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报告(汇总13篇)

时间:2023-11-06 21:44:07 作者:紫衣梦 案件审理报告(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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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按照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xx市纪委监察局于20**年8月27日至9月27日,积极组织人员对**年以来的案件认真展开了案件质量调查活动,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对违纪案件,进行了逐卷审阅,拾遗补短,创新提高,进一步完善了案卷材料,确保了案件审理质量。现将案件审理工作及这次调查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审理调查工作高位展开。

一直以来,xx市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把案件审理作为案件查办工作收尾重头戏,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臵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讲科学的新要求。

一是强化领导。在接到《中国xxx保定市纪委、保定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好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又专门成立了。

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主抓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任副组长、审理工作人员为具体成员的案件质量调查小组,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二乐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审理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是优化配置。在人手紧张、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并确定了3名年轻干部从事案件审理工作,成立专门科室,切实承担起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为审理室配备专用办公室、专用电脑和激光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治审理人员6名。通过不断优化审理工作软硬件办公环境,有利于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的促进了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

二、认真部署,审理调查工作有序推进。

我市对照调查要求逐一进行查摆,有针对性的进行部署,保证了审理调查工作的扎实推进。

(一)合理配置,提高审理水平。我市多年来严格落实查审分开的原则,审理和检查分别由不同两个纪委常务分管,其中审理工作由吕金山常务分管,同时主抓廉政、纠风等项工作,审理室主任由从事纪检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审理经验的同志担任,同时安排了两名业务强、素质高的副科级检查员从事审理工作,使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创新机制,提升服务高度。我们把征求意见、协审、审理助辩等审理模式应用于审理过程中,保证了案件质量,同时还维护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审理实践中还创新了特聘助审员制度、监督审理制度,此举受到省纪委书记臧胜业的批示,要求逐步在全省推广。

(三)严肃执纪,做好申诉复查。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遵循事实求是的基本原则,把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来审核把握。实践中,我们注意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及导致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不以偏概全。在办理申诉案时,我们注重学习案件处理时期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条规和法律法规,然后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把客观公正的观念融入到每一起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之中,做到复查大计、公正第一。多年来,未出现一起因审理不规范导致申请复议案件。

(四)认真剖析,确保审理质量。我们这次调查采取边查阅边解决的方式进行,共查阅了714个卷宗,基本上都达到了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对发现的个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如在乡镇纪委所办案件中多数存在卷宗文书欠规范的问题,为此我们立刻制定出一个规范的模板下发各乡镇,就在刚上交的卷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严格把关,审理调查工作扎实有效。

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调查工作中,对照检查内容和要求,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调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调查活动中国xxx查结案件643件,其中20**年查结案件91件,20**年查结案件96件,20**年查结案件90件,20**年查结案件90件,20**年查结案件163件,20**年至今查结案件113件。共给予607名党员干部党政纪处分。其中党纪处分531人,政纪处分97人,双重处分21人。通过调查自纠,我市查结的案件均符合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和案卷规范化要求,案件审结率和党政纪处分执行率均达到了100%。调查活动使我们在审理程序上更加规范、定性量纪上更加严格、证据使用上更加准确,有效地提高了审理工作水平。

通过调查,也暴露出我们在审理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比如人员配备有待进一步增强,认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突出重点、创新举措、积极进取、创先争优,不断增强依纪依法办案意识,加大对乡镇纪委的指导力度,充分履行案件审理职责,推进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

乡镇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镇党委、政府按照县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充分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的工作要求,把查办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纪委的中心工作,认真分析乡镇纪委办案面临的形势和特点,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务干事为成员的镇纪委案件查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查组和审理组,将来信来访、案件查办、档案资料管理、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等重点具体工作落实到每位成员身上,使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为镇纪委办案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会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全镇形成了正确认识纪委办案、全力支持纪委办案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机制,强化措施。

为充分调动我镇纪检干部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镇纪委通过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强化了办案责任,严肃了办案纪律,激发了办案热情。

(一)完善办案考核机制。把镇纪委办案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管理范围,把镇纪委是否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来抓。结合实际将办案工作进行量化,实行目标管理。

(二)建立办案审查汇报制。要求镇纪委独立查办的案件,及时向县纪委汇报,以便于县纪委帮助分析案情,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镇纪委迅速、准确地查办案件,对镇纪委从挖掘案源、立案、取证、结案到案卷整理、归档等进行指导,帮助案件查办成员掌握办案方法和程序。

各执法部门沟通,积极挖掘案源。通过与法院、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的衔接,掌握党员犯刑事案2件,目前正在收集相关资料。三是从基层走访中发现情况。把查办经济和选举类案件作为镇纪委办案的重点,通过走访村社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群众等,了解发现问题。发现拉票贿选案1件,已进入审理阶段。

三、加大投入,保障有力。

(一)大力完善硬件设施。设立了纪委专门谈话室与办公室,配备了专门的办案设施,包括电脑、录音笔、照相机、电话、保密柜等。

(二)充分保障办案经费。为办案人员落实工作经费24500元,提高了纪委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了办案质量。我镇纪委在办案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与新时期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需要和上级纪委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将在县纪委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克服困难,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充分发挥镇纪委的职能作用,有效地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积极完善农村惩防体系,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纪检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各位代表: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8年主要工作。

2018年,在以xxx同志为核心的xxx坚强领导下,在全国xxx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三届xxx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4794件,审结31883件,同比分别上升和,制定司法解释22件,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结万件,结案标的额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和。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把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对全国法院35万名干警进行全员轮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xxx同志为核心的xxx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学习贯彻xxxxxx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保xxx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法院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等犯罪。严惩煽动颠覆国家xxx、煽动xxx、间谍等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打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意见,依法惩治宣扬恐怖主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xxx安全、制度安全。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xxx决策,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xxx等发布通告、制定意见,严惩各类涉黑涉恶犯罪。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489件万人,依法审理穆嘉案、曾宪波案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涉黑涉恶案件。坚持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依法严惩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市霸”,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维护社会安宁。

严惩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依法审理__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彰显xxx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坚强决心。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万件万人,其中被告人原为省部级以上干部的18人,厅局级339人,县处级1185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判处罪犯2466人。与国家监委等联合发布公告,敦促职务犯罪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配合做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依法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裁定没收“红通33号”黄艳兰等违法所得,对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严惩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严惩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审结相关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严惩重大责任事故、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审结相关案件万件。会同xxx等部门出台意见,严惩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审结xxx犯罪案件10万件。严惩暴力伤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出台意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严厉打击“套路贷”诈骗,严惩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7092件。加大对涉疫苗犯罪惩治力度。

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坚决惩治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虐待、拐卖、性侵害等犯罪,审结相关案件万件。依法审理“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等恶性案件,对一批杀害伤害未成年人的罪犯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完善“圆桌审判”方式,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深入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严惩“校园贷”犯罪,积极参与防治校园欺凌,促进平安校园建设。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821件,其中依法纠正“五周杀人案”等重大冤错案件10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万件。对生活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款亿元,减免诉讼费亿元。会同司法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积极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依法宣告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

三、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审结一审商事案件万件。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审结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等案件万件,妥善审理青岛造船厂等一批资产规模大、职工人数多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破产法庭。依法审理涉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案件,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审结买卖合同案件万件,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万件,依法制裁违规销售、变相加价等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执行合同”等司法指标国际评估效果,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贯彻xxxxxx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力度,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依法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发布两批13个典型案例,传递xxx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稳定社会预期。依法审理涉产权保护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审理企业借贷、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案件,规范融资渠道。会同全国工商联出台意见,发挥商会调解功能,及时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

依法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北京、天津、河北法院推进司法协作和资源共享,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设立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服务雄安新区建设。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法院协同建设法治长三角,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辽宁、吉林、黑龙江法院围绕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积极提供司法服务。广东法院推动建立商事纠纷跨境解决机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依法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万件,同比上升,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19个知识产权法庭建设,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依法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万件。依法审理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深圳、西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和全面开放新格局。出台服务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湖北、重庆、四川等地法院积极服务内陆开放新高地建设。审结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万件,维护国家利益和海洋权益,服务海洋强国建设。举办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和世界执行大会,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好中国法治声音。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依法审理涉民生案件。审结一审民事案件万件,同比上升,其中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消费等案件万件。推广河南、湖南等地法院经验,依法制裁恶意欠薪行为,帮助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亿元。审结婚姻家庭案件万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589份。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会同全国妇联等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促进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依法审理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等案件,严惩坑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会同中国残联出台意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在制定司法解释、审判执行案件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陕西、江西法院依法审理叶挺、__烈士名誉权案,旗帜鲜明保护英烈名誉荣誉。制定惩治虚假诉讼司法解释,鼓励诚信、制裁失信。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推出《阳光下的法庭》等法院文化作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审结一审行政案件万件,出台贯彻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山西、河南、甘肃等地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军事法院推进军事行政审判试点,取得良好效果。依法审理房屋拆迁、劳动保障等行政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审结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919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规则。广东法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消费公益诉讼案,判决经营者按承诺退还押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共享经济规范发展。江苏、山东等地法院依法审理侮辱消防烈士公益诉讼案,以司法手段捍卫英烈荣光。

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审结、执结涉及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相关案件18883件,坚决如期完成为军队停偿提供司法保障任务,服务国防和军队改革,服务军民融合发展。加强涉军维权工作,依法审理各类涉军案件,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保护港澳台同胞和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案件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9502件。签署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基本实现内地与香港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全覆盖。审结涉侨案件万件。会同中国侨联出台意见,在福建、海南等11个省区市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促进涉侨纠纷有效化解。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定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制定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健全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常态化改革督察机制,开展集中督察,编发55个司法改革示范案例,推广各地先进经验,提高全国法院改革整体效能。

健全法院组织体系。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六个巡回法庭审结案件万件,妥善处理一批历史形成的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实现了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等改革目标。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

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出庭作证机制,强化庭审功能。积极稳妥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万件。

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建设过硬人民法院队伍。

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教育引导干警旗帜鲜明讲政治,永葆政治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深入开展向邹碧华、方金刚学习活动,涌现出陈少华等一批敢于担当作为的先进典型。各级法院共有279个集体、337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

严惩司法腐败。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司法作风专项督察,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各级法院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干警369人。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巡视,扎实开展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严格执行“五个严禁”、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坚持刀刃向内,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9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1064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76人。

七、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三届xxx一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细化分工方案,加强督查督办。认真落实xxx常委会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向xxx常委会专题报告“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并首次接受专题询问,根据审议询问意见,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办理代表建议271件,充分采纳代表意见。积极邀请代表视察法院、参加会议、旁听庭审,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办理政协提案168件,加强与xxx、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沟通。参加全国政协“基本解决执行难”双周协商座谈会,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意见。认真贯彻监察法,支持配合监察机关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审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及时办理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聘任新一届189位特约监督员,开展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专家学者调研座谈,列席审委会等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互动,接受舆论监督,畅通民意沟通渠道。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多是采用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不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不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情况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生活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连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通过“一免两补”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截止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虑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界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地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19至20期间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年以后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为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2003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案件537件,2004年受理1217件,年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2004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79件,2005年受理1244件,受理1447件,增加趋势也较为明显。绥化市2004年至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2316件,其中2004年325件,2005年782件,20801件,20上半年即达到408件。

(二)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机动地或荒地发包或用以抵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陈欠的债务,后一方起诉要求缩短承包期限、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本村村民无人承包,通过广告发包给其他村的农户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发包方起诉请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迁出后到居住地落户,迁出地发包方诉请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还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自行开荒使实际耕种的承包地面积多于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包方起诉要求农户将新增面积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费。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农户诉请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之间抢种相邻争议地块,农民强种村机动地或强种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新增人口农户强种村机动地、预留地。另有因发包方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如人走家搬、户口未迁出的农户,服刑、劳教、被拘役的农户,躲避计划生育或村级债务的外出农户,农村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后村集体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造成这些农户二轮承包时无地可分而产生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缘于农户之间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或将土地委托给亲属或他人代耕后因国家农村税费改革,“一免两补”政策出台,使原约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对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也有少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接受流转一方(主要是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4.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多为继承人争种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与丧偶儿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争种死者生前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还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父母生前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认定事实困难。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另有管理、自然等其他因素掺杂,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瑕疵。一些县区至今未统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以至纠纷发生时承包方不能出示其权利凭证。

(2)土地承包合同瑕疵。从卷宗反映的情况看,各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有的发包方负责人未签字,有的未加盖发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签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农户未成年家庭成员签字。

(3)土地流转合同瑕疵。有的承包经营权人将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或交由他人长期代耕后未签订书面的流转协议。有的以收取流转费的收据代替协议。有的签订了书面流转协议但手写字迹不清。有的仅有一份流转协议,因字迹不清双方说法不一难以辨清。有的协议未标明签订日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大多转包、互换、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合同未报发包方备案。

(4)缴费票据瑕疵。有的票据上未载明缴费人姓名。有的票据缴费金额只有小写无大写数字。有的票据未写明缴费明目。有的票据未标清缴费年度。有的票据未写清缴费日期。有的票据未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5)证人证言瑕疵。有的证人出具了书面的证言后未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2.证据内容不详。

(1)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规范。许多土地承包格式合同缺少合同主要条款,如承包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承包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大量土地承包合同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或利益失衡。

(2)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不明。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现象十分普遍。

(3)土地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

(4)书证之间存在矛盾。有的案件争议涉及土地面积,而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土地清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不一致。还有的经丈量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与前两者均不一致且出入很大。有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5)证人证言随意性大。有的证人碍于邻居情面或出于感情因素完全按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证言,经出庭质证反映出其对相关事实一无所知。有的证人为双方当事人出具内容相反的书面证言,尔后拒绝出庭作证。

3.举证不能或不充分。

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少则三、五年,多则三、五十年。长期合同的承包方或受流转方为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多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核算对土地的投入。调研中反映出旱地改水田的投入很高,但由于投入方未保留、全部或部分遗失相应证据,诉讼中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有些甚至无法鉴定,以致法院难以认定其损失数额。

4.影响事实认定的其他因素。

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也会影响事实认定。如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时交接不清;长期风沙作用使原本作为土地承包边界的沙坑或洼地被填平或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一些农户的承包地被洪水淹没后地界被毁;有的农户私自移动地界标志物等等,给法院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农民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尽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重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审判结果公正;重个案的法律公正又难以兼顾审判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尽管法院裁判并无不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申诉、上访。这样一来,法院不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四)适用法律不统一。

随着国务院一系列农村土地政策的出台,各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政策,对土地承包方及国家政策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概括性的法律条文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对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突出表现为同样事实不同裁判,结果或意见分歧明显:

1.流转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同一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有的法院则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承包或流转合同效力确认结果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在发包方违反这一程序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上,不同法院裁判结果相悖。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或其他方式流转未报发包方备案的事实确认流转合同无效,有的法院则确认同样的流转合同有效。

3.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有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按继承关系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有提及,但没有深入论述,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除林地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的法院判决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有的法院则不支持当事人要求继承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4.一户两籍者与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黑龙江省农村中,不少农户持有两份户口簿且在两户籍地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依据公安机关就原户籍应否注销来确定原合同应否解除,另有意见认为应以一户一地为原则,依据这些农户在新户籍地是否取得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原承包地应否收回。

(五)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1.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集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但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政策的规定又要将承包地退还,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阶的法律,没有效力优先之分,这种立法和政策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扰。

2.政策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三十年不变是我国为了维护土地承包稳定制定的政策,但这一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村委会土地的面积数量和农户的家庭人口处于一种动态变化过程,无论是土地被征用还是一段时间内农户家庭发生人口增减的变动,发包方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发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机械套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而不及时调整,势必会使一部分新增农户丧失耕地无田可种。

3.政策与民意之间的矛盾。

在税改之前部分农民将土地撂荒,外出打工。村委会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一般都会找人代种或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税改后,外出农民开始返乡要田,农户与农户及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也相继出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有权要回自己的承包地,虽然政策明确规定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但是对欠税户确权确地还是受到欠税等问题的干扰。尤其是有能力缴纳税款却逃税者,这种“钉子户”现象已经违背了大部分农民心目中对于公平观念的认定,超出了农民的伦理界限。政策满足逃税户返乡要地的要求,是基于这部分人利益的考虑,但这只是部分民意,并且直接与其他依法纳税农民的利益相背,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一)法律适用方面。

1.诉讼主体的确定。一是农户之间经营权流转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的,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应以流转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村委会不宜作为诉讼主体。若原告坚持以村委会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依诉状进入诉讼程序,但在判决主文中不判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或单独列项判决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是一地数包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农户何者为被告。此类案件,各承包户均持有与发包方村委会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会和实际占有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方面请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请求实际占有者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应结合具体案情向原告释明要么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发包方与实际占有者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么变更被告。若按合同纠纷诉讼则以村委会为被告,若按侵权纠纷诉讼则以实际占有者为被告,只能二者择一,尔后根据原告的选择做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农户弃耕或撂荒后,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户回乡要地时村委会从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而部分被抽取土地的农户不履行与村委会签订的调剂合同引发的纠纷当中何者应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由原承包户作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其他农户原来签订的承包原承包户享有经营权的土地的合同无效,返还土地。

2.为承包地被收回的抛荒土地农户解决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如果原承包土地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但如果已将收回的'土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只能由村集体在机动地中调剂或者通过流转帮助解决。但是,如果现在村集体已经没有机动地可以分配,也没有其他农户愿意进行土地流转,要地农户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应该明确,《通知》规定的“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强制其他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要地农户。虽然现有法律和政策保护抛荒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但因其存在土地抛荒行为,应承担回来后没有土地可以分配给他的风险。否则如果强行从其他农户那里通过流转为其解决耕地,违背了民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则,将会引起更为严重的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二)案件审理方法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能否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此,对于案件的审理一定要注意方法,尽量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大程度上解决纠纷。

一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二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做到慎审快结。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对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审结案,不影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五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机械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是要着重做好判后息访工作。法院应建立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信息网络和层层负责的信访责任制,全面了解和协调此类案件审判状况。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不解或误解并通过各种途径信访的,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庭长和主管副院长逐级接待处理,做好释法工作,直至信访人员满意息访。

七是要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判决生效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对于所有回乡要地的人都给予土地,势必打破现有土地向种田能手、大户转包的集约趋式,对农村的经济长远发展不利,并且在村集体没有足够空余机动地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更大纠纷。因此,对于外出务工农民回乡要地,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对于确实回乡种地的农民,要确保其有地可种,使其有生存的保障;对于只是因为国家土地政策变化回乡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打算实际耕种的农民,在确权确地的同时,应帮助其与实际耕种者签订租赁合同,这样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维护了现有耕地使用状况的稳定,有利于实际耕种者收回土地投入,尽量减少对任何一方权利的侵害。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土地承包纠纷源于多个层面,牵涉范围广泛,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完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科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能克服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便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农村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操作定义,制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将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标的物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用途等条款纳入范本,便于农村基层受众实际操作。

三是建立严格的农用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农业用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政府公益性建设及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均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和现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职责范围、奖惩机制。对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流转主体,经营和流转的程序及费用计算、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就现有法律来看,仲裁的性质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还缺乏相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还是约定仲裁,没有定性。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缺少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上要明确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程序、工作职责及具体工作程序与实体要求,辅之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奖惩机制。应突出反应迅速、权责明确、程序简便的特点,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又可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2.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服务行为直接涉及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些机关或组织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跟不上是酿成纠纷的重要因素,故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二轮土地承包全面进行“回头看”,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参照有关的示范文本补齐或调整合同条款。坚持“一户一证”的原则,规范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要补发经营权证,未发放到位的要逐级落实发放到户。发现二轮承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

二对农村土地进行普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级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的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未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依你更改依法进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及权属不明土地的权属。

三是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网络。由于户籍管理存在漏洞,有些农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户籍和承包田,外出务工时又重建户籍并在新户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发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的直接原因。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建立城乡间、乡际间统一、联动的管理网络,尽可能扩大网络覆盖面并切实发挥联动功能,避免出现工作盲点,进而免除不必要的纠纷。

四是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体育的的现状及纠纷的原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要解决好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经管站的调查、调处工作经费。

五是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通过组织法制宣传队、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设立法制咨询平台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使发包方与承包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六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无机动地或虽有机动地但不宜调整的,应妥善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3.转移农村劳动力人口。

一是着力减轻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向农业的深度开发、广度开发进军,发展(感觉不对)农业;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多渠道、多途径输出农民,远距离转移农民;进一步引导、鼓励各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建设城镇步伐,就近转移农民;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将农民转为市民;探索“股田制”的做法,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开,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既可以获得打工收入,又可以获得承包权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一举多得。

二是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合作组织。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允许在经济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表达农民意愿的农民组织。如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土地承包中介组织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不断提高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农村承包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把村民之间、干群之间发生的易激化的农村承包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防止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还应当鼓励支持乡镇以上的农民协会,使之作为农民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促进农村的善治。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是近年来党和政府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问题。以土地为主要依托的农民生存和发展权益的维护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联动性的特点,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还将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构建和谐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

纪检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按照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xx市纪委监察局于20**年8月27日至9月27日,积极组织人员对**年以来的案件认真展开了案件质量调查活动,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对违纪案件,进行了逐卷审阅,拾遗补短,创新提高,进一步完善了案卷材料,确保了案件审理质量。现将案件审理工作及这次调查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审理调查工作高位展开。

一直以来,xx市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把案件审理作为案件查办工作收尾重头戏,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臵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讲科学的新要求。

一是强化领导。在接到**保定市纪委、保定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好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又专门成立了。

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主抓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任副组长、审理工作人员为具体成员的案件质量调查小组,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二乐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审理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延期审理案件报告范文

(一)适用范围不同。

中止审理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

中止审理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三)恢复审理上。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我所在部门为派出法庭,农村民事案件居多,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在经受这次疫情的严峻考验。我每次与当事人通话都会第一时间问一下他们的身体情况,然后再进行调解工作。自疫情管控以来,我已远程调解成功两件民事案件,结案9件。

从2022年3月2日社区封控开始至今已有一月有余,4月8日,我们终于迎来了吉林市社会面清零的好消息。我坚信上下同欲者胜,同舟共济者赢,所有在沉寂中积蓄的力量,必将会迎来最绚烂的绽放。

文字|昌邑法院朱洪超。

审核|郎玲于利涛。

复核|孙丽萍。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

员:副局长、纪检组长。

成员:监督检查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受罚主体是否确切。(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六)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七)是否有滥用职权行为。三、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一)案值较大,须向上级备案的案件。

(二)办案机构与审查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审查机构认为案情复杂或者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四)审查机构负责人或者局领导认为应当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2011年案件审理工作,在旗纪委及市纪委审理室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二十四字”办案基本方针,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审理程序,依法依纪办案,健全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坚持“审理大计、质量第一”,严肃认真地审理了一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为全旗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认真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质量。2011年,全旗纪委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35件,处分党员36人,监察对象2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3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6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人,开除党籍处分5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 人,记大过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来,旗纪委案件审理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与案发单位和调查组沟通了解违纪案件情况,掌握案情,对于已经成型的违法违纪案件尽快介入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严格审核每一起案件。

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对立案、批准、审批程序,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处分程序和报请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2011年,旗纪委监察局自办立案案件18件,处分党员18人。

二是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审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重点严把处理关,凡是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决、裁定、决定书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办案职能,严格按照党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在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又教育保护当事人的基础上,在处分的定性、量纪上做出恰当处理,做到既严肃执纪,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2011年,司法机关(公、检、法)向旗纪委监察局移送违法犯罪党员干部案件8件,处分党员8人。

三是加强对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认真审理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件。按照旗纪委制定的《苏木镇纪委案件镇案旗审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进行审理,重点对基层纪委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负责对审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2011年,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立案案件9件,处分党员9人。

下达的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了处分决定执纪到位。二是对2011年处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送达到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宣布并理顺了相关工资待遇和职务调整。

四、开展回访教育,把案件查处与对受处分人员的帮助、教育、挽救结合起来。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坚持把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坚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帮助其提高认识,正视自己的错误,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2011年,对2015年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了回访教育,按照规定程序对 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及时恢复了党员权利。

总之,通过一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2012年审理工作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抓好业务建设为目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推动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贡献。2012年,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做到“有法必依、执纪必严”,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依纪依法审理本级自办案件和下级纪委报审的案件,重点把好案件受理、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文书质量的五个关口。积极主动向市纪委审理室多请示、多咨询。进一步加强与本委各有关室的基层纪委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

2、进一步抓好业务指导,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一要通

过个案指导,提高案件质量。重视研究基层纪委的`请示咨询,进行具体指导。二是通过改进审理方式,提高案件质量。要继续执行完善“镇案旗审”工作。

3、努力提高审理干部业务能力。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办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对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

4、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今年来,我室在委局的正确领导下,在职能科室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推动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突出“和谐审理、阳光处分”,全面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案件审理工作各项任务。

一、半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案件审核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室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把审核关口,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了一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半年来,我室始终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每一起案件特别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责任追究案件,都放到全局中考虑,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二是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调查措施和涉案款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注重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以案件检查的审核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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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指导成效显著。我室始终坚持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形式更加多样便捷,对进一步提升履行案件审理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整体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加强个案指导。二是编撰学习资料。三是召开各种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四是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工作中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广泛的座谈、讨论、交流,总结实践,深化理论,为进一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视野,创新思路,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完善体制,才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坚持加强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只有不断地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审理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完善知识结构,才能造就一支党性强、素质高、可信赖的案件审理干部队伍,为完成好各项审理工作任务提供保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案件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基层纪检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乏更深入系统的研究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和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下半年案件审理工作任务和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省、市纪委全会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切实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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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始终将案件审理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共受理各类违纪违法案件xx件,审结xx件。以提高案件质量为中心,围绕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两条主线,依纪依法办理各类案件,创新审理机制,保证办案质量,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现将今年以来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一是成立了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分管审理和审理室主任为成员,对重点案件如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副科级以上干部典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理。二是严格落实查审分开制。切实做到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检查工作,分管检查工作的领导不得干预案件审理工作。

二、抓好三个环节,搞好审理执纪监督

二是慎量纪。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首先,定性力求准确。按照党章、党政纪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衡量违纪事实,在具体案件中仔细判别此错与彼错,依照违纪构成,仔细对照党纪政纪条款,确定与所犯错误性质最相似或最相关的错名。其次,量纪要客观公正。对相同条件下的同类案件,对同一案件中所涉及的不同人员坚持用一个标准量纪,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案件处理的畸轻或畸重。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确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而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对抗调查的违纪者,坚决进行了严肃处理;对认错态度较好,积极挽回损失的违纪者,则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理。三是严落实。把处分决定的落实工作当成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来抓,对处分决定加强“后续监管”,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的联系,强化跟踪督办,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三、规范审理公文,加强档案管理

严格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实行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中纪办[2000]142号)要求制作审理报告、处分决定、请示、批复等案件审理公文,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以案定卷、案结卷成。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装订后的案卷结实、整齐、美观。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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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紧密联系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把学理论、学政策、学业务当作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学习《中国监察》、《纪检监察报》等党报党刊,学习《干部素养读本》、《落实重于一切》等书籍。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条规和案件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并且认真总结学习经验和学习体会,不断提高执纪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依纪审理案件

处分2人。

我室始终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每一起案件特别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责任追究案件,都放到全局中考虑,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保证了案件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二是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等情况的全面审核,注重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案件审核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三、积极开展基层案件审理工作

加强对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作为我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认真解答关于案件的咨询,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业务指导的重点放在准确认定违纪性质上,继续加大对基层自办案件的协审力度,确保全县所办案件的整体质量,进一步推行“乡案县审”制度。

县审理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使乡镇纪检工作得到扎实有效的开展。

在深入基层进行审理业务指导的同时,认真总结基层纪委工作中的新做法及新经验,共同探讨在审理工作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和疑难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努力写出些有一定价值的调研文章。

四、在做好审理业务工作的同时,服务大局,服从领导的安排,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一是按时完成市纪委布置的案件审理方面的数据统计和业务调研任务;二是积极参加“三双”惠民活动;三是对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进行监督。

今年上半年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以后工作中,增强学习意识,抓审理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审理水平、创新审理工作思路、完善审理监督机制,力争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审理报告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__________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下午4时,申请人收到了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庭的《传票》。不巧的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每周星期四上午召开研究室主任会议,而_______月________日正好是星期四,另申请人由于不愿意与__________离婚以及正承担所在单位编书等繁重的任务,因此出庭应诉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希望贵院给予申请人至少_________天的举证时间,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始终将案件审理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共受理各类违纪违法案件xx件,审结xx件。以提高案件质量为中心,围绕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两条主线,依纪依法办理各类案件,创新审理机制,保证办案质量,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现将今年以来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是成立了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分管审理常委和审理室主任为成员,对重点案件如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副科级以上干部典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理。二是严格落实查审分开制。切实做到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检查工作,分管检查工作的领导不得干预案件审理工作。

一是重证据。对受理的每一件案件都按照“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通过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的审核、鉴别,认真分析证据材料与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的对应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做到正确、合理使用证据。把每一个证据放在整个案件之中考察,考察证据的来源,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考察证据的矛盾关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考察证据之间的联系,审查其排他性,从而判断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间接证据是否能够形成锁链,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的全部过程。

二是慎量纪。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首先,定性力求准确。按照党章、党政纪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量违纪事实,在具体案件中仔细判别此错与彼错,依照违纪构成,仔细对照党纪政纪条款,确定与所犯错误性质最相似或最相关的错名。其次,量纪要客观公正。对相同条件下的同类案件,对同一案件中所涉及的不同人员坚持用一个标准量纪,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案件处理的畸轻或畸重。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确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而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对抗调查的违纪者,坚决进行了严肃处理;对认错态度较好,积极挽回损失的违纪者,则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理。三是严落实。把处分决定的落实工作当成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来抓,对处分决定加强“后续监管”,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的联系,强化跟踪督办,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严格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实行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中纪办[20xx]142号)要求制作审理报告、处分决定、请示、批复等案件审理公文,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以案定卷、案结卷成。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装订后的案卷结实、整齐、美观。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审理报告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26日下午4时,申请人收到了贵院受理的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11月8日开庭的《传票》。不巧的是,申请人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重新申请证据,另申请人由于不愿意与王××离婚以及正承担所在单位编书等繁重的任务,因此出庭应诉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希望贵院给予申请人至少30天的举证时间,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日

案件审理工作经验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工作人员要要注重与案件检查室、司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搞好协调沟通,确保工作配合到位。下面就由本站小编为大家推荐案件审理工作经验的范文,欢迎阅读。

一、健全三项审理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

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定程序,是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保障。几年来,委局领导非常重视案件审理工作,在人员配备和工作协调上都给予了倾斜。配备了正科级主任,进班子(在我市仅此一例),购置了电脑、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无论人员怎么调整,审理室必须保证2人,审理干部优先提拔、优先参加中央纪委培训班学习。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健全了三项审理机制,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努力提高执纪办案工作水平。

(一)严格执行“查审分离”制。始终坚持“查审分离”制度,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分管案件审理工作,实行案件移送权与审理受理权“两权”分离,切实避免“查审不分”、“先定后审”现象的发生。在严把案件实体关的同时,注重把好程序关,坚持“三个不上会”:一是违纪事实材料未同本人见面或没有进行审理谈话的案件不上会;二是未向违纪人员进行享有权利告知或被调查人意见没有得到合理解释的案件不上会;三是未经审理或审理时间不足的案件不上会。如20xx年,在调查卧牛河乡两名干部变卖树苗贪占一案时,由于着急上报结果,在错误事实材料没有同本人见面及本人提出的疑问没有解释到位的情况下,检查室就移交审理,审理室发现后决定退卷待审,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还特别注重挖掘“案中案”。在审理辰清镇一名村支部书记挪用救灾款案件时,从证言证据中发现其中有两笔救灾款是被镇政府挪用了,随后我们对镇长、主管副镇长、民政助理3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处分。

(二)大力推行“乡案县审”制。针对乡镇及县直纪委人员少、办案力量薄弱、经验欠缺等实际情况,按照省、市纪委的要求,我们实行了“乡案县审”制,明确全县各乡镇(及后期成立的驻乡工作室)和县直各单位立案查处的党政纪案件,调查结束后必须报县纪委审理后,再做出处分决定,否则不予结案。切实发挥统一审理矫正纠偏、拾遗补漏作用。20xx年,在审理群山乡富民村支部书记刘某违纪案件时,乡调查组把刘某将集体大额资金存放在个人手中,坐收坐支等行为定为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县纪委审理室审核后,纠正为挪用公款错误,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县林业局在查处某干部滥用职权案件时,因本人在接受调查时反复辩解,局领导认为其态度不好,随意加重处分,县纪委审理发现后进行了纠正,按照党纪条规给予了恰当的处分。

(三)积极探索“公开审理”制。近年来,我们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先后尝试了案件审理“合议制”、“助辩制”和“证据公开”制。20xx年,我们注重推行了“证据公开”制,制定了《孙吴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证据公开实施方案》,按照示证、听取意见、解释说明、辩论等程序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我们在调查正阳山乡高山村支部书记陈某虚报冒领、骗取粮补资金案件时,被调查人对骗取资金的性质和证据提出异议。通过案件初审后,认为农村骗取粮食补贴案件具有典型性,为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经县纪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对此案实行了证据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调查人认为虚报冒领骗取资金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强调自己不懂财务,是村会计没有及时提醒所致,不愿承担违纪责任。我们列举了他无地虚报、数额较大和其曾经在村里当过会计等多方证言证据,以及黑龙江省《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使陈某心服口服,并愿意接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通过证据公开审理,为违纪人员提供行使知情权、辩解权的机会,使其消除疑议,受到了教育。同时,也使办案人员增强了责任心和依纪依法办案意识,为案件公平公正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二、搞好三个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工作合力。

案件审理人员不仅要在审理环节上严把关口,同时还要注重与案件检查室、司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搞好协调沟通,确保工作配合到位,形成执纪办案工作合力。

(一)协调与案件检查室之间关系,工作配合到位。审理人员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案件检查人员交换意见和看法,该退卷的退卷,该补证的补证,该完善的完善;对复杂疑难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实行查审合力攻关,避免案件送审后反复补证。20xx年在审理建设局规划办副主任赵某违纪案件时,发现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停发工资,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我们立即向检查室提出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对赵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领取的3000元工资予以收缴。20xx年在查处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李某私自允许他人非法开垦草原一案时,考虑该案牵涉人员多,案情复杂等因素,建议并提前介入,及时发现和弥补了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固定了李某非法许可错误证据,为后期给予李某行政撤职处分奠定了有力基础。

(二)协调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案件移送到位。成立了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制订了《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相互移送违纪违法案件。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对定性方面涉及到司法解释或者由专业部门认定、鉴定的疑难问题,及时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协调,做到定性准确。20xx年以来,我们共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9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使违法违纪人员受到了及时应有的惩处。

(三)协调与组织人事部门之间关系,组织处理到位。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用组织手段弥补纪律手段的不足,能较好地解决对有的干部纪律处分够不着、组织措施跟不上、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违纪案件诸多因素,对构不成违纪处分的人员,我们及时与组织部门召开案件协商会,通报情况,制作《纪律检查。

建议书。

》或《监察建议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发出建议,该免则免、该降则降、该调离就调离,确保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落到实处。20xx年,县医院部分职工集体上访,反映该院主要领导的经济问题。调查后经审理发现,该领导虽有违纪倾向,但由于政策界限不清,难以定性,无法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如果不作处理,群众不服气,势必引起越级上访。于是我们向县委组织部门提出了组织处理建议,组织部采纳了纪委建议,对该领导进行了职务调整,既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草率处理造成被动,也避免了群众继续上访。

三、明确三项跟踪机制,强化处后工作职责。

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后续工作跟不上,不仅对违纪违法人员起不到惩戒和教育作用,也有损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必须强化执纪监督职责,切实做好处后工作,努力增强办案的实效性。

(一)跟踪落实处分决定。成立了由县纪委副书记任组长、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执纪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了处分决定执行责任制,认真落实送达、执行、反馈、督办、检查、责任“六到位”措施。县纪委每年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对不按规定执行处分决定的,追究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及主要领导的责任。三年来,在执纪监督检查中,共发现处分决定书未及时归档的有3人,未按要求降工资的有1人,未按规定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2人。纠正后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2人、通报批评1人,下达限期整改建议书1份。不仅杜绝了党纪政纪处分“打白条”现象,也增强了执纪办案的严肃性,有效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

(二)跟踪搞好处后教育。在结案谈话时,一般党员干部由审理室主任谈;副科级领导干部由主管书记谈;正科级干部由纪委主要领导亲自谈。通过谈话,向受处分人宣讲纪律条规和政策,帮助其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和根源,教育其正确对待组织处理,克服攀比思想和无所谓心理,吸取教训,积极改过。在结案后对受处分人员建立跟踪教育档案,县纪委每人每年至少负责一名帮教对象,定期找帮教对象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填写跟踪教育纪实表,年终做出鉴定结论,对积极改过表现好的对象,及时推荐组织部门重用。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吴某在科级后备期间,因犯刑讯逼供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被调整到政法委任一般干部,抵触情绪很大,经过处后跟踪教育,他对所犯错误有了深刻认识,积极悔改,表现突出。一年后我们及时向组织部门进行推荐,吴某被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

(三)跟踪搞好处后考核。对到期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的人员实行实地考察。通过考察公示、民意测评(测评票上类别分为“德、能、勤、绩、廉”,档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个别谈话等程序,掌握真实情况,防止走过场。三年来,我们共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13人,有2人因考察时群众反映很大,表现不好,延长了恢复、解除期限,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近年来,我们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做了一些努力和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高标准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许多不足。我们将虚心学习兄弟单位先进经验,积极进取,扎实工作,使我县案件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认真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质量。

20xx年,全旗纪委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35件,处分党员36人,监察对象2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3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6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人,开除党籍处分5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人,记大过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来,旗纪委案件审理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与案发单位和调查组沟通了解违纪案件状况,掌握案情,对于已经成型的违法违纪案件尽快介入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严格审核每一齐案件。

一是认真审理本级纪委移送的案件。审理本级移送的案件重点把握程序关,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合法确保案件质量、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重要好处的认识,使程序合法的观念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始终。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严格审核案件卷宗内应有的程序,并重点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围、初核及立案程序,调查程序,调查时限,处分程序及处分权限,报请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对立案、批准、审批程序,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处分程序和报请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20xx年,旗纪委监察局自办立案案件18件,处分党员18人。

二是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审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重点严把处理关,凡是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决、裁定、决定书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状况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办案职能,严格按照党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在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又教育保护当事人的基础上,在处分的定性、量纪上做出恰当处理,做到既严肃执纪,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20xx年,司法机关(公、检、法)向旗纪委监察局移送违法犯罪党员干部案件8件,处分党员8人。

三是加强对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认真审理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件。按照旗纪委制定的《苏木镇纪委案件镇案旗审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进行审理,重点对基层纪委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负责对审理意见的执行状况进行跟踪检查。20xx年,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立案案件9件,处分党员9人。

二、加强执纪监督检查,保证党纪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20xx年,旗纪委监察局把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对执行状况的检查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一是对20xx年下达的处分决定的执行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了处分决定执纪到位。二是对20xx年处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送到达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宣布并理顺了相关工资待遇和职务调整。

三、开展回访教育,把案件查处与对受处分人员的帮忙、教育、挽救结合起来。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坚持把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坚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帮忙其提高认识,正视自己的错误,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20xx年,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了回访教育,按照规定程序对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及时恢复了党员权利。

总之,透过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必须的差距。为此,20xx年审理工作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抓好业务建设为目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职责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推动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贡献。

20xx年,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做到“有法必依、执纪必严”,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依纪依法审理本级自办案件和下级纪委报审的案件,重点把好案件受理、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文书质量的五个关口。用心主动向市纪委审理室多请示、多咨询。进一步加强与本委各有关室的基层纪委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

2、进一步抓好业务指导,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一要透过个案指导,提高案件质量。重视研究基层纪委的请示咨询,进行具体指导。二是透过改善审理方式,提高案件质量。要继续执行完善“镇案旗审”工作。

3、发奋提高审理干部业务潜质。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办理疑难案件的潜质。另一方面,对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

规章制度。

今年来,我室在委局的正确领导下,在职能科室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推动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突出“和谐审理、阳光处分”,全面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案件审理工作各项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今年来的主要工作状况。

(一)案件审核潜质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室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把审核关口,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了一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据统计,今年来,我室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件,处分人,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人。个性是审核处理了等一些较为有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我室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安检年的审核把关职责,用心稳妥地处理了一些在镇区有影响的案件,有力地推动了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今年来,我室始终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的潜质和水平。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每一齐案件个性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职责追究案件,都放到全局中思考,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二是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推荐,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调查措施和涉案款物等状况的全面审核,注重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以案件检查的审核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三)业务指导成效显著。我室始终坚持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形式更加多样便捷,对进一步提升履行案件审理职责的工作潜质和水平,整体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加强个案指导。二是编撰学习资料。三是召开各种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四是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工作中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透过广泛的座谈、讨论、交流,总结实践,深化理论,为进一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回顾今年来的工作,我们的主要经验和体会: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把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全局中谋划,统筹思考,全面把握,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好时机和节奏,才能保证执纪活动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二是坚持以党章、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只有按照党章的要求,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落实到审理工作各个环节,全面履行审核把关职能,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和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执纪、依法行政。三是坚持审理工作与时俱进。只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继承和发扬好传统、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更新观念,改善工作,完善体制,老茧双月刊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完善体制,才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坚持加强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只有不断地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审理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完善知识结构,才能造就一支党性强、素质高、可信赖的案件审理干部队伍,为完成好各项审理工作任务带给保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案件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基层纪检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还缺乏更深入系统的研究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和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善。

二、对20xx年案件审理工作任务和要求。

20xx年,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中央xx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切实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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