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论文大全(15篇)

时间:2024-01-16 21:56:15 作者:温柔雨

行政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需要有专业的人士负责进行协调和管理。以下行政工作范文以实例为主,通过具体情况的描述帮助读者理解行政工作的核心职责。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

2011年2月1日,修订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正式施行。由于专利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特殊地位,能否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需要,保护专利权利人与社会利益将成为专利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起草的过程中,有关方面曾经就是否改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过讨论。尽管最后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没有改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也没有对专利行政执法进行大的改革,但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专利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加强。文章针对专利行政执法中制度的缺陷及不足做出归纳,结合国外专利行政执法的先进经验,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利行政执法改革的理论体系。

(一)现状概述。

我国目前对专利权的保护实行行政执法和司法两种形式,也称为“双轨制”,即人民法院审理和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相结合的执法保护体系。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管理和执法双重职能的实施专利法的行政主管机关。除采取行政解决方式外,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规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比司法部门担负起了更多的执法任务。

在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有三种救济方法,即当事人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其中,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便属于行政保护。

第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专利管理机关缺乏查证、保全等有力有效的专利执法手段,没有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侵权产品等能够迫使违法分子就范的其它惩戒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甚至处处受到被请求人的抵制和刁难,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由于没有有力有效的专利行政执法手段,已严重影响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导致了专利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的频频发生。

2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

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诉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区域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发挥行政执法的整体优势,在实践中形成了若干个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圈,这些专利执法协作圈在程序上提高了执法效率,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的保护。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1)忽略了行政相对人在专利执法协作法律关系中的地位;(2)订立的专利行政执法协议未向社会公开;(3)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法过程缺乏监督。

鉴于很多国家都是专利、商标、版权合署执法,或者至少是专利、商标合为工业产权与版权并行执法,几乎没有像我国这样专利、商标、版权执法各自为阵,且相互差异很大的状况,所以以下的介绍是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层面,而非单纯专利行政执法。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要是有警察机构和海关部门负责,之外还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后三个机构的行政保护构成了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ustr主要负责处理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对美国知识产权主体的侵犯事宜;itc主要负责处理外来产品对美国本土知识产权的侵犯,阻止外来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入美国;海关则负责具体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入美国。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限于行政管理、行政处理和行政服务,而行政处理的具体内容也与我国的行政处理有很大差别,它集中处理的主要是在商标或专利申请过程中的行政纠纷,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纠纷。

此外,法国、德国、日本,这三个国家都规定了针对专利侵权的刑事救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警察这一行政部门调查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且,其刑事救济没有设置门槛,实际上包括了我国的行政查处。

1注重执法队伍的专业化,以及各专门力量之间的联动。

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与调解各国依各自历史传统、法治进程及现实需要的不同而不同,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大众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行政权威和专业性的认可,以及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实际,研究行政处理、调解与司法对接的合理办法,以更好地发挥行政的效率。

3知识产权行政服务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

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可以有力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当前我国正在倡导并积极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服务不能缺少,而这一职能是应当由目前承接了大量繁重行政执法任务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的,所以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的分离是大势所趋。

基于上文对于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现状的分析和国外经验的介绍,为了完善和加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逐步削弱专利行政执法地位,提高司法部门地位。

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而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社会的复杂性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对它必须有所制约,司法权是法治的有效保障。今天,发展并完善市场经济已成为基本国策,减少行政部门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这为我国司法部门带来较之以往对社会关系更强有力的调整权力的可能性。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司法力量的增强和审计经验的积累,从发展趋势上看,行政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权限与范围应逐步缩小,司法审理的范围与权力应逐渐扩大,因为这符合法治的要求。同时从法律效力来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无疑会更具有权威性,因为司法具有最终解决问题的法律效力。

1现阶段实现完全司法保护是不现实的。

虽然从总的、国际上的趋势来看,逐步提高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削弱行政执法是主流,但在现阶段实现完全司法保护是不现实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原因在于:

(2)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法律文化并未在我国这样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根深蒂固,这也导致了整个司法运行的环境过多的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预,同时,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又进一步限制了审判水平的提高。这一系列因素导致了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得不到大家的认可,这使得人们往往习惯性的服从了行政力量的管理。

(3)从国家政策来看,所以,正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要“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将是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并将予以加强。

2在现阶段应该加强并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具体有如下建议:

(1)加强专业化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鉴于现有法律规定和行政体制的限制,可以尝试先成立专门的执法处或执法大队,同时推动国家一级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整合,统一负责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版权等的审查、注册和登记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垂直领导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或者如果一统知识产权各部门有困难,至少要剥离其各自原有的直接行政执法职能,为下一步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作铺垫。待条件成熟时,以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为基础,集中现有的工商、专利、版权执法队伍、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和文化执法大队等执法队伍,组建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作为实行全国垂直管理的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

(2)加大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第一,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列为专项行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多部门联动合力查处。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其中“雷雨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特别是以打击恶意、群体及反复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和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在目前没有立法授权,可以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宜将这类行为列入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通过专项的联动,借助公安、质检、工商、海关、新闻媒体等多部门的力量,从生产源头、市场监管、进出口环节等多渠道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扩大影响,奖惩并举,强化对严重专利侵权的威慑和打击,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专利权人利益。

第二,推动地方立法,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2008年《专利法》修改加大了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出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但是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严重专利侵权的调查取证和行政查处手段仍然不足,或者说至少没有跟商标执法看齐。当下权宜之计是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来加强相应的执法。

(3)强化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制止的措施。

第一,完善行政处理的程序性规定,细化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

现行《专利法》第60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都没有具体规定行政处理的程序,即没有行政处理决定如何作出,实体上依据何种标准,程序上遵循何种规范以及如何限制的规定,极易导致暗箱操作和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且“责令停止侵权”毕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处理不当,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在当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指导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专利行政执法系统内制定出台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程序办法,设定违反执法程序的责任种类和救济措施,以期规范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加大对违反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惩罚力度。

目前,对违反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惩罚力度小,侵权人对决定不以为然,导致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形式化和当然化。虽然《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一规定也暴露出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弱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限,责令停止侵权决定做出以后,需要依靠侵权人的自觉履行才能得以实现。如果侵权人一直拒不履行,此责任的实现必将陷入困境,因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势必又会面临重重的审查,即使法院配合,按照目前民事判决、裁定执行率严重低迷的状况,以行为为执行标的案件,其执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有必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寻求更有效的执行方式。

第一,在协议中具体规定专利执法协作的事项条件。

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网上信息交流、案件移送,协助调查取证及办理重大案件等方面的协作,在这些方面,各区域专利执法部门是必须协作的事项,应尽自己最大义务去帮助完成这些行政任务。从各区域的协作的本意来看,都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专利权。但协作机制绝对不能成为主管部门之间逃避职责的理由,只有符合应当提供协作的条件,能达到协作目标时,各主管部门才必须协作。

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表面上看是行政主体之间缔结的内部行政合同,实质上会产生对外的法律效果,属于外部行政协议。凡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一切有关事务,都应当公开其信息,让公众了解行政部门的执法意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是政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公民对政府的行政事务的一种有力的监督方式,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协作协议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开。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思考论文

对于商务行政执法来说,主要就是包括商务主管单位对于公民以及法人等组织相关的商务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还涉及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管理等内容。经过上述统计分析,当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商品、食品,这些都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当前,各级政府正在加大管理力度,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则,重点整治营商环境问题,不断深化和加强商务领域的执法监督活动,尽管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在实践中还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存在着执法能力不强、监管职责分散以及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1.商务立法落后且存在法律法规支持不足的问题。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应该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才是开展顺利执法工作的必要条件。涉及商务领域中的各项事务,具有非常繁杂的特点,涉及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非常多,商务部门由于执法依据级别较低,存在者不明确的责罚问题。部分规章中并没有对于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或存在较为单一化的处罚规定,不符合实际需求。

2.商务执法队伍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纵观我国的.商务执法队伍的建设,普遍存在组建时间有限,部分地区甚至没有正规的商务执法队伍,这样的背景下,则会造成相关的编制、人员、经费、配置等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整体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尽管具有良好的工作热情,但在专业化的执法能力方面缺失存在欠缺,还处于不断摸索的状态。另外,加之对于商务执法工作的不重视,存在着执法设备投入有限,经费运用紧张,难以实现配置相应的防卫器材、执法服装以及执法车辆等设备,造成执法效率受到一定影响。

3.由于不成熟的联动机制尚造成分散的执法力量情况。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正在朝着更为广泛的领域发展,传统的“单打独斗”的模式已经不再适用,而需要公安、质检、工商、卫生、文化以及检验检疫等相互之间的配合,这样才能形成有效合理的统一化的法制框架。当前,我们在协作机制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1.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以规范商务执法。结合实际发展情况,逐步实现商务立法的不断完善,来进行修订相关商务领域中条规条款,加强各个部门的商务立法进程,保证执法程序有条不紊进行,具体将商务执法内容以及处罚种类予以明确,保障处罚措施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不断保证相应的规章制度进一步配套,实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宣贯工作,重视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要求执行不到位的内容应快速进行整改,明确每部法规、制度都能落实到实处。同时,结合实际来认真梳理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要求责任分解到个人,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进一步强化队伍综合能力。第一,保证硬件条件进一步加强,从政府角度,应该重视对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扶持力度,要求队伍的标准化建设,特别应保障队伍建设中的人员、经费、执法装备、确证检测等方面的配置问题。

第二,重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的提升,进一步加强培训能力,保证具有较高的综合执法能力。通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保证执法人员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能力,重点通过相关涉及商务领域中的法律知识为培训要点,切合实际来制定相关的执法队伍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法律法规、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专家学者以及有经验的同志来进行商务领域执法相关的内容。

第三,保证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重视执法管理规范化的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能有效贯彻落实好在各规章制度中,符合实际的形势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的换页管理,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手段来重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责任、职能以及权限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从立案到调查取证,以及后续的处罚,每个环节都应该明确相关领导责任。不断通过各项制度的完善,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水平,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队伍建设问题。

3.通过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来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合作。结合实际来重视执法联动配合问题,保证商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配合以及衔接,重视各个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配合,包括相关的出入境检验局、市场监管局、公安以及工商等部门相互配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加快办案效率,充分发挥预期的联合执法作用,实现高效的息共享机制和相互函告机制。

考虑到实际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情况,应该保证有效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行深入改革,保证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化,保证商务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重点加强新形势下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重点明确商务执法工作的方向,不断配套且完善相应的执法环境,这些则是不断完善商务执法工作所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思考论文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是新形势下我国执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也称商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为了提高执法质量、效果和基于精简机构和人员,将原来由若干商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附属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集中起来,交由一个商务行政机构统一行使的工作制度。它对于加强商务领域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有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商务部门是各级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三定方案赋予了重要的工作职能。正确有效地行使好这些职能:

一是靠引导。制定鼓励或限制政策,提出工作指导意见,实行行政许可等行业管理措施。

二是靠监管。那就是行政执法,近年来,商务部门颁布实施了很多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商务工作的方方面面,执行好这些法律法规,则是我们加强商务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有力手段。各地政府也积极坚持依法行政,围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在强化商务领域执法监管,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规范商务行为等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地方仍存在民生领域执法不到位,监管职责分散,执法力量薄弱,保障条件匮乏等问题。

机改后,第一,有执法主体9个。除江安、兴文县商务部门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外,市局和其他8个区县均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履职依据源自本级政府的“三定”方案。

第二,全市有执法人员43人,其中市局15个,区县28人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有行政权力清单60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处罚47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涉及的行政处罚有商业特许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外资企业等2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47项处罚。其中,市县两级行政处罚40项,市级处罚7项。

第四,确定市场秩序科为行政执法牵头科室。近年来,我们建立以抓信用监管为基础和“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管模式,推行对同一主体企业“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工作方法,在解决基层行政执法检查“缺位”的同时,也减轻企业接受检查的负担。三年共随机抽取30名执法人员对97家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清单占应检查清单的52%。

1.商务立法较为滞后,法律法规支持不足。

商务领域的事务可谓繁多复杂,涉及面广,但商务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大多是部门规章,执法依据级别较低,权责不清晰,罚责不明确。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对预收存管资金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导致部分发售卡企业在停业或关闭情况下无法退回预收账款,诸如此类的商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配套措施的不足等原因易造成商务执法工作的盲区,是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亟待突破的首要关卡。

2.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商务监管与市场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交叉。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商务工作涉及越来越广,大力发展流通业,推动经济全球,保障流通秩序规范和谐是商务部门的重要职责,然而商务部门的一些职能同市场监管局部门职能相互交叉,在执法过程中易造成职责不明,无从入手;另一方面,机改后,部分区县为非行政执法主体,加上个别区县无人持有商务行政执法资格证,行政执法工作无法开展。

3.商务管理条例认知度较低,缺乏相应的行业宣传。

商务执法工作起步较晚,群众对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机构的职能任务、责任权限等内容知之甚少,认知有限。导致日常商务执法效率较低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缺乏行业组织的宣传约束和社会群众有效监督,给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阻力。

商务执法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原则;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和宣传相结合;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统一指导和自主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方联动,规范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原则;强化执法监督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商务执法程序。

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要加快商务立法进程,提高立法级别,规范执法程序,细化处罚类别。明确商务执法的具体内容与权限,强化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措施。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抓紧对典当、商业特许、再生资源回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家庭服务业、对外劳务合作、外商投资等国内贸易及国际经济合作领域赋予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进行梳理,逐项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加大扶持力度,强化队伍综合能力。

一是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扶持力度,在机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执法装备、取证检测设施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二是在政策上倾斜照顾,增加各级商务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为解决执法区域法律主体问题,建议设置市级商务综合执法机构,下设分片执法队伍,为进一步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创造条件。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思考论文

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做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合理应用自由裁量权,对于促进消防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就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在运作中权力易被滥用,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同样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五)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这样语意模糊的词,《消防法》也不例外。

(六)决定就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就是否执行。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灵活性决定其易于被滥用。权力本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行政自由裁量权又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选择权,给徇私枉法者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果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利益、感情的因素,就极有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社会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温床,在人们的意识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代表国家行为,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影响,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公正对待普遍采取忍让态度,长此以往,执法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不以为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三)部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认识能力较低,行政自由裁量权虽就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但具体实施人员还就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取决于其自身对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理解,不就是每一个执法人员都经过正规、系统的法律学习培训,加之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尽相同,所以造成在执法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选择的差异,从而造成自由裁量权滥用。

(一)从立法层面上,在立法之初就要尽可能的做到明确和科学,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发挥的空间。《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等等五种情况。消防执法机关又从三万至三十万元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幅度之宽可见一斑。将立法科学、准确地表述作为今后立法的趋势,势必减轻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

(二)从行政机关内部层面上,从内控制度入手,控制自由裁量权。

1、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范、细则等行政法规将模糊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对于《消防法》中经常出现的“情节较重”、“情节较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安部消防局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在此基础上河南省消防总队修订了《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针对36类违法行为区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阶次,明确了96项具体裁量标准。例如规定上文中提到的《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较轻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对应得行政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将原有笼统的规定细化,大大增加了消防执法中的可操作性,从而降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风险。

2、借鉴司法中的判例制度,定期将本地区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汇编,指导该地区的消防执法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就是案例汇编的时效性和地区性。我国地大物博,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不同时期社会生活发展程度更就是大不相同,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所以不同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近期本地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并定期更新,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其指导意义。

3、建立回避制度。即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与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由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由班子集体决定。

4、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就是主观滥用还就是客观滥用,就是偶尔滥用还就是一贯滥用等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区分其应承担的责任。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部分消防执法人员自身不能适应消防执法需要。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权力就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主观上保证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其次要增强执法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在外部监督层面,充分发挥监督主体功能。

1、司法机关监督。《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但这并不就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无法进行司法监督,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主要就是通过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就是司法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即可以对消防执法的程度进行审查,也可以对消防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有无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从而最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更加广泛,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但社会监督的实施有一个必要的前提,那就就是执法公开化。只有将消防监督执法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才能使社会监督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充分发挥,加快全社会法制化进程。

对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通过各种措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其不被滥用,但不管队自由裁量权如何控制,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其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法制环境。

乡镇行政执法论文

摘要:乡镇行政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显著。随着“互联网+乡镇”的不断推进,采用信息化手段来建设和武装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变得更为可行和重要。通过乡镇信息化建设来推进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以提高乡镇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使执法行为更为规范、标准和透明,将对现代化乡镇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央1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乡镇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严格的乡镇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乡镇部《“十三五”全国乡镇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顺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深化行政执法电子政务业务系统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部分,乡镇行政执法不仅是我国乡镇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乡镇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而乡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对于执法行为的透明、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执法力度的深入,有着决定性作用。

乡镇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为乡镇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提供技术手段和方法,调控乡镇活动全过程,以促进乡镇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乡镇行政执法是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法律授权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各种监督执法手段,对乡镇生产过程,特别是农资产品市场进行管理和整治的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乡镇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信息化在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主要指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建设和运用各类信息平台,发布农资产品的供求信息、招商信息、乡镇产业政策等信息,监管农资市场,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

泰州市是长江经济带的乡镇大市,也是乡镇部认定的第二批全国现代乡镇示范区。在泰州市政府印发的“泰州市现代乡镇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中,明确提出“互联网+”现代乡镇建设工程,要求“以乡镇投入品为重点,开展移动监管执法系统”。

近年来,泰州市乡镇综合执法支队以服务“三农”为目标,不断加强自身执法队伍的建设,认真学习乡镇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在维护农资产品市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也积极促进了泰州地区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泰州市有7家具备乡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9支执法队伍98名执法人员,执法领域涉及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机,日常执法的重点在农资产品市场监管(乡镇投入品监管)、乡镇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知识产权保护等4个方面,主要包括农药管理、种子管理、肥料管理、兽药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农机管理、动植物检疫、动植物保护等方面。截至20底,全市共组织乡镇行政执法活动3.5万多次,出动执法人员7万多次,对辖内1200多家农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从源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

1信息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我国的乡镇行政执法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近四十年,信息技术在乡镇执法领域应用少,执法人员普遍采用传统的人工方式进行执法监管和案件查处,导致执法过程中信息查询难、提取证据难、检打多分离、执法效率低,常常贻误违法线索的发现时机和证据的及时提取及登记保存,严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及时认定和查处。而且在缺少公共信息平台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乡镇行政许可信息、乡镇投入品检测信息存在发布滞后、发布渠道分散、覆盖面窄、发布内容不全、更新不及时、查找不便等问题,各辖区在事后监管中往往各自为战,致使一些违法行为无法从源头得到有效查处,大大降低执法效率和质量。2建设经费不足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各级政府对乡镇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项目的投入也越来越多,但对乡镇行政执法专项经费的拨付却缺管重视,投入明显不足,致使日常执法手段落后、取证困难、处罚不公,无法满足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的长远发展,严重影响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许多基层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由于经费保障不足,使得乡镇行政执法信息互动与共享等只能靠传统的方式互通消息,没有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与建成的乡镇投入品监管系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接,不利于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与时俱进。3人员信息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离不开信息化手段的支持,需要精通信息技术的人才参与,而当前许多基层的乡镇行政执法人员都是从乡镇类专业人才,或是从其他部门抽调至执法机构,并非专业人员,所学专业也都是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农学专业,缺少法律专业人才和信息类专业人才,日常工作中也难将信息化建设与乡镇行政执法有机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许多执法经验丰富的、年龄稍大的执法人员习惯于传统的执法方式,对信息化执法的热情不高,接受信息化技术的能力稍弱,不愿主动参与信息化执法建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建设与推进。

(一)高度重视,把握信息化发展方向。

在“互联网+乡镇”飞速发展的今天,乡镇行政执法也必然要求用信息化的手段来改造原有的执法方式和手段,使执法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可以说,实施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是推进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由传统方式向电子化办公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要对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有正确且清晰的认识,将执法信息化建设列为工作的重点;根据实际工作和未来工作的发展需要,做好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规划;制定年终考核方案,敦促各个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重视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提升各层次人员的信息化意识。

(二)政策倾斜,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

在高度重视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基础上,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的资金投入,设立专项执法经费,为乡镇执法和乡镇投入品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借助“互联网+乡镇”东风,整合项目经费,购置现代化移动执法终端,建设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乡镇投入品和农产品监督抽检及结果等共享信息平台,建设集基础信息查询、执法抽检管理、投诉举报和监督管理、日常检查管理、行政调解等功能于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并主动与乡镇投入品监管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等已建设完成的乡镇类信息化项目进行对接,形成乡镇行政执法协调联动、规范统一、信息共享、迅速及时的工作局面,提高乡镇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执法监管效率,提升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执法人员的形象。

(三)加强培训,建设信息化人才队伍。

科学统筹,分析现有执法工作信息化需求和当前执法机构的人才结构,科学做出规划,引进部分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分批分期加强对当前执法人员进行信息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使用信息系统进行日常业务处理的意识,重点加强对日常业务所涉及的信息系统的操作应用培训和各种现代化执法设备的使用培训,以进一步提升他们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执法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切实提升乡镇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努力形成一支执法熟练、装备齐全、精准高效、统一规范的乡镇行政执法队伍。

四、结束语。

乡镇信息化是乡镇现代化发展的基础动力,而乡镇行政执法作为保障现代化乡镇发展的中间力量,重视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以乡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载体,使乡镇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现规制统一化、工作标准化、办案流程化、重要节点可控化,切实地推进乡镇行政执法领域信息化应用的发展,提高乡镇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对现代化乡镇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乡镇行政执法论文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的问题,影响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妥善解决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就必须结合国情,从完善行政立法,改革执法模式,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树立行政法治观念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等方面逐步完善。

〔关键词〕。

行政执法;行政程序;监督责任;主动性;执法模式。

行政执法问题是法律领域的难题,它不仅仅是实践层面的问题,也是理论层面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本部分主要阐述关于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问题。

1.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其他传统行政法理论概念不同,“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首创,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进入新时期,我国明显加快了行政法立法建设的步伐,为我国行政执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总而言之,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活动。2.行政执法的特征。(1)主动性。行政执法必须依职权自觉地采取行动,是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权力。要主动行使而不是被动作为,否则就产生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主动性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重要区别。行政司法很重要的一个特征是事后性的救济,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不主动申请,司法机关就不得主动地采取行动。在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中,一方面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职权执法。总之,行政执法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具体性。相比较行政立法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特征,行政执法具有个案性和具体性等特征。行政执法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行政执法本质上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具有具体性。(3)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法律的强制性。行政执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若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则行政相对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以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权威的目的。

1.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民主社会中,公共权力的形成是通过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实现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关系重大,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这就要求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律实体法和法律程序法。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运用到实践中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政府行使好行政管理权对公民权利的实现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从法理上分析是人民赋予的,因此,行政执法的使命之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2.法治政府的建设有赖于行政执法。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因此,针对中国当前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法治政府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应是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按照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业。这才能做到与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相符合。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等才是法治政府的特征表现所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体现的是行政执法的原则。3.行政执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显而易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行政权的行使与公民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实际操作层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违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只会日益加剧民间矛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不利的。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始终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推行依法行政。

(一)行政执法的依据缺乏规范性。

行政执法应当是依良法去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并且必须是对良法的严格执行。但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1.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第一个层面,无法可依是指在执法实践中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些无法可依的行政执法不仅在物质上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精神层面的.侵犯。而且,行政执法的强制性特征也会容易使当事人遭受到精神层面的损害。因此,这些受到违法行政执法侵害的当事人在情理和法理上都应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目前颁布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对这样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保障。第二个层面,有法不依是在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选择不去接受其法律约束,并且去选择法律法规以外的规定。有法不依造成的结果是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会让人产生这样一种意识:法律也不过如此而已。长此以往,社会上就容易形成有法不依的恶劣传统和心理定势,公民对法律也容易产生轻视的看法,有法不依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表现在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存在于现实的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有一部分职业素质不高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以及漏判,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违背了执法必严的重要原则。执法不严表现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放纵违法行为,任意放弃自身的行政执法职责,消极执法。实践中,执法不严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看待执法活动。现实中,因执法不严发生的事件不胜枚举,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关系民生,格外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现实中发生的一件件安全事故,反映出了执法不严的情况亟待改善。在执法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一旦被怀疑有问题的产品会立即采取召回程序,直到调查清楚了才能恢复销售。因此,执法不严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对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秩序也是一种破坏。执法不严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违法不究。违法不究破坏的是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违法受追究。对于一些较轻微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不严没有起到对这些案件制止的效果;而对于一些重大的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探究基本的案情,还要将这些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以达到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意义。如果执法不严,就难以达到那样的效果。执法不严也较容易产生有法不依的情况。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应是相对应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强化这种责任意识,其结果是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得不到追究,依法行政就难以实现。

(三)不文明执法。

执法不文明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目前行政执法人员有部分是从行政机关的其他部门调过来的,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在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尤其是还有一些行政机关雇佣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他们的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可想而知,而且实际情况中,也常有不文明执法现象的出现,例如“临时工”的事件在媒体报道中也频频出现。有些执法人员没有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自己始终摆在管理者的位置,缺乏为民服务的意识。群众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犯。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野蛮执法、执法扰民等不文明现象。另外,在执法人员的业务管理上,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过于行政化的手段影响了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处理。

(四)不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中的法律程序法,从法理上分析,行政执法程序对依法行政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执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约束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范违法行政情况的出现。但在我国现实的法律背景下,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体现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将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纳入特定的规则系统中,如果执法程序不规范的话,造成的后果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行政执法容易出现混乱的局面,例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未按程序流程来实施相关行政处罚等。久而久之,广大民众与行政机关矛盾就会激化,民众毫无安全可言,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让理论的力量得以体现,这是被实践经验所证明的。法学理论不论多么完善,也要通过现实的法律制度加以检验。行政立法是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基础,行政立法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有着深远的意义。法治完善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是当前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完善行政立法既要重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也要重视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建设还较为落后,因此,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执法制度建设是完善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行依法治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体系。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对执法人员的良好监督机制,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来处理行政事务,以达到行政目标的基本体制。作为行政机关最经常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执法对行政相对人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职能和政策监督职能尚未分清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着,且缺乏协调和监督,主要表现为执法扰民、多头执法等问题,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的破坏影响了政府的权威性。党的十六大对改革行政执法模式十分重视,会议强调要加强执行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构建行政执法的新模式,从而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模式。

在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是典型的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形式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然而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以至出现监督不到位、监督权虚设、监督机制运转不良等情形。在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中,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难以起到监督的实效。因此,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便很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上述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处理:(1)加强媒体舆论的监督;(2)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3)加强人大的监督;四是改革司法机关的监督。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要求制度建设,还要求观念的更新。历史经验表明: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和指南。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观念先行。在我国执法实践中,要首先树立正确的观念,通过勤奋学习去获得法律知识和理解法治原则,是需要一些时间的。让行政执法人员树立现代行政法治的新观念,要转变观念,推动法文化的革新,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之一。这主要包括:(1)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2)树立行政程序的观念;(3)树立尊重人权的观念;(4)树立监督责任的观念;(5)树立行政服务的观念.(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要完善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状况,还须逐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1)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2)行政作为不够规范;(3)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不强。上述这些问题,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离不开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关系到行政机关工作的成效和形象。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着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也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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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精选

1、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助推常态化管理。

一系列行动,切实有效地改善了徐家桥集镇脏、乱、堵的状况。并带领中队队员加强了对徐家桥集镇的日常巡查。通过集中行动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来加强对集镇的管理,实现预期管理目标。

2、立足乡镇,服务乡镇积极探索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乡镇辖区全面展开的工作机制,为更好地服务辖区乡镇经济建设和发展,探寻与乡镇工作配合的最佳结合点,使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辖区全覆盖,使和谐执法服务为民的理念深入辖区单位和群众心中。中队协调局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关于理顺乡镇拆控违工作机制”的专题会议。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加深与乡镇人们政府在行政综合执法领域的合作。形成了执法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回顾一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组织要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1.支部建设、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健全,考核、监督、奖惩的机制还有待完善。2.我本人由于工作繁忙,没有能抽出更多时间加强理论知识学习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克服困难,认真加以解决。

来年的工作打算:

一、把支部党建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不断加强党支部建设: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好支部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广泛地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增强创新机制。积极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党建工作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开展。

二、切实抓好乌山、白箬片区行政执法工作:突出徐家桥集镇、友仁集镇的亮点;管理好高乌大道沿线的卫生责任区单位;进一步落实金州大道两厢占公共用地堆放物料的整治工作;做好片区个人建房拆违、控违工作。为镇域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八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九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七条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应当当场清点,制作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当事人一份。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专利行政执法心得体会

专利行政执法是监督和管理专利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它对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和提升国家创新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自从我加入专利行政执法队伍以来,我深刻感受到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挑战与重要,下面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准确理解执法职责。

作为一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首先需要准确理解执法的职责与限制。执法不仅要针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与制裁,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和推动企业进行合规操作。同时,执法人员还需要明确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对执法对象进行公正的评判。只有准确理解职责,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使命。

第三段:注重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提升。

专利执法工作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作为支撑,因此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掌握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了解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和国内外的先进经验,都是提升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具备法律基础上,还需要注重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执法行动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四段:倾听与引导,做好沟通工作。

专利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涉及不同领域和利益相关方的复杂问题。如何有效沟通和引导,成为一名成功的执法人员必备的能力。首先,要倾听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诉求,理解他们的问题和困惑。然后,根据执法的公正原则和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引导。在沟通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中立和客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第五段:加强联动与协同,形成合力。

专利执法工作需要多方合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在执法过程中,我体会到加强内外部联动的重要性。与其他执法机构、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和违规行为。此外,执法人员之间也要加强内部的协同合作,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结尾:

通过参与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专利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和提升国家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准确履行执法职责,注重沟通与引导,加强联动与协同,为建设创新驱动型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第三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

经登记保存的证据,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第三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并尽快回复。

第四十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协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专利案件的,可以请求海关提供协助。

年专利论文

在清楚了。

开题报告。

的基本内容之后,还需要明确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开题报告中的七项主要内容中,除研究进程安排、主要参考文献以外,其他五项内容:拟选题目、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

拟选题目,也就是论题,处于内在逻辑关系的中心,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是研究者对论题的典型性、特殊性及研究目的的把握,选题的研究现状是研究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评述,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是研究者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论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创新点和重难点是深入研究的具体呈现。在选题的研究现状与选题依据、研究意义、主要内容和思路的对比中,才能突显和说明研究者的创新。反之,研究者只有在全面搜集资料和掌握、借鉴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才可能在自己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形成研究内容中的重难点。

对开题报告各项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的把握,有助于学生在开题报告的写作中建立逻辑思维,用整体的观念对待开题报告。

基层水利行政执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

摘要:从建筑工程管理理念的角度来说,我国诸多建筑工程单位由于缺少完善的工程设计体系,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不具备基本的防范意识,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对于民用建筑设计来说,加强建筑防火技术设计可从根本上排除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或避免火灾对居民造成生命财产方面的损失.本文针对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阐述了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从多个方面对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以为相关设计人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民用建筑设计;建筑防火设计;应用;。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民用建筑一般具有楼层高、占地面积广、人口密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蔓延,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同时,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民用建筑火灾的因素较多,而控制民用建筑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做好防火设计,采取合理有效的防火技术和措施,以提高民用建筑的防火能力,可见加强对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是极为必要的.

2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

目前,我国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疏散人口难度大.一些民用住宅楼层较高,且人口密集度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建筑内的安全疏散通道数量可能会无法满足人群疏散需求,再加上楼道中堆积的大量烟气,极易导致火灾现场陷入一个混乱局面.另外,民用建筑中一般会具备暖水井、垃圾通道以及电缆井等设施,若民用建筑设计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则或是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大火从底部通过这些通道蔓延至上部,对上层居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2)火势蔓延速度快.在民用建筑内部着火的情况下,若未做好防火的隔层问题,则会加快火势蔓延的速度;建筑外墙的保温材料多是b2级别的材料筑成的,这种类型的材料更有助于火势的蔓延;(3)扑救难度大.对于一些高层消防工作来说,云梯数量和高度都是有限的,且对于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水炮、水枪都无法达到良好效果;通常高层建筑外围的裙房也会阻碍消防人员登高,加大了救援难度.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同时废止。

专利行政执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专利保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体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申请专利也日趋增多。作为一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我深感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挑战性。通过多年的执法实践,我有幸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从专利理念、项目管理、案件处理、队伍建设和法规规范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广大执法人员有所启示。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专利行政执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能够促进创新发展,也能够防范专利侵权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我时刻保持着“保护创新、防范侵权”的理念,要求自己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只有认识到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其次,项目管理是专利行政执法的基础。在项目管理中,我深知要做好中小企业服务,要倡导自主创新,要提高专利保护意识。项目管理要注重统筹协调,要做好专利案件的分工配合。我常常与其他执法人员开展相互学习,共享案件经验,不断提高自身执法能力。在项目管理中,我注重与企业和个体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给予他们支持和帮助。

再次,案件处理是专利行政执法的关键。在案件处理中,我要求自己做到公正、公平、严肃,坚决打击专利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我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依法受理并审理每一起案件,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处理。同时,我也注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解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案件处理是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要求执法人员要有细致认真的态度和过硬的专业能力。

然后,队伍建设是专利行政执法的保证。在队伍建设中,我提倡团队合作,倡导相互帮助和学习。我带领团队成员不断学习和研究专利行政执法的新理论、新经验,提高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同时,我也重视培养年轻的执法人员,通过定期培训和实践,帮助他们成长和提升。

最后,法规规范是专利行政执法的基石。我深刻认识到要善于应用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执法人员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及时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在执法过程中,我要求自己做到案件审理程序规范,杜绝违法违规现象,保障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专利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们要保持专利行政执法的理念,推动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注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养,遵守法规规范,依法行事。相信在广大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一定能够不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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