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清产核资报告(精选5篇)

时间:2023-10-07 20:29:30 作者:琉璃 最新村清产核资报告(精选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村清产核资报告篇一

宣传动员,提高认识,营造氛围。财务清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为了营造良好清理工作的氛围,明确财务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对财务清理工作的认识,我街道召开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对此次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扩大了清产核资工作的影响力和知晓度,为清产核资工作的后续开展打下了较好的群众基础。

加强领导,组建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为了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此次村社财务清理工作有序进行,我街道办成立了清产核资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明确了相关工作职责与要求,为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因地制宜,制定方案,组织培训。为了使财务清理中具体可行,便于操作和借鉴,就清产核资工作的清理时段、清理范围、清理方法及清理要求、组织纪律、清理兑现、清理终结等各方面作了具体的安排。清理的范围为所有集体资产;清理时段是20xx年12月31日;清理内容和要求: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账内清查与账外核查相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据相符、账内与账外相符,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村社账务公开,为了提高清产核资清理工作小组的素质,对工作小组进行了业务培训。

村清产核资报告篇二

指南:xx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政策依据为: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xx年9月9日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

(二)企业工作依据

指南:xx公司依据以上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及资产损失认定及预计损失认定标准,安排执行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

1.xxx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操作办法/工作规程

2.xxx公司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标准具体标准:

3.xxx公司清产核资预计损失认定标准具体标准:

村清产核资报告篇三

通过对6个村、49个社20xx年12月31日以前的财务进行清理,通过清理发现以下问题:一是资金管理混乱,缺乏规范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随意购置,任意处置,资产管理意识淡薄。二是单据不规范,白条入账。历史留下来的借支欠款和白条抵库较多的问题,有物无账、账卡不符、账实不符,形成账外资产无人负责、无人管理等,目前,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三是村财务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小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

针对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发现的问题,我街道办将及时纠正,并在制度层面查找原因,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村级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严格财务纪律,并以清产核资为契机,把工作做细做实,严格把关,全面实行财务管理规范化。

村清产核资报告篇四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报告。

村清产核资报告篇五

为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我委决定从20xx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为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创造条件,国资委决定从20xx年9月起分期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对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四)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为配合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xx年9月分批开始,分别用5个月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xx年10月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xx年6~8月)。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调查排队基础上,提出中央企业分批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制订《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并下发工作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

(二)工作部署(20xx年9月初)。对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中央企业明确或建立相应的组织或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业务培训(20xx年9月)。计划组织2期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四)组织实施。分批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xx年10月结束。

三、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

为了保证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及国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总体安排,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将采取分期分批方式组织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20xx年前已申请执行或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直接向国资委申报资产损失处理,可不再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申请20xx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xx年9-12月,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xx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xx年3月底结束。

(三)申请在20xx年或20xx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xx年1-6月,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xx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xx年10月底结束。

(四)总公司设在港澳地区的中资企业和其他特殊情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另行商定。

四、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国资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步实施,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国资委研究决定。各中央企业具体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核查。

(二)中央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并指定内部有关机构或成立临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三)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实施按其财务隶属关系组织进行。

六、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制度规定(另行下发),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中央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中央企业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中央企业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六)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七)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xxx

20xx年x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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