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汇总9篇)

时间:2023-09-23 05:11:06 作者:薇儿 2023年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汇总9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签约背景:

1、甲方于乙方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

2、现甲方欲将上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转移于丙方。为便于上述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3、甲方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甲乙双方签约的《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甲方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丙方同意于年月日接受并承担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所规定应甲方承担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即丙方取代甲方的地位。

4、乙方同意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所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转移至丙方,并同意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甲方不再承担《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

5、本协议签订后,乙、丙双方相互送发的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电函等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发送,未按本规定送发的一方要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6、甲方收取乙方押金计人民币:__万元整转移至丙方账户,乙方应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由乙方与丙方结算,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票据,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

8、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自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人:

法人代表/授权人: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篇二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甲方与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购房合同)。根据购房合同约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向有限公司交付了房款,青岛__公司于________年向甲方交付了房屋。房屋座落于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性质为公寓。

经协商,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缴清上述房屋的水、电、暖及物业服务费、维修费等相关费用。

购房合同中(合同号:)甲方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转让、受益等权利。

二、甲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日内将购房合同权利转让事宜通知有限公司。

三、乙方有权依据甲方与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

四、合同转让价格:总价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定金元,交付合同转让款元。

五、甲方保证该房屋及购房合同无其他争议。因甲方的原因(包括有限公司)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双倍赔偿乙方房屋价款的损失。双方履行协议后,如遇政府规划搬迁、拆迁等情况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涉案纠纷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并共同选定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不开庭审理,由仲裁庭根据本协议制作裁决书,在裁决书中不载明争议事实与裁决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书内容和裁决结果。本案仲裁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见证人:

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篇三

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让。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甲方投资建设的年产3000万吨聚芳硫醚砜树脂及后续加工项目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公开招标并已向中标方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由于 ( )原因现甲方将该项目中(设备 工程 )的中标方丙与甲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现就权利义务转让中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以下协议,以兹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与丙方因公开招标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无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丙方同意甲方将该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招标文件中对招标人、中标人的全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价款、质量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均对乙方、丙方有效。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乙方按招标文件与丙方签订( ) 合同。

第六条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诉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

附件: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签约背景:

1、甲与丙双方于签订《 协议》(编号: );

2、甲方欲将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于乙方。

2、丙方同意甲方于日将《议》(编号: )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至乙方;并同意自 年 月 日起甲方不再承担《 协议》(编号: )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丙方: …………...公司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一份《……合同》(编号: )。现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将该《……合同》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归丙方享有,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

二、在本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依照该《……合同》甲、乙方之间若有未结清之权利义务的,由甲乙双方自行结清,与丙方无关。

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篇四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程需要,需租赁乙方产权所有的房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共识,签订如下协议:

一、 合同概况

房屋地点: 房屋面积: 房屋自然情况: 物品明细:

二、 合同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期满后双方自动解除相应权利义务。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合同金额:房租款为每月____元;每年____元。 付款方式:每____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____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租用乙方房屋使用权,使用期间,不对房屋内部框架结构做实质性改动,在正常使用磨损情况下,合同到期尽量保持房屋原样将房屋交还给乙方。

2、甲方对租用的庭院将进行统一规划平整。

3、在租用期间水费、电费由甲方自行负责。

4、甲方在租用期间如发生人为灾害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支持并同意甲方对房屋统一规划。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需继续租赁,则甲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不得私自转租他人。

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双方可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效力相同。(注:如有延期,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租金。)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甲方负责人签字: 清点时间:

原出租方(甲方):

现出租方(乙方)

承租方 (丙方):

鉴于:

甲方与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现因该出租房产的产权发生变动,经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协商,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达成共识。据此,三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丙方同意放弃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继续依照与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向乙方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与丙方于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租期、租金等约定对乙方、丙方继续有效。

三、甲方与乙方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用和承担《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四、本补充协议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

五、本补充协议三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持壹份。

甲方:电话:身份证号

乙方:电话:身份证号:

丙方:电话: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篇五

甲方:

乙方:

一、养殖场的地址、牲畜数量及价格

为发展致富,搞活经济,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养殖场及养殖的猪、牛转让给乙方养殖发展。

1、猪场及猪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猪场每年出租费为_______元整(_____元),注:所用场地、猪栏、牛栏等。

3、猪、的数量:母猪_____头,小猪仔_____头,公猪_____头,肉猪_____头。

4、租期为:_____年整,即从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二、付款方式:

1、开始进场,应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农历_____年____月___日)

2、到农历_____年____月___日应付款给甲方_______元整。

3、到农历_____年____月___日付款给甲方:_______元整。

4、其余款在_____年年底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甲方义务

1、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应保证水电通畅!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用期间猪场所需排污甲方需负责保证

四、以上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受法律保护,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日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篇六

受让方名称地址代表人合同登记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授权日,公开日,专利权的有效期为。——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权。——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本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元)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元,、$)元,最后在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六条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1992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八条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2、3、4只能选其一。

第十条其他

前九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篇七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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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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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怀栻:《正确阐述民法通则建立我国的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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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黄名述、李振华:《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

[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篇八

甲方(转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房屋转租协议。

1、甲方将县街号商住楼(整楼)产权登记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对该房屋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

2、乙方承组后需报经物业公司批准后自行进行装修,在装修中不能改变或损坏房屋现有结构,装修发生的责任事故及费用概由乙方负责支付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和费用。

3、租赁期间乙方经营所发生的责任、事故及各种费用概由乙方负责和支付(含水电费和物管卫生费等)。

4、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门窗及其它设施造成的损失必须由乙方负责修复。

5、甲方必须付清原租赁所有应该缴纳费用后再将房屋移交给乙方使用。

6、转让费为 元包干。包括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的租金和现有设施转让费,现有设施归乙方自行处理和使用。

7、转让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8、乙方承租后只能自己经营,不得转让其他人经营。

9、本协议经双方签字、转让费交清即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因契约条款未明确部份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篇九

原承包方姓名(以下称甲方):

现承包方姓名(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法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自愿就甲方从本集体承包的土地向乙方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承包土地块,地名和四至界线分别为:东邻:________ 、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共计亩非基本农田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转让费为每亩 元,合计 元。乙方于二0一四年年底前支付百分之四十(40%)转让费,于二0一二年年底前支付百分之六十(60%)。

三、转让期限为二轮土地承包期的乘除年限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本合同约定为土地经营权彻底转让,自订立本合同起甲方与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乙方与集体建立新的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土地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并承担。

五、因国家的惠农政策,发放的补贴(包括粮食直补款)及其它优惠归乙方所有。

六、乙方对转让土地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种植、养殖安排,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合法流转,可以进行平整、开发、利用并取得收益。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登记及建设工程申报,甲方应当协助办理。

八、转让期满后,按国家的农村土地政策需要延包或重新发包的,由乙方与集体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继续承包土地,甲方放弃并且不得干涉乙方承包、延包。因转让土地经营权属发生纠纷,或他人非法干涉由甲方负责处理。

九、乙方转让土地后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土地,征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因征地产生的优惠优政策及待遇也由乙方享有,乙方有权按转让土地面积领取集体的其它补偿、补贴。

十、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解除。一方违约向守违约方承担责任 。

十一、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留存两份,交村里备案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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