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批复(通用5篇)

时间:2023-09-04 20:54:47 作者:飞雪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批复(通用5篇)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大家是不是没有看过它发出的批复?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最高法院发出的部分批复,欢迎查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关于复议问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此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 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xx年x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 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xx年x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二

申诉人:张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xx,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xx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xx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xx雇佣陈xx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xx与吴xx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x条与2x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xx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xx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xx与陈xx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xx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三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643.8万件,同比上升53.9%。积极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出台“执行转破产”意见,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审结破产案件1.2万件,重庆钢铁、东北特钢等破产重整案取得良好效果。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审结买卖合同案件410.6万件,促进公平交易。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132.1万件,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服务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出台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贸易、投资等提供司法保障16条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北京、天津、河北法院建立协作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辽宁、吉林、黑龙江法院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司法服务。天津、上海、福建、广东等法院围绕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

依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出台加强金融审判工作意见,审结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503万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审结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等案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融资租赁案件法律适用规则,支持和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05.9万件,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审结互联网金融案件15.2万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严惩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北京等法院审结“e租宝”非法集资案,山东法院审结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17条意见,依法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从严惩治损害企业家、创业者合法权益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3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直接提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发布7个保护产权典型案例。出台改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等意见,制定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10条具体措施,发布10个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着力营造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作用,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8.3万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依法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出台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等意见,制定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审结环境民事案件48.7万件,坚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1万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83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52件。江苏、浙江、贵州等法院探索实施环境修复司法举措,促进生态保护。宁夏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责令8家企业投入5.69亿元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7.5万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完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支持仲裁在涉外纠纷化解中发挥更大作用。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审结一审海事案件7.2万件,有力维护我国海洋安全和司法主权。依法审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准确解释国际公约,促进完善海洋法治。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1.5万件,举办中国-东盟大法官(南宁)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苏州)会议、丝绸之路司法合作(敦煌)论坛等国际司法会议,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四

何小玲

赵 璐

赵家骐

钱雪峰

王永泉

宋金才

陈德根

葛云明

施建强

李方正

陈火庆

沈冬云

绍兴市工商联主席 绍兴市总商会会长

绍兴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浙江中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绍兴市工商联副主席

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绍兴市工商联副主席

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绍兴市工商联副主席

绍兴天天田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绍兴市工商联副主席

浙江古纤道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绍兴市工商联副主席

绍兴希望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绍兴市工商联副主席

浙江庆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绍兴市工商联副主席

浙江蓝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亚丽 王苗夫

陈成尧

金 耀

陈爱莲

傅建伟

徐宝金

绍兴市工商联副主席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绍兴市工商联副主席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绍兴市工商联副主席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绍兴市总商会副会长

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绍兴市总商会副会长

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五

长周强简历2015.01.23

本报北京1月22日讯(记者 罗书臻)今天上午,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国女法官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选举产生了两法官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当选中国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当选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

会议在庄重的气氛中举行,第四届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王秀红向大会作了两法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就两法官协会章程修改和理事会人选产生情况作了说明。大会表决通过了两法官协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章程修正审议稿。大会选举产生了两法官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沈德咏、李少平、黄尔梅、徐家新、杜万华当选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贺荣、陶凯元、马新岚、王海萍、李静、宋鱼水当选中国女法官协会副会长。

随后,周强发表了重要讲话。他首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当选的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表示热烈的祝贺,向第四届理事会以及长期关心支持两法官协会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全国各级法院的广大法官表示诚挚的问候。

周强表示,大会选举他担任中国法官协会会长,是广大法官的信任和重托,他将与理事会的各位理事一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贯彻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协会章程,尽职尽责,不负众望,推进中国法官协会工作不断发展。

周强强调,两法官协会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开创两法官协会工作新局面;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开展协会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和法治信仰,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更好地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上接第一版 要突出群众性、广泛性、学术性和联谊性,团结和组织广大法官开展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往来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学术团体、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广大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周强要求,两法官协会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深入研究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发挥协会的优势,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法官真心拥护和积极参与改革;要大力宣传改革成果,客观反映问题和困难,利用法官协会作为社会组织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深入开展实证调研,积极收集法院系统内外的意见建议,为出台司法改革方案提供科学的数据参考和扎实的理论依据。

周强强调,要充分发挥两法官协会在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要积极配合法院人事管理、纪检监察、教育培训等部门的工作,积极组织业务研究,加强学术交流,搞好法官培训;要大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树立人民法官良好职业形象;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引导法官自觉遵守相关制度规定,促进法官廉洁自律,维护人民法官的职业荣誉、职业尊严。

周强要求,两法官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要坚持面向法官、服务法官,以广大法官喜闻乐见、便于参加的形式和方法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支持协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关心、爱护特别是基层一线的法官,想方设法为广大法官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法官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现实困难,真正使两法官协会成为“法官之家”。

黄尔梅表示,中国女法官协会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遵循协会章程,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突出女法官的特点,切实履行职能作用。要始终坚持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紧跟时代步伐,积极投身审判和改革的洪流;要发挥协会的特殊职能,认真倾听会员的意见,大力宣传女法官的优秀事迹,推进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女法官成才的良好环境,提高女法官的职业素养,关心女法官的身心健康;要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按章按规履行职责,并指导和团结各地协会共同做好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国女法官协会150余名会员代表出席会议。

1978-1982年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

1982-1985年 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1998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1998-2006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05.11-2006.0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经济体制改革专题研究班学习)

2010-2013年 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湖南省委书记(至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至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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