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模板14篇)

时间:2023-10-20 08:22:45 作者:琉璃 最新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模板14篇)

军训心得是对参与军事训练过程中所获得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与归纳,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在工作心得中,我们可以围绕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合理的总结,分析工作中的亮点和待改进之处。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前不久,我了解到一个故意伤害案件的详情,在听闻了事情的始末之后,我十分震惊。本案中的被害人遭到了凶手严重的伤害,不仅身体受到了损伤,而且心灵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我深深感到,虽然这是一起单个案件,但它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却非常深刻,离我们并不遥远。

第二段:探讨社会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凶手采用极度暴力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攻击,这给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社会的治安状况不断地得到改善,但是一些人的越轨行为和心态却越来越令人担忧。与此同时,公众对于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这说明了人们对于法治社会的期待和对于保护自身安全的呼声。

第三段:思考个人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谴责之外,我们也应当思考作为一名普通民众,我们是否做到了自身安全的防范措施。我们时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治安有着关键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更加要注意身边的安全环境,加强信息意识和保障自身安全。

第四段:呼吁法治建设。

在这起案件中,主要的治安问题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类似案件得以发生。因此,我们在呼吁法治社会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法治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此同时,通过不断地加强公安力量的建构,加强各类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升社会治安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段:结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加强治安、推动法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更需要意识到,保障自身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法治的发展是每个人都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我们应该在平静和安定中规划自己的生活,并在安全和法治的环境中创造和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梦想。

抗疫伤害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新冠病毒的全球肆虐,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抗疫措施,包括封城、限制人员流动、加强卫生防护等。然而,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给社会经济带来了损失。在我国,也出现了一些抗疫伤害案例,对此,我们需要深刻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并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抗疫伤害案例的心得体会。

一些抗疫伤害案例包括小微企业倒闭、关停,员工失业,生产线中断等。这些伤害案例的背后,主要原因是封城和限制人员流动措施的执行。这些措施的初衷是为了控制疫情的传播,保护民众的生命安全,但同时也导致了相应的经济损失。现行的抗疫措施在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们需要更加准确地把握一个度,平衡两者的关系。

首先,在抗疫伤害案例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困境。他们是社会的脆弱群体,更容易受到疫情和防控措施的冲击。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大对这些群体的关注力度,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支持,避免他们的经济困境进一步恶化。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精细化管理。封城和限制人员流动是必要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性需要被充分考虑和评估。我们需要更加精确地识别风险区域和高风险人群,确保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对经济的不必要伤害。

为了减少抗疫伤害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受影响群体的帮助力度,向小微企业和农民工提供财政补贴和支持,确保他们度过难关。其次,政府和企业可以探索线上经济的发展模式,鼓励企业转型升级,适应疫情期间的经济环境。此外,相关部门也可以鼓励企业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共同度过困难时期。

第四段:个人应对抗疫伤害的措施。

面对抗疫伤害的案例,个人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损失。首先,我们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避免感染病毒,减少疫情对自身的影响。其次,个人可以进行在线学习和培训,提升自身的技能和能力,以应对可能的工作变动。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合理的理财规划和节约开支,减少经济压力,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抗疫伤害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需要在保护民众生命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点。政府需要加大对受影响群体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抗疫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评估。个人需要增强风险意识,提升自身的适应能力。只有通过政府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抗疫伤害案例,实现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故意伤害罪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该讲座由一位资深法官主讲。这次讲座对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对该讲座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讲座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条款和适用标准。法官先是明确了罪名的定义,指出了该罪行所具有的故意和伤害的主要特征。接着,他详细解释了构成故意伤害罪所需的行为和结果要件,包括暴力或其他直接伤害行为的必要性,以及对受害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实际伤害。这些细致入微的解释使我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在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时需要花费多少心思和时间。

其次,讲座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应用。法官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包括家庭纠纷中的伤害行为、言语语言中造成的精神伤害等。他在详细描述案例的过程中,突出了伤害行为的主观意图和结果的实际后果。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深刻理解到故意伤害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也更加明确了法律在保护人民身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第三,讲座强调了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和法律责任。法官向我们详细解读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他特别提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不同等级和相应刑罚的区别,以及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的从重处罚措施。这些讲解使我明白,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也增强了我对刑罚和法律责任的认知。

接下来,在讲座的互动环节中,我向法官提出了一些问题,并得到了详细的解答。我提问了关于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和界限,以及在满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要件时,如何考虑到被告的主观故意等问题。法官根据我的问题,一一给予了解答,并引用了相关法律理论和判例进行说明。通过与法官的互动,我受益匪浅,也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问题。

最后,我对这次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这场讲座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扇了解法律的窗口,使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知。讲座内容条理清晰,案例生动有趣,让我们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有效掌握了相关知识。整个讲座过程感受到了法官的敬业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他的言传身教使我们为之震撼。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也更加坚定了我继续学法的决心。

总之,这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给了我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对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加深对法律的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做出贡献。

故意杀人的心得体会

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它带给人们的伤害不仅仅是生命的丧失,还有整个社会秩序的动摇。作为一个法律学生,我有机会研究和探讨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款。在这个过程中,深入思考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动机和心理状态的重要性。

通过研究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我了解到理解杀人犯的动机和心理状态对于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的动机可能是财富、报复或争吵导致的情绪爆发,但背后往往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了解犯罪者内心的动力可以帮助我们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比如提供更多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段:引导犯罪者寻找合法途径表达情绪。

人们杀人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但一些常见的原因是情绪激动和无法控制的愤怒。社会应该鼓励人们寻找合法途径来处理自己的情绪,与他人沟通和共享,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通过提供更多的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我们可以帮助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寻找更健康、积极的方式来表达情绪,从而减少故意杀人的发生率。

第四段:加强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

故意杀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是确保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嫌疑人的社会监督,以确保他们在脱离监狱后不再构成威胁。这种监督可以包括定期报告和监视,确保他们没有机会再次犯罪。

第五段:提高法律意识和普及法律知识。

作为公民,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充分了解法律,知道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就能更好地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提高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就变得非常重要。政府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法律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故意杀人这样的极端行为。

结论:

虽然故意杀人是一种令人震惊和不可容忍的行为,但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可以从中引发一些改进和反思。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意识等方法可以帮助我们预防故意杀人的发生,并为建立更安全和和谐的社会做出努力。

注:本文仅为人工智能生成草稿,供参考。

故意杀人的心得体会

故意杀人,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人类的价值观和社会道德。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无辜者的死亡,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宁和和谐。然而,正是因为这种严重的后果,我们容不得对故意杀人心存侥幸或放任自流,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其根源,以求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

第二段:挖掘动机。

故意杀人的行为多源于个人的负面情绪和恶劣环境的双重作用。个人的负面情绪可能是经济困窘、家庭纷争、心理压力等种种原因,这些负面情绪严重损害了个体的心理健康,使其自律能力降低。恶劣环境则是指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加剧等问题,导致一些人处于生存压力之下,选择以暴力解决问题。因此,为了防范故意杀人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个人和社会环境的关注,为其提供更多的救助与改善条件。

第三段:重视心理健康。

个体的心理健康是防范故意杀人的关键,我们要逐步改变社会对心理健康的忽视态度。首先,我们要加强对个体的心理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为那些患有心理问题的人提供适当的帮助。其次,我们要倡导积极心理健康,推广心理健康教育,培养个体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情绪管理能力,让每个人都能够正确应对困境和压力。

第四段:改善社会环境。

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了许多人希望和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贫富差距激化、社会不公平等问题。为了降低故意杀人发生的风险,我们需要改善社会环境,使每个人都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资金支持,通过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让贫困人口摆脱困境,改善自己的生活。其次,社会各界应加强教育公平,提供平等的教育资源,让每个人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

第五段:加强法律意识。

故意杀人行为的严重性超出了个体和家庭范围,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恶劣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首先,政府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大家明白杀人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其次,要严厉打击故意杀人犯罪,加大对杀人犯的处罚力度,以震慑和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

总结。

故意杀人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秩序和人类文明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为了防范和减少故意杀人的发生,我们需要从个体和社会共同努力。加强个体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改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预防故意杀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和谐。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使故意杀人的发生趋于零,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故意伤害案悔过书

悔过书是对已经做错的事情进行悔过的一种应用文体,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悔过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20xx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

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

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

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

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xx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并于20xx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

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

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

20xx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xx和我在xx市xxktv门口因工作中的琐事发生纠纷,在推搡中,我将xx的左眼打伤,2011年4月30日,xx左眼经法医鉴定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左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及左侧眼内直肌损伤,属轻伤。

本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现已深刻认识到这种做法的极端错误,对此表示忏悔,我保证今后不再触犯《刑法》等法律法规,否则,愿意接受政法机关从重处罚。

悔过人: 年 月 日

***年**月**日**时许,本人***和**与受害人一行人发生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

10~20人,和我和**厮打。

最后由于人员悬殊太大把我打急眼了就跑了。

其他什么事我什么都

不知道。

事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年**月**日向**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过后并与受害人

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 (52000)五万两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亦承诺不

再追究任何责任。

当我面对和解决这件是的时,使我感触良多,自己犯下的错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虽然

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但是我还和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尽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

去面对事情和对受害人进行一些补偿,可以得到受害人心理上的安慰和谅解。

在公检法取保

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

这件事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性质的恶劣,对受害人的家庭带了太多的`影响。

我深感惭愧。

目判断和处理事情,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后果。

? 遇事过于冲动,欠考虑。

通过这件事,本人一定吸取教训,遇到事情想想后果,不盲目去干,不盲目帮人强出头。

抱有一颗感恩的心来来报答家人、报答社会。

分做人,保证今后不在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二〇xx年***月***日

悔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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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心得体会

如今社会治安不断恶化,各种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我也曾经遭受过伤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得到了很多启示和体会。下面我将着重谈谈伤害案件处理时的一些感想。

第一段:心理疏导是非常重要的。

在经历了一场伤害事件后,我变得异常敏感,经常会陷入情绪低谷。这时,医生的心理疏导非常必要,可以重新唤醒你的心灵,给予心灵上的支持和安慰,让你摆脱负面情绪。因此,在伤害事件之后,我们要及时寻求专业心理辅导,以增强心理康复能力。

第二段:拥有强大的证据是关键。

在伤害案件中,对于存证和保全证据有着非常高的要求,此因证据是定罪的唯一依据。而我们受害者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收集证据,并把证据都交给有关部门保护好。只有这样,才能为后期的案件审判提供足够的证据。

第三段:对于司法制度要有足够的信心。

处理案件的人员和律师会告诉你一些现实中的不平等,例如权势和金钱的作用。尽管如此,也不要失去自信和信任,坚持还是要走的。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只要证据确凿,那么真相最终一定会被揭示。同时,我们也需要在自身方面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四段:尊重案件的诉讼程序。

在解决案件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尊重事实很重要,也尊重诉讼程序同样重要。诉讼程序的全面,准确,受到法律的保护,让每一个个体都有平等的机会,按照公正的程序实现合法的权益,因此我们要遵循程序,不去做出过激的行为。

第五段:正视伤害事件所带来的影响。

伤害事件的影响不仅仅是肉体性的,还有很多隐性的影响,包括人的情感和信任等。我们需要正视影响,从而进行适当的反应和调整,有时候我们需要长时间来恢复之前的状态,这些时间不需要过分地害怕,只要在适当的时间找到心灵的寄托和适当的宣泄方式,就能继续走下去。

参透这些感悟,我们可以更加从容地应对各种伤害事件,迎接复原的希望。对于我们其它的日常,在面对关键,困难,挑战性的事情时,也是可以借鉴这些方法和思路,常怀理性,坚持信心。

伤害案件心得体会

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者,在接手各种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是一个被委托者,更是一位仔细聆听、耐心沟通并为案件寻求最优解的调解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理解、关怀和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在实践中逐渐理解到伤害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案情的重要性——有时候案情不是显而易见的。在接手每一宗案件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所有有关方面的详细信息,包括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目击者等。然后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故事与观点,仔细阅读所有文件和证据,并充分研究法律规定以及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要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确保理解案情并给出合理的建议,避免给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第二段,与当事人良好沟通——沟通对于解决案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良好的执业者应该能够跟当事人保持沟通,并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采用最佳方式。通过耐心倾听,调解员能够了解当事人的困境、担忧和要求,并根据他们的需求及时提出建议。这样做有助于避免误解或产生更大的矛盾。如果需要,法律从业者还应尝试与其他相关方面沟通,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全面性、公正和有效性。

第三段,考虑方案的实际意义——对于涉及巨额赔偿的案件,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多方因素,以便找到最优解。此时,应基于实际情况评估每个方案,比如可以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或提供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法律从业者在考虑解决方案时应考虑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并在各个阶段取得协商。然而,在做出任何最终决定之前,法律从业者应评估所有方案的优点和缺点,以确保制定的最终方案真正符合当事人的需求。

第四段,与同行交流——一个良好的执业者应该建立起与同行间的合作关系,参加各种相关讨论和研讨会,以便了解市场动态和行业趋势。与同行交流也可以为法律从业者提供解决伤害案件的新思路和方法。通过与同行交流,法律从业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行业的最佳实践,从而提高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服务好当事人。

第五段,总结——处理伤害案件是一项需要执着、耐心和专业技能的复杂工作。无论案件有多复杂,执业者必须抱有乐观态度,努力寻找最优解,并时刻保持与当事人之间的良好沟通。通过研究法律和案例、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与同行间交流等手段,法律从业者能够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处理好每一宗伤害案件。

总之,在处理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执业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可能不会很简单,但通过理解并遵循正确的方法和技巧,我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佳期望。只有通过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仔细考虑各种解决方案,如此才能尽可能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并为他们创造一个公正和可行的赔偿方案。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郑先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卫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方卫作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方卫对熊军不构成刑讯逼供,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我国的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客观方面必须要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则必须是刑讯逼供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死亡的结果即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一)指控被告人方卫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证据不足。

2、审讯椅的来源合法、使用方法合理。到办公室之后,方卫等人搬来局里统一定制的审讯椅让被害人熊军坐下并做思想工作,由于熊军情绪激动,为防止其自杀、自残,方卫等遂用审讯椅上的电缆线将其固定在椅背上,但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审讯椅由县公安局十几年前统一制作,不是方卫、王辉私自制作,局里所有审讯椅上均绑有电缆线,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用头撞挡板自残,并非被告人方卫等人专门安装。而且电缆线并非绑在人体上,而是固定在审讯椅上,与人体有10厘米左右的距离,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使用的审讯椅差异不大。因此,本案所用的审讯椅来源合法、使用合理,不是一种专门制作的刑具。被告人方卫使用该椅讯问熊军,完全合法。

3、被告人方卫没有饿熊军。当晚六点左右,被告人方卫等欲盛饭给熊军,但熊军称不愿意吃,问他要不要喝水,其称要喝水,于是方卫端水给他。被告人方卫没有故意饿熊军,是熊军自己不愿意吃,侦查人员既没有强迫嫌疑人吃饭的权利,也没有强迫嫌疑人吃饭的义务,这里请注意,没有进食与故意不给食完全是两个性质的行为,因此方卫对熊军没吃晚饭不存在过错。

5、被告人方卫没有冻熊军。现有证据证实,当晚空调一直开着,室内并不寒冷,熊军除上厕所之外,一直在室内。方卫亦同在该办公室内阅卷办公,如果熊军上厕所时受寒或者因为冬季相对其他季节客观存在的气温低下诱发心脏病,被告人方卫对此亦不存在过错。

6、被告人方卫积极采取措施对熊军施救。观察到熊军发病之后,被告人方卫积极施救,并及时拨打120救护,其行为也无过错。

(二)被告人方卫对熊军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2、被告人方卫在笔录做完之后让熊军在审讯椅上睡觉。但是该行为既非逼取口供的'刑讯逼供行为,亦非故意伤害熊军的行为。而且按常理分析,一个正常人没吃晚餐,接受7个多小时问话并坐在审讯椅上过夜根本不会造成伤残、死亡后果。因此被告人方卫对熊军的死亡结果,既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更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三)被害人熊军的死亡与被告人方卫的讯问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为检验意见书,并不是鉴定结论,仅为鉴定人员的一种主观分析意见,鉴定结论才是证据的一种,即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亦必须符合证据的三限,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3、我们对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检验意见书“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持有异议,这个检验意见完全是鉴定人员主观上的认识,不客观的案情介绍将影响意见的形成,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得出不能的结论。本案作为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却使用本系统鉴定部门的检验意见,实有失公允。

4、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检验意见书仅凭死者肺部及肾上腺呈现较明显的应激改变,就断定死者机体处于由寒冷而引起的“高度应激状态”,但是后面紧跟一句“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

请注意,本次鉴定所缺乏的材料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第一,死亡现场空调开放,温度适宜;第二,死者衣着冬装;第三,尸斑呈淡紫色,而冻死尸体尸斑应呈鲜红色或者樱红色等鲜艳颜色;第四,死者临死时抢救被抬到室外,室内外温差大,凌晨室外气温极低,足以引起立毛肌收缩和造成“苦笑”表情。此外,冻死尸体呈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特征就是胃粘膜出现弥漫性红斑,而死者尸体却未呈现。第五,死者死后其尸体在室外存放四个小时,可能造成尸体呈现寒冷迹象。第六,被害人死前,进行过人工呼吸与按摩等抢救,照片上的面部表情亦不能反映被害人死前的真实状况。因此,我们申请补充送检材料并重新鉴定。

5、退一步讲,即使认可该检验意见书,熊军的死因系由寒冷、饥饿等外部因素引起心源性猝死,如前所述,这些外部因素也不是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秋冬季节本身就是心脏病的发病高峰期,冬季气温较低是客观的自然现象,非被告人方卫所能改变。当晚熊军本人不愿吃饭,被告人方卫亦无强迫嫌疑人吃饭的义务。由此,导致熊军死亡的外部因素及内部因素均与被告人方卫的行为无关。

二、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潘世讨进行刑讯逼供证据不足。

(一)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潘世讨实施冰冻行为证据不足。

1、潘世讨在黄山市检察院两次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自相矛盾。

潘世讨亲自否定在《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称在押期间多次受检察机关对他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才作出了对方卫、王晖不利的虚假供述。祁门县提供的民警李德清与潘世讨的四份《谈话记录》、潘世讨写的《潘世讨黄山区提审经过》,潘世讨2011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及同步影音资料等,均承认自己对被告人方卫系错误指证。

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方卫未对潘世讨实施刑讯逼供。

(二)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实施冰冻行为证据不足。

1、李政在黄山市检察院两次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存在不实。

李政在2月24日的《讯问笔录》中指证将冰搞碎绑在缠在他“胸口、肩膀、大腿还有肚子上”,在4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指证只有两袋冰,前后两次指证存在矛盾。

2、李政在看守所的就医用药情况也能证明遭受冰冻为不实指证。

4、由于潘世讨指证被冰冻系检察机关“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下所作的伪证,因此李政的指控亦不能排除伪证的嫌疑。

(三)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喷射催泪瓦斯证据不足。

1、检察机关对李政有多次讯问笔录,其中黄山市检察院对李政的两次讯问,李政并没有指证被告人方卫对其喷射过催泪瓦斯。李政的指证亦不能排除有虚假陈述的嫌疑。

2、证人陈红伟在《询问笔录》中并称“我们同监室的人看见李政胸前和生殖器附近皮肤有发红、脱皮现象……他讲是祁门县公安局抓他的人用瓦斯喷的”,该份证据只是一份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方卫向李政喷射了催泪瓦斯。第一,陈红伟是听别人说的,他本人并没有看到;第二,其证词没有指证是被告人方卫向李政喷射催泪瓦斯。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结合的情况下,该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3、三名同监人的证言中没有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又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

4、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方卫未对李政实施刑讯逼供。

(四)起诉书所称被告人方卫对潘世讨喷射催泪瓦斯无证据。

1、潘世讨从来没有指证是被告人方卫对其喷射催泪瓦斯。

2、李政、潘世讨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健康检查笔录、狱医方纪新、祁门县看守所副所长李德清、祁门县公安局干警吴丽国的《谈话记录》均证实二被害人在9月26日凌晨入所时体表正常,除李政因骑摩托车摔伤之外,均无体表异常情况。

3、潘世讨称在押期间多次受检察机关对他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才作出了对方卫、王晖不利的虚假供述。祁门县提供的民警李德清与潘世讨的四份《谈话记录》、潘世讨写的《潘世讨黄山区提审经过》,潘世讨2011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及同步影音资料等,均承认对被告人方卫系错误指证。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卫在客观上没有对被害人熊军、李政、潘世讨实施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等刑讯逼供行为,对于被害人熊军的死亡,被告人方卫不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亦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转化条件,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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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的申诉状

申诉人:**,男,汉族,小学文化,19**年*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财神村9组8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490******,电话:0739-22******。

申诉人不服邵阳市中级法院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继续申诉,直到得到公道为止。

申诉请求:

1、撤销(201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

2、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第一、邵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避重就虚。理由如下:

(一)关键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理由如下:

1、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证人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不一致,和其他证人证言和“受害人”自己的称述也不一致。

a、证人张三(又名郑**)的证言:

法庭发问的证言:辩护人多次问还有其它行为吗?都没有说申诉人用脚踩踏“被害人”胸口。

b、证人李四的证言:

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律师、开庭审理的时候证言不一,同一个证人在主要事实前后说法不一致,两个证人之间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也不一样的啊。打的方式,打的次数,倒地的姿势,案发地形的叙述,拖脚的方式是拖一只脚,还是两只脚都不一致。“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说的也完全不一样,“受害人”的第一次陈述说是拳头打在左胸口,第二次陈述为拳头打在左腋窝下面一点;次数为第一是一拳,第二次是多拳;倒地姿势为仰面倒地;用脚在胸口踏了多脚。但是相同的地方是都认为伤是申诉人打的,带着主观臆断的证言怎么让人相信。

2、两个证人都有作假证的地方。

(1)、证人自己提供的“自述材料”和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不一致;。

(2)、律师发问的时候,两个证人对双方见面的地点、见面时间、见面打没打招呼,说法完全不一样。证人郑佰满说是夜晚九点见的面,见面地点是在院子里,见面时李四主动和他打招呼。证人李四说的是见面时间是下午四点,回家时候就见面了,见面的地点是在他打牌的房间里,他没有和证人郑佰满打招呼。

(3)、证人当庭说下午四点骑摩托车回家,回家的时间是下午四点左右,而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中还在家里吃了中饭。

(4)既然是回家吃豆腐饭,按照申诉人当地的习惯是一定要送礼的,但是被律师问道是否送礼,总是回避不答,说这是个人隐私,因为我律师手中有该送礼人家的记账清单,如果说就会当庭穿帮。

3、这两个关键证人都和“受害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无法客观的反映情况。

张三和*佰满是亲兄弟,这是客观事实无法否定。张三说“被害人”王五认他们的父母作干爹干妈,这在张三的问话笔录中有记录,但是郑佰满故意隐瞒不说,反而说自己和双方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意欲还在?李四和郑佰满系亲叔侄关系这也是客观事实,虽然这在案件中没有反应。就是这些和“被害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都说看到了申诉人怎么打伤“被害人”的,而其他所在场的人却没看到,我想这是有蹊跷的。已经被证明说谎的证人,他所说的其它证言也无法保证都真实,所以说,这两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无法客观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

(二)、“受害人”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和证人的证言也不一致。“受害人”在年9月10日的称述说申诉人一拳将他打倒仰面倒地,拳打在左胸口位置,倒地后申诉人还用脚在“受害人”的左胸口踏了几脚,具体多少脚记不清楚了。而在2010年9月22日被打的位置却变成了左腋窝下面一点,踏就改成踏在身上其它地方了。“受害人”自己说位置是和申诉人是面对面,证人说郑佰满说是“被害人”站在申诉人郑伯胜和当事人郑白云两人中间,用两只手分别挡着他们两个人,是申诉人正面对着“被害人”的侧面。

第二、鉴定鉴定不具有客观性。

1、鉴定机构收到委托鉴定的时间是为2010年9月17日,但是在2010年9月10日的问话笔录中就有该鉴定结论的案号(邵)公(法)鉴(活检)字【2010】1720号鉴定结论了,这明显不具备客观性。但是一审法院却认定该鉴定结论,理由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这是“补签”,只要稍微分析,这又是一个弥天大慌,分析如下:9月17日接到委托,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侦查机关补正为9月三十日,一审法院也认定为是这个时间,这还是重新陷于原来的困境,因为假的就是假的,不管你怎么掩盖,都是假的。只是原来在鉴定结论作出前20天就出现了,这样用“补签”来修正为在鉴定结论作出十天前出现,这有什么实际意义吗?还不是先有孩子后有老子的错误逻辑。这样的不具备客观性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有效,跟最高院沈德咏说的“宁肯错放,不肯错判”是背道而驰了,请二审法院仔细阅读这两个地方,认真对待这两个地方。(请领导重点关注这一重大逻辑错误的情况)。

2、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用鉴定人的证言来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这申诉人不说这样的逻辑对于错,只说如果你这样证明了,申诉人无话可说,说鉴定机构登记证书处于换证时间,鉴定单位可以到该机构登记机关开具在该鉴定时候确属换证,并有资格的证明,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和鉴定机构的证明方法相同,为什么拿不出来?推断可知没有啊!说白了就是证件换发过程中怎么证明自己的.资质行为,鉴定机构拿出的是后面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绝对不会分不出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什么目的吧,那为什么还要这样认定了,是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

4、鉴定结论做出的依据不客观;致伤原因病历上明显记录为患者自己不慎摔伤所致,鉴定结论上却将致伤原因记录为被打伤所致。鉴定人不依据客观材料进行鉴定,而是另外依据被鉴定人的称述说明来进行鉴定。患者本来就有旧伤在身,鉴定结论却没有对这伤是新伤还是旧伤进行分辨,无法令人信服。鉴定时间为2010年的9月33日,一个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鉴定结论,这种工作态度做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让人信服。

所以该份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且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客观,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该案两个疑点无法有合理解释。

1、被害人在检察院、法院都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要赔偿主动放弃?还是自知理亏不敢面对?还是另有隐情?无法有一个合理的解释。2、报案寻求公力救济的是申诉人,而不是“被害人”,案发时间是2010年9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而“受害人”治疗却在2010年9月10日中午12点30分才到医院治疗,既然是被人打伤,为何迟迟不去就诊,为何愿意自己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而不找致害人索赔了?无法有合理的解释,逻辑指向一个结果,那就是栽赃陷害,惹火烧身,不敢面对了。

第四、邵阳市人民法院程序违法,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两次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自行侦查所搜集到的材料不具备合法性,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没有法律授权补充侦查两次之后,原来的侦查机关还可以自行继续侦查,也没有授权检察院可以继续侦查,所以侦查机关提供的20做搜集的赵**证言、李四证言、杨**证言、仇**证言、王五陈述、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人的资质证明、补签错误情况说明都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诉述,指控申诉人犯罪的证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不具备客观性;关键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个证人之间的证言对主要事实的称述都不一致且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证人在作证时说谎;第二次退补后,侦查机关继续再行侦查搜集的证据不合法;“受害人”不寻求经济赔偿且不报案无合理解释;因此检察院指控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请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6-6。

故意杀人罪心得体会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违背着人类的基本道德和法律规范。它不仅伤害了受害者,也对其家人、社会以及整个人类文明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对这一罪行有着深深的恐惧和憎恶之情。通过学习和思考,我认为,防止故意杀人罪的发生,需治本,要加强道德教育,强化法律审判,以及建设更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首先,加强道德教育是防止故意杀人罪发生的根本途径。道德教育可以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善良的品质。在现今社会,人们的道德观念趋于淡漠,个人主义盛行,没有了责任感和社会共同体意识。在这种情况下,诱发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因素也相应增加。因此,应该加强对道德教育的重视,从幼儿园、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入手,培养人们遵循法律、尊重生命的思想观念,引导人们成为有担当、有情操的公民。

其次,强化法律审判是打击故意杀人罪的有力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依法惩治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罪犯给予应有的惩罚。同时,为了保护无辜者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也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只有让罪犯付出公正的代价,才能维护正义的尊严,也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故意杀人罪的发生。

第三,要构建更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以减少故意杀人罪的发生。当社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时,不少人可能选择通过犯罪行为来解决问题。因此,应该着力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同时,也要加强社会法制建设,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法律保护。只有在这样的公平环境下,人们才有更多的机会去追求更好的生活,减少对他人生命的威胁。

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自我意识,守护生命的尊严与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权,是我们每个人应当做到的基本素质。此外,我们还要积极主动地发扬社会正能量,将关爱他人的行动融入到平凡的生活之中。通过自身的努力,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减少故意杀人罪的发生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防止故意杀人罪的发生需要在多个层面进行努力。加强道德教育,强化法律审判,建构和谐社会环境,以及人人守护生命的尊严,这些都是防止故意杀人罪的有效措施。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从自身做起,积极参与到预防故意杀人罪行的工作中去,共同维护人类文明的尊严和和谐发展。(共计501字)。

人身伤害案件点评心得体会

近年来,人身伤害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深入了解该类案件,并从中汲取经验,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首先,人身伤害案件无处不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因此,做好自我保护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学会一些基本的防身技能,比如如何闪避攻击、如何拆解解救各种缚绑绳索、如何求救等等。此外,在遇到危险时要有清醒的头脑和果断的行动,不能慌乱失措。

其次,人身伤害案件大多是由矛盾纠纷引起的。因此,我们平时要多加留意,注意言行举止,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如果遇到矛盾纠纷,首先应该以和为贵,采取和平解决的方式,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尽可能地寻求法律帮助。另外,亲朋好友之间也不应该因小事而闹翻,要懂得相互理解和包容,以和为贵。

最后,我们也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在遇到人身伤害案件时,要及时报警,而不是自行处理。同时,也要掌握自己的权利,比如保留现场证据、要求医疗救助、委托律师等等,让自己不受侵害,同时也让加害者受到法律制裁。

总之,人身伤害案件是社会治安中比较普遍的一种事件,我们要加强防范、增强意识、掌握自身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人身伤害案件发生的机会,同时也可以保护自己和周围的人。

伤害案件办理心得体会

近年来,伤害案件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参与了许多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我深刻体会到了伤害案件办理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以下是我对伤害案件办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我们常常面临着证据缺失或不完备的困扰。因此,要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聪明才智,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要善于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监控录像等。只有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才能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准确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对于不同类型的伤害案件,要根据刑法法律条文的规定,区分轻重情节,运用法律规定进行量刑,既要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给予犯罪分子积极的改造机会。

再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程序规范的重要性。程序规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执法人员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公平。在调查取证阶段,要严格遵守证据收集、保全和调取程序的要求。在审讯阶段,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及时、准确地了解证人和受害人的陈述。只有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加相信司法公正,让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再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心理辅导的重要性。伤害案件对受害人和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作为办案人员,我们不仅要关注案件的处理,更要关心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应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充分的心理辅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重建信心。同时,还要注重与受害人的沟通,让他们了解案件办理进程和结果,增强对司法的信任感。

最后,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案件办理,要及时披露案情,向公众宣传案件的办理结果,提高社会对伤害犯罪行为的警惕性。同时,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只有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会影响,才能进一步提升对伤害案件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从而有效防止和减少伤害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伤害案件办理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心理辅导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式和方法,才能更好地推进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伤害案件办理心得体会

伤害案件作为一类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案件,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作为一名法官积极参与伤害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将结合自身经历,以五段式的形式进行阐述。

首先,对于伤害案件的立案审查,我认为需关注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在伤害案件中,受害者身体损害程度往往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却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在立案时应严格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尤其是医学鉴定和证人证言方面的证据。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收集和汇总证据,有助于为事实的查清提供保障,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应本着正确认识案件的原则,确保审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对于伤害案件中的法理问题,我们要运用法律知识,准确把握各自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面维护庭审的程序和原则。例如,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权,我们要妥善保护,并严格遵守法庭规则,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语言表达和审判方法的特殊性,及时采取调解等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解决途径。

第三,我们需注意审理程序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伤害案件办理中,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个人财产赔偿,这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被告人的就业状况、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评估损失和赔偿金额,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对于伤害案件的办理,我们还应关注社会救助的渠道,加强法律与实践的对接。伤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往往面临生活和经济上的重大困难,他们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因此,我们作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案件结果的公正,还要关注受害者的后续生活。我们应积极引导受害人了解相关救助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重建生活自信。

最后,我认为伤害案件办理的核心在于保护人身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在每个案件中,我们都要时刻铭记这个使命,并以此为指引进行办案。我们要在法律框架下确立正确的价值体系,注重司法职能的正当化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只有坚守底线,才能有效平衡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诉求,确保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伤害案件的办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不仅涉及到法学理论知识的研究,更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修炼,同时,也需要法官具备判断力和公正正义的价值观念。我在这一领域的实践中,逐渐悟得有效办案的心得,但仍然是一条注重学习和不断进取的道路。我相信,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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