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思想汇报(汇总5篇)

时间:2023-09-10 14:18:44 作者:紫薇儿 2023年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思想汇报(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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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思想汇报优秀篇一

你对党员权利保障权利是否存在很多疑问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问答解疑”,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际,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颁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答: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我们党历来重视保障党员权利,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央这次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订稿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最后报经中央批准。我们相信,修订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重要决议决定应征询党员意见

答: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是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的一个重要条件。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为此,条例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

答:条例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检举人合法权益

答:条例规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条例还规定,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同时,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帮助下岗失业等困难党员

答:针对目前存在的流动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和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党员在行使党员权利时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这些规定,也为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特别要帮助在艰苦环境中工作的党员、下岗失业职工中的党员、生活困难的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的要求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

不得扣压党员的申诉

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保障党员的申诉权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申诉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条例规定,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同时还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2023年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思想汇报优秀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的宗旨,是党员应有的责任与担当。党员干部要当好人民的“服”“务”“员”,为人民“服好务”“务好实”“员好梦”,在担当作为中守好为民初心,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目标。

为人民“服”好务,不当高清冷的“官老爷”。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我们党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为人民而干。我党自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决定了每个党员都必须是忠诚的人民服务员,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高高在上、不自以为是、不耍官腔、不讲官话,要立身当“伞”、为群众遮风挡雨,俯身为“牛”,为群众排忧解愁。要常把人民二字挂在嘴上、放在心上、融进血液,始终心系人民,以百姓心为心,始终与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

为人民“务”好实,不耍高大空的“假把式”。做人民忠诚的服务员,就要端正自己的工作坐标,找准工作站位,以脚踏实地、勤政为民的务实担当,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解人民之所难。要深入基层去走访、去调研、去倾听群众的期盼、愿望和意见、建议,把人民的诉求和愿望转化为为人民服务的生动实践。要坚决摒弃形式主义,杜绝面子工程、政绩工作、形象工程,把更多的心思用在解决关系人民切实利益的大事要事上,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为人民“员”好梦,不许高悬浮的“空承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心之所向,行之所往。要心中装有人民,以百姓心为心,把人民所思、所盼、所求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把人民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不以个人利益取代人民利益,不因个人利益伤害人民利益。始终以一颗赤诚真心对待人民,不欺骗人民、不隐瞒人民、不背叛人民,努力兑现对人民许下的每一项承诺,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3年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思想汇报优秀篇三

经过党课的学习,入党的同志应该对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有了更深的了解吧。以下是本站小编精心搜集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思想汇报,希望对你有帮助!

从正式成为党员开始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在这一年多的学习中,我的思想得到了循序渐进的提升,同时我的行动也得到了很大的鼓励。通过一年多的学习,使我深刻了解到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相关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本质都是按照一定原则所指定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人的社会本质的表现形式,是社会本质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团体主流需要和主导势力意志的集中体现,其功能在于规范人民行为,维系社会稳定。因此,共产党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享有自己的权利,这是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实现最终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

只有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被执行,才能维护党内团结。我觉得,在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这一股先进的力量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要体现忠实履行义务与积极行使权利的统一。因为党员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同样的内容,从这一面看是权利,从另一面看则是义务。如党章规定,党员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同时规定,党员也有“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的义务。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必须体现忠实履行党员义务与积极行使党员权利的统一,党章规定的八项党员义务和八项党员权利,是党员基本条件的具体化,也是衡量党员是否合格、是否具备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只有每个党员都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党才能实现性质纯洁、组织巩固,具有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的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从党员的八大义务我们可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们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只要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而从党员的八大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也许对党员来说,这只是个小小的进步;但对党组织来说,党员的进步能够对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有时候还能使党的事业向前迈出一大步。党员的发展最终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只有我们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

对于我们学生来说,学习是根本任务,平时我们应该把学习当成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坚持在学习中感悟人生,提升境界,所以我们要以学习为中心,全面提高自身的身心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自觉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不良风气和危害人民的行为作斗争。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社会主义“八荣八耻”的荣誉观。

通过学习,我发现自身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改进。在生活和学习上也找到了前进的路标,对自身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我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和自己赛跑,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汇报人:diyifanwen

汇报时间:xx年xx月xx日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两次党课的学习,我对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有了更深的了解。在我初中时候就接触过权利与义务两个名词,但对它们的认识仅仅是限于口头上,它们的实质意义还没能完全把握。上了这两次党课,在老师的耐心讲解下,才知道现在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经过无数次会议的商讨和修改才得来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来之不易的。党章规定的有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

八项义务包括: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八项权利包括: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要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力的前提,行使权力是义务的保证。因此,党员要想很好的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行使权力,同时党员要想充分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所以,党在保障党员的权利时,党员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经过这次深刻的学习,才更加的明白权利永远伴着义务。每个党员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同时也负担着义务。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最重要的是兼顾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只有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权利,尽力完成自己的义务,才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会处理好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当党和人民的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恳请党组织对我的监督。

汇报人:diyifanwen

汇报时间:xx年xx月xx日

敬爱的党组织:

首先对于此次能够参加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第三十二期党课培训,我深感荣幸,且感到十分高兴能在其他同学的考核、监督和帮助之下成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同时也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虽然至今党课已经圆满结束了,但我对党组织的先进理论和其他的一切东西的学习并没有结束。活到老,学到老,党的理论不断更新,党组织不断发展,我自然也不能固守之前学到的东西,而应随着党的步伐慢慢前进,走向更高更强更好的位置。

而党课过后我们入党积极分子自发组织学习思索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为我们在成为正式党员之前,我们需要知道我们可以做什么和我们需要做什么。这个属于基本信息,是我们必须熟然于心的,不然遇到特定情况时,我们会不知所措,做了一些决定可能被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所不允许,甚至还会对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造成伤害。只有熟悉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才能游刃有余的处事。

以下列举下党员八项权利和义务中的各四条。八项权利:1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2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3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4.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作为新时代的入党积极分子,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扬爱国精神和奉献精神,如何努力达到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如何在成为正式党员时,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实现两者的统一,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我们应该去实现的一种人生追求和价值取向。

我们在学习的工程中,也深刻体会到,学习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于现在这个富于挑战的时代,有着十分重要的教育意义和激励作用。但其间,我们也发现,有的同学或其他人甚至某些党员认为,作为我们学生党员,在党的行动义务方面,大都是党员干部和党员工作者才可以做到的,我们大学生由于环境、条件以及能力的限制,所能完成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并不很多。

发现了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展开讨论,查阅有关书籍和以往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对照参考,我们最终发现这一想法虽有道理,却仍有失偏颇。广州亚运会是祖国大陆甚至是亚太地区的体育盛事,对于东道主--广州来说,这是这个时期最重要的事。在亚运会期间,我们大部分入党积极分子除认真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主动积极参加志愿活动,鼓励发动其他同学上街站岗提问问路等各种服务和在校内及时播放亚运会最新动态等信息。虽然占用了我们大多数时间,我们也付出了很多精力,但我们还是认真完成了这次工作,一想到我们是为全体同学的利益服务的,我们就全身充满力量,精神振奋,觉得一切都是值得的。小事情看大品质,在党性方面和作风方面,我们觉得自己是合格的。而且我们还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处处为同学着想,努力把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落到实处。作为我们学生党员,此后扎实、认真的作风和以同学为本的做事原则必须时刻牢记,认真贯彻。

汇报人:diyifanwen

汇报时间:xx年xx月xx日

2023年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思想汇报优秀篇四

敬爱的党组织:

今晚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入党积极分子在充满希望的春天学习思索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每当瞻仰革命先烈,不由得就会想到先烈们的民族自尊心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像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而庄严的政治教育课。作为新时代的入党积极分子,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扬爱国精神和奉献精神,正确把握自己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我们应该去实现的一种人生追求和价值取向。

虽然我们生活在和平年代,不能亲自体验那种民族危机的时刻,但是学习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于现在这个富于挑战的时代,有着十分重要的教育意义和激励作用。党章对员的义务和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每一个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都应根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不断的对照、衡量自己,努力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符合党章关于员的义务和权力所规定的原则。

对于员的义务所规定的原则 ,每一个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该做到的。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无不打动了我们的心,不经意间就萌发一种对员的无限敬仰与追求,一种为国家为人民无私奉献的决心。正是员的无私奉献与艰苦奋斗,履行自己作为一个党员的义务,中国才一次又一次伟大的胜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得以顺利进行。由此,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党章对每个员可享有的权利也作了明确、全面的规定。这将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将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化、正常化。党员的权利为党员的发展提供了舞台,扩大了空间,符合了毛泽东提出的“百花齐放”的方针,同时因其权利能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让一切思想源泉充分涌现,所有的思想发展也会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党员应该正确的行使和维护权力,以便更好的为党和人民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力的义务。

汇报人:

20xx年4月25日

敬爱的党组织:

4月18日,彭伟忠老师给我们上了一节内容丰富的《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经过学习后,我对党员的了解得更多了,也越来越明确自己的前进方向了。

《章程》里面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凸显我们党的重要性。我们党是由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组成,因此,党员的素养直接影响到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战斗力的水平。也就因为如此,彭伟忠老师给我们上的这一节课非常有意义。彭伟忠老师给我们详细讲解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也知道了,只有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被执行,才能维护党内团结。我觉得,在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这一股先进的力量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而对于我们来说,我们现在也要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从党员的八大义务我们可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们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只要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而从党员的八大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也许对党员来说,这只是个小小的进步;但对党组织来说,党员的进步能够对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有时候还能使党的事业向前迈出一大步。党员的发展最终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通过学习,我发现自身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改进。在生活和学习上也找到了前进的路标,对自身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我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和自己赛跑,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请党组织给予批评帮助!

汇报人:

20xx年4月25日

2023年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思想汇报优秀篇五

党员权利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当享有党内的各项权利。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同样的权利共同管理党的事务。下文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 员 权 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 障 措 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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