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住房公积金工作计划表(精选6篇)

时间:2023-09-18 15:00:11 作者:雁落霞 2023年住房公积金工作计划表(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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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工作计划表篇一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分析与研究

姓名:黄友林

班级:工程造价3班

学号:v201141244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分析及研究

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发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行的动力。从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到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我国城镇已开始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基本性质

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

持这种观点论者从住房公积金是工资一部分,缴存归个人所有、有偿计息、购房、调离或退休时可取回本息的特点而得出结论。从强制性储蓄制度这一基本结论出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国家强制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强制性,体现在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向职工及其就业的单位(雇主)定期归集公积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干预的理由在于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价值又使得人们对住宅支出应及早准备,住宅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应维持一个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选择,强制性的安排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有助于克服个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2)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性,固定化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建立后,应仍然继续存在,并成为有中国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对职工而言,公积金的缴纳也是长期性的,职工工作期间只要有工资收入,就应该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缴纳成为自动的固定化储蓄。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保障性的储蓄制度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并不能保障获得一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完全体现自我承担风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过强制单位和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上交用于住房储蓄,可保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获得一笔稳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如果这笔储蓄没有动用,职工在退休后还可能取出用作养老金,弥补养老保障的不足。

(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员资金推动住宅业快速发展的储蓄制度

住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方面,往往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由国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储蓄可广泛快速动员资金,加快住房建设。

2.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及其对于公积金缴交企业所造成的额外成本而得其结论。他们一般也承认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基金性收费,但具有“税”的性质,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障税制的九个要素相对应。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保障缴款、纳税人、雇员、雇主、自由职业者、失业者、工作年龄、养老金领用者、纳税期间9个要素。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积金的缴交相当于社会保障缴款,职工(雇员)及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雇主)都是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人(纳税人),职工及其单位在工作年限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工资的失业者以及家务劳动等家庭内部雇佣的人们,则排除在公积金缴交者范围之外。自由职业者应看作自我雇佣职工,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者之列,自己负担全部的税负,即雇员和雇主负担的全部,但鉴于操作技术上的困难,暂时无法纳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分担的比例相当于税率,税基则是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3.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补贴

持“住房补贴”论者认为分析住宅公积金制度性质应联系住宅体制变迁史进行。中国城镇旧住宅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住宅建设资金流程梗阻。因为在市场上购买住宅或直接生产住宅的主体,是各种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住宅的最终消费者——职工则不直接出现在市场上,也不为其住宅消费支付合理的资金,而只是从自己在其中服务的单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国住宅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各种单位,如果这些单位是企业,资金便来自企业的利润,有些情况下会被计入产品的成本。如果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则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各单位住宅建设资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构成了单位对居民的住宅补贴。在单位向职工提供住宅“暗贴”的体系下,各单位为职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筹集住宅资金的压力越大,住宅资金回流净量越小,最终因此而难以为继。

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

1.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较低,覆盖面较窄

企业自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在政府职能部门干预下,住房资金和公积金混同使用和挪用的情况相当严重。二是一些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行归集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存在很大隐患。

6.住房公积金资金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2007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单一是造成资金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除少量用于购买国债外(2007年购买国债余额为405.76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22%),大部分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此又进一步形成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问题,即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群体之间,前者有能力购房,成为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受益者;而后者由于无能力购房,既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也难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还要以较低利率强制储蓄承受利息损失。

7.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呈现地区性与阶段性的不平衡现象

2007年年末,东、中、西部地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分别为3567.63万人、1982.24 万人和1638.05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长4.89%、4.19%和1.55%。2007年的缴存额分别为2135.24亿元、708.07亿元和699.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6%、22% 和30.18%;当年发放个人贷款额分别为1398.74亿元、397.47亿元和405.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78%、17.31%和77.3%。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缴存额和发放贷款额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总量上看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7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缓的西部及中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运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

合理的公积金制度体系 1.建立多元化的住宅融资机制。重视“储贷合同”契约型融资。封闭式的住宅储蓄尽管在住宅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它所提供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只有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将契约型融资与商业性的储蓄融资结合起来、将住宅金融与整个金融市场联系起来,相互协调,才能使之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为住宅投资和消费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2.住房互助储蓄应遵循自愿和机会均等原则。就像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实行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既保障了所有需要购房者都有机会参加住房低息储蓄,并按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来确定获得贷款资格,保障了储蓄与货款权利与义务对称和储户之间机会均等。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强制性储蓄,强制让一部分人参加住房储蓄,歧视性将另一部分人(如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者等非国有单位职工)排斥在政策性融资体制之外,这既不符合经济转型期中国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也有碍公平原则的实现。而在个人储蓄积累较低的情况下,无限制发放个人贷款,必然导致贷款人对低息款的过度需求,使住宅公积金在较短的时间内资金耗尽,使众多储户失去享受低息贷款机会。

3.开辟灵活多样的储蓄品种,实行多种利率,并辅助于储蓄奖励方式、税收减免等多种措施,调动居民参加住宅储蓄的积极性。在我国,面对收入多元化、需求多样化和拥有消费主权的经济人,政府不能再沿用简单行政干预和管理方式,强制性的让人们参加住房储蓄或多出一点钱,而应学会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来引导居民的储蓄、消费和投资,帮助居民逐步地实现消费的升级换代。政策性住房储蓄应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如:对需要购房的储户,设立市场化利率的储蓄,保证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可以得到与其他储蓄等额的利息收入,或设立减免利息税的住房储蓄,以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对需要扶持的收入群体(中等偏下和低收入户),政府还可用住房基金设立专项利息补贴,为他们购房提供低息贷款,或为开发商兴建面向中低收入的出租房提供长期贷款,改变目前泛用“低存低贷”、利息暗补对象不明确及对收入分配的负效应。比如说德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内容是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储蓄制度、购建房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德国公民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者,有权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一半。对于因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的资助框架内,政府还资助私人投资者和地方房地产公司,帮助他们为市场上难以获得住房的家庭提供质优价廉的租用房。政府还资助房地产开发商对现有住房翻新改造,供低收入家庭居住。此外,德国政府还实施“住房金”制府提供福利性公共住宅供其租住,并大力推行“社会住房”和“住房金”等资助政策。所谓“社会住房”,包括供出租的公寓楼和合作社住宅。政府通过不同的补贴方式,使这类住房低于成本的租金供应给低收入阶层。近年来,“社会住房度,通过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补贴,帮助这部分人群获得合适的住房。统计显示,最近几年中领取“住房金”的家庭,住房负担(包括房租和购房负担)占家庭税后月收入的比例由45%下降到31%。住房储蓄制度是德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最大特色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先储蓄、后贷款。即先由储户根据自己住房需要及储蓄能力,与住房储蓄银行签订储贷合同,储户每月按合同约定存钱,当存满储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后,即可取得贷款权。二是贷款利率固定、低息互助,住房储蓄制度是一种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存贷款利率不受资本市场供求关系、不受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因素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工作计划表篇二

晋直房资发[2011]2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二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工作计划表篇三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工作计划表篇四

xx年,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xx*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届精神,以及区委一届三次全会和区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我区“十五”计划的总体目标,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进一步加强人口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和综合管理,深化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提高优质服务水*,不断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为新一轮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全区常住人口控制在万左右,人口出生6100人左右,人口出生率‰左右,自然增长率‰左右;户籍人口控制在万人左右,人口出生4600人左右,人口出生率‰左右,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左右,计划生育率99%以上。全区人均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幅20%以上。

xx年,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努力适应更名后的人口计生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树立大人口观念,加强人口问题前瞻性研究,积极推进人口综合调控。继续开展人口发展战略课题研究,制定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把人口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问题。研究成果将应用于发展的决策咨询,更好地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开展人口综合信息预报,探索建立人口出生公众预报制度,引导市民适时生育,共同参与人口调控。加强人口综合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为区委、区*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随着“两港一区”和“城市化、现代化、国际化”建设的步伐加快,流动人口将大量导入。流动人口管理已成为人口管理的一个难点问题。继续贯彻落实南府办[]1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实施办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形成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探索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机制。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健全区、镇两级领导小组,建立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实行区、镇、村和企事业单位签订三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考核之中。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各部门之间及时互通情况,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执法机制,要经常性执法和集中执法相结合。加强基础工作,办理好各类证件,将查验婚育证明、办理暂住证等列入“一门式”服务,方便群众。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

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一是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动态管理的办法,对流入流出的育龄妇女输入信息交换*台。二是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坚持镇*与房屋出租户签订人口计生协议责任书,推广大团房屋租赁服务社的经验,将与房主签订计生协议责任书纳入镇房屋租赁服务社进行全程服务托管。三是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推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四是做好孕情、环情监测工作,建立生育联系、信息双向通报制度,做到情况早发现、措施早落实,实行全方位计划生育管理跟踪服务。

住房公积金工作计划表篇五

1.紧抓主题教育。以“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三型机关建设为目标,认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深入讨论“三创三先”的精神,积极参与精神投稿,开设道德讲堂,专门邀请区委党校高级讲师万军作了题为“弘扬团队精神、打造一流队伍、创建满意中心”、“弘扬感恩文化,共建和谐分中心”的专题报告。同时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创先争优主导思想,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过观念创新、方法创新、措施创新,克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等问题,通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行动在同行业中创一流的业绩。

3.党员示范带头。党支部领导,党员带头、全体员工积极响应,共同参与的氛围已经形成。在党支部成员的带动下,每位党员都写了《做最好的_员》读后感,并全部收录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道德讲堂”专集》里。通过表彰先进,设立_员示范岗等营造出“人人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掀起了创先争优活动的热潮。在党员的带动下,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宣传工作:借人才招聘会设点宣传、到科教城向市民宣传、走进柳工等企业进行宣传,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为群众知晓。在全区开展的一日捐活动中,全体员工踊跃参与,共捐款3300元。全年有3人次分别被评为市级优秀_员和共青团员。

三、2017年工作中还存在的不足

今年工作虽已有了良好的成绩,但应清醒地看到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总体覆盖面还不够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仅占养老保险人数的45%。各镇在组织实施上不平衡,与相关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性存在不足。

二是受宏观政策调控的影响,在完成营运目标上,面临的压力仍然较大。

三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相对滞后,与保障职工权益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四是内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作风建设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住房公积金工作计划表篇六

__年以来,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公积金监管办、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监督下,在金融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生为根本,以资金安全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基础,以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为重点,立足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调整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住房公积金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截至__年底,全市共有3168个单位万人建立了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达到。全市当年归集住房公积金亿元,同比增加亿元;审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亿元,同比增加亿元,增长;当年归集余额增加亿元,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亿元,提取公积金亿元,归集余额为亿元。全市当年向5015名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亿元,个贷使用率达到。全市累计向29562名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亿元,累计回收贷款本金亿元,贷款余额亿元。当年实现增值收益8014万元,提供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5300万元。年度共为职工结转住房公积金利息9207万元,并均已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完整,没有逾期贷款发生。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中心紧紧围绕省监管办__年工作要点的部署要求,结合__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突出抓重点,构筑资金“防火墙”

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始终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中心坚持秉承“安全最大化,兼顾收益”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加强内外监督。组织机关相关科室对县区管理部进行了全面内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县区督导工作,并主动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心系统公积金管理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内审和社审的常态化,实现了资金运营零风险。加大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畅通监督渠道,打造群众、缴存单位、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全方位监督平台,让群众满意,让党委政府放心。

(二)强力抓归集,扩大制度覆盖面

始终坚持把归集扩面工作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之基,生存之本,进一步加大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力度,多措并举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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