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5篇)

时间:2023-10-26 16:18:31 作者:雁落霞 优秀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模板15篇)

施工时需要注意安全问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人员伤害和事故发生。接下来是一些施工经验的分享,希望对大家在施工过程中有所帮助。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穆棱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我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现已终止施工。施工现场经相关单位验收已达到终止施工标准。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

(监理单位公章)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工程施工结束,人员、设备已退场。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特此申请。

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申请人:*****建设单位(签章)。

注:依据建质〔2014〕154号文件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机构):

我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因情况,计划自年月日起中止施工,特此申请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计划中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止施工的原因(可附件说明):。

目前,在施部位形象进度描述:。

安全保障措施(可附件说明):。

建设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机构名称):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的参建单位情况: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该工程于。

****年**月**日开工,已于。

****年**月**日完成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所有起重机具设备已拆离现场,施工项目无任何工伤(亡)事故(施工项目工伤(亡)事故已经处置完毕)。

恳请完善安全竣工相关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备案注册编号:)工程施工结束,人员、设备已退场,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特此申请。

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现场照片)》。

申请人:

****年**月**日。

注:依据建质(2014)154号文件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就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就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级核定表》。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已施工至(在施部位),因(原因)将于年月日起停止施工,现申请中止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在此期间我单位负责落实参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注:依据陕建监总发〔2015〕43号文件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质量安全监督。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站:

我单位施工的项目,于2018年3月29日已施工结束,我单位已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终止施工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了现场安全检查,并确认已排除所有施工遗留的安全隐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机构各一份。

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我单位建设的,按规定完成施工合同全部内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现该工程施工已全部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特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经理(签名):

****年**月**日。

监理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月**日。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编号:

(监督机构):

我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现已施工到(工程形象),该项目因原因,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中止施工。我单位已经做好现场相关防护,现提出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并附《中止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相关资料。中止施工期间,我单位保证会同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现场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公章)年月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公章)。

注:

1、此表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机构各一份。

2、提交此表时,需后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盖章确认的《中止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书面材料。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编号:

(建设单位):

你单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所提交的资料齐全,经我站(科)查验,符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告知你单位:

我站(科)自即日起,终止。

告知书接收人签字:

(章):

告知日期:

****年**月**日。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试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但分析其成因,理不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即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是因为技术解决不了而造成,而是因违章所致;比如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缺乏安全技术知识、不做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对施工安全管理有了明确的要求,把管理工作中的关键部分列为保证项目,要求施工现场应实行目标管理,制定总的安全目标(如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年、月都要制定达标计划,进行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

jgj59-99检查标准已实行了近十年,本人在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不知如何确立安全管理目标,如何分解目标及考核目标是否达到等等。对此谈些个人观点:

一、确立“目标”

很多施工项目不知到如何确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了应付检查而确立的安全管理目标“五花八门”,有的是“保证生产安全”,有的是“杜绝所有伤亡事故”,更有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定为安全管理目标,他们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基本一口号居多,当检查到时,自己都说不清“目标”能否达到。

上述情况的发生,说明施工项目部或施工企业对“目标管理”不是很清楚,不知到他所建立的“管理目标”应是一个“看的见,可以量化”的东西,而不是喊口号。作为施工企业,为保证本企业的生产安全,首先应根据自身多年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以及主管部门所提出的要求等因素,有针对性的制定出本企业长远的和短期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这些目标应可以量化,可以分解。比如:一个施工企业如果连续三年无死亡事故,但每年均有三起以上重伤事故,五起以上轻伤事故,只能有50%的施工现场安全达标、40%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依据jgj59-99要求)。那么第二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相关要求制定出当年的以及三年后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保证目标实现的相应措施,第二年可以建立当年死亡事故零起,重伤事故不超过两起,轻伤事故不超过三起,70%以上的施工现场安全达标、60%以上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等等。三年后达到死亡事故零起,重伤事故不超过一起,轻伤事故不超过两起,90%以上的施工现场安全达标、80%以上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

二、分解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它带有一定的指令性,可以体现出企业及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水平及综合实力,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是: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大目标”,再将确保目标实现的“小目标”或各项条件措施分解到各管理人员及作业班组、人员,只有这样方能体现出目标管理的先进性。本人经常在施工现场看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死亡事故发生率为零,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也是故发生率为零,再往下就不知如何分解了。有些项目部给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班组、操作人员分解的安全目标都是“死亡事故发生率为零”,其考核也简单,只要无死亡事故,考核即合格,“一零”到底。

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总的安全目标及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综合实力水平,针对所承接的施工任务规模及工艺的复杂程度将目标合理的分解到施工项目部。同理,项目部根据企业下达的管理目标及自身的管理水平确立管理目标后,应根据施工工艺的要求及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分别确定安全管理目标,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比如:项目部确定的目标是“脚手架工程安全达标”,那么技术员针对其目标应为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并经审批,及时书面交底,口头交底或不及时交底不超过几次,安全员的目标是每层脚手架验收前检查不少于几次,发现隐患后整改通知书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多少时间,且工作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作业班组的目标是确保每层脚手架的验收按检查标准得分在多少分以上达到合格(优良)标准;依此类推,根据责任的划分及总的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

三、目标考核。

所以,首先得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目标”,然后合理的分解“目标”,才谈得上“目标”考核,施工单位应以责任书的形式给项目部下达安全目标管理任务,同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考核办法,对项目部及项目经理进行考核。而项目部同样要根据目标分解及安全责任书、岗位职责以及工程施工特点,阶段制定出目标考核制度和考核办法,来确保现场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比如考核制度中可以规定按工程进展的不同阶段分几次对所定的“目标”进行达标考核、考核多少分为合格、一次考核不合格怎么办、多次考核不合格怎么办等等。考核办法中制定出具体的评分标准和考核得分办法。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而科学的工作,一些企业、地方根据jgj59-99检查标准编制出了目标管理记录表,而一些施工项目就将目标管理变成了填表以应付检查,使此项工作与现场安全完全脱离,本末倒置。另外,所有好的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的实现,均离不开“人”的因素,人员素质低下,任何“管理”均是“纸上谈兵”。目前我们的管理人员普遍素质较低,操作人员多为农民工,要想真正做好施工安全,还有待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试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目前,建设工程施工面积大、操作复杂、交叉施工频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困难。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经常上演危险工作。对于开发商为了节约材料成本,使用廉价或劣质的原材料,这不仅使得建筑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施工质量也很难有保障。建设施工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不明确,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不严谨,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几乎为零;交替作业,施工人员的疲劳建设,工程质量不仅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施工过程不存在隐患;同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对所造成的影响不大,漏洞没有第一时间被检测出来。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够先进,不能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理方法不够科学,检测技术和设备相对落后。此外,安全监察机构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究其原因,是安全监理机构的职工人数有限,施工进度繁重导致的。为了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许多监理人员必须对质量与安全等多方面进行监督。施工质量问题很容易被发现,甚至可以通过目测或感觉来发现,所以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应注意安全问题。

3安全管理措施。

3.1提高施工队素质。

培训施工队伍,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自我安全意识是提高安全施工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培训,包括施工现场和风险、潜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技术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安全施工方法等。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特殊处理措施安全相关的视频,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规则,以提高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人员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和观念,遵守在施工过程中的规则和条例,降低工程施工的安全风险。在特种作业人员中,必须严格考核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和建设工程顺利进行。3.2做好施工安全巡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监管秩序,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首先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在按规定戴头盔,搭建的时候需要检查是否牢固,同时,也注重对施工现场的机械电气管理检查,如果有问题,需要通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促进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和控制措施。

3.3注重施工监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实施各种施工监理的安全责任。在监理工作前,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要熟悉图纸,了解相应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同时移交有关文件,向各方监督。同时,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风险相对较大的分部工程应与接受和操作的要求和程序相一致。监理要注意事前控制工作,切实落实监理的安全责任。控制工作的本质是监督各种措施和制度的实施。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有效地实施各种检测方案、检测系统的实施、检验实体,如模板支撑系统的刚度和强度、深基坑变形等。

因此,监理人员要时刻注意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外,有必要加强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整改工作,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事后控制,做好事后控制工作是积累监理安全责任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安排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和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安全工作的反思和总结。所以企业应形成相应的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采取监管措施的安全责任与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增强安全责任的水平和能力,在未来并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3.4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管理组织。

在建筑工程安全中,为了减少事故发生频率,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在建设项目中,要进行责任确认和安全目标管理,以促进安全保障体系的形成。此外,为了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使管理工作能够自圆其说,在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降低安全风险,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建设是必要的。所以在工程项目中,必须建立安全人员的专业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安全工作管理的建设阶段。同时,建筑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实践中的规章制度,并建立奖励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员工激励机制,对在工作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安全施工管理在建设项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系到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完成。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与完善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可以促进安全施工管理,并且可以扩大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竞争力。

参考文献。

[2]刘国臣.谈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安全预防[j].山西建筑,(05):136~137.

[6]王琎.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江西建材,2016(01):295.

[7]林星友.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措施[j].中国科技信息,(19):86.

试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建筑行业也蓬勃发展,许多高层建筑和大中型住宅区雨后春笋一般勃起,但是在深基坑土方坍塌,建筑火灾,坠落物体打击与触电等问题逐渐出现,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威胁。

中国的建筑市场整体的情况有许多达不到施工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应用,极大地避免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政府与相关部门应该认识到在中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的新背景下,安全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已经降到了最低。近些年来,即便中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建筑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并没有随着技术的改进而显著下降。

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着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低和安全保护措施不足,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率,而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也阻碍了有效管理项目。所以在建筑施工事故愈演愈烈的今天,施工队伍应该树立正确的安全建设理念,严格的管理,且要对施工活动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制定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这样就会提高了建筑的施工质量。图1为安全施工现场组织培训图。

试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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