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汇报 农用机具购置补贴工作计划(大全5篇)

时间:2023-09-14 19:42:08 作者:笔尘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汇报 农用机具购置补贴工作计划(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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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汇报 农用机具购置补贴工作计划篇一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v^为指导,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县教体局常规教学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坚持^v^让学生获得成功、让老师得到发展、让学校张显特色^v^的办学理念,牢固树立学校的发展意识、实干意识、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推进学校管理科学化,深化初中新课程改革,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办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逐步实现^v^学校有特色、教师有特点、学生有特长^v^的办学目标,致力打造示范性初中,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学校。

二、学校拟定几项重点工作

1、争创省教学工作示范校。

2、强化校园安全,确保师生安全,争创市级*安和谐校园。

3、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杜绝三无产品进校园。

4、做好校园绿化、校园文化长廊建设工作。

5、做好学生教学楼、公寓楼的配套建设。

6、落实教工宿舍的建设,尽快解决教师的住房问题。

7、启动校园布局规划方案。筹备建设学校新综合楼和餐厅楼等,使校园布局更合理。

8、新建录播室一口。

三、工作目标总体目标:

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一个坚持、两个全面,三个着力、一个确保。一个坚持是:坚持以科学发展、创先争优为统揽,优化管理、创新机制、内强素质、加快发展。两个全面是: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三个着力是:着力优化课堂教学、着力加强队伍师德建设、着力改善办学条件。一个确保是: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四、具体目标

1、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和抓落实的能力。

干部要做教职工的榜样,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以渊博的学识、高尚的情操、无私的奉献赢得教职工和学生的信任和爱戴,做教学的高手和管理的行家。工作中要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各部门要协调一致,互相支持。人与人之间要团结和谐,真诚友爱,共同谋求学校的大发展。

2、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汇报 农用机具购置补贴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企业(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经销商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提出对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必要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六条 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本规定提出的经销商资质条件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相关规定,自主提出补贴产品经销商推荐名单,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确认的经销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由推荐农机生产企业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第八条 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九条 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条 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二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三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 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第十五条 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向农机化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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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销商不得恶意涨价,不得以降低或减少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配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或一机多票;实行农民差价购机的地区,不得向农民收取全额购机款。

第十八条 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应报原推荐农机生产企业和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视其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未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

三)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2.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3.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4.不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并开具发票的。

(四)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超出经销商与购机者签订的协议约定时间7日内不提供机具影响农业生产的。

(五)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4.超出协商约定时间24小时的。

(六)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七)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八)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性质恶劣的,建议国家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1.提供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五)对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由于质量问题出现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隐瞒不报的。

(七)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二十一条 经销商违反本办法二十条规定,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报农业部备案。资格被取消的经销商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经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所推荐经销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对经销商的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必要的培训,对经销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市场定价、用户培训及遵规守纪等方面负有连带责任。若生产企业和推荐的经销商串通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发用户集体投诉的,取消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违规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警示和黑名单制度。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或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对违规经销商做出的处理决定,均应及时上报农业部备案。对销售范围广、违法违规情节恶劣的经销商,由农业部通报全国。

第二十四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对经销商做出处理决定时,应收集必要的书证并存档备查,处理决定下达前应书面告知当事经销商。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汇报 农用机具购置补贴工作计划篇三

为认真开展此次宣传活动,我局由分管局长亲自负责,农机管理站牵头,组织人员编写宣传资料,制做宣传横幅,抽调农机推广站、管理站、农机校技术人员和农机监理站执法人员,组织有资质的部分农机经销企业,开展了5次的放心农机下乡进村宣传活动。

一是农机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宣传了《^v^农业机械促进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农机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机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二是农机打假宣传,向农民讲解如何购买农机产品,怎样识别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及在购买农机时的注意事项,如何避免上当受骗;三是维权宣传,指导农民在购买农机产品时需索要发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票据,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投诉以及维权途径等知识;四是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运用宣传;五是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机申请和申请方法等宣传。

组织了1家有实力、信誉好、质量过硬的农机经销商,利用“双保节”、“春耕生产动员会”“各种现场会”以及“科技下乡”等活动分别开展了一次放心农机下乡进村宣传,现场展示、宣传农机产品。同时,利用拖拉机、收割机等农机具的年度审验,个别农机经销商积极跟进,开展放心农机下乡进村活动。

今年全县没有接到一起因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而引起的投诉案件,受理的投诉案件主要涉及新购农机产品出现故障时维修不到位、售后服务不及时等方面。但我局都采取了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要求经销商主动上门与用户沟通协调,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与生产企业、经销商协商,给用户提出合理满意的解决方案。

在此次宣传活动中,共出动宣传车辆10台次,出动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包括乡镇农机技术推广站人员)76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5000余份,展示各类农机产16多台(套)张贴宣传标语23条,悬挂横幅14幅。

通过开展放心农机下乡进村活动,有效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规范了农机经营市场,加快了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运用,有效保障了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汇报 农用机具购置补贴工作计划篇四

地 址:

电 话:

传真: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传真:

一、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

总计:

二、交货和安装调试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首付款和安装车型确认后即日安装订货,订货周期为3个月,货到后乙方负责安装与调试。

三、交货地点及运费承担方式:运费由乙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甲方将首付款1台合计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7日内汇入乙方。

五、双方责任:

1、甲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各项合同款项;

2、甲方配合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3、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

1、按时向甲方供货,保证 原装进口产品;

2、质量保证期为一年,从甲方验收合格单向后顺延12个月,一年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维修、零件费用将由乙方负责,甲方人为造成的设备损失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

3、所有设备均由乙方免费调试安装(质保期内);

4、质保期内,乙方无偿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5、负责甲方的技术培训

6、质保期之后,乙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拒收乙方的产品,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15%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货的,应按《_合同法》有关延期付货的规定,向甲方偿付延期付货的违约金。

3、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如果经协商后,仍然不能解决,可通过乙方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宜新出现的情况,双方可在互相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完后自动失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汇报 农用机具购置补贴工作计划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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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营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补贴农机产品,维护农民等购机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为农机购置补贴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农机营销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营销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经销商的管理遵循方便购机、保障农民权益、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管理。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授权辽宁省农业机械化扶持发展中心负责实施。

经销商确认原则

第四条

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提出,经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对外发布。

第五条

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的营销责任和义务,由企业自主约定,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经销商资质条件

第六条

经销商基本条件

(一)辽宁省行政区域(不包括大连市)内,于2012年1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销范围包括农业机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场地和仓储条件。

(四)具备农业机械“三包”等售后服务能力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帐健全。

(六)生产企业可以直销本企业的补贴产品。企业直销要进行登记备案,经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确认后对外公布。生产企业的直销行为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经销商确认程序

第七条

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的代理经销商(辽宁省区域)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自主提出经销商名单,并将经销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授权文件,报送辽宁省农业机械化扶持发展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经审核、公示后,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销商资格不予确认。

(一)申报信息不真实的。

(四)其它违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经销商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销商要遵守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避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经销商要向购机者提供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经销商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补贴产品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第十三条

经销商要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及时录入售机信息。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档案,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经销商要自觉维护购机者利益,不得恶性涨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诱导或强迫购买某种补贴产品,不得搭车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严禁经销商进行不正当竞争,严禁经销商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进行商业贿赂。

罚则

第十六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销售,补贴产品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销售价格的。

(二)以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的方式变相涨价的。

(三)以搭车销售或强迫选配零部件的方式变相涨价的。

(四)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五)销售台帐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销售假冒伪劣补贴产品的。

(二)虚假销售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倒卖补贴机具的。

(四)进行商业贿赂的。

(五)引发群体性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经销商资格被取消,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营销活动,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文件和公告的形式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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