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代理记账明年工作计划和目标 代理记账外勤工作计划(汇总5篇)

时间:2023-09-06 15:54:21 作者:字海 最新代理记账明年工作计划和目标 代理记账外勤工作计划(汇总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代理记账明年工作计划和目标 代理记账外勤工作计划篇一

*其他方面工作:各类年检工作(工商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

出纳方面:熟悉银行支票购买填开进账等方面;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离职原因: 其他原因

担任职位:

能独立处理公司全盘帐务,能利用财务数据进行预测分析和统计决算。

熟悉企业存货流转系统,对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进行统计,与仓库核对数据。制定库存管理制度,完善进、销、存管理。

熟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法规,懂得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

熟悉会计报表及对其进行财务分析

离职原因: 回广州发展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暨南大学

最高学历: 本科 获得学位: 学士学位 毕业日期: -11

专 业 一: 会计 专 业 二: 会计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9 -07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会计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优秀 粤语水平: 精通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1.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及用友财务软件。

2.独立处理公司全盘帐务。对报销费用的审核和控制,能利用财务数进 行预测分析和统计决算。

3.熟悉企业存货流转系统,对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进行统计,与仓库核对数据。制定库存管理制度,完善进、销、存管理。

4.熟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法规,熟练操作企业电子申报,防伪开票等系统。

5.编制会计报表及对其进行财务分析。

*** 自己已研发出一套excel 数据库的财务软件~~

*****恳切希望贵公司能给予我一个发展的机会

自我评价

1.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及用友财务软件。

2.独立处理公司全盘帐务。对报销费用的审核和控制,能利用财务数进 行预测分析和统计决算。

3.熟悉企业存货流转系统,对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进行统计,与仓库核对数据。制定库存管理制度,完善进、销、存管理。

4.熟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法规,懂得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

5.编制会计报表及对其进行财务分析。

*** 自己已研发出一套excel 数据库的财务软件~~

备注:本人已婚已育。

代理记账明年工作计划和目标 代理记账外勤工作计划篇二

代理记账公司业务开发相对有一定的难度。工作计划看你们自己的目标了,根据公司的目标些会好些,但是,你的经营范围肯定不能这么写,这你肯定比我清楚!最重要的当然是公司长远规划和利益分配。利益分配好协调,规划就不好说了,多沟通。

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目前许多小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目前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5.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7.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8.是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争,还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入现象也较普遍。

代理记账推行的措施

1.继续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新修订的《会计法》目前正处于推广宣传阶段,我们应当借《会计法》宣传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

2.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代理记账的推动及实施,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几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专业人员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畅,精力所限理解不准确,而多交错交税费,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本公司提供的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业务使企业达到合理税负的目的。本公司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及财务监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经营效益受损,达到效益最大的目的。

代理记账明年工作计划和目标 代理记账外勤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v^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v^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代理记账明年工作计划和目标 代理记账外勤工作计划篇四

乙方:

一、业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20xx年04月01日至20xx年03月31日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甲方的义务是:

(3)指定专人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6)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7)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8)为乙方提供记账所需要了解的生产、经营等管理资料。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甲方代理记账,保证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乙方的义务是:

(3)办理甲方各项纳税事宜;

(4)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会计法规、财税政策等问题;

(5)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收费标准

经协商,乙方代理记账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元。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一周内预付一季度的代理费,到期后在下一申报期前,支付下一季度的代理费。

五、违约责任

4.关于会计账务出现的问题,办理交接手续以前的由甲方负责,办理交接手续以后的由乙方负责。

六、争论解决方式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责任会计执一份。

八、未尽事宜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确定。

乙方:

日期:

代理记账明年工作计划和目标 代理记账外勤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v^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v^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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