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调整方案消息(实用17篇)

时间:2023-11-21 08:26:45 作者:FS文字使者 养老金调整方案消息(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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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消息

据介绍,根据黔人社厅发[]8号文件,从今年1月1日起,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预计贵阳市参与此次调资的退休人员(含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人员)共计23万余人,调整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养老金约4800万元。调整的养老金,将于4月22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具体调整如下:建国前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同时段,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0元、530元、510元。

退休(职)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截止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一岁每人每月增加7元,不足一岁的按一岁计算;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实行养老金保底,今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养老金不足560元的补足到560元,退职人员不足535元的补足到535元钱。

养老金调整方案

从2014年1月1号起,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上海市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镇保”、“城居保”和“新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工资上涨。

2014年1月起上海将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对2013年底前按“新农保”、“城居保”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中,“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城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调整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将统一为每人每月540元。上海市将约有46万“新农保”和“城居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上海428万人员养老金增加。

“镇保”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上海市约有46万人增加养老金。

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加方法继续实行按绝对额增加、与本人缴费年限及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的办法,并对高龄人员适度倾斜。上海市约有336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工资。

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关于2014年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体要求,上海市将从1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镇保”、“城居保”和“新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于2014年1月起将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工资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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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类人员,可于1月16日起通过相关银行、邮局领取增加的养老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为方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请退休人员尽量避开高峰时段,通过银行atm机等自助设备,按各自需求前往银行、邮局营业网点领取。

根据国家关于2014年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体要求,上海从1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镇保”、“城居保”和“新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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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4年企业退休职工增资方案:

基数140+工龄×3+2013工资×3%,另女满60男满65再加20。

文档为doc格式。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消息

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称,我国将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另外,从20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

一、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提高待遇从7月1日算起。20初发布的数据显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为每人每月81元。据专家测算,此次上调15元基础养老金,预计使居民养老待遇达到月均百元左右。

意义:

“这次上调将惠及全国超过1.4亿城乡老年居民和数亿城乡家庭,受益面大,受益方式直接,有利于更好保障和改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的同时,国务院同时确定,按此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财政增收幅度减小。中央财政对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的增幅远高于财政收入增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关心。据了解,在此前55元的标准下,财政对新农保、城居保待遇的补贴额度一年已超过1200亿元。

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现“十连涨”的情况下,今年迎来第11次上调。据测算,到年底,经过十年连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明显提高,由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多元,增长了2倍多。

意义: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仅远远跑赢了cpi,也跑赢了gdp。与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相比,基本养老金约10%的增速已略高于前者,与后者接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全国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再提高60元。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国家将逐步建立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物价变动、职工工资增长、收入水平提高等情况,并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此外,年起还将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国务院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人均120元。新增资金重点用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减轻困难家庭就医费用负担。

我省:按国家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记者了解到,国家调整养老金方案下发之后,我省人社部门将完全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我省上调养老金的实施方案,然后报到省里和国家进行审批。据了解,近两年调整方案都是在4月份正式公布的。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消息

据悉,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仍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5元、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10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入每月增发50元。2.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同时符合以上增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据了解,此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3月底前发放到位。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增发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养老金调整方案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养老金不低于平均养老金,同时20年底前满65周岁享受倾斜政策。

补缴政策。

补缴条件。

北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北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补缴方法。

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消息

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坚持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消息

今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继续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按照国家要求,各省市今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1月份以后所增加的养老金将随调整实施时一并发放到位。

昨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徐熙在接听12345市民来电时表示,今年本市将继续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与往年相比,今年本市在退休养老金增加方式上有一些变化和不同。

本次调整增加了定额调整的方式,首先给每个退休人员普惠式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费,重点体现公平。第二是体现社会保险“长缴多得”原则,在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挂钩的同时,注重对低收入群体的适当照顾。三是体现托底功能,对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等特殊人群,低于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四是继续向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倾斜,侧重向65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多调一些,体现了爱老、敬老的优秀传统。

据介绍,这次增加的养老金是从今年1月份补发的,保证在9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本市于去年3月13日曾上调过20xx年的养老金标准,当时调整后,北京市企退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305元,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到3355元/月。这也是北京市连续23次上调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方案

今天,北京市社保中心公布了本市五险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最高为21258元,最低为2834元。对于月收入超过21258元的,缴费基数按21258元计算;低于2834元的,缴费基数按2834元计算;而对于月收入在2834至21258元之间的,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据此,对于个人存档人员,须缴纳的三险最低月缴费948.01元,较之去年需多缴83.31元;最高月缴费1849.43元,较之去年需多缴162.59元。

北京市相关社保待遇今年继续上调。记者今天下午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北京市集中调整20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等六项社保待遇标准,其中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均提高到3573元。

北京养老金上调细则: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均达3573元。

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宣布,集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等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其中最受关注的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上调,调整后人均水平将达到3573元。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在9月起由目前的1720元上调到1890元。据悉,六项标准调整后将惠及本市325余万人。

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从1月补发。

按照调整方案,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提高到每月3573元。据悉,此次调整是北京市1994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以来第24次连续调整,将惠及234万企业退休人员。据悉,调整方案采取定额调整加挂钩调整再加向高龄退休人员、特殊人群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2016年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什么?所谓定额调整,就是针对每位底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在调整的第一步首先对所有企退人员给出普惠,重点体现了公平,尚属首次。而挂钩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原则,增加的额度与缴费年限挂钩,其中,缴费年限满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同时体现对低收入者的适当倾斜,将退休人员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为三档,按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上调,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普惠的基础上,方案还针对几类特殊人群进行倾斜,其中涉及最广的是针对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分不同年龄段再给予不同额度的增长,这使得这些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能够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底前退休的人员也将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于9月底前发放到位。

市人力社保局强调,此次调整将从1月开始补发,而本月15日正是开始发放养老金的日子,“1至8月增加的养老金将于本月底补发到位。企退人员在查询账户的时候可以看到两笔款项,一笔是补发1至8月的养老金,另一笔是原标准的8月养老金。到9月时,发放的就是新标准的养老金了。”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月增40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将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1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85元增加到425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8月底之前发放到位。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预计2016年受益人数为89.8万人,其中享受福利养老金的44.7万人,享受基础养老金的45.1万人。

河南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提高标准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此次是我省继2011年上调5元、2014年上调3元之后,第三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通知》明确,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将督促各地按时足额地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缴费有所差别,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七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保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一节个人缴费。

第十五条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选择集中缴费、银行代扣缴费、到金融机构网点缴费、到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等缴费方式,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集中缴费期。

第十六条在集中缴费期内,街道(乡镇)服务所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附表四),交协办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或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保费的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

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或协办员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等反馈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扣款后,应将扣款结果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由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到银行直接缴费。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于当日22:00前将日结数据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安排专人每日核对资金到账凭证与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日结数据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及时通知相应金融机构查明原因并纠正。

第二十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五),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二十二条当年12月31日止,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城乡居保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缴资金,划拨到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在财政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财政代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意见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补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根据《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补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补缴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九),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与《补缴申请表》合并存档,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编码。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资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含财政代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信息、中断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除补缴外)到账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一并计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三十一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缴费补贴汇总表》(附表十),其中一份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做为申请和结算地方财政缴费补贴的依据。

省及省辖市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尽快办理资金划入城乡居保财政专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

第三十三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三十四条对于中断缴费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一)参保人员进行终止登记,需要结算个人账户的,计息结存至终止登记月份;。

(二)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计息结存至关系转移办理月份;。

(三)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计息结存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月份。

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公布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单利计息。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服务所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一,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其他方式进行查询。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和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有关处理文字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统筹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城乡居保关系转移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表十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

转入地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于当月20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

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转移申请做出处理。对省内转移,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表十七,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并将《转入接收函》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发给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向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寄送《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接收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转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省内转移,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向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表二十,以下简称《转出表》);跨省转移,将《转出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保关系,同时保留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表》并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养老金调整方案

养老金保障了退休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养老金调整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社部和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6.5个百分点。由于今年是首次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考虑到多重因素,多数地区养老金发放时间较往年有所延后。现在,各地养老金发放的另一只靴子终于开始逐渐落地。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各地区现在公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普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定额调整主要是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或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前的工作年限挂钩,同时也要与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倾斜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广西、云南、辽宁等地在调整方案中已经明确了发放的时间表,要求在9月底前将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其中,广西养老金上调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云南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在北京8月份新推出的养老金方案中,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到平均每月3573元,较之前多了218元,而且从今年1月1日补发。北京市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处长李勇介绍,采取的和缴费年限挂钩,更多的是体现多缴多得,或者叫长缴多得。

统计显示,政策全面铺开后,预计将有85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从2019年开始,我国已连续2019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对很多即将步入中老年的市民来说,早已习惯了这种养老金增长的节奏,然而,最新公布的数据却显示,此次上调为2019年来首次低于10%,上调6.5%,这让很多人都感到非常忧虑。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分析,正是由于物价仍在上涨,所以我们的养老金也还在增长过程中,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经济增长都在10%以上,工资的增长也在10%以上,养老金的调整水平也比较高。但是值得关注的是,经济增速同样在放缓,我国的经济正在经历着由高速发展步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所以养老金的上调额度有所减少也在情理之中。

随着2019年“双轨制”的废除,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开始与企业按照相同的办法,由国家统一调整。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差将会逐步缩小,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基本同步调整,幅度大致相当,避免过去由于双轨制导致的待遇差延续。

养老金的上调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增大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显示,伴随着6.5%的增幅,中央对地方养老金的转移支付也在大幅增加。金维刚认为,正如“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所提出的,需要建立基本养老金的合理调整机制,基金收支上确实存在长期平衡的问题。

褚福灵表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不仅直接关系到部分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整个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未来我们要建立一个正常的调整机制。这个“合理机制”的建立,需要遵循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确保基金可负担等几方面的原则。

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确认原已(未)参加养老保险;已(未)参加失业保险。

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4.无论由于乙方何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发生缴费中断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5.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_________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6.如协议中有与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颁布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政策规定执行。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执行。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养老金调整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包括行业统筹人员)死亡的,亲属、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组、社区及镇办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报告。

;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报告。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亲属应在当月主动向镇(办)、村(社区)社会保障所(站)报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的,亲属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报告;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报告。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第二条所列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刑罚情况,并由用人单位或其亲属负责落实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及时退回:(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七)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足额退回。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七、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机关事业单位未及时办理停发业务等导致退休人员多领、欺诈冒领养老金,逾期未退回的,所在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垫付其退休人员违法违规侵占的养老保险基金。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人社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务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养老金调整方案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冒领养老保险问题的核查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

方案。

局属各股室、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要把开展重领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查追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按照省市下发的名单、其它社保经办机构共享的数据及自身掌握的情况,对疑似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和死亡冒领人员进行全面的摸底和排查,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建账,做到底子清、目标明,并以此为基础做好清查和追缴工作,建立定期核查机制,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化工作管理模式。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制定重领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清查追缴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分片区统筹部署落实此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划分责任,制定措施,做好清查追缴准备。

(二)梳理排查阶段(3月11日至3月25日)。

对重复领取养老待遇、死亡冒领养老待遇、服刑违规领取养老待遇等人员进行筛选并建立台账。主要核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在系统中已注销或已暂停,但有未追回信息的待遇领取人员;跨省市区疑似重复领取待遇需核查人员;已死亡仍在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服刑期间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三)组织追缴阶段(3月26日至4月25日)。

根据梳理核查结果,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对已核实重复领取人员、服刑领取人员在系统里做暂停处理,对死亡冒领人员进行注销,并就重领冒领的养老金数额进行追缴。4月25日前将追缴情况报区居保局。

(四)总结评估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 。

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4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领取人员核查明细表》(附件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冒领人员核查明细表》(附件3),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将纸质版及电子版一起报区居保局。

(一)成立工作队伍。居保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按东部、西部、南部区域分设3个核查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片区所辖乡镇的核查督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就保中心要分村分社成立工作队伍,明确责任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开展追缴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二)存好工作档案。要严格按本方案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并确保台账记录与系统记录情况一致。要按照文件规定组织追缴重领冒领的养老金,并做好追缴情况记录。要提高工作规范化程度,避免因工作不规范引发群众负面反映。

(三)加强工作宣传。要利用正常办理业务时机、政务村务公开栏和广播村村响等媒介,宣传清查追缴工作目的是为了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为了参保人的养老钱不受侵害。对于暂停发放、注销发放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因此引发群访、群体事件。对于确属欺诈冒领人员,要及时上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人社部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5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及养老金“并轨”一直大家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养老金并轨是什么意思?所谓“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

所谓“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从总体上说,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这是因为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从企业开始的,企业先实行了社会化,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然是单位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就形成了一个差距。具体说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形成主要有三个阶段。一是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阶段(1951-1978年);二是对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的探索阶段(1978-1991年);三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阶段(1991年至2014年)。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这标志存在了近的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

上海市人社局局长赵祝平今天上午做客2017年上海民生访谈节目。

他在节目中透露,2017年,上海将上调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平均上调幅度为5.5%!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5月5日将全部发放到位,惠及上海377万退休人员。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2016年12月31日前按原镇保办法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一是先统一增加60元;

三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5%。

为了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上海今年继续对企业退休人员中,2016年底男满65岁、女满60岁的高龄人员,在以上三项普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除了企业职工保险外,对约50万原来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今年纳入职保后也将增加养老金,具体办法是按高龄倾斜进档增加后,再按上面讲的企业办法增加。

对49.55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基础养老金也将增加100元,每个人都一样。这些养老人员增加养老金,也都会从1月起补发。

这些人员增加的养老金5月5日会全部发放到位。

另外,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今年也会增加。但考虑到改革后部分中央在沪单位的衔接,实施时间上会比企业晚一个月左右。

据了解,2005年到2015年,国家已连续11年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10%以上,从2016年开始,养老金涨幅首次回落到6.5%,而今年,养老金涨幅再次下调到5.5%。

申请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事非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0周岁。

办理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根据单位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3)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需携带《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5)局级干部退休,需市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6)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今后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其中,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从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此前已经按照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计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凡低于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缴费每满1年加发1%。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广西养老金调整方案

还在找广西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广西养老金调整方案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据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雷震介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其离休待遇的调整由国家单独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此外,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按。

劳动合同。

法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广西将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同时,参保范围和对象必须经过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方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8%进行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个缴费基数的确定,实行“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计息。

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设定2019年的过渡期(即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即2024年10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据雷震介绍,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开展将从2019年1月起正式实施,力争在2019年底前将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近期,广西人社部门将对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严格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确认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同时,广西人社部门还将做好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工作,从2019年12月起个人缴费部分按月直接划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从2019年1月起,将纳入自治区本级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纳入的,暂由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待所在单位按规定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再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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