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贵州省工作报告(实用9篇)

时间:2023-09-20 13:39:18 作者:FS文字使者 2023年贵州省工作报告(实用9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经纪人代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字第______号”,“土地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交易成交价人民

币(大写)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约定:

一、一次性付款:

1、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收的

(1)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佰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

(2)丙方待房屋全部手续办理完毕,且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费用交接清楚并在结款通知单签字后______日内(遇节假日付款时间顺延),结清全款。

2、乙方直接付款给甲方的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

二、分期付款:

1.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收的

2.乙方直接付款给甲方的

第四条 房屋交易税费用承担方式: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居间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如因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支付经纪代理费的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平均分担经纪代理费的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双方须提供相关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交由丙方,丙方在甲、乙方提供相关证件齐全后_______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不成,由丙方将上述证件全部退还给甲、乙方。

第七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有共有、设定抵押、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发生产权纠纷、债权纠纷或租赁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应在收到:(1)乙方全部房款_______日内,(2)房屋过户完成后______日内,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结清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水、电存折等由甲方过户给乙方。甲方应保持房屋现状和结构及水表、电表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移交清单附后)

第九条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且应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解除合同的,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丙方在甲、乙双方提供资料齐全情况下,在__________时间内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未履行义务,应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丙方在乙方按约定交付房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房款交割,应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卖方及配偶): 乙方(买房): 房产所有权人: 代理人:

房产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丙方(经纪人代理方):

经纪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盖章: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二

20-年6月8日,-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了《关于黔西县2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要求作好全国节能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根据《黔西县2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实施方案》,我校积极响应《通知》精神和开展《实施方案》工作,全校师生踊跃参与,宣传活动如火如荼。通过宣传活动,广大师生正确认识国情,增强节能意识、传播节能理念、学习节能知识。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思想重视、分工明确,全力做好宣传工作。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把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纳入了学校6月份的主要工作内容并成立了节能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主管领导负全责,德育处工作人员周密安排、具体实施,在12日-18日期间安排了系列活动,切实做好了学校的节能宣传工作。

二、突出低碳节能宣传主题,倡导节能低碳生活方式。

学校在开学以来就紧扣“低碳”主题,开展了以“节能低碳”为主题的科技节活动,先后进行了活动启动仪式、诗歌演讲赛、主题班会、国旗下的讲话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6月14日,为积极响应20-年“节能低碳日活动”主题进行全面宣传。学校还号召全体教师少开车多走路,并严格控制各办公室开空调的时间和温度的设定,在校园内推广使用节能灯具等各种具体节能措施,积极引导全校师生科学消费、低碳消费,为打造绿色校园营构了良好的氛围。

三、全面铺开宣传范围,真正起到宣传作用。

1.开展了一次面向全校师生的节能倡议活动。

在6月13日升旗仪式上,通过国旗下的讲话,让学生懂得节能低碳的重要意义。专门开展了一次集会活动,向学生发出倡议,要求低碳节能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节约一滴水、一粒米、一度电;自觉树立低碳理念、践行低碳生活。注重引导学生以实际行动来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省粮食、节省纸张,节省日常用品。

2.在高一年级进行了一次“低碳节能”为主题的测试活动。

3.在校园内利用标语、大屏幕等形式开展低碳节能知识宣传。在低碳日节能活动中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利用学校大屏幕进行了低碳节能知识的宣传,提高了学生的节能意识,丰富节能知识;发挥校园广播站的作用,介绍低碳节能的意义、做法,扩大了宣传的范围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各班组织发挥主观能动性,举行了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班会。

6月15日的主题班会课上,有些班组织学生进行演讲,有些班让学生介绍低碳节能的好做法,有些班组织学生亲手制作环保袋。各班八仙过海,丰富了低碳教育的形式,提高了低碳教育的实效。

5.将低碳节能纳入班级管理评比,强化外在监督。

每天学校都组织学生对各班级的纪律、卫生、环保等进行量化打分,对教室内晴朗白天开灯、无人时不关灯等现象进行批评扣分并及时通报,从而有效的督促了各班用电的管理。

总之,整个宣传教育活动,学校认真组织,学生积极参与。通过专题教育活动,全体学生了解了节能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懂得了节能的重大深远意义,知道要从“衣、食、住、用、行”等方面节能,真正节能环保地学习、工作、生活。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14个部委《关于20xx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安排的通知》【20xx】827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市县要求,我校结合单位情况,认真组织,积极行动,切实履行宣传节能义务,在全校上下掀起了生态文明、践行节约的热潮,并建立起长效机制,使“践行节约低碳,建设美丽家园”主题深入人心,有效增强了师生工作、学习、生活中的节能低碳意识。

按照县教委的工作部署,我校立足实效,精心制定了《鹿鸣小学20xx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方案》,并倡导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宣传,从工作和生活中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让节能低碳意识深入人心。

一是倡导职工活动周期间大家绿色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要求6月17日(全国低碳日)停开办公区域空调一天;停开办公场所(门厅、走廊、楼道、卫生间)照明一天。

二是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活动,在餐厅等公共区域设置宣传画、提醒牌。

三是深入开展节能宣传。利用qq群、宣传栏、校园广播等方式宣传倡导绿色办公理念、低碳生活方式、普及节能知识。

四是倡导广大职工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

在活动中,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积极行动,切实履责,利用丰富的载体活动把本次活动组织得形式多样、效果显著。

(一)体验能源紧缺,低碳生活我贡献 6月17日,单位各办公室全部停开空调一天;停开公共场所(门厅、走廊、卫生间等)照明一天,办公室、会议室不开或少开照明灯。通过活动体验,大家切身感受到了能源紧张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切实强化了大家的节能意识,讨论着节能的必要性,以实际行动为低碳节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实践绿色办公,点滴节能我做起 。

在办公活动中,我们倡导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珍惜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升油、每一件办公用品。降低空调使用频率,温度设定不低于26度,杜绝空调和门窗大开的浪费现象;提倡使用节能灯,做到人走灯灭、随时关灯;自带水杯,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子;定时检查水龙头滴漏情况,不要使用大功率热水器; 将电脑设置成自动待机或自动休眠模式;工作结束后,拔掉电器插头或关闭插座排的电源;回收废纸,推行纸张双面打印,提倡无纸化网络办公;多发电子文件、电子邮件。

全校上下紧紧围绕“践行节能低碳,建设美丽家园”主题,使节能减排意识更加深入人心,持久长效,学校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并以此作为师德师风考评内容之一,全力维护打造美丽家园。

一是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线,防止跑冒滴漏,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花卉植物养护用水,鼓励利用雨水。节约车辆清洗用水,禁止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车辆。

二是突出抓好节约用电。空调设置温度夏季不得低于摄氏26度。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坚决杜绝“无人灯”。公共区域的照明灯坚决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现象。

使用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时,要尽量减少待机消耗,不使用时,要关闭电源。 三是注重从源头上节约能源。及时淘汰高能耗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

此次活动,让我们切身感受到了节能低碳的责任和义务。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营造“个人带动单位,单位影响社会”的节能减排良好氛围,把“践行节能低碳,建设美丽家园”变成每一个人的自觉行动。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四

贵州省发改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抓紧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贵x县茶叶发展形势,打造贵x境内__高速、__高速公路沿线,明x到__的茶园景观长廊。贵x县茶叶种植和生产基地以__和__等地为主,贵x名种x茶种就在__镇__村,现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__地区和贵x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贵州________x有限公司,也落户在__镇。由贵州______有限公司牵头建设贵x县__x茶产业工业园项目,整合贵x县、特别是__及__周边地区,以现有108家茶企和涉茶实体为基础,提供小企业生产、经营以及信息交流平台,集中展示__茶深厚的茶文化历史和发展前景,创造贵x产茶大县的资源亮点。该项目现特向贵州省发改委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本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贵州______有限公司系贵x县招商引资项目,现为贵x县和__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是__民营科技企业,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公司主营茶叶种植、茶叶系列产品技术开发服务、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

贵州__公司向外攻城略地,对内苦练内功,紧紧抓住贵州绿茶大发展的历史良机,整合贵州省____资源,提高茶产量、质量和标准,以贵州____x有限公司为核心,建设贵州省____茶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

茶产业属特殊产业,覆盖工业(农产品加工和茶产品精深加工)、农业(育种和茶叶种植)、旅游业(生态茶园观光)、文化产业(茶文化),因此,茶产业园的建设,与其他产业园建设有根本区别。

项目位于贵x县__镇x村,使用土地是贵州__有限公司与__镇x村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权的闲置荒山土地60余亩(40000㎡).

项目属新建项目,投资总额亿元,建筑面积60000㎡,建设内容:

3、园区道路、围墙、公用场地:建筑面积1500㎡

项目建设期2年(从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

项目建成后,围绕贵x县__茶叶的文化建设,围绕贵州省____销售窗口和产品展示,建设贵州省____茶叶茶青交易市场和信息交流平台,集中__茶叶优势产业,依托贵州______有限公司的龙头企业带头作用,打造多功能、涵盖__茶产业链的综合基地,改变贵州茶特别是贵州省____产品的传统形象,整合茶叶资源优势,提高项目区名优茶产量和质量及茶产业的综合效益,大力推进贵x优势特色经济作物,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分步增值,培植壮大龙头企业等都是非常必要的。现特向贵州省发改委申请项目立项,望给予支持为感!

特此申请。

贵州省__地区发改委

20__年1月15日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五

(一)网上报名。

(二)网上资格初审。

(三)笔试。

(四)现场资格复审。

(五)面试。

(六)体能测评(仅限人民警察职位)。

(七)体检。

(八)考察。

(九)拟录用人员公示。

(十)录用。

二、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报考人员须在2021年2月24日9:00至2月28日16: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或219.151.4.99或219.151.4.100),通过“贵州省2021年公务员考录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按专题网页提示的报名程序注册并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2021年2月24日至2月27日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报名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以缴费人数为准),供报名人员参考。报名结束后,于2021年3月上旬公布全省最终报名总人数和每个职位报名人数。

三、哪类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一)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2021年2月28日16:00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二)网上缴费后,出现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被取消的职位,由报考该职位人员本人向招录机关提出改报申请,经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考务部门予以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但改报职位只能在本考区改报,不能跨考区。

四、如何理解报名失败?

(一)2021年2月28日16:00网上报名入口关闭。报考人员不能再进入系统提交报考信息,视为报名失败。

(二)2021年2月28日16:00至3月2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核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审核未通过的,视为报名失败。

再次提醒广大报考人员注意以下事项:

1.报考人员在填写报名信息并成功上传照片或因审核未通过重新修改报名信息后,都须点击“报名信息确认”键提交报名申请。

2.报名信息确认后,报名信息将被锁定,在审核单位进行资格初审之前将不可再修改。请务必认真核对自己的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确认报名信息。

3.未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操作的报考人员,审核单位将无法审核其报名信息。报名结束时仍未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操作的报考人员,即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五、哪类人员可以免收考试费?如何办理免收考试费手续?

(一)免收考试费对象。农村建档立卡人口、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

(二)办理手续。符合免收考试费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先在网上缴纳考试费,并于2021年2月24日9:00至3月3日12: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或219.151.4.99或219.151.4.100),通过“贵州省2021年公务员考录专题网页”链接到“免收考试费申请提交系统”,按规定格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考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考试费将于笔试考试前原路退回至报考人员缴费账户。

申请免收考试费人员须上传如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国徽面及人像面照片。

2.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建档立卡人员需上传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照片。(2)城乡低保家庭的报考人员需上传低保证原件照片,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原件照片。(3)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需上传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证明。

3.报考状态截图。截图方法: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完成网上缴费后,点击进入“查看报考状态”页面,将该页面截图保存,并按要求上传。

(三)注意事项:

1.符合免收考试费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先在网上缴纳考试费,避免影响考试,资料审核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2.所有上传材料要求真实有效、图像清晰、内容完整。如未按规定提交(修改)资料、资料不属实等导致申请免收考试费失败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六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经营者违法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2)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进行侮辱、诽滂、搜查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4)经营者隐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称、标记等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5)无理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或双方约定的义务等。

(二)消费者求偿主体的确定

社会再生产及社会分工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直接、间接与多个经营者产生利害关系,那么,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向谁要求赔偿即如何确定求偿主体呢?国家为了防止和避免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相互推诿,逃避法律责任,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确定了有利于消费者求偿的原则: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即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定义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责任在于生产者或中间商,销售者在赔偿消费者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值得指出的是,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现象,在当前还时有发生: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而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责任时,售货员(甚至商场管理人员)还嚷着让消费者去找生产厂家,仿佛理直气壮,其实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消费者切不可因此而退让。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赋予消费者对求偿主体的选择权,同时也强化和固定了销售者、生产者的赔偿义务。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其他情形的赔偿主体的确定。

(三)依法护权的必要途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然也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根据《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1)双方协商和解;

(2)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行政机关申诉;

(4)仲裁机构仲裁;

(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本篇将在后面的条目中逐项予以介绍。

(四)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所谓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使问题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具有及时、直接、平和等特点,对于标的物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重质量的经营者来说,采用此种方式解决矛盾能获得较满意的结果。但该方式由于缺乏国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有时很可能达不到目的,对此,消费者应有采用其他方式的准备。

(五)协商和解的注意事项

消费者在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准备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予以解决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准备好详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要坚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与经营者协商时,要阐明问题发生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促成问题的尽快解决。

(3)要注意时效性。有些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要被经营者的拖延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像有关食品、饮料的质量问题,一旦超过一定时间,检验机构就无法检验。因此,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还故意推诿、逃避责任,消费者就要果断地采取其他方式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赤水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及流域内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我省境内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赤水河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促进流域生态环境改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的沟通协调。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责任制,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负责。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制定赤水河流域水质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流域保护目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流域保护目标,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流域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种植业、旅游业、文化保护资金和项目时,应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进行投资和捐赠。

第八条赤水河流域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等为主要方式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省人大会、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流域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流域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检举和制止污染、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应当包括流域功能定位,流域保护现状,流域保护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和重点,流域保护政策措施等内容。

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流域产业发展定位,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目标和措施,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发展项目等内容。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赤水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赤水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流域产业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需要。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积极采取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

鼓励依托赤水河流域特有的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优势种植业、林业和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对于发展生态农业的,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内发展下列产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区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流域保护的需要,限期淘汰本行政区域内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能。

禁止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在赤水河流域内推广节水、节能型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章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

第二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强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村庄沼气池等清洁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和指导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二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二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易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在赤水河流域从事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和植树造林、荒坡地开垦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重污染河段进行清淤和治理。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四条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河段的主要水污染物控制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要求。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仍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新建、扩建向流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负责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赤水河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的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垃圾的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核拨污水、垃圾处理费。

单位、个人缴纳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能维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条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紧急事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本条例施行前在流域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四十一条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流域沿河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废弃物;

(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二条流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排放的废水、产生的矿渣等固体废物,应当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承担。

流域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矿坑废水由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组织治理。

第四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在赤水河流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赤水河干流断面水质监测,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四十五条赤水河流域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赤水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废物数量,污染物不得直接向外排放。

第四十七条赤水河流域水资源开发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和有偿使用原则,依法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

第四十八条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同时,应当坚持生态环境用水优先,并兼顾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需要。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十九条赤水河流域依法划定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范围。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赤水河流域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重要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划定禁渔区或者划段设置常年禁渔区,并设立禁渔标志。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应当作为常年禁渔区进行严格保护。

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扎巢捕杀亲体和其他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捕捞、销售野生珍稀特有鱼类。

第五十条在赤水河内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路桥等水工建设,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建设。

第五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内森林资源、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地貌、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依托流域自然资源,依法申请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已经申报成功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适度开发、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提高档次的原则,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产品,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旅游推介力度,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赤水河流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投资开发赤水河流域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文化传承与保护

第五十四条赤水河流域文化实行重点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流域内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登记,加强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抢救、保护,及时查处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保障文化遗产安全。

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涉及文化遗产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第五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内的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并依法予以保护。

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镇、古城墙、古道、古埠头、古墓葬、宗祠、摩崖石刻等物质文化遗产,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等事项予以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十六条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

禁止因商业开发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或者改变其风貌。

第五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民风民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族文化、航运文化、盐运文化、长征文化、酒文化、竹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传承流域特有文化。

第五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保护需要,明确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

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应当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和措施,积极履行保护和管理义务,依法保护、管理和利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坏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应当积极采取保护、修缮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文化遗产特色和优势,制定文化旅游开发方案和实施计划,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创建旅游品牌,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

第六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

第六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赤水河流域保护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批准、引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批准、引进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淘汰;逾期不淘汰的,依法予以关闭,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责令限期关闭;逾期不关闭的,依法予以取缔,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擅自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以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八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加强气候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降水、云水和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资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信息。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调查、评估和区划报告编制。

第七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信息共享平台;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气候资源监测的,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所获得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气候资源监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监测站点设施和标识。

第八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候资源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科学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和可用性,提出科学利用和保护的建议。

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评价工作,编制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评估报告。

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决策、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制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开发、旅游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计划或者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气候变化影响及气候资源公报。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候变化影响及气候资源公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气候资源监测场所信息和气候资源监测资料。

气候资源分析、评价和区划等论证报告,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及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和行业制定的本部门、本行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送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做好气象灾害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风险性及气候的可行性评估,确保经济社会效益与气候环境效益相协调。

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少对人类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风能、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小型风电和太阳能技术,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及气候资源评估与区划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等作业,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在生态气候资源环境脆弱区域和立体气候资源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

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对气候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避免气候环境恶化,对可能造成局地气候不利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听证会。

第十九条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候资源监测资料。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候资源监测资料的,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大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一条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项目,规划编制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应当由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具有相应论证能力的组织或者机构出具。

第二十二条负责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大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审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发布气候变化影响及气候资源公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履行其他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九

修订的《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20《水法》对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定管理范围确定为:参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审查并管理流域内水工程建设;参与拟定水功能区划,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审查流域内的排污设施;参与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审批在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参与取水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行为等。

新《水法》确立的“水资源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一方面是对水资源流域自然属性的认识与尊重,体现了资源立法中生态观念的提升,另一方面是对政府管制中出现的部门利益驱动、代理人代理权异化、公共权力恶性竞争、设租与寻租等“政府失灵”问题的克服与纠正,体现了行政权力制约与管理科学化、民主化的公共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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