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计划(汇总5篇)

时间:2023-09-20 16:35:42 作者:笔砚 婚姻登记工作计划(汇总5篇)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婚姻登记工作计划篇一

一、2006年工作总结

2006年,是创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活动丰收年。一年来,我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以创建文明窗口为载体,以优质文明服务为目标,圆满完成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全年办理结婚登记4263对,离婚登记875对,补发婚姻证件751份,出具证明924份。2006年荣获全国及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创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为贯彻落实《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精神,为了搞好创建工作,具体抓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领导重视,把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通知》精神,年初向局领导汇报创建窗口单位活动的工作,局领导班子十分重视规范化建设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和登记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创建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良好氛围。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照规范化检查内容,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3)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3月份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作了四块牌子,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并接受社会监督。全年来电咨询达到3000多人次。今年群众来信收到1封,及时给予了答复。

(4)抓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今年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结合规范化创建的要求,及时按新办法进行档案整理,邀请市档案馆人员进行指导,对06年档案按新《办法》重新进行整理,通过全体人员的加班加点,已整理档案3018卷。为了做好档案整理工作,购买了档案制作缝纫机、档案盒,安装了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电子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万无一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创新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提高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在原有三项便民措施的基础上,今年1月份开通了语音咨询电话(16882707),这是自集中登记以来我处推出的第四项便民措施。

2、开展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形式多样。我们始终把婚姻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作为婚姻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今年5月份,在《科学与消费》大型刊物上刊登一期婚姻法律法规,印制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上千册、2万多份结、离、补登记告知单供当事人免费阅知。由市司法局组织的“法制宣传日”上街为群众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另外,举办大型集体婚礼。在结婚颁证仪式取得实效的基础上,2006年我们又对证婚活动进行了深化,推出了大型“浪漫潮乡·玫瑰婚典”证婚活动,今年举办了二期,有70名新人报名参加。通过这些活动旨在倡导一种健康文明的婚姻观念,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努力。

3、加强队伍建设,树立窗口单位良好形象。一是认真组织婚姻登记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学习“^v^”精神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资料。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定期组织全体登记员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通过业务知识、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全年已组织学习10次。三是鼓励登记员参加自考、函授等教育学习,今年已有3名同志参加了函授、自考的报名,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四是加强计算机技能培训。今年为了提升计算机操作技能,对每位登记员进行计算机新三级培训,都取得了合格证书,从而全面做到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同步提高。五是婚姻登记处创建市机关效能示范岗,提高登记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使婚姻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

4、存在问题

一是部门间协调工作还有待加强。尤其与公安、法院、房管办、公证处、档案馆等部门需要上级部门给予协调解决,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婚姻登记力量相对薄弱。人员缺少,工作量大,人员经费紧张,尤其是近年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补领证件人数以及查档人数的增多。

二、2007年工作思路

2007年婚姻登记工作,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继续巩固和拓展规范化的成果,开拓创新,深化改革,狠抓落实,一流服务,努力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2007年重点抓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婚姻权益,在社会上倡导文明婚姻家庭和生活行为。一是通过宣传栏、发放告知单、印制《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册子等形式开展宣传。二是组织一次全市性的《婚姻法》知识竞赛活动。三是举办集体婚礼。继续开展丰富多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准备在“五一”、“十一”举办大型集体婚礼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基本精神,不断增强遵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自觉性,在全市形成良好的贯彻婚姻法律法规的执法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的公开工作,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以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婚姻登记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坚决遏止搭车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进一步落实为民服务措施。加强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健全和落实服务承诺制,优化工作流程,继续完善和落实好“四项”便民措施。继续设置民主评议箱,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探索和创新行之有效的便民服务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按照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员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或考试,深化和完善民主评议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不断调动和激发全体婚姻登记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继续加强婚姻登记处软硬件建设,积极营造温馨祥和的登记环境;积极探索部门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进一步挖掘婚姻数据对加强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

婚姻登记处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我婚姻登记处,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响应区政府的号召,为人民办实事,做领导满意的事,取得一定成绩,现将2015年上半年工作情况......

婚姻登记工作计划篇二

下半年工作计划

我婚姻登记处,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响应区政府的号召,为人民办实事,做领导满意的事,取得一定成绩,现将2015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学习、提高素质。今年以来,为提高婚姻登记处人员素质,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组织登记员通过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让婚姻登记员熟悉婚姻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到将各种法律法规融会贯通,很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了登记员依法办证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执行政策、毫不动摇。我婚姻登记处依法为民,做到既严格执行婚姻登记的政策法规,又让人民满意。为此,全体员工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严把婚姻登记质量关,截止目前,婚姻登记处共办理结婚登记1910对,离婚登记340对,补领结(离)婚231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080份,登记合格率为100%。

三、管理规范、优化服务。我婚姻登记处为改变登记大厅环境落后,设施不完备的现状,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部署下,搬迁至农业大厦新建设的婚姻登记登记大厅,达到结婚、离婚场地分离化;档案室管理规范化;离婚调解室温馨化;工作人员服装统一化;办公硬件设施自动化。

四、档案完善、数据录入。因早期婚姻登记档案为纸质版,不利于长期保存和有效查找,我婚姻登记处通过全体人员的加班加点,对档案全部重新进行整理。为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又重新购置档案盒、档案专用柜,对档案标注进行统一打印版标识,并对早期的历史遗留纸质版档案进行婚姻登记数据库录入工作。实现了纸质版、电子版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万无一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制度、便民利民。将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告在登记大厅进行公示,并设立业务咨询电话(结婚登记:8210204,离婚登记:8320503)。在日常工作中,将制定的服务承诺和群众认真兑现,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规范严格要求,做到让群众满意,让群众高兴的婚姻登记机关。

2015年下半年婚姻登记工作,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继续巩固和拓展规范化的成果,开拓创新,深化改革,狠抓落实,一流服务,努力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

2015年下半年重点抓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婚姻权益,在社会上倡导文明婚姻家庭和生活行为。通过宣传栏、发放告知单、印制《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册子等形式开展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基本精神,不断增强遵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自觉性,形成良好的贯彻婚姻法律法规的执法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的公开工作,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以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婚姻登记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进一步落实为民服务措施。加强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健全和落实服务承诺制,优化工作流程,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探索和创新行之有效的便民服务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按照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员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深化和完善民主评议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不断调动和激发全体婚姻登记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继续加强婚姻登记处软硬件建设,积极营造温馨祥和的登记环境;积极探索部门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进一步挖掘婚姻数据对加强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

婚姻登记工作计划篇三

朱某通过多方交涉,促使b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了结婚证,并宣布婚姻关系无效。a区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赵某起诉,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法律溯及力问题

朱某与赵某的结婚证登记时间为1999年,婚姻关系纠纷产生时间为2004年,其间我国婚姻法律法规均作了修改,在法律适用上就涉及到了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商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依据这一原则,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2003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就不应适用于该起婚姻关系纠纷,后者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80年的《婚姻法》、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因此,b区婚姻登记机关以2003年《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为由拒绝受理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不合法的(该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法律关系种类的认定

理论界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朱某与赵某是该起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两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纠纷是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本案中,婚姻关系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结婚证时,婚姻关系纠纷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决定是否颁发结婚证明时,依据的是婚姻行政法律法规,而无须征得结婚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双方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该起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该起婚姻关系纠纷有三条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a区法院和b区法院的主张都是片面的。

三、行政复议

朱某可以向b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证》,并宣布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1994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婚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到不是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后者出现身份证号码错误等诸多纰漏,纠纷发生时婚姻登记机关朱、赵两人的档案也没有,事实与证据说明了:朱、赵之间的结婚属于非自愿,是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完全违背了1994年《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b区婚姻登记机关最后撤销了《结婚证》,宣布其婚姻无效的作法是正确的。

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将胁迫结婚外的其他任何理由都拒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门外,因而类似于本案受蒙骗或欺诈而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便少了一条快捷有效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这不能不说是建立的新无效婚姻制度的一个遗憾。

四、行政诉讼

朱某可以向b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b区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未到场,b区婚姻登记机关就颁发了朱、赵两人的结婚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地违反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b区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撤销b区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的行为。

五、民事诉讼

朱某可直接向受理离婚案的a区法院申请宣布朱、赵之间的婚姻无效。

前面已介绍,朱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了较丰厚的财产,在诉讼中,a区法院对其小车和房产进行了查封,如果a区法院以离婚形式来审理朱、赵两人的婚姻关系纠纷,那么,上述财产就要拿出相当一部分当作夫妻财产分割,赵某就可得到一笔可观的财产,这不是朱某想看到的结果,也是她提出无效婚姻请求的内在动力。但a区法院对朱某这一请求未予理睬,而是让朱某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原因是a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如何审理该起纠纷在适用法律上遭遇尴尬,其尴尬之处来自1980年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及1994年《管理条例》之间的法律冲突,a区法院在发生冲突的法律面前显得无所适从,未有所作为。

1994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将早婚、未登记婚及骗取结婚证等情形规定为无效婚姻,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已经确定,但作为上位法——1980年婚姻法却没有无效婚姻规定的只言片语,并且,在^v^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v^年《若干意见》)中,将骗取婚姻登记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进一步排斥了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婚姻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空间,因此,在对骗取婚姻登记而导致的婚姻关系纠纷中,1994年《管理条例》与^v^年《若干意见》之间发生了直接的法律冲突,前者确认婚姻无效,后者默认婚姻有效,在发生的冲突的法律面前,法官不应茫然失措,无所适从,而应理性分析冲突法律各自的效力,寻求立法的内在逻辑和精神,恰当地适用法律,笔者就此试作如下分析:

(1)从立法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最高司法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2000年3月15日^v^通过的立法没有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立法,只是在第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v^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1981年^v^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项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将骗取婚姻登记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条创设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在与有立法授权的1994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管理条例》发生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后者。

(2)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法理原则,1994年《管理条例》优于^v^年《若干意见》,因此,应优先适用1994年《管理条例》。

(3)1986年4月12日^v^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以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在适用法律中,在1980年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规定的情形下,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将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而婚姻关系是典型的人身关系。本案中一方当事人骗取结婚证的行为既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愿,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认定朱、赵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结束语:该起婚姻关系纠纷当事人有三条救济途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这三条救济途径中,似乎民事诉讼这条给法官带来了较多的困惑和难题,这是婚姻立法的滞后性、缺乏协调性所导致的,要解决这些难题,走出这种困境,法官要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行。

婚姻登记工作计划篇四

【案例一】

1982年,江西省吉安县年仅7岁的女孩黄健梅到外婆家串门,被邻居家一10岁男孩熊土林投飞镖不慎刺中左眼,后经医院治疗无效,诊断为:左眼因蜂窝组织炎导致失明。一个月后,黄家要求熊家赔偿,熊家只支付了260元医疗费后就无力继续付款了。于是,由双方亲属做担保,熊、黄两家签署了一份协议:“熊土林长大成人后娶黄建梅为妻,若女孩长大后另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男孩长大后另娶,需付给黄建梅终身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0元钱。”协议签署后,黄健梅回到自己父母家,她的父母每隔3、4年都主动给男方家寄信,邀请男孩熊土林过来玩玩,但是对方一直没有过来走动。18年过去了,两个孩子都分别成年并找到工作。2000年,黄健梅回外婆家拜年得知熊土林马上就要结婚的消息。原来熊土林在广东打工时找到了女朋友。黄家听说后非常气愤,要求履行婚约,或者熊家对黄健梅受到的损害赔偿3万元。熊土林拒绝与黄健梅结婚,主张自由婚姻自主权。最后,黄家将熊家告上吉安县法院,要求当年监护人熊家父母及其儿子熊土林共同赔偿继续治疗费1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问:本案中,婚约是否应履行?原告方的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案例2】

2002年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离婚的案件。原告张红(女)诉称,2000年12月,自己经介绍与被告沈学明(男)结识。后由于被告单位要按照经济适用房标准最后一次分配住房,于是,二人为了排队要房子,于2001年2月匆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结婚证上记载张红的出生日期是1981年1月,但是这个日期是托他人帮忙伪造的。双方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更未生育子女,也未置办共同财产。现因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继续相处,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实际出生日期应当是1984年1月,被告出生日期是1976年3月。

问:该婚姻的效力如何?法院是否应按离婚处理?请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工作计划篇五

2、研发、执行并管控各类eap相关课程和项目,对项目质量、进度、成本以及负责过程中的沟通和资源的`调配等。

3、eap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问题汇总及跟踪,并提出改进意见。

4、协助管理外部供应商、专业机构转介及咨询师的日常学习与督导

5、协助主管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2、品貌端正,个性稳定,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强,能用英语对话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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