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

时间:2023-08-30 05:38:16 作者:WJ王杰

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以其重要性和影响力而备受期待。在这个隆重的会议上,政府将向全市人民汇报上一年度的工作成就和目标,展望未来发展的蓝图。这是一场凝聚着共同努力和奋斗的盛会,标志着宿迁的发展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也激发起人们对美好未来的期盼。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市民,都怀着期待的心情,聚集在这场会议上,共同见证和参与着宿迁的历史进程。

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小时)。( 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六)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二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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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篇二

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自____年__月__日起,将北京市_____(地点)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其设备租给____国驻华大使馆(以下简称乙方)作馆舍之用。如房屋结构、装置或设备有缺陷,由甲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双方兹订立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按年度预付租金(外汇支票)___美元(或其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____元)。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甲方根据北京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乙方承租的房屋租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二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电、煤气和热力。乙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缴付费用。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设备维修不及时,引起水、电和热力的供应中断,甲方将酌情减收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1.屋顶漏雨,地板糟朽;

2.门窗五金配件、门窗纱的修理和更新;

4.灯口、插座、电门和电线的修理和更换,配电室的维护和清扫;

5.围墙、栅栏歪闪酥裂,庭院道路破损;

6.房屋外部的油漆粉刷每四年一次。

乙方应将房屋发生损坏或危险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理。甲方进行上述工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第四条

由于甲方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另外的房屋,乙方应按期从承租的房屋中迁出。如果乙方借故拖延不迁出,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房屋危及乙方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乙方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房屋质量不合格,乙方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五条

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设备及庭院内的附属建筑物、树木等有爱护保管的责任。对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对房屋、设备、装置的自然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下列各项自费工程:

1.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条件下,改变室内装修原样;

2.增添固定装置和设备。

乙方在改变室内装修原样、拆除或更换原有的炉具、灯具、卫生设备等时,应负担相应的损失费。在租赁关系结束时,乙方增添或更换的设备可以拆除。乙方可以自费油漆粉刷房屋。

第七条

乙方需要对承租房屋扩建、改建;或在庭院内新建房屋,须经甲方同意,并另订协议。

乙方对承租房屋、庭院进行乱拆、乱搭,造成房屋设备和庭院绿化树木的损坏时,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增加电容量,但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使用超负荷的电气设备和擅自改动供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应自行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

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乙方承租的房屋遭到破坏,甲方应视房屋破坏的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直至该房屋修复时为止。

第十条

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市政建设需要,甲方收回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向乙方另外提供房屋。

第十一条

乙方承租的房屋不得私自转让或转租。退房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对房屋及其设备检验确认完好(除自然损耗外)后,双方办理终止租赁手续。租金按终止日结算。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为止。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不提出异议,合同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甲方代理人:_____乙方代理人:_____

(本人签名)            (本人签名)

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篇三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宿迁市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______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单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3、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区。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__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

5、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____日为发薪日。

4、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5、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3、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4、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1、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2、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不愿调解的,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篇四

承租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第42号令《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天。

第三条:租金租金交付方式为:,每月租金元,租金按结算,由乙方在的前____日内足额交付甲方,逾期则视为违约。以上费用乙方应按要求及时付清须缴付甲方的费用,按双方拟定支付方式执行。

第五条:押金作为乙方违约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租赁期满时如无违约责任发生,有甲方一次退还,押金为元。

第六条:房屋修缮责任出租住宅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甲方负责修复,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交付的押金中扣抵修复费用。

第七条:续租的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乙方需要续租,须在租期届满前30天提出,并经由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第八条:承租人无权转租和出卖所承租房屋,如出现转租或出卖行为,由承租人和转租接受人或房屋买受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等;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因房屋拆迁、大修、改造等无法继续使用的;

3、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4、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附加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篇五

为做好全市20xx年药品抽验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印发20xx年江苏省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苏食药监稽〔20xx〕16号),制定全市20xx年药品抽验工作方案。

保障全市药品质量安全,强化抽验针对性,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突出做好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全品种质量监管,以基本药物品种抽验工作为重点,实施基本药物覆盖性抽验,及时完成国家总局和省局药品计划抽验与专项药品执法抽验任务,充分利用快检手段,创新抽验监管工作模式。

市局统一管理全市药品抽验工作,负责抽验工作计划制定、督促落实和检查考核。各县区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现场抽样、信息数据上报及不合格药品查处;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样品检验、快速检测及抽验工作质量分析,对样品品种、数量、信息和抽样质量等严格审核把关,负责完成省局下达全市药品抽验工作各项技术指标。

(一)年度抽验任务

20xx年我市监督抽验任务基本批次为1200批次(该任务涉及的检品必须是药品且应按照相关药品标准检验,非药品参照药品标准检验或鉴定的,不计算在该年度任务批次中),国家药品计划抽验60批次,快速鉴别检验1000批次(任务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抽验覆盖原则

1、生产环节覆盖原则。实施源头性覆盖,防控源头性药品隐患与风险。各地应确保对辖区生产企业当年在产的所有品种进行全品种覆盖,准确掌握辖区生产企业文号持有的情况与年度生产情况,根据辖区生产企业的生产实际,分时间、节点或针对企业药品生产实际情况进行流向市场前的实时监督抽验,避免抽样进度过于集中或抽取不到样品的问题,确保对辖区生产企业当年在产品种的覆盖,有效防控源头性风险与隐患,避免源头性药害事件的发生。特别是要确保对辖区内所有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与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相关品种按批准文号100%全覆盖。对于辖区生产企业在流通、经营、使用环节出现的产品不合格情况,必须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的同时开展针对留样的监督抽验,积极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和问题隐患。

2、经营环节覆盖原则。实施科学性覆盖,防控储运不当的隐患与风险。各地应当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单位区分性质、规模、信用等级合理统筹、制定适度的抽验计划进行科学覆盖。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安排抽验批次、抽验频次实施抽验,减少抽样阻力。抽样品种的选取上应根据不同药品品种的储运要求,选取代表性品种进行抽验,以考察配送与零售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掌握和验证辖区内各药品经营单位当前的药品物流与储存状况,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行为和风险点。

3、使用环节覆盖原则。实施针对性覆盖,防控终端用药风险。各地应当结合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药品储存的硬件条件、药品质量管理能力的强弱、历年来涉药案件的发生率等情况开展针对性覆盖。对不良反应报告较多、投诉举报较集中的品种要加大抽验力度,旨在发现并控制风险品种,减少患者的用药风险。

4、药品检测车检测。检测品种重点为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品种,运行覆盖的重点为基层药品经营单位与医疗机构。主要用于对辖区经营、使用环节抽样量不能满足实验室检验的品种的应急检测,以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检测,确保对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度不少于1次的检测车快检全覆盖。

(一)国家药品抽验与专项执法抽验。抽样工作截止日期、检验、质量分析等工作的时限严格按国家要求执行。

(二)药品监督抽验。当年年度药品抽验任务的抽样截止日期为20xx年10月31日,检验工作应在20xx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三)药品检测车检测。当年年度药品检测工作应在20xx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一)科学计划本地区药品抽验工作。各地要结合上年药品抽验工作完成情况,在批次数和重点品种、安全项目等方面明确要求,科学安排抽验频次与批次,控制好各任务、各品种的抽验比例(其中中药材与饮片批次不得高于全年总批次的15%,注射剂类药品品种的抽验批次不得少于全年总批次的10%)。

在市局规定的年度基本任务基础上,各地应依据辖区药品监管实际,努力发挥药品抽验对药品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和对涉药单位的监管威慑作用,逐步增加本辖区药品年度抽验批次,配合药品打假治劣相关专项行动,把握药品抽验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努力提高药品抽验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年度药品抽验计划与具体的药品抽验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市局。

各地应高度重视辖区涉药单位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的采集更新工作,继续充实完善辖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上报至“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准确掌握本辖区涉药监管对象的信息,确保无遗漏、无盲点。

(二)样品抽取要求。各单位进行抽样时应现场运用“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样品抽取,抽样结束后应出具抽样凭证。抽取样品后必须按照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及时送样至检验单位。为确保生产环节源头性全品种覆盖,对无库存或达不到抽样数量要求的制剂生产企业的抽样,一是企业须在年末出具“没有生产或样品库存量不足”的书面说明(按持有的药品批准文号,一一对应出具);二是告知企业在生产后必须第一时间将生产信息报告市局,市局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补充抽样,切实做好源头防控与抽验覆盖,保持常年的监管威慑。

非药品与未按照相关药品标准检验的药品开展执法鉴定检验的批次不纳入年度计划任务批次中。抽样与检验结果的上报应在相应的系统功能模块中录入,打印相应的抽样凭证。

(三)样品受理与检验要求。检验单位应及时做好检品收样与受理工作,对送样检品要保证按产品标示要求进行存储,退样的检品也必须严格按存储条件进行流转,确保样品退回过程的规范。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核对抽样凭证和录入“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内的信息,并及时做好检验结果的录入工作。各地要努力提高药品检验的质量,特别是药品全检率,要逐步提高检验经费的投入,鼓励承检单位除按现行法定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外,结合相关品种药品标准、工艺、包装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探索性研究工作,积极申报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获批的,各地可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予以奖励。对于依靠现有检验能力与资质不能完成检验的项目或品种,各检验单位可以采用项目分包或委托检验的模式完成最终的全项检验,所需费用应当在既有的专项检验经费中列支,确保监管工作需要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检验报告书的传递与送达。经检验合格的报告书,承检所应当及时寄送送检单位,送检单位应及时送达被抽样单位。经检验不合格的报告书签发后,检品标示生产单位非我省辖区的,承检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3份检验报告书原件与检品的抽样单,外包装及说明书寄送至省局稽查局,报告书同时寄送送检单位;检品标示生产单位在我省辖区内的,承检所应及时寄送给抽样送检单位,由抽样送检单位负责相应的送达与核查。送达生产企业的非生产环节不合格报告书时必须第一时间开展对留样的抽验。传递、送达相关工作须在“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中实施网上流转。对涉及“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单位应第一时间上报市局和送检单位。

(五)不合格药品的处置。对在各类药品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各地应及时控制问题产品,依法核查,追踪不合格药品。在核查或立案处理的同时,应进一步督促被抽样单位及时整改,杜绝隐患。对辖区生产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情况,应调查其不合格原因。各地应及时上报不合格药品的立案查处情况,市局稽查处将追踪掌握各地不合格药品的处置情况,并加强督查考核。

(六)信息录入上报工作。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严格按照“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的录入要求,认真做好抽样信息录入、受理检验信息核对、检验结果录入、检验报告书传递、不合格药品查处、复验受理等情况的上报工作。

(七)总结与抽验质量分析。全年抽验工作结束后,要结合本年度抽验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抽验结果总结、分析工作,并于20xx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药品抽验工作总结及辖区内抽验工作质量分析报告报送市局稽查处。

六、抽验工作检查

各县区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抓好落实。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抽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药品检验全检情况、抽样任务完成情况、检验任务完成情况、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传递情况、不合格药品核查与控制查处情况、药品检测车工作完成情况、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覆盖率、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地区及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

附件:20xx年宿迁市药品抽验任务分配表

附件:

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篇六

为了推动全社会认识保护城市绿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城市绿地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制定了《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答:《条例》第2条规定,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并赋以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

答:《条例》第5条规定,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工作。宿豫区、宿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由林业部门负责的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依照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执行。

答:《条例》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城市绿地的行为。

答:《条例》第7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答:《条例》第8条规定,每年的四月二十日为本市城市绿地保护宣传日。

答:《条例》第9条规定,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相应深度的城市绿线。

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登记,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

答:《条例》第10条规定,按照规划已建成的、在建的和预留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森林、湿地、散生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

答:《条例》第12条规定,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分为永久保护绿地、重点保护绿地和一般保护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和重点保护绿地以外的绿地为一般保护绿地。

答:《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列永久保护绿地和重点保护绿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的确定,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的绿地内设置显著标识。

答:《条例》第14条规定,永久保护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改变其性质或者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除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外,重点保护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因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改变一般保护绿地的性质或者用途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答:《条例》第17条规定,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应当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按照建设标准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补建绿地所需实际费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规划的用地进行补建。

答:《条例》第19条规定,改建、扩建或者改造配套工程设施确需局部改变上述所指居住区以及单位的附属绿地用途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批准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实施单位应当缴纳补建绿地所需实际费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规划的用地进行补建。

答:《条例》第20条规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按照行政区划及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绿化、水务、交通等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交付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交付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其他绿地及零星树木,或者养护主体不清的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养护主体,并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答:《条例》第2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的绿地应当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绿地养护实施单位。

答:《条例》第23条规定,树木生长影响电力、通讯、交通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树木修剪,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养护主体或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三日内书面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答:《条例》第25条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攀折花木、剥取树皮树根;(二)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地附属设施上拴挂、钉钉;(三)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非法设置营业摊点;(四)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五)损毁护栏、标识牌、地面铺装等绿化配套设施;(六)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七)排放污水,倾倒或者焚烧垃圾以及危害绿地生态平衡的放生行为;(八)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九)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汤)、酸(碱)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有害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十)向树冠、树干或者花草枝叶喷洒热水(汤)、酸(碱)液等妨害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有害物质;(十一)擅自转让买卖古树名木;(十二)其他损坏绿地的行为。

答:《条例》第26条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养护,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设置保护标识。

《条例》第38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护、合理避让古树名木。确实不能避让的,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迁移申请,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答:《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及时发布疫情监测情况,组织指导疫情防控,实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答:《条例》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或者其他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并在三日内书面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答:《条例》第29条规定,申请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二)拟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况;(三)工程立项或者用地、规划等有效证明文件;(四)绿地恢复承诺书

答:《条例》第30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确需延长的,办理延期手续后可以延长六个月。延长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当重新申请。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方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按照原标准进行恢复,并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占用方不具备恢复能力的,应当缴纳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恢复。

答:《条例》第31条规定,除生产绿地以外,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

《条例》第32条规定,因下列原因确需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一)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二)对人身、交通或者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砍伐后,申请人应当补植品种相当、数量相同的树木。

答:《条例》第33条规定,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拟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品种、数量等情况;(三)移植或者补植方案。

属于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属于城市居住区的,应当一并提交本居住区相关居民的意见。

答:《条例》第34条规定,城市干道行道树树种的整体更换,应当由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更换方案提出前,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整体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

答:《条例》第36条规定,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

答:《条例》第37条规定,敷设各类城市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敷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管线距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米,敷设供热管线距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点五米。

答:《条例》第41条规定,绿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依法划定或者变更的城市绿线;(三)涉及城市绿地管理的许可条件、程序以及决定;(四)城市绿地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五)依法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标准;(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答:《条例》第48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答:《条例》第49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篇七

地址:电话:

传真:银行账户号:

承租方:

地址:电话:

传真:银行账户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第四条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第九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1.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__投保财产险,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__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__索赔。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承办所在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提取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制度。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除职工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住房公积金有贷款且贷款合同执行未达到12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职工依照第六条第(二)、(三)、(四)、(七)、(八)、(九)项和第七条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第十条  职工依照第六条第(一)、(五)、(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可按其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申请提取使用。但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的,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依照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住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计算方法为:(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实际支付月数,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依照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住的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按其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  凡是要求职工提供的有效证件或票据、文件,必须有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照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同时要求提取的配偶和同住的父母、子女,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证明同住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第十七条  职工大部份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伤残证(1-4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十八条  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须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指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或一次性偿还部份购房贷款,须提供距申请提取日3个月内的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并提供该笔购房贷款合同。

第二十条  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须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下岗证或失业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居民户口簿。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病、大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重病、大病包括:心脏病、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慢性肾衰竭、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

第二十五条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的证明材料。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宁德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单位不为职工核实或出具《宁德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的,此前所在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交《变更清册》,职工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第二十九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的申请报告和单位出具的《宁德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要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职工本人出具代理委托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职工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按销户提取办理,职工提供身份证、调令或商调函、结婚证和调入单位的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由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并转入职工调入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三条  职工调出本行政区域工作或者与本行政区域内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外工作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调令(行政介绍信或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调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银行账号,经管理中心审批,符合提取规定的,按销户提取办理手续,并由管理中心汇入调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个人、职工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出具伪证和欺骗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管理中心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一律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房屋交付

1、房屋交验在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供暖、户口迁移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许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宿迁市政府工作报告会篇十

乙方: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经过协商:

第二条:合作事宜

鉴于甲乙双方都具有明确的投资意愿和投资意向,经友好协商,彼此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着眼于未来的投资进行融资,特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甲乙双方基本权限

1、甲方全程谋略规划投资项目,建设项目通路,提交项目执行方案;

2、乙方赋予甲方上述权利,进行项目投资,监督甲方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条:融资项目

1、此协议不涵盖具体的投资项目,属风险投资资本运作范畴,由甲方主要负责调研市场,寻找投资机会,并在选择合适的项目后与乙方协商投资事宜,启动投资。

2、乙方接受甲方提出的融资要求,接受注资后(投资后)甲方对于资金的全盘运作。

3、甲方如与第三方合作,须提交与第三方的合同原件给乙方查看,同时提供复印件给乙方,并签订附加协议附在本协议后。

第五条:融资额度及打款

1、为最大限度保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最大化,甲方对融资额度设定最低金额,本次融资额度最低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签订融资协议后,乙方须一次性将资金打入双方共同账户,取款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条:股权及利益分配

1、甲方占全部股权的_____________%;收益按___________%获得,利益分配时间按照实际情况___________个月进行一次;乙方占全部股权的_____________%;收益按___________%获得,利益分配时间按照实际情况___________个月进行一次。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将资金一次性打入双方共同户名的对公账户,取款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单方面以各种理由将资金进行转移,资金流动须经过双方到银行共同签字办理手续方有效。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乙方的主要工作内容

(1)评估甲方提出的投资方案,具有一票否决权;

(2)全程跟踪甲方方案的执行,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甲方执行;

(3)甲方与第三方合同,须经过乙方的评估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与第三方接洽谈判,撰写合同文本,合同文本须经过乙方评估;

3、对整个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甲乙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4、解决与第三方合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合作顺利;

第九条:费用支付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三天内,甲乙双方出具有效证件办理共同账户;

3、双方指定_____________银行;

4、共同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共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______________双方承诺

1、甲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投资服务;

2、甲方应确保提供的各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做从事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履行诚信义务,想乙方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则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_______元,本协议自动终止。

2、若乙方签订本协议后不按协议时间在共同账户打入协议投资金额,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元,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协议若因第三方合作需要另外签署协议,附在本协议后作为附件。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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