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政府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2 16:33:54 作者:江sx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西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一、基本情况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一定时间内全社会各种流通渠道与环节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体用于最终消费的实物商品总额(不包括教育、医疗、娱乐等服务消费),这项指标主要反映全社会实物商品的消费走势情况,是居民消费能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反映消费品市场的冷热状况,还可以作为观察经济景气状况的重要指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促进下,我县商贸流通业实现了较快发展,城乡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多业态、多种流通方式快速发展,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迅速发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快速增长,城乡居民购买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品市场呈现出繁荣活跃的发展态势,在扩大消费、保障民生、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

2051655万元,是20xx年的8.8倍,年均增幅达18.8%。其中,20xx年完成551080万元,同比增长15.9%。

(二)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企业及个体的情况。目前,我县贸易企业及个体抽样总量以第二次经济普查6663个为基数,根据统计制度要求,贸易统计分为限额以上全面统计、限额以下抽样推算两部分组成,即:对批发业年销售额20xx万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其余实行限下抽样推算。截止20xx年9月,全县纳入限额以上全面调查统计的企业及个体为71户,其中,企业12户,大个体59户,纳入限下抽样推算的企业和个体为48户。

二、主要特点

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主导力量,是支撑零售总额的中流砥柱。住宿、餐饮占12.2%,有后发优势和较大增长空间。

(二)城镇及农村市场均衡增长,但发展不平衡。从今年1-6月份统计数据来看,城镇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97419万元,同比增长14.6%,乡村84608万元,同比增长14.5%。从所占比例来看,城镇消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的贡献在70%以上,而农村消费仅30%左右。我县现有常住人口约为57万,城镇消费是构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主体。随着城镇及乡镇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商业网点布局日趋完善,城镇及乡村居民消费将越来越便捷,全县消费品市场的发展得到有效促进,农村市场有巨大潜力。

(三)经营业态和组织形态多种多样,竞相发展。超级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等零售业态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营销方式逐步进入我县批零贸易市场,形成行业内多层次、多业态、开放式、竞争型的市场新格局。超级市场进入成长期、专卖店迅速崛起、新型业态层出不穷,除了百货店、超市和专业店专卖店业态以外,便利店、无店铺销售等业态已登陆市场,成为与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专卖店并驾齐驱的零售业态。

盛,市场繁荣活跃。粮食、油料、肉类、禽蛋、水产蔬菜和水果等农副产品市场供应量均保持了较高的水平,而且更加充足。居民在满足“吃”的同时,用于发展和享受消费的支出日益增加,消费金额由几百元到现在的几万元,汽车已经成为家庭消费的新热点。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多、法人企业少,无重点企业支撑。从数量上来看,个体户占限上单位数量的85.2%,法人企业仅占14.8%;从结构上看,12家限上法人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无重点企业支撑。

(二)消费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消费品市场商品结构不能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求,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增长。另外,消费品市场上仍存在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和现象,以假充好,以劣充优,短斤少两等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市场的活跃程度。

西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今天我和爸爸妈妈去了南山公园,去的路上风景优美,美丽的花儿,鲜花怒放,粗壮的大树,绿树成荫,小草昂首挺胸的站在草地上。

过了大约一个小时,我们到了南山公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番美丽景象,南山公园的门上雕刻着一块字牌上面写着欢迎游客到南山公园游玩。大门两旁竖立着两座雄伟壮观的石狮子。

我们来到了过山车,过山车的轨道上有着六个三百六十度的大旋转,上去的时候首先是系上了安全带,过山车慢慢地开着,大约过了两分钟的时间,车迅速地快了起来,我觉得有一种天旋地转的感觉,车里的人都是大声的尖叫着:啊太刺激了!

我们玩碰碰车的时候,我的老爸、老妈老是合伙撞我,我看见了他们又向我冲过来,我心里想:看我怎么收拾你们,我踩足油门撞到了他们的车上,他们被我给撞出了足足有两米,正好碰在了别人的车上,我冲他们扮了个鬼脸,铃铃的时间到了我恋恋不舍得下了车。

我们还去了动物园、百鸟园等很多地方。

今天玩得可真刺激又过瘾啊!

西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1、永保慈爱心。高尔基说过:“要爱人,才能教育人。”班主任的爱是公正无私的;班主任的爱是理智的;班主任的爱是恒久的;班主任的爱更是简单的,有时只是—个微笑,一次抚摸,一次赞赏的点头或一句鼓励的话语。

“教育,是爱的事业,是爱的艺术。”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学生,是班主任取得教育效果的前提。学生是有个性和差异的,班主任只要付出爱心和耐心,正确引导和教育,就会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不但能够使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还能用爱心引领着孩子们一路欢歌笑语地走向前。

2、心存责任心。“责任心”,它体现了一种人生态度,它是衡量一个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准,也是我们教师应该具备的一种很重要的素质。责任心,它促使我们对待每一项工作都要进行认真的思考,努力的学习和不断的自我提升。

每一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过程,也是我们专业成长的历炼过程。有句老话说的好,“不问前程,只求耕耘”。如果我们始终怀有一颗责任心努力学习着、工作着,那么,我们的专业素养一定会不断地走向成熟。

3、胸怀平常心。班主任要有平常心。“平常心”,按字面的理解就是心情平和,甘于平常。平常心是一种冷静、客观、理智、忘我的心态。班主任的平常心建立在爱心和责任心的基础之上。因为爱心是一切教育的基础,责任心是工作取得成功的保障。然而,现实中很多极具爱心和责任心的班主任,工作得不到学生应有的理解和尊敬。原因何在?缺少平常心。一位班主任缺少平常心,他就会提出过高过严的要求;就可能失去耐心、细心、冷静和理智。平常心影响着班主任的工作心态,是决定教育成效的重要因素。因此,班主任应保持一颗平常心,它可以使我们远离尘世喧嚣的干扰,不受物欲诱惑的影响,“事能知足心常惬,人到无求品位高”。这样,我们才能专心致力于本职工作。

1、充满个性的学生。每一位学生都是客观存在的独立的个体,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即个性。班主任只有在尊重学生个性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塑造学生。这就意味着要把学生当作独立自主的人看,而不是任人摆布的“棋子”;这意味着忽视差异性、多样性,把学生培养成千人一面的作法是违背客观规律的;意味着学生有时不会完全以老师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班主任要怀有低下头和学生交朋友的心态。

2、时刻发展的学生。学生的未来发展变坏的是极少数。班主任要坚信绝大多数学生的好的发展前景,给学生自由发展的空间,把顺其自然和约束控制结合起来,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学生时刻都在变化和发展,班主任不要用老眼光看待学生,对后进生尤其要注重这一点。

1、以身作则最有效。优秀班风的创建,要注重从身边的一些小事入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认为班主任的以身作则是最效的教育。我所带的班级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个“聚宝箱”。所谓“聚宝箱”,其实只是教室卫生角里的一个纸箱而已,我号召大家把校园内见到的饮料瓶、易拉罐随手捡起来放进纸箱,每周送住废品收购站一次,利用这些钱来买图书、买扫把、买学习用具……这样既丰富了知识,又培养了节俭的习惯,让学生从力所能及的活动中体验劳动的快乐。

2、交心谈心为最妙。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曾说过,真正的教育是用一个灵魂去唤醒另一个灵魂。我在班级中设立“悄悄话信箱”,架设沟通留守孩与老师的心桥,学生在成长中所遇到的问题,总能及时在信箱中找到解决的方法;此外,“黑板报”、“学习园地”、“成长记录本”等教育阵地让我与学生走得更近了,教育效果也更为显著。

3、差异评价是好药。过去,对学生的评价主要是以分数为标准,这种单一、机械的评价模式,无法实现素质教育的评价重任。从接手新的班级起,我就开展了“实施差异评价”的探索与实践,让差异评价模式能够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能够体现学生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差异评价”的观念成为促进学生进步的“好药”,这样的评价方式更注重学生的个体发展,它也日益成为学生快乐、自信、幸福成长的动力。班主任在欣赏学生闪光点的同时,能容忍学生的不足,并在指出缺点时,把握好分寸,使批评教育成为有效的教育。班主任应当正确、全面地评价学生,理智地作出决策,使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换位沟通。一次在接手新班级时,我早就听说有个调皮的学生几乎天天犯错。开学的第一天,我就肯定了这位学生:因为他有爱心,能主动帮助打扫卫生。就这么一次轻易的肯定,这位学生从此像改变了一个人似的,因为他说我是第一个表扬他的老师。他还当上班干部中最累的卫生委员,让我对卫生工作完全放心。那么,我为什么不把学生的错误向家长汇报呢?我对学生这样说:家长送子女上学,肯定希望子女能学习好,平安无事,如果听到老师打电话来告自己子女的状,心里肯定不好受,说不定还影响工作,如果听到的是表扬,父母定会以此为荣的。所以,家长会上、家访时老师都是肯定你们的。如果你们做得不好,希望你们知错就改,产生的错也到此为止,不要再让父母操心。学生听了我的话后很是感动,觉得自己确实不该给了自己生命的父母添麻烦,而该在学校里勤学守纪。换个位置沟通,让教育更为人性化,也让学生渐渐体会到班主任是可以信赖的。

2、换题沟通。当学生犯错来到我面前时,我总是会先问:和班里的哪个同学最要好?爸爸妈妈平时工作忙不忙?……像这样的换题沟通,既可先让学生消除对老师可能会产生的“恐惧”心理,又会让学生觉得老师很关心自己。记得有个学生在课堂上和英语老师发生冲突,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准备接受我的“审问”。此时的我清醒地意识到:训斥只会让学生更为厌学。我让学生走到办公室外,我说,老师,为了把成绩提高,有时也会犯错的,老师也一样在成长,我们应该允许老师在成长过程中犯点错误,以一颗宽容的心对待,帮助老师成长。我这么一说,学生立刻有了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自己和老师一样在成长,于是他表示自己已经谅解了老师,并希望老师也能谅解他,并愿意和老师“共同成长”。这样逐渐地学生对我越来越信任,以致师生间关系十分和谐。

此外,在班级日常管理中,不如意的事、意料之外的事常有发生,如果没有一颗宽容的心,当班主任的恐怕会苦不堪言的。也许经历的事多了,现在的我更多是宽容和理解。当我遇到突发问题,基本能抓住问题的实质,明白要把一件事处理妥帖,就要理性与感性并重。班主任宽容的心态容易使班级形成民主平等的气氛。当一个学生犯了错,以宽容的心来原谅他,而不是训斥。我想这可能比任何惩罚措施的效果更好。宽容能很好地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因此,在我的班级中,没有哪一个学困生会认为老师对他不好或者不重视他。这样的班级,师生、生生关系也会很融洽的。

面对着呼唤人性的回归;关注人文精神的培养;注重人格完善的现代教育,班主任必须具有高度的亲和力和高超的工作能力。或许,你还在为日复一日的工作,而感到枯燥无味;为怀才不遇而抱怨;为自己工作的平凡,而情绪低落;当我们已无法选择工种时,那我们能够选择的,就是对待工作的态度。那么,就请你试着用爱心、责任心和平常心,来对待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吧,也许,你会有另外一种感受。

请相信,当您拥有了“爱心”和“责任心”,您就拥有了成熟和自信;当您拥有了“平常心”,您就拥有了健康!面对经济社会和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展望班主任工作的发展前景。我认为,班主任工作中的理论与实践既需要传承,更要不断创新。这正是我作为班主任而努力的方向。那就让我们一起来工作着、努力着、健康着,同时也快乐地享受着班主任的工作吧!

西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大家都是十分关注的大气污染问题的,为此西宁市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了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面是条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有计划地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和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

公安交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房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工业园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市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研究,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治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州(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

第十一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划和控制措施,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大气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监测采样平台,保持其正常使用。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传输准确。

重点排污单位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将污染物排放名称、种类、方式、浓度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已建成项目,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对园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

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恢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市清洁能源建设,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能源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业企业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五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量;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将煤炭集中存放到经营性煤炭堆场。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和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上路行驶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接受安全技术检测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初次注册登记或者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不符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到取得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复检合格的,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排气污染机动车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建立检验数据传输网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鼓励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铺装面积,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城乡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七)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化措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区域和路线行驶。

第四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标准。清扫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清扫冲洗保洁标准,防治扬尘污染。

第四十六条 在扬尘、扬沙等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对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增加机械清扫、洒水、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四十七条 对城市道路实施开挖的,在扬尘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开挖道路进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城镇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四十九条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房屋拆迁,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开采后应当进行生态恢复。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第五十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建成区外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和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五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开设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场所,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

第五十二条 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防治措施排放。

第五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储存、运输、装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本市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六条 从事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或者取得排放许可证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停止排污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

(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或者排污设施。

(三)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或者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或者未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统一监控平台联网,未按照规定公开监测数据或者建立监测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或者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一)擅自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按照规定改用清洁能源、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燃料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高污染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燃煤及其制品,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单位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排放检验合格标志,责令限期维修达标。

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和排放检验合格标志,维修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继续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辆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市人民政府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内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并扣分。

第六十五条 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不按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不实或虚假检测报告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定期检测的资格。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即开工建设或者未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八条 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区域和路线行驶,未采用密闭化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超速行驶,造成物料泄露、散落,扬尘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六十九条 城市道路的开挖,扬尘防护设施未验收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裸露地面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工地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十三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的;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采取防范措施储存、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未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的,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者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供热、供水。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六)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的。

第八十一条 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单位,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一)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不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的;

(四)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

本条例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 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一个星期天的下午,天气非常的好,爸爸妈妈决定带我去爬南山。

我们来到南山山脚下,我就看见“南山公园”四个大字。然后我又看见有一些人是满身疲惫的下山,有些人是充满信心的上山。

刚开始的时候还很轻松,后来,渐渐有些累了。爸爸每次都在我有些泄气的时候说坚持就是胜利,山上的风景很美的,这些话来鼓励我。

最后终于爬上去了,我看了看周围的景色还真美,那山中的树像披着绿衣裳的少女,那山脚下的人像小蚂蚁。远处马路像一条条流动的小河。后来天黑了下来,远处的市区变成一片灯的海洋,抬头看看天空,星星和月亮离我们好像很近很近。

我们准备下山了,妈妈因为看不清路,要爸爸牵着走,半路上有人学狼,叫,把我吓坏了。

这次爬山我明白了一些道理——只有坚持努力,才会达到目的,只有登上高处,才能看到远处更美的风景。

西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六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的《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从省级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了解到,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推进,《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目前,西宁市建设管廊一期工程已完成项目可研、环评等所有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

据了解,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研批复总投资约44亿元,计划今年完成投资10亿元,目前已完成投资2.7亿元。一期项目已到位资金5.23亿元,可实施11条道路管廊7742米,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1466米,主体完成回填770米。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西宁市出台了《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切实解决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管廊建设管理有章可循。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 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所属的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市主城区(包括多巴新城)管廊的规划建设、投资融资、运营管理,指导市辖县管廊建设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

本市管廊工程的建设按照《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实施。

第八条(规划和建设原则)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排管廊建设。

第九条(建设要求)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技术规范要求)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主体)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维护和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有偿使用)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十六条(管廊管理单位养护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线单位养护义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紧急抢修)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改建要求)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养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危害管廊安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职权滥用、营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西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七

●7月中旬网上填报志愿

●8月初公布录取结果

提示1:

合理安排近期的学习和生活,不要“开夜车”,以免影响考试正常发挥;调整饮食,保证营养均衡;避免到人员密集的地方去,防止感染疾病;增强体质,调整心态,以充沛的精力应考。

提示2:

全市考点将于6月20日15:00-17:30统一开放,为了方便考生顺利参加考试,考生须到考点学校了解自己所在考场的环境和地理位置。考试当天,考生和家长需提前出行,防止因天气、交通等原因耽误考试。

提示3:

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时,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如0.5毫米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圆规、三角板等,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存储或发送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提示4: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认真检查,遇试题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报告监考教师,同时,在领到条形码后,认真检查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和本人一致。

提示5:

考生只能在试卷、答题卡规定处填写自己的姓名、考试证号等信息,不能在答题卡上任意涂画或作标记。并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区域内答题。

提示6:

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同时为了不影响英语听力考试正常进行,6月23日8:50禁止考生进入考场,待听力考试结束后再进入考场参加笔试。距离考试结束30分钟时考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进入考场续考。

提示7:

考试均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场内均安装有视频监控设施,并与西宁市教育考试指挥中心联网,考场内装有手机信号屏蔽仪、考场外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信号监测车不间断监测,一切信号均可截获。凡是利用通信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的考生按《违纪违规考生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希望广大考生诚实守信,诚信应考。

提示8:

6月13日,市教育考试院发出《致中考考生家长的一封信》,建议广大中考生家长:要让孩子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考出水平;帮助确定一个合理的目标,并尽量鼓励孩子,帮助孩子克服紧张心理;教育孩子在中考中要“诚信应考,诚实做人”;在生活上对孩子给予细致的关怀,助力孩子精力充沛、沉着冷静、科学高效应考;考试后孩子情绪出现波动要及时安慰;中考结束后约7月上旬考生和家长可在网上查询中考成绩,7月中旬提醒孩子到学校(应届生)或西宁市教育考试院(回宁生、历届生)网上填报志愿;8月初,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和家长可以上网查询,录取通知书将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本人,请注意查收。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