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会全年活动方案及预算(汇总6篇)

时间:2023-09-25 21:21:01 作者:书香墨 2023年工会全年活动方案及预算(汇总6篇)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工会全年活动方案及预算篇一

一、工会大会是一次沟通交流的机会。

工会大会是集中了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代表进行沟通交流的重要场合。作为工会会员的一员,我受到了单位的委派,有幸有机会参加了这次盛会。这次大会不仅是我与其他工会代表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也是学习他人经验、分享我们的意见和建议的机会。通过与其他工会代表的深度交流,我认识到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和发展需求,同时也更加明确地了解了工会的团结合作对于员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二、工会大会是学习培训的平台。

工会大会并不仅仅是一个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学习培训的平台。在大会上,我们通过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方式,聆听了各位专业人士的经验分享和建议指导。他们分享了关于工会组织和管理的实用技巧,也提供了关于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应对方法。我深刻体会到,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为工会会员谋福利、维权利益,为企业的和谐稳定竭尽全力。

三、工会大会是凝聚力的源泉。

在工会大会上,我见识到了不同企业工会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各个工会代表不仅积极分享自己的工作经验,也热情参与到集体活动和项目中。这种团结和合作的氛围让我深受鼓舞。我相信,只有在团结合作的基础上,工会才能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为员工权益发声,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因此,我决心将这种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带回本单位,积极组织并参与各项工会活动,为员工们争取更多的权益和福利。

四、工会大会是展示成果的层面。

工会的作用和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大会上,更体现在平时的工作中。工会大会是一个展示成果,分享经验的舞台。在这次大会上,我看到了一些优秀工会的案例和实践经验,这都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我也有机会向其他代表展示了我们工会在改善员工福利、提高劳动保护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和经验。通过和其他工会代表的交流与碰撞,我深刻感受到自己存在的不足与不完善,也意识到要不断进步、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五、工会大会是激励奋进的动力。

工会大会不仅仅是一次会议,更是激励奋进的动力。在会议中,展示了一批为职工谋福利、保权益、改善工作条件而辛勤工作的先进工会和个人。他们的事迹让我深受鼓舞,激发出我奉献和努力工作的动力。我深信凡是经历过工会大会的会员,都会在回到本单位后,投身到更加热情、更加积极的工作中去。我们要以先进工会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不断向前迈进,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权益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这次工会大会中,我收获了许多。我认识到工会的重要性,明确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学到了许多管理和维权的技巧。我决心将这些在大会中获得的收获付诸实践,为维护职工权益、为企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工会大会,不仅是一次学习交流的机会,更是一次心灵的洗礼和思想的启迪。我坚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工会会发展得更好,员工的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障,企业的发展会更加繁荣。

工会全年活动方案及预算篇二

1.工会组织是农民工之家!

2.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3.农民工是推动城乡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4.全社会都要关心和保护农民工!

5.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6.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医疗保险等问题!

7.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真诚解决农民工问题!

8.农民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

9.农民工入工会,工会服务农民工!

10.维护农民工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

工会全年活动方案及预算篇三

第一段:引言(200字)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工会组织的“工会入户”活动,深刻体会到工会作为职工代表的重要性和领导组织的能力。在此,我将分享我在活动中的所见所闻以及对工会的认识和感悟。

第二段:工会入户活动的介绍(200字)

在活动中,我们前往了职工集中居住的小区,加入了该小区的工会,深入了解了工会在小区内的服务和以及工会对职工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关注。工会入户活动本意是为工会与职工之间建立亲密的联系,让工会更贴近职工,促进对职工的关爱,增进职工对工会的认识。

第三段:工会的作用(200字)

在工会入户活动中,我们了解到了工会的职能和作用,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不仅仅是提供劳动保护和权益维护的服务机构,更重要的是在职工与企业之间起到了沟通的桥梁作用,实现了实施职工代表制,促进了员工与企业之间更好的协调和合作,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度,产生了企业发展的正向力量。

第四段:工会的发展(200字)

随着时代的变化,工会也在不断发展适应着新时代的需求。工会帮助职工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尤其是对于那些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职工来说,工会所提供的援助可以说是关键性的。

另外,工会还在创新职工服务方式和形式,注重加强职工在工作环境中的法律底线和保障,提高职工的福利和待遇,为职工们争取更好的利益福利待遇。

第五段:总结(200字)

工会入户活动的经历使我看到了工会的职能和作用,其在维护劳动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利益、协调企业和职工间关系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未来,我相信工会会努力推进自身的改革与创新,在新时代为职工们创造更加安全、舒适和公正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建设更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未来的工会有着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也需要更多的热心人士加入到工会中,共同发掘其更多的功能和作用。

工会全年活动方案及预算篇四

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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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全年活动方案及预算篇五

工会是指由工人自愿组成的、在工人中代表工人利益的群体组织。作为工人的代表,工会应该具备一定的力量,才能有效地维护工人的权益。而这种力量不仅仅体现在规模上,还要包含四个重要的要素:组织力、凝聚力、谈判力和斗争力。我在工会工作中的多年实践经验中,深刻体会到了四力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是组织力。工会作为一个群体组织,有效的组织力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石。组织力主要体现在工会成员的数量和质量上。我在刚刚开始加入工会时,工会成员规模不大,组织力相对较弱。为了增强组织力,我带领同事积极宣传工会的作用和意义,并鼓励他们主动参与工会的活动。通过这些努力,工会的组织力得到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工人加入了工会。而随着成员数量的增加,工会的声音也更有份量,能够更好地维护工人的权益。

其次是凝聚力。凝聚力是指工会成员之间的团结和互助精神。一个团结和谐的工会能够凝聚起所有成员的力量,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而在我工作的时候,也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有些成员在面对困难时,因为自身利益的考虑,产生了分歧和争执。为了增强凝聚力,我积极与成员沟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帮助他们解决问题。通过这些努力,工会成员之间的团结得到了增强,各种困难也得到了顺利解决。凝聚力的提升不仅仅对工会内部的发展有利,也能更有效地维护工人的利益。

第三是谈判力。谈判力是指工会与雇主之间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达成共识的能力。在工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需要与雇主进行谈判,并争取到最好的解决方案。而谈判力需要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搜集和准备的基础上。在我参与谈判的过程中,我会尽可能搜集各种相关信息,并对雇主的利益进行充分的分析。在进行谈判时,我坚持原则,同时也做好充分的准备和灵活的应对。通过这些努力,我成功地与雇主达成了一些有利于工人的协议。谈判力的提升为工人争取了更多的权益和福利。

最后是斗争力。斗争力是指在工人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工会能够借助不同形式的斗争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斗争形式多样,可以是罢工、示威等。我参与过一次罢工行动,工会成员齐心协力,坚定地站在了一起。通过罢工行动,我们成功地争取到了更好的工资待遇和工作环境。斗争力的提升不仅能够保护工人的权益,也能够为整个工会的发展积累更多的经验和实力。

综上所述,工会的四个力量对于工会的发展和工人权益的维护都有重要的作用。我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深刻体会到了组织力、凝聚力、谈判力和斗争力的重要性,并且从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只有不断提升这四个力量,工会才能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为工人争取更多的权益和福利。

工会全年活动方案及预算篇六

广东实施工会法(全文)

广东省为实施工会法制定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工会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

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条工会应当依法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会同当地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工会处理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七)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八)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工会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时,工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大工程招投标等应当适时向职工通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研究劳动就业和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可以对以上事项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对工会的建议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依法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受前款规定的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实施审查监督。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上解和回拨。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设中确需拆迁、改建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在拆迁、改建所需土地和资金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登记设立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对其登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工会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其财产,不得干涉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查处理。

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和资金来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照《工会法》规定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又拒不纠正的;(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的;(三)无正当理由降低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的;(四)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延长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其他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未恢复工作的,责令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调动工作岗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四)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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