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专业12篇)

时间:2023-12-26 21:34:02 作者:碧墨

遵守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组织内部的矛盾和纠纷。规章制度对每个员工都是平等适用的,不论职位高低,都应当遵守。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

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幼儿学籍管理是幼儿园常规管理内容。为了规范泗泾幼儿园的学籍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性,我园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泗泾镇中心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泗泾幼儿园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分管,招生工作负责人为学籍管理员,班级学籍管理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实行班级学籍管理制。

2、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学籍信息的收集、归档等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确保信息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3、新生入学前必须按规定做好体检,并将体检卡、预防接种卡交保健老师处存放和登记。

4、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各班班主任根据新生填写的幼儿情况登记表,编制幼儿花名册。

5、每学期初,各班教师对班级幼儿花名册进行核对,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6、各班班主任做好幼儿出缺席统计,对不来园的幼儿,教师及时用多种形式与家庭取得联系,掌握缺席缘由,并按时上报保健室,准确做好网络直报工作。

7、对中途转学、退学的幼儿需有园长的证明并登记备案,班级老师根据证明负责陪同家长一起做好各种转学、退学手续。(幼儿物品的发放、结账等)。

8、幼儿园档案管理人员对幼儿获奖证书进行复印留存。

9、其他说明:

(1)如以上制度与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冲突,则以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2)该学籍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泗泾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室所有。

11月25日。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况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习。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况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因急事或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学科成绩考核期未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学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评为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1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幼儿园的学籍管理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严格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保教质量。我园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特点,特制订了《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幼儿园的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为幼儿园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幼儿学籍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在网站和各相关公告和张贴“招生简章”,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数(或根据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4、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5、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做好毕业学生统计工作。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2、根据区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学,做好发放告家长书。并将资料交档案室。

3、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等。

1、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托幼办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为严格学籍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各班要在每学期末认真填写幼儿变动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园长室。

2、关于幼儿休学: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2)连续休息超过一个月,重新入园时,须到方松街道重新体检,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3)对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超过三个月,取消其在园学籍,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xx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

通知书。

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1。

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第十七条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第十九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第二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3。

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第二十六条办理出。

国学。

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七条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毕业。

第三十二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我校初中阶段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邹城市峄山中学。

第三条、我校由教导处负责该校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健全学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好,要按规定的程序及有关制度办理学籍手续。

第四条、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范围为:峄山镇户籍所辖人口。

第六条、学校应适向适龄新生发出入学通知书,组织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开学后10天内尚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要落实其去向。

第七条、初中新生报名必须查验下列证件: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全家迁居(本区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到本区)或其它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初中学生,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转入我校应提供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

证明材料:(同新生入学手续,手续缺失的不予办理)。

转入办理程序:

(1)监护人带上有关证明材料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开具(原校教导处开具)“转学联系表”。

(2)我校签章确认同意转入后,回原校开具正式转学手续,签原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章,再到我校并至邹城市教育局普教科确认。

第十条、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一周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因迁居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邹城教育局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中途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上午)。

第十一条、从我校初中转往外区县初中就读应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应提交材料:

监护人签章确认后的正式书面转学申请,注明缘由,及提供相关证明手续以防学生流失辍学。

办理转出程序:

参照转入程序,执行其反程序。

转学联系表由原就读学校各保留,作为注销该生学籍的依据。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应提供材料:

(1)邹城市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县市级以上医院)。

(2)监护人书面申请。

(3)学校审核后在监护人提供的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办理程序:

(1)学生监护人向学校书面提出休学申请,提供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学校审核后在其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家长持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和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书面休学申请到局业务科办理休学批复手续。

学校要将有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监护人书面申请存档作为保留学籍和复学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其监护人持书面复学申请及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审核后根据其学力程度提出编入相应年级的建议(在其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该生监护人再持指定医疗机构康复证明及签署有学校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局业务科办理复学手续,开具“复学。

介绍信。

”。

学校应将其书面申请、康复证明及教育局开出的“复学介绍信”存档,作为该生编入其它年级的依据。

第五章毕业与结业。

第十六条初中毕业标准。

1、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评价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其中至少有4个方面的评价达到c等及其以上。

2、课程学习。

在初中开设的13门课程中,语文、数学、体育3门课程都达到c等及其以上,其它课程至少有5门达到c等及其以上。

综合素质、课程学习的学年成绩评定和毕业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等级制,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3、初三年级学生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学校组织补考。学校根据毕业标准和文化课补考科目成绩,确定学生是否毕业。学校文化科目的补考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七条、读满初中三年,未达到初中合格标准,或经补考仍未合格,发给初中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

每学年三月中旬为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时间。

审核学籍的学校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初一新生入学情况登记表(通过初一新生学籍审核并盖有业务科学籍审核印章)。

(2)转入的学生,提供业务科签发的“转学介绍信”

(3)复学的学生,提供业务科签发的“复学介绍信”

(4)转出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5)休学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

(6)本校教师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提供家长及学生户口簿及父亲或母亲的教师资格证。

第六章其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转学。

(1)初一新生第一学期、初中学生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

(2)邹城市范围内初中学校之间不转学。

第二十条、对转入我校初中就读学生严格实行先完备学籍手续,后转学插班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要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学额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学校,一律不得接受转学生。

第二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需要离校前,必须做好公物归还验收,财务清算完毕后方可离校,否则不予开具相关手续或不予发放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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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 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 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唐山代码“02”;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一定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况,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学籍制度(二):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制度

水沟镇中心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沟镇中心小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小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情况,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条 新生建档。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 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b. 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 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 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六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三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七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 学【学籍制度】

第八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九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借 读

第十一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 学

第十二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留 级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四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结业

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二条 班级的毕业和调整。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通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合并。由乡镇管理员提出合并请求,县区级管理员审核后自动生效,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将全部自动转入目标学校。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的指定和更换。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指定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况(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各区县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查看下辖学校管理员提交的各种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xx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1、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出国定居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1、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现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新生入学后及时做好“学籍卡”、“中学生总名册”、“学生手册”、“跟踪调查表”、“健康卡”、“学生证”等建档造册工作。每学期末做好“学籍卡”、“学生手册”等的`记载填写工作,每学期开学时重新造好“中学生总名册”。

2、按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病假等手续。转入或病复学生一律凭教导处编班通知,及时收好学生有关档案。

3、学生如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需要休学,须凭区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导处同意后办理好休学手续。复学时必须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来校复学。

4、班主任每学年末为每一位学生填写好《学年成绩、评语登记表》,按规定及时送教导处验收。

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并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xx小学教导处

xxxx年xx月xx日

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委关于《大庆市普通高级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委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及当地户口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升初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

(2)初小学生学籍簿(加盖市(县)学籍章);

(3)初小学生卡片;

(4)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市(县)学籍章);

(8)小学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半个月者,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仍不到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

学生因病一学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课的,须持家长申请书及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家长申请须由班主任教师签字,学校同意休学,出具休学证,教学副校长在休学证上签字,交给学校主管学籍人员。学校主管学籍人员每月到市教委为学校近期休学的学生办理一次休学备案手续(须携带休学学生家长申请、休学证及学籍档案)。休学一次一般为一年,极特殊情况休学半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其程序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市教委审批后,编入休学时的同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的休学要严格掌握,无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

休学的学生,学校要将其病情填入学生体格检查表。

1、转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委审请转学,经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保卫科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3)转入后须填写合同书,如违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

(5)手续不全或夫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6)学校不收借读生。

2、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务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政府的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市教委批准备案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

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本、父母房产证、接种证等证件办理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进行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工作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联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

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鱼峰区教育局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送回学校,学校开出转学证明,转学手续应在学期末结束前或学期初一周内办理。

1、无柳州市区户口的进城务工子女申请到本校上学的,在班额人数空缺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在本校借读。

2、按上级文件在本校借读的学生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

1、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休学者,由学生家长持本地医疗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准许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康复要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的学生根据情况回原班或插入相应年级的班级。

按上级文件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

我校小学毕业生经参加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学籍管理制度

1、幼儿园的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为幼儿园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幼儿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在网站和各相关公告和张贴“招生简章”,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数(或根据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4、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5、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2、根据区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学,做好发放告家长书。并将资料交档案室。

3、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等。

1、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托幼办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为严格管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各班要在每学期末认真填写幼儿变动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园长室。

2、关于幼儿休学: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2)连续休息超过一个月,重新入园时,须到方松街道重新体检,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3)对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超过三个月,取消其在园,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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