.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有电工排除。

4.2.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2.7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2.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10采用暗管的埋设,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2.11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2.12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条件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2.13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2.14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2.15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临时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规用电,电修车间停止供电。

4.2.16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修部门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14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1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1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由施工单位保存,一联由安保科保存备查。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1、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合理配置专职暂电操作人员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操作人员(暂设电工),暂设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年审及相关的安全培训。

2、暂设电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好绝缘鞋,戴好安全帽,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高压操作必须先检查安全工具、绝缘垫、绝缘台、绝缘拉杆、绝缘靴、绝缘手套等,使用工具必须使用带有绝缘手柄的工具,绝缘拉杆、绝缘靴、绝缘手套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4、需要上杆工作时,检查脚扣和安全带,必要时戴好绝缘手套。脚扣和安全带应做到各部位灵敏可靠安全,并且绝缘。

5、高压停电操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步骤应为验电、停电、验电、放电、装设临时接地线、装设遮拦、悬挂标示牌。在开关手柄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在遮拦上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志。

6、高压操作时,先穿好绝缘用具再进行操作,操作时不能少于二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合闸时,配电柜操作应先合隔离开关,再合断路器,停电时顺序相反。跌落式熔断器先合两个边相,再合中相。有风时,先合上风口,再合下风口,再合中相,停电时顺序相反。

7、杆上作业时,穿好合格的脚扣,系好安全带,戴好手绳。大的料具用小绳系好,小的料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上下传递,递完料具后,要离电杆3米以外,禁止上下投掷料具。

8、施工现场暂电人员经常对配电箱内的闸具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检修时应做到:

a)必须停电,严禁带电工作;

b)悬挂停电检修标志牌或派专人看护;

9、检修人员必须服从组长或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10、暂设电工人员对施工现场供电线路、电缆的走向和上级变压器的情况,必须掌握熟悉,对特殊部位加强巡视,对漏电开关经常检查试验,达到灵敏安全可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执行三项五线制。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和tn-s保护系统。

12、施工现场使用的电闸箱,按照临时用电平面图所标位置砌筑平台,并搭设防雨及防砸棚,周围设围栏,刷红白相间油漆。箱内闸具安装牢固,工作灵敏安全可靠,不能带病操作。电缆及胶皮线必须由箱下方进出,穿管保护并单独固定好,所有电闸箱统一编号,每个电闸箱必须能上锁。电闸箱漏电开关必须由指定厂家生产,所接设备必须挂牌标示。

13、电焊机必须标明现场统一编号,负责人姓名等。一次线长度不能大于5米,二次线长度不能大于30米,要压好线鼻子,连接牢固,严禁使用t型螺栓压线。一、二次防护罩齐全,达到双线到位,电焊机保护线压实,必须安装焊机专用保护器。

14、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制度,严禁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电闸箱内应保持清洁,闸箱内不准堆放任何杂物。闸箱闸具不准破损露铜,严禁一闸压双路。

15、现场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合理,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上安装的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100~50ma,开关箱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30ma以下,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秒。

16、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经,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黄绿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使用黄绿双色线作为负荷线,不得混用。

17、施工现场使用小型电动工具,电缆线必须使用皮护套铜芯电缆,中间不能有接头,严禁乱拉乱扯,车辆来回碾压。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符合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必须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

18、施工照明灯具露天装设时,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严禁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施工结构、宿舍及工具房内,应使用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的低压照明。低压照明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二次线圈变压器,铁芯、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保护接零,一、二次侧应分别装设熔断器,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3米,并有防雨及防砸措施。以上所有照明都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19、施工现场电缆采用暗敷设,电缆沟深不能少于0.7~0.8米。电缆上下方要垫10厘米厚的细沙,沙层上盖红机砖或盖板,再用细土填实。电缆走向需设电缆标志桩,电缆上方不能有建筑物及堆放材料。

20、电缆、胶皮线架空时,应沿着墙壁或电杆敷设,两头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吊挂距离超过10米,必须采用铅丝或钢丝绳吊绑,以减轻电缆自重,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小于2.5米以上。电缆接头处应牢固可靠,做好绝缘包扎,保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外力。

21、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应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执行用电申请审批制度。不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设备、无审批手续用电、暂设电工不得进行带电接线作业,必要时可做停电处理,直到满足规定方可使用。

22、分包或外协单位用电必须签定集团统一格式的用电协议书。

23、暂设电工人员负责现场的安装接线与维修工作,记录有关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24、所有相关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存档备查。

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方式,并采用三级供电,两级漏电保护措施。开工前,必须编制暂设用电方案,并向暂设电工交底。

(2)施工队应设专人管理暂设电气工程,线路设备安装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

(3)安装、维护暂设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

(4)对施工用电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5)现场和生产中所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设备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380/220v及以上电源进入在施建筑物必须事先拟定方案,并经上级批准。

(7)非电工严禁拆改电气设备。

(8)任何人不得强行指令电工违章作业。

(1)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根据现场采用电力系统的.不同接零或接地,各施工用电机械及其他负荷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2)配电室的配电屏应按规定整齐装各类仪表装置,动力和照明必须分成两大回路,室内严禁住人或堆物。

(3)架空线严禁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架空线的最大弧垂与地面的距离不少于4m,跨越机动车道时不少于6m。

(4)临时照明用电室外灯具距地面不低于5m,室内不低于是2.4m,在一些特殊场所,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保障建设施工现场和检修现场用电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和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3编制依据。

3.3gb3836.1-20xx《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3.6gb6067.1-20xx《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4术语和定义。

4.1低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

4.2高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kv以上的电压.

4.3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4.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4.5强电磁波源: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4.6接地: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4.7工作接地: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4.8重复接地: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4.9接地体: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

4.10人工接地体: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4.11自然接地体:施工前已埋入地中,可兼作接地体用的各种构件,如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结构,金属井管,金属管道(非燃气)等.

4.12接地线: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

4.13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4.14接地电阻: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流电阻之和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

4.15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6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7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接触电阻近于零).

4.18带电部分: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中性线),不包括保护导体(保护零线或保护线),按惯例也不包括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的导线(导体).

4.19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4.20触电(电击):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4.21直接接触:人体,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4.22间接接触:人体,牲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

4.23配电箱: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

4.24开关箱: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

4.25隔离变压器: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电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

4.27代号。

4.27.1dk--电源隔离开关;。

4.27.2h--照明器;。

4.27.3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4.27.4m--电动机;。

4.27.5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4.27.6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4.27.7pe--保护零线,保护线;。

4.27.8rc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4.27.9t--变压器;。

4.27.11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3p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5组织与职责。

5.2机械动力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负责外协检维修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

5.3机电仪中心。

5.3.2负责接临时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等。

5.3.3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3.4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交底。

5.3.5负责安排临时用电作业的监护人,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和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作业违章时责令停止作业。

6管理要求。

机电仪中心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临时用电作业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将安全措施落实后填入myh.03/-05.33(0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并且由落实人员签字确认。

6.2.1厂内各生产中心(包括:机电仪中心各班组)需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签写:申请用电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地点、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用电设备、用电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操作人、电工证号(机电仪中心签写)及用电量(外协人员计量时)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电仪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监督实施。

6.2.2外协的检维修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持作业任务单、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等材料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单位与机电仪中心共同落实、确认安全措施,机电仪中心审核后报机械动力部审核用电负荷,由机械动力部审核批准,用电单位要安装表计,用于电量结算。

6.2.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后,由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安排临时用电操作人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安装临时用电设施。

6.2.4用电生产中心班组长应向机电仪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施的交底。

6.2.5作业完毕后,临时用电作业班组应及时通知机电仪中心停电,机电仪中心负责拆除临时用电。

6.3临时用电的基本要求。

6.3.1临时用电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3.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在靠近带电部分进行作业时应设监护人。

6.3.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择,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6.3.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设计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接线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6.3.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或电缆,不得有破皮、老化、漏电、绝缘裂纹等现象。电缆线路应考虑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3.6有自备电源的施工、检维修单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生产电网电源。

6.3.7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道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架空措施。

6.3.8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现场临时用电盘、箱要加销保护,由现场用电负责人保管钥匙。

6.3.9严禁将电线芯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芯线挂在电源开关上,露出开关应装在特别箱闸内,在防爆生产区域和甲醇罐区,必须使用防爆开关。

6.3.10机电仪中心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3.11机电仪中心应每天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机电仪中心应紧急停电处理。

6.3.12正式运行电源至总配电箱供电由机电仪中心负责管理,临时用电线盘、电缆、临时照明灯等材料由各中心负责管理,临时接线时由各中心负责提供并保证完好。

6.3.13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临时用电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机电仪中心应立即停止供电,并上报机械动力部进行严肃处理。

6.3.14凡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工地,都要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所采用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用电应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开关箱(末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或15ma,0.1s),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6.3.15禁止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线(电缆)。

6.3.16临时用电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伏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临时用电配电箱必须安装牢固,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盘内保护措施、设施完好,确保无短路、接地现象。

6.3.17临时用电设施对电压在110伏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6.3.18临时用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度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气设备。

6.4架设临时线路的要求。

6.4.1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用电杆或沿墙架设应采用合格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高度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m。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上。

6.4.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6.4.3电源线路不得拖拉在地面上或接近热源。严禁将电线直接挂在树上、金属设备、构件和钢脚手架上,或用金属丝绑扎电缆(线),必须用绝缘杆支撑,避开有爆炸危险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电线通过马路及易被损坏处应加设钢质套管保护。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和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一定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潮湿、污染的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6.5施工机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管理。

6.5.1用电施工机具(包括: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机电仪中心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方能使用,不合格的机具严禁使用。施工机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机械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5.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等齐备可靠。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导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引线必须用三芯(单相电具)、四芯(三相电具)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截面至少0.5mm2,引线不得有接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m。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

6.5.3所有移动电气设备宜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应实施“一机一闸一保护”。

6.5.4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停止工作,作业人员离开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

6.5.5起重机械供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6.5.6电焊机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2)为了防止高压窜入低压造成危害,交流电焊机二次侧应有可靠接零(或接地)措施。

(3)一次线路和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5)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6.6.1一般照明应采用不超过250v的对地电压,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固定和经常检查维修。220v灯头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低于2.5m;。

(2)生产装置、办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必须放低时,不应低于1m,但从灯头到离地2m处的灯线要加绝缘套管,灯头应设保护罩,且不得任意挪动或当行灯使用。

6.6.2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灯工作电压应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行灯及机床工作台使用的局部照明,应用36v及以下的低电压,行灯必须带有绝缘手柄及保护网罩,手柄处的导线应加绝缘套管保护;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容器设备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在易燃、易爆、多尘、潮湿以及产生腐蚀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照明应符合其特殊的要求。

6.6.3现场检维修设施等高度较低,照明一般应使用安全电压供电。室内的照明线应用橡皮软线,并设漏电保护开关,灯泡功率不得大于100w,穿过房壁时应套上绝缘保护管,保护管距铁房子内壁应不小于2.5cm。

6.6.4照明灯需用安全电压时,应采用一、二次线圈分开的变压器,不许用自藕变压器。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6.5各种照明灯需要有一定形式的聚光设备时,不得用纸片、铁片等代替,不得用金属丝在灯口处捆绑。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开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

6.6.6插座或开关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外壳或罩盖应完好、操作灵活、接头可靠;照明设备的控制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一般为2.2-2.8m,距门框为150-200mm;多尘潮湿场所和户外应用防水瓷质拉线开关或架装保护箱;在易燃、易爆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照明灯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性的。开关和插座离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mm;露天的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6.7结束临时用电的要求。

6.7.1临时用电结束后,机电仪中心负责拆线,所用的临时用电材料由用电单位收回保管。

6.7.2全部临时线路拆除后,机电仪中心及用电单位联合检查验收,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7.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验收栏签字,交双方执行单位存档,并按月(每月二十五号)将存档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按编号顺序整理成册,上交机械动力部检查评比,作废的票必须一并在月底上交。

6.8.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械动力部统一编号印刷,并且登记下发各生产中心。

6.8.2临时用电作业前,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用电。

6.8.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机电仪中心、临时用电单位各一份。

6.8.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七天,超过七天必须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7制度执行与检查。

7.1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由机械动力部监督检查,安健环部进行安全监督。

7.2机械动力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做到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月底进行考评,对检查考评较差的,给与考核。

7.3另外,每缺失一张票(含作废的票),考核该中心100元,票面不清、乱涂一处考核50元,私自提前终结签名考核200元,工作结束不完善手续考核双方各200元,每月对票证办理情况进行评优,奖励第一名400元。

8记录。

9其他。

本规定为第二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旧版规定自行废止。

本规定由机械动力部负责解释。

临时用电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四条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公司设立用电标准,负责各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每月检查各宿舍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用电规范的行为要及时纠正。检查用电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除。

2、各宿舍如需进行电线路改选,必须先向行政部人员提出正式申请,经核实、批准后由专业人员予以实施。

3、严禁各宿舍人员私自更改用电线路,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公司对各宿舍安装用电计量表,制定电量考核指标,每月对各宿舍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合理用电,减少浪费。

2、各用电宿舍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者,按照公司处罚条例进行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1、合理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2、公司电用装表计量。

1、行政部负责制定各宿舍用电额度,制定相关的制定交纳电费。

2、各宿舍用电超标的部分,月底由行政部核实,超出额定电量由宿舍使用人工资中扣除。

3、行政部负责员工宿舍的抄表工作,并监督用电情况。

4、公司将制定电工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电路使用情况。

1、如有私接电源者,公司将严肃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2、损坏电路设备照价赔偿,并处以100元罚款。

希望和宿舍员工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并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合理用电,养成出入宿舍关闭用电设备电源的好习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临时用电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变压器主电源箱由土建项目管理中心电气专业工程师负责管理。各主体施工项目部到指定的主电源箱接电。

3、各外协施工单位用电必须服从相应的主体施工项目部的管理。用电必须到相应的主体施工项目部办理施工用电手续。注明用电负荷、用电部位、用电时间。挂表计量。严禁擅自接电。

4、主体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用电办理,并承担管理责任和安全连带责任。

5、主体施工项目部即指:土建总包项目部和装修总包项目部、景观总包项目部。其他单位均按外协施工单位管理。

6、专业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各主体施工项目部和外协施工单位的用电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三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维护电工要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进行定期巡检并作好记录。漏电保护器要不超过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2、塔吊、龙门架、搅拌机、钢筋等机械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保护。

3、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禁止一闸多机,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超过3米,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停止作业后关闭电源,锁好开关箱。

4、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100mm厚的砂子,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同时在地面上设有明显标志。

5、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套管,箱门应配锁。箱子内外应有明显标志牌。

6、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保持道路畅通且设置防雨防砸措施。

7、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8、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电源线,电线宜用防水电缆。

9、电缆干线可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如果埋设,过横道时应穿铁套管防护埋设。架空线路应按标准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10、橡胶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11、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13、装修区域现场照明不准使用碘钨灯照明灯具。

14、室内照明每个灯具功率小于等于60瓦。办公室禁用热得快、电炉等。必须设专人巡视生活区用电,人员离开要拉闸断电。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临时用电管理,确保临时用电安全,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所有工程承揽商。

2.引用法规.标准。

3.职责。

3.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3电气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电费征收。

3.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程序与要求。

4.1在我公司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特殊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3危害识别。

4.3.1申请临时用电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3.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1施工单位负责人到临时用电管理(电气)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2电气部门应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3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到电气管理部门申请停用,以便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5作业安全措施。

4.5.1有自备施工电源的施工单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我公司公用电网。

4.5.2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5.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器件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器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等级的防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

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低于0.7米,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可靠关闭并上锁。

f)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5.4电气部门应专人进行每天一次巡回检查,每周一次安全大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气管理部门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不得变更用电地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6.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单位留存。

4.6.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4.6.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2、范围。

3、定义。

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及其他需在供电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及要求。

4.1作业执行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4.2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停止送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3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司电网。

4.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路面时应加设防护套。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固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4.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7供电单位应进行每天至少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和隐患记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8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清楚的标明申请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地点、用电设备及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人、电工证号、临时用电时间、主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1)外来施工需临时用电时,应向公司电力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安监部领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人负责填写安全措施并得到临时用电负责人签字、报经公司电力设施主管部门确认,电力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批准签发。

(2)公司其他部门进行临时用电时,用电单位负责人到公司电力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电力设施主管部门到安监部领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作业执行人负责填写安全措施,作业现场负责人对措施进行确认签字后,由临时用电单位审核签字,电力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签发。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安监部保管,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时到安监部领取。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送安监部备案;一份送电力设施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作业现场执行人。临时用电作业完成后,作业现场执行人将作业证交到安监部存档,存档期限为1年。

6、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特点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并审核后实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联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2.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名电气安全负责人,电气安全负责人应由技术好、责任心强的.电气技术人员或工人担任,其责任是负责该现场日常安全用电管理。

3.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并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

4.施工现场应视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必须配备足够的(不少于2名)持有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电工证的电工。

5.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机电设备,进场前应通知主管部门派员鉴定合格后才允许运进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电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6.一切移动式电动机具(如潜水泵、振动器、切割机、手持电动机具等)机身必须写上编号,检测绝缘电阻、检查电缆外绝缘层、开关、插头及机身是否完整无损,并列表报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7.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包括电工室和办公室)、多用插座及分火灯头,220v的施工照明灯具必须使用护套线。

8.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4)电工维修工作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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