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卫生应急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模板5篇)

时间:2023-09-11 06:12:43 作者:FS文字使者 最新卫生应急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模板5篇)

总结的内容必须要完全忠于自身的客观实践,其材料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允许东拼西凑,要真实、客观地分析情况、总结经验。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卫生应急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篇一

完成应急队伍组建,包括: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小分队、后勤保障小组等队伍的建设。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科室,职责明确,措施到位。

二、制定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卫生应急管理制度

制定《突发公式卫生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及重点急性的传染病、食物中毒、自然灾害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专项预案。健全各项卫生应急的管理制度,包括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人员培训制度等。

1、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参加1次以上应急培训,卫生应急小分队成员一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有条件时,组织卫生应急小分队参加区应急办组织开展的各类应急培训班,时间按照区应急办的通知。

2、中心应急小分队积极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或自行演练1次。

四、加强卫生应急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社会宣传力度,对全体医务人员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预案、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培训学习。

五、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中心内部设置应急储备室,为应急小分队添置相应的应急装备。承担应急工作的内、外、妇、儿科、检验科添置设备。后勤保障小组备好相应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物质。

六、社会动员与健康教育

中心开展应急健康宣教工作,保障经费支出,落实相关人员实施。组织和指导辖区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开展卫生应急科普教育工作,在至少半数以上的社区建立应急或健康相关宣教阵地。

卫生应急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卫生应急制度。

卫生应急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篇三

(一)印发文件安排工作

按照上级卫生应急工作精神,结合我县自身实际情况,卫生局年初印发了《2018年**县卫生应急工作要点》,对我县全年卫生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要求各单位适时调整了卫生应急领导组织及各单位职责分工,制定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为做好卫生应急示范县创建工作,积极向县政府汇报卫生应急工作,争取政府的更多支持,为我县卫生应急工作的更好开展提供了坚实的体制保障。

(二)预案动态管理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需要,适时对卫生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增强了预案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明确界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能和作用。为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处置提供了有力的体系保障。

(三)加强物资储备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局要求卫生系统各单位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目录》,结合我县卫生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做好必要的装备配置和一定数量的物资储备。

(四)加强督导检查

为了解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工作落实,卫生局今年一改往年半年、年终工作考核制,实行季度考核制度。卫生应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内容,占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总分值100分中的5分,重点考核应急领导组织、责任科室、负责人、必要物资储备、培训演练等。2018年已进行了两次考核,上述各项工作各单位已基本落实,应急演练多数单位拟安排在下半年进行。

(五)加强知识宣传

根据**县卫生局应急办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v^^v^来临之际,认真组织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10家单位参加的大型集中宣传活动,并现场组织了一场模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演练,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同时32家卫生院各自在当地政府驻地、集贸市场等统一时间组织了宣传活动。

由于预防在先、准备充分,**县2018年上半年未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及大的传染病暴发流行。

近年来我县手足口病防控形式严峻,对我县卫生应急工作来说是一次较大的考验,为了打好这场攻坚战、持久战,在每年的流行季节我县应急队伍以^v^战时状态^v^全力应对,深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做到^v^关口前移,重心下沉^v^,经受住了一次次严峻的实战考验,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效果,今年我县手足口病发病率较去年同期相比大幅度下降。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契机,争取成立独立的卫生应急机构,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v^门的更多支持,设立卫生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和报告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修改完善各类应急预防控制措施,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逐步建立起包含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在内的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加强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并对应急队伍每年实行强化培训和定期演练,努力造就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应急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篇四

一是县医院重点专科建设进一步加强。

二是开展了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协作工作。

三是认真十项便民惠民措施,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应急机制为手段,认真做好重大疾病防控。

一是进一步优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传染病疫情管理和报告,做好了全面完成全球基金结核病、艾滋病、疟疾项目任务。

一是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强化医疗服务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有效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确保群众就医和公共卫生安全。

在卫生系统大力开展了“三好一满意”活动、行风评议活动及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

下段,我卫生系统将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医保服务水平;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基本药物管理,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构建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卫生应急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篇五

一、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

完成应急队伍组建,包括: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小分队、后勤保障小组等队伍的建设。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科室,职责明确,措施到位。

二、制定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卫生应急管理制度

制定《突发公式卫生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及重点急性的传染病、食物中毒、自然灾害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专项预案。健全各项卫生应急的管理制度,包括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人员培训制度等。

1、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参加1次以上应急培训,卫生应急小分队成员一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有条件时,组织卫生应急小分队参加区应急办组织开展的各类应急培训班,时间按照区应急办的通知。

2、中心应急小分队积极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或自行演练1次。

四、加强卫生应急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社会宣传力度,对全体医务人员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预案、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培训学习。

五、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中心内部设置应急储备室,为应急小分队添置相应的应急装备。承担应急工作的内、外、妇、儿科、检验科添置设备。后勤保障小组备好相应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物质。

六、社会动员与健康教育

中心开展应急健康宣教工作,保障经费支出,落实相关人员实施。组织和指导辖区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开展卫生应急科普教育工作,在至少半数以上的社区建立应急或健康相关宣教阵地。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