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诈骗案思想汇报(大全5篇)

时间:2023-09-10 11:02:51 作者:影墨 2023年诈骗案思想汇报(大全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诈骗案思想汇报通用篇一

为提高我校师生对金融诈骗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维护师生自身利益,提升师生安全感,按照市局和中心学校的通知精神,在我校开展防范金融诈骗集中宣传活动。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校园防范金融诈骗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金融诈骗事件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

二、工作目标

学习银行卡的基本知识、防范金融诈骗常识、当前金融诈骗新形势、金融诈骗诈骗等内容,使青少年对日常防范金融诈骗有基本的认知,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共同防范打击金融诈骗违法犯罪,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师生学习市局下发的《金融基本知识与防范金融诈骗讲课稿》,使广大师生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自觉远离和抵制金融诈骗活动。

(二)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利用近年来查处的典型金融诈骗案件,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金融诈骗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宣传金融诈骗的危害性,教育和引导师生自觉抵制金融诈骗,并向相关部门举报金融诈骗线索。

(三)加强对涉嫌金融诈骗广告的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投资理财,培养理性投资观念。

四、主要方式

(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在教学楼外墙,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标语等。

(二)集会宣讲。利用升旗,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提高师生防范金融诈骗意识。

(三)开展安全教育课。把讲话搞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内容体系,做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印发宣传资料。通过学生向家长发放一封信,宣传金融知识。

五、工作要求

一是严守纪律、严格把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宣传活动全面准确。

二是强化正面宣传,充分使用好宣传资源,始终把握和引导好社会舆-论导向。

三是扩大宣传对象,努力提高宣传活动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四是加强沟通、交流、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xx小学

2017年11月13日

根据巢湖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集中开展防电信诈骗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我校在第一时间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德育处、校安办积极利用各种宣传资源,通过全方位、全覆盖防范宣传,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宣传舆-论氛围,有效减少防控工作的死角漏洞,主动防范和阻止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进一步提升全体师生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活动措施

1.积极利用校园广播向师生宣传。12日通过校园广播向全体教师学生、班主任宣传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性。班主任再通过班会活动,向学生宣讲防范电信诈骗知识。

2. 加强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12日下午发放《警民携手 共防诈骗——致全体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覆盖率达到100%。并告知每位家长认真阅读。加强对重点人群防骗宣传。对早出晚归不太关注新闻宣传的老人、农村学生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等易受骗人群的防范宣传,提高大家的防骗意识。

3.加强防范工作长效措施。发挥学校这块特殊阵地,把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活动纳入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内容,实行长期性规划和常态化管理,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职责,与教学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切实加强对防范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有重点、有节奏、有力度地推进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确保防范工作取得实效。

我校通过班会宣传教育及发放《致家长一封信》班会教育,积极

宣传了防范电信诈骗和防范应对措施,切实提高了防电信诈骗的知晓率和普及率,形成了校、家双方共同防范电信诈骗的协作机制,防范合力,共同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蔓延态势,确保学生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了全体师生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意识和能力。

2023年诈骗案思想汇报通用篇二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相关处罚。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法定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集资、贷款、金融票据、金融凭证、信用卡保险、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或者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1)主观方面,二者都是故意,而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从刑事责任方面看,两者都分三个不同档次,规定轻重严厉程度不同的法定刑。

(2)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金融诈骗罪则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

遏制金融诈骗犯罪最有效的防治对策,就是加强金融立法,实现金融行业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将整个金融系统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此,必须作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加强金融行政立法。在这方面,中国自1995年以来,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信用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通过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金融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根据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还必须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业务管理的方法和金融岗位责任制等行政法规;二是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该从严的从严,该从轻的从轻,绝不能宽容手软。

在这方面,必须加强以下监督:一是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是监督机构的权力还比较弱。要想充分发挥对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体制上保证其独立行使监察和审计的权力,不受金融系统领导的干扰;二是加强群众监督。在中国,人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要加强群众的监督作用,就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其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为不法分子实施金融诈骗而收受贿赂予以检举、揭发;三是要强化新闻监督。新闻部门拥有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多种传播媒体和广泛的新闻传播权。由于新闻的广泛性、敏感性、及时性和犀利的战斗性,决定了舆论监督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强有力的震慑和制约作用。它通过报纸抓住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件,真实、客观、及时地予以报道,公开揭露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

四是必须严格执行对帐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犯罪;

五是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等各项岗位相互制约制度;

六是必须严格执行交叉复换、双线换算制度,实行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制度,防止一人独揽。

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真正做到以教育和预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惩罚手段。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对金融票据必须认真审查、核对,才能避免受骗,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三是应在存单中的姓名、帐号、金额等部位添加类似银行汇票的抗涂改功能,使犯罪分子一旦涂改,存单立刻显示“作废”二字,这对预防金融诈骗犯罪是极为有利的。

金融系统的综合治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中国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统一领导,充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道德、教育等各种手段,进行全社会、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堵塞一切可供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所有渠道和空隙。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预防金融诈骗犯罪系统,从根本上预防、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

2023年诈骗案思想汇报通用篇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假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是朱某填写、涂改银行的存单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张某处骗取1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理由是: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系手段,其从张某处以吸储为名骗取张某10万元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变造了银行的存单,二是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粗略地看,其行为涉及到了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变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诈骗罪。这里面既涉及法条竞合犯问题,又涉及牵连犯问题,极为复杂。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须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

一、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朱某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二)犯罪客体方面。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符合该罪的犯罪客体。(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从朱某私自留存空白的、加盖好印章的存单到将存单涂改、填写成面额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其所有行为都证明了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对该空白存单通过涂改、填写等行为,非法加以改变,系变造的行为。故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

二、朱某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的行为。

该行为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规定,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本案朱某的行为而言,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尽管朱某从张某处取得10万元是以吸储为名,但其行为并未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标准,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显然,朱某仅向张某“吸储”,其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朱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朱某的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朱某符合主体条件;(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本案中,张某所使用的变造的银行存单是其本人所变造的,其主观上显然出于故意。(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朱某使用了该变造的存单,且对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了张某10万元的欠款,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从以上一系列分析可知,朱某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有些观点认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朱某的行为看不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朱某不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笔者认为,犯罪目的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它不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条件,只是某些犯罪具备的要件。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该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否则,不能人为地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某种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并未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行为人朱某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影响其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

三、对朱某行为的定罪。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认定朱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他的三罪即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如何对朱某适用呢?首先,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即特殊优先适用原则,应排斥适用诈骗罪条款,而应依特别法条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其次,朱某变造银行存单后又用于骗取财物,属于牵连行为,即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其中变造金融票证罪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对于牵连犯,适用的规则是择一重罪处罚,两罪中金融凭证诈骗罪较重,所以对本案行为人朱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2023年诈骗案思想汇报通用篇四

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安全稳定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效,努力为开发区“二次创业”“二次振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部署要求,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打击治理新体系,推动形成全行业、全领域、全社会打击治理新格局,坚决遏制高发势头,构筑更高水平平安开发区,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一是健全组织体系。各地各部门组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区、镇打防体系进一步健全。区镇联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是提升打防质效。建强技术反制手段,增强执法办案合力,侦查打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努力实现发案数和损失数下降、抓获数和破案数上升“两降两升”的目标。

三是增强防范意识。防范宣传科技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反诈宣传社会面知晓率大幅提升,各类群体精准宣传全覆盖,形成“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浓厚氛围。

四是提高治理效能。落实诚信惩戒措施,堵塞行业监管漏洞,整治黑色产业链,提升打击综合效果。

(一)强化类案攻坚,提升严打惩治水平。建强区级反诈中心,开展专项打击治理行动。组织集群战役,抓金主、铲窝点、打平台、断资金,严厉打击提供信息支持、技术支撑、转账洗钱、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实行全链条打击,侦破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打掉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面核查涉案手机卡、银行卡,重拳打击收贩卡团伙及其犯罪网络,严厉打击惩治行业“内鬼”。依法将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黑灰产”犯罪的人员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健全常发跨境案件应对处置机制,固化境外打击流程和经验,为赴境外开展执法合作、押解犯罪嫌疑人回国、获取情报信息等提供有力支持。

(二)依法快诉快判,增强执法办案合力。建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加强专门办案力量建设,依法做好侦查办案、逮捕起诉、审判执行,提高诉讼效率,依法定罪量刑。按照办案指引,统一执法尺度和惩处力度。

(三)强化宣传教育,构筑全民反诈高地。将反诈宣传纳入普法宣传重要内容,开展“大水漫灌”与“精准滴灌”相结合的全民宣传活动,打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诈人民宣传战。开展重点人群宣传,抓好在校学生、老年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等易受骗人群宣传工作。做好金融等重点领域的动态宣传。做好预警防范、典型案例、治理成效的`媒体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反诈公益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强化宣传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加大属地网络平台有害信息监测和处置力度。大力开展“无诈社区”“无诈网格”“无诈校园”“无诈企业”等创建活动。推动反诈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工地。

(四)建强技术手段,全力预防堵控拦截。建立诈骗网址快速、动态封堵工作机制。针对案件类型,精准把握规律特点,搭建识别预警、智能拦截模型,升级技术拦截系统。加强网络端的封堵和反制,提升诈骗电话、短信拦截能力。加强与银行、第三方支付等金融单位的对接,提高资金拦截效果,切实守住“钱袋子”。完善技术劝阻方法,充分运用通讯、互联网等大数据资源,及时预警发现潜在受害群众。通过自动短信筛查模型应用,及时发现诈骗号码,实现对潜在受害人反诈提醒。对高危受害人员,加强针对性劝阻,确保劝阻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成员单位:办公室,各镇(街道)】

(五)坚持关口前移,深化源头综合治理。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的评估防控,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本地互联网、软件开发、短信网关、电话中继等企业经营行为。严密银行卡、手机卡办理管控措施,严查违规开卡、养卡等违规行为。健全实名认证机制,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加强对在校学生、务工人员等群体批量开办有关银行卡、手机卡行为监管,强化对公结算账户开户审核。健全异常交易监测和风险预警防控系统,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及时约谈、督导和曝光涉诈问题突出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实行红黄牌警告和挂牌整治制度,对问题严重、案件高发、整改不力的地区,予以挂牌整治,被列入整治挂牌地区限时整改。

(六)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好重点人员管控。全面采集涉诈重点人员信息,摸清涉诈重点人员底数和现状,建立涉诈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工作机制,实行日常管控和动态管控。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数据分析、核查研判、精准管控,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切实严密落实户籍地和流入地管控责任,严防流出作案,坚决防止出境作案。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共同构建条抓块管、协同联动和惩治防范治理一体推进的责任体系。要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实施。政法委牵头,要不定期研究反诈工作,全力提升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的能力水平。

(二)强化联动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职负责,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常态化召开联席会议,抓好组织推动、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打击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统筹协调全区打击治理工作。

(三)严格考评督导。按照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考核细则,完善区考评办法。强化督导检查,推进全区反诈工作迈上新台阶。

2023年诈骗案思想汇报通用篇五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养老领域打击整治非法集资诈骗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切实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经党委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诈骗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全面执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深入开展打击和整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依法严惩养老领域诈骗和非法集资诈骗行为,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乱象问题,防范化解养老领域非法经营涉稳涉众突出风险隐患,坚持标本兼治,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全镇来之不易的安全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以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中心,针对养老领域强化防范非法集资和诈骗犯罪,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一切手段,集中曝光一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问题线索收集、行业监测预警、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整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防范意识和识别诈骗能力,在全镇范围内推动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社会态势,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平安建设协调机制作用,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力量,把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强大工作效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专项行动。

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打击整治,确保专项行动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坚持突出重点。紧盯养老诈骗重大案件、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全力攻坚克难,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坚持分类处置。边打边治边建,健全源头预防治理长效机制,铲除各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滋生土壤。

(一)宣传发动阶段。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始终将宣传工作作为整治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利用一切手段(村民群、院户会、坝坝会、乡音小喇叭等),迅速在辖区范围内宣传打击整治养老领域诈骗和非法集资的重大意义,弘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回应社会群体特别是老年群体关心关注的问题,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依法打击养老诈骗犯罪、严肃查处养老诈骗的案例,规范整治养老领域突出问题,健全长效机制,依法整治以“养老”为名的各类涉诈维稳问题风险隐患,铲除养老诈骗滋生土壤,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持续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有力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综治中心、社会组织作用,将专项行动宣传与反电信诈骗宣传、学校安全教育“小手牵大手”等平安法制宣传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宣传讲清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要求和底线,揭露其作案手法和特征,既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举报线索,又宣传群众如何防范,提高群众警惕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最大限度挤压违法犯罪分子的“行骗空间”为整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排查化解阶段。

三是建立风险台账。定期汇总排查情况,建立总量风险清单,对行业、区域风险规模进行量化分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涉众规模、风险敞口、舆论热度、涉稳隐患等因素,筛选建立重点风险线索管理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实现对风险处置情况的动态监测管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专项排查结束后,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果,深入分析本辖区域内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总体情况、行业和区域分布、形成原因,研判风险形势,梳理典型案(事)例,提出下一步防范处置措施和意见建议等,形成风险排查总结报告报镇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我镇养老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镇打击整治养老非法集资诈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和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镇属各部门负责人、各行业部门、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下设专项行动办公室(镇平安办),由分管政法的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任副主任,镇平安办、镇派出所、镇各部门和各村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每月22日前向镇专项办报送当月工作进展情况。

(二)细化工作举措。坚持“属地负责、行业归口”工作机制,各村居、部门要切实细化工作安排,明确推进举措,高质高效推进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贴近一线的优势,调动辖内党员、结合挂联帮扶、文明创建、集中宣传日等契机,同步发动群众参与,搜集相关线索,及时应对处置。

(三)提升工作质效。坚持发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作用,对做得好的镇属各部门、镇各行业、各村(社区)进行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的,及时通报、约谈,并督促整改,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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