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党代表选举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精选6篇)

时间:2023-10-02 11:28:39 作者:紫衣梦 2023年党代表选举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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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选举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篇一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应及时将有关法规草案的文本等资料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案分为地方性法规修订案和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对地方性法规作较大或者全面修改的,一般采用修订案的形式;对地方性法规作少量修改的,一般采用修正案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修订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废止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审查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党代表选举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篇二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党代表选举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篇三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党代表选举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篇四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或者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告,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日内,在福建日报公布。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党代表选举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篇五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九条任免案一般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审议后的议案作出付表决、不付表决、继续审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终止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藏日报》上公布。

党代表选举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篇六

第一条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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