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非税收入工作总结和计划(通用8篇)

时间:2023-09-07 16:09:56 作者:XY字客 2023年非税收入工作总结和计划(通用8篇)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变化和不确定性。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这些变化和不确定性,使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和情况的变化。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非税收入工作总结和计划篇一

三、意见与建议

(一)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是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衍变来的,概念、内容、性质都发生了新的变化,过去的一些制度规定已经不适应非税收入的管理现状,必须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立法步伐,尤其是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现实环境下显得更加迫切。

(二)非税局是一个新成立的机构,职能职责上下应当统一。非税局已成为一个纯收入征管机构,承担任务重,目前我们只有工作上的压力,却没有经费上的保障,因此要求上级明确它的工作性质和经费来源,规定一定的独立性。

(三)所有收费票据必须统一由非税部门管理。现在,服务性收费票据仍然由地税部门管理,我们的现行做法是与地税部门协商衔接,非税局到地税部门领票,执收部门再到非税局领购,地税与非税部门之间存在管理空隙,不利于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四)开发软件,统一非税收入征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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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工作总结和计划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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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思想方面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把握和学习科学发展观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精神实质,更好地指导工作。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做到不利于****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的良好形象。

二、强化形象,注重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确认识自身的工作和价值。正确处理苦与乐,得与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坚持甘于奉献、诚实敬业。经过这些年的学习和锻炼,我在工作上取得一定的进步,但我仍然细心学习他人长处,改掉自己不足,并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在不断学习和探索中使自身工作质量有所提高。认真学习财经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规办事。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每年有计划、有安排、有重点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不断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机构。我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不断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注重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使自身综合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非税收入工作总结和计划篇三

20××年,借县政府筹建政务服务中心之机,xx县非税局把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与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办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施了非税收入征缴改革,创建了“单位开单、财政开票、银行收款”的征缴模式。

具体做法是:

(一)改进票据供应方式,加强票据管理。一是根据执收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确定了票据供应方式。票据供应方式是根据收费性质、地域远近的不同而确定的,即对具有较强控制手段的收费(为行政审批相关收费),财政一律不提供现场执收的手工票据,仅供应《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单位一律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通知缴款义务人到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脑打印票据),缴款义务人凭《一般缴款书》到中心银行窗口缴款;对控制手段较弱必须现场执收的收费,按照“限量供应、验旧换新、集中汇缴、票款同步”的原则提供手工票据。二是建立票据发放、年检与日常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票据使用的检查力度。每半年对全县用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票据检查,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共同组成非税收入票据“稽查组”,对县直部门和乡镇的非税收入票据使用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票据检查情况予以公布,对查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从源头上遏制非税收入的“跑、昌、滴、漏”,达到了以票管收的目的。

二、努力挖掘非税收入征收潜力近年来,xx县在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基础上,努力拓宽非税收入征收领域,进一步挖掘非税收入征收潜力。

(一)加强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一是加大对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将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畴。成立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通过资产融合,统一租赁、经营承包等方式,有效盘活了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实现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最大化,成为非税收入增长的新生力量;二是加大对国有资源的管理力度。对县直单位户外广告经营权和出租车经营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全额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据统计,20××年,全县实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292万元,比上年增加640万元,增长。

(二)将部分服务性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20××年以来,xx县对规划部门的设计、测绘收入、广播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环保部门的尾气监测费、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等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和政府公共资源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逐步纳入非税管理。据统计,20××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非税管理达325万元。

三、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20××年,xx县积极推行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按照“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统筹安排,超收奖励、短收不补”的原则把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一)科学编制部门预算。

第三,统筹后的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后的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入计划内部分安排单位使用,编入部门预算;第四,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按照人员经费(主要是津补贴)、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的先后顺序进行安排。

(二)建立科学的非税收入拨付机制。部门预算的编制由财政预算部门预算指标下达到财政各支出业务部门,非税收入拨款改由各业务部门开单,便于部门预算的统一执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仅保留自收自支单位非税收入的开单权。

(三)建立非税收入奖惩机制。部门预算指标一经下达,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半年原则上不进行预算调整,下半年可视政策变化等因素适当进行预算调整。年终,对非税收入预算完成较好的单位酌情给予经费奖励,对收入计划完成较差的单位,不仅扣减其预算指标,还必须向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原因。

非税收入工作总结和计划篇四

一、编制计划,明确目标,圆满完成收入过半任务,

认真编制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是我们钟山区非税局的一项开局性工作,年初,我们按照各执收单位收费项目及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和政策增减因素,合理测算,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提供可靠的数据。同时全面掌握今年收入征收情况,为非税收入任务提供了依据。通过年初计划编制收入调查摸底工作,充分做到完成全年征收任务心中有数。开展征收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艰巨,史命光荣。为完成收入任务,我局采取多项举措,按进度编制了收入大户完成进度情况表,及时掌握收入动态,做好收入分析,经常下单位督促收入,形成齐抓共管的活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等,使我们完成了今年的过半任务,即: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47,1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增收25,398万元,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 %。其中:专项收入完成1,68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减收77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52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减收76万元;罚没收入完成2,40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增收759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完成2,34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减收6,817万元;其它收入完成39,20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倍,增收31,609万元。

罚没收入的增长主要原因是中心城区改造交通道路电子监控系统,违章车辆罚没收入同比增长较快。

其他收入是拉动非税收入增长较快主要原因,其具体结构为:1、国有资产花园大酒店销售款入库6,000万元;2、历年来销售采煤沉陷治理、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销售收入入库25,700万元;3、土地款入库3,255万元;4、煤调基金入库2,114万元(由地税局代征);5、煤炭各项收费入库762万元;6、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入库808万元;7、其他各项零星收入入库567万元。

为保证“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我区将历年来应缴土地款3,255万元基金收入和预征预收国有资产花园大酒店销售款6,000万元作其他收入入库。对此,我们要作深刻检讨,并在下一步工作中避免。

二、改革创新,加大力度,强化征收管理

三、更新观念,力求征管范围和领域的新突破

去年是我区逐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管的第一年,并初具规模。今年在不断完善征收管理的前提下,拓宽管理范围和领域,新增了钟山区投资促进局、钟山区_、钟山区第二十三小、钟山区水月组团财政局4家单位。积极寻找新的增长点。一是加大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的征管力度。对垄断性公共资源,特别是城市资源特许经营收入,如:城市地下空间、公共客运、城市广外广告等收入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二是对土地经营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面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土出让金一律上缴财政。

各位领导,以上是钟山区上半年非税收入工作情况,面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积极改进,并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管理,全力促进收入的增长和结构的优化。

一、领导重视。局党组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为切实 搞好这次票据自查工作,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指定财务股 负责对 20**年以来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

二、严密组织。为确保自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局财务股 将票据管理自查工作与本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自 查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 ;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素质 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不断增强遵 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突出重点。局财务股在自查工作中重点突出了使 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建立财政票据管理 制度、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及财政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 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等内容。

1、通过自查, 我局 20**年度共领有 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本,字号为 财专字(20**)01***1-018**00,共计** 份, 填开**。20**年度共领有**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 收据**本,字号为**财通字(20**)018**6-01**450 共填开 **份,作废*份;字号为**财通字(20**)25**76-25**00 共 填开**份,作废*份;收入**等共计**元,全部入账。

2、通过自查,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方面均依据物 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申领,文件依据合法有效,在收费过 程中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乱收费、乱罚款等到现象。财政票据填写规范、完整,无相 互串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等现象;票 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完全一致,不存在利用财政票据乱收 费、超出规定范围收费现象;无丢失损毁财政票据行为。

3、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完善。指定了专人管理票据,建 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通过这次自查,充分认识到了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 和严肃性,今后我局将继续健全和完善票据管理长效机制, 在财政票据的领、用、销、存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逐年提 高管理水平,使我局的财政票据管理更加规范。

非税收入工作总结和计划篇五

一、近年依法治税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的方针,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确立了“以转变观念为先导,以健全机制为途径,以制约权力为重点,以执法监督为保障”的依法治税工作思路,努力实现了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内在要求,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完善法制基础,是构建依法治税科学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

首先,我局成立了以分局党组成员和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核心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等机构,对重大税务案件和减免税工作进行统一集体审理、把关。明确职责和权限,规范了审理工作程序,确保了执法质量,形成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

其次,以法规部门为依托,落实省局的《重大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审理暂行办法》。一线征管部门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首先须上报法规部门审理,在法律文书呈分局领导签发前,法规部门都逐案审理,从政策法规、事实依据、执法程序、文书内容上进行把关,最大限度地防止和纠正违规执法行为的出现。

第三,通过组织机构的建设把执法监督延伸、嵌入到税收执法一线中。在市局的指示下,我局挑选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在10个业务科(所)、2个税收征稽站设立了法规监督员,建立了法规监督员工作制度,细化、量化了工作任务,明确了职责,使执法监督在税收执法的第一线得以实现,扭转了过去执法行为在前,执法监督滞后的局面。

(二)健全法制规章,是构建依法治税相互制衡的组织运行机制

一、二季度的目标管理考核,对分局的税收基础工作、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执法等方面,都带来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健全法制监督,是构建依法治税重在治权的组织保障机制

我局以“四五普法”活动为契机,建立了干部学习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局干部学习《行政许可法》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一是通过“报告会”的形式集中学习《行政许可法》等系列法律。我局邀请了湖南大学知名法学教授来我局为全局干部做专题讲座。二是以各科所为单位组织学习讨论,每个干部都要写出学习心得。在全局上下形成了一股学习讨论《行政许可法》的热潮。还先后组织了《行政许可法》学习考试和“四五普法”考试,全局干部除两位长年病休的同志外全部都参加了考试,并取得了优良的成绩。

授予“依法办事示范窗口”的光荣称号。

(四)加强法制宣传,是构建依法治税全面广泛的组织服务机制

非税收入工作总结和计划篇六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起施行。1997年11月19日发布的《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7年第14号)同时废止。

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罚没收入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工作总结和计划篇七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必然要求。下文是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管辖范围内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外,由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处罚、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停止执行和执收标准的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非税收入监督管理体制,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其管辖范围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组织非税收入的执收、核算、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非税收入。对违法执收非税收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执收单位负责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委托执收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记录、汇总、核算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缴库。

执收单位不得违法执收非税收入,不得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和挪用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定具备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资格的银行中,按照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择优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签订代收协议,并向社会公布代收银行名单。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非税收入,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 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履行缴款义务。

缴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违法执收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非税收入退库、调库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完善执收方式,实现财政、国库、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缴款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缴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化建设,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收缴,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第三章 资金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编制部门预算应当包括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非税收入。

第十八条 实行分成的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缴库方式执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分成比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反映非税收入,不得隐瞒和虚增非税收入,不得改变非税收入类别和资金性质。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予以核定,通过财政支出预算安排非税收入执收费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执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管辖范围内的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统一监制非税收入票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非税收入票据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领用、核销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建立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管理台账,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声明作废,并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未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缴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或者其他渠道缴交非税收入的,可以到代收银行或者执收单位取得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推进财政票据信息化建设,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优化管理流程,提高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管理,监督检查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督促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年度稽查和专项检查管理制度,及时检查、纠正和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执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情况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非税收入执收依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收方式执收非税收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执收的非税收入缴库的;

(五)隐瞒、转移、私分和挪用非税收入的;

(六)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非税收入的;

(七)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执收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的;

(八)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九)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的;

(十)擅自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十一)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代收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收纳、清算、划解非税收入的,按照代收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解除代收协议,三年内不再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一)包庇或者纵容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罚没收入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工作总结和计划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日常管理,防范资金管控的风险,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分支公司。

第四条 各级分支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支票结算和管理。

第二章 支票购领

第五条 支票购领必须建立审批程序。出纳岗人员到开户银行购领支票前,应填写《支票购领申请单》和银行要求的“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其中领用单需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经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后方可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资金管理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和财务会计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和支公司经理签字审批。

第六条 支票购领后应及时进行支票购领登记。出纳岗人员应将购领的日期和所有支票号码顺序填入《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在《支票购领申请单》上回填购领支票号码的起止范围,交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根据银行反馈的《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或银行资金回单检查支票实际购买、登记入库数量与购领申请、《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等记录信息是否一致,复核后在《支票购领申请单》签字确认。

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复核;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进行复核;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进行复核。

第三章 支票签发及登记

第七条 支票签发与支票登记应同步完成。

支票应按银行账户分别设立对应的《支票使用登记簿》,由管理账户的出纳岗人员保管。《支票使用登记簿》必须采用订本式,登记簿封面需写明单位名称、所属账套、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所属年度。

第八条 支票签发人必须根据审批无误的原始凭证顺号签发支票,不得跳号。签发支票前,须核实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的存款余额,避免签发空头支票。

第九条 支票签发人须按规定填制支票,支票签发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应一致。支票签发工作由出纳岗人员或资金复核岗人员完成。

支票签发人填制支票时应同步填写《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登记项目应包括时间、金额、用途、签发人等,不得遗漏登记项目。

支票签发人填制并登记完毕后将支票、原始凭证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一并交给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复核。

第十条 签发支票记载的内容须真实、完整和准确。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大小写、款项用途、银行预留印鉴等,并按约定使用支付密码。支票存根必须记载日期、账号、金额、用途、签发人及领取人签名等。支票和支票存根的签发信息应确保一致。

对于普通支票作转账支票使用时,应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并延伸至支票存根。

第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须审核支票记载项目、原始单证和支票登记项目,无误后在支票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在《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签名。

第十二条 支票领取人核对支票给付信息无误后,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签名领取支票。

第十三条 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和区县支公司柜面主管人员每月检查本级公司《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的填写、核实剩余支票数量并于每月最后一笔后签章确认。

第四章 支票及银行预留印鉴保管

第十四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构成,银行预留印鉴不得少于两枚。

各级分支公司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决定预留一枚或两枚财务人名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人名章须为本级公司负责人名章或经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名章。财务人名章应为专用,不能与该人的其他人名章相同,并只能和财务专用章配套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原则上各级分支公司只能刻制一套银行预留印鉴。

第十五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工作时间应放入抽屉保管,非工作时间应放入保险柜存放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有条件的分支公司应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开保管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

第十六条 支票应由出纳岗人员或资金复核岗人员保管,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七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由两名以上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可以支付款项的所有印鉴。严禁a/b柜面人员保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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