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总结报告 国家宪法日讲话稿(模板5篇)

时间:2023-09-01 14:43:15 作者:雁落霞 国家宪法日总结报告 国家宪法日讲话稿(模板5篇)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宪法日总结报告 国家宪法日讲话稿篇一

我们刚刚度过了祖国母亲64周岁的生日。明天,我们又即将迎来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节日——10月13日,一个和祖国母亲生日同样特别而神圣的日子——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日。每个少先队员都应该牢记这一天,并知道我们的少年先锋队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漫长的岁月中走过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从童子团到儿童团到少先队,都是始终如一地为革命“准备着”! “准备着”不仅仅是口号,更是行动。

当我们佩戴鲜艳红领巾的那一刻,我们便在心底默默告诫自己:我们是一名光荣的中国少先队员,一定要好好学习,努力为飘扬的队旗、为胸前鲜艳的红领巾增光添彩。今天,鲜艳的红领巾,依然映红我们稚嫩的脸庞;星星火炬,仍然指引着我们前进的方向。红领巾,永远是我们胸前最亮丽的色彩。少先队,那是我们健康成长的摇篮,她永远是我们最温馨的精神家园。

当世界进入飞速发展的新时代,当祖国面临着更多的竞争和挑战,我们倍感肩上担子的沉重。我们是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接过先辈手中的火炬,努力拼搏、奋发图强,我们责无旁贷的!作为一名少先队员,我们是光荣的,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们不但要继续接受历练,健康成长,而且我们会尽我们的一份力为少先队的建设作出贡献。

亲爱的队员们,愿你们胸前的红领巾更红更艳,愿你们的雄心壮志更高更远。认认真真学习、规规矩矩写字、堂堂正正做人,让我们一起努力时刻准备着迎接新的挑战,创造新的辉煌! 谢谢大家!

国家宪法日总结报告 国家宪法日讲话稿篇二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以宪为纲,知法守法》。

带着这些疑问,我在历史长河中找到一个又一个节点,试图寻找答案。

可就算“吃人”的年代,也有人从光中走来。剧中有一段平行剪辑,让我印象深刻,那是29岁的陈延年和26岁的陈乔年,当初阳光的笑容和牺牲前满脸鲜血却不悔的笑容重叠,不变的是眼中的坚毅。他们披着光来,却甘愿为人民不带一束光地走进黑暗。

有网友问:“《觉醒年代》有续集吗?”有人回答:“你现在的幸福生活不就是续集吗?”吾辈生活在续集里,以吾之青春,柔化地球之白首。就在这时,宪法出现了。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最高准则,它秉承着先辈们忠诚为民的思想,始终围绕“人民”二字,为人们所使用。儿时的游戏让我明白了游戏规则必须遵守,而宪法是我们必须要遵守的社会规则,它渗透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的生活实际紧密相连。

宪法可以给人温暖和力量。如果细读宪法,就会发现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帮助和保护他人。杨懿曾遇到一个孩子,他的父亲被判无期徒刑,母亲离家出走,他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是村里的建档立卡户。杨懿知道那孩子的精神志向需要人引导,于是常去看他。这才得知他受着同学们的指指点点,这让孩子觉得难堪和自卑。杨懿蹲下身,温柔地说:“孩子,你知道吗?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便是其中之一,任何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不能因出身和父母原因等受到歧视。”那孩子这才明白其意,从此,他变了,他不再逃避同学的异样眼光;见到杨懿,也不再是毕恭毕敬地鞠躬喊杨书记,而是大方地喊着杨叔叔。因为他明白,这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他们都是平等的。

费尔德曾说过:“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你看,马路上不酒驾,不逆向行驶,这些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旅游景区不乱扔垃圾,拒绝白色污染,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里的内容。很多人认为宪法的条条框框限制了人的自由,其实不然,随心所欲并不能让人体验到自由,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的惩处。只有在宪法的庇护下,人们才能享受到真正的自由。

让我们与法同行,携手描绘和谐美好的明天!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国家宪法日总结报告 国家宪法日讲话稿篇三

俗话说:“百行德为首,万事法为先。”我们每一个人做任何事都要遵纪守法,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7月16日,我报名参加了太仓日报组织的法治夏令营,深刻体会到了这一点。

本次夏令营历时半天,以体验式普法教育为主。我们先是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聆听了著名律师关于宪法知识的讲座,了解了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和服务大厅的智能机器人进行了问答互动,大家轮流上阵,各个斗志昂扬……我们在赞叹高科技的同时,又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

紧接着,我们整队驱车前往双凤黄桥村,走进全省首家法纪教育基地。筑牢防线,培厚信仰,门口的八个大字彰显着这里的宗旨。跟随讲解员的节奏,我们浏览了展厅预防职务犯罪的资料和图片。古典元素和现代声光电科技的结合,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个鲜活的腐败案例和一个个催人警醒的反面典型,让我们真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犯罪的畏惧,在我们在灵魂深处敲响了警钟。我印象最深的是那个名为《毫厘》的微电影,讲述了一名国家干部在切身利益面前坚持原则和底线,严厉拒绝亲属贿赂的故事。差之毫厘,定会失之千里。片中的主人公虽然急需一笔资金用于置办女儿的学区房,但他深知若接受了亲属的贿赂就再也回不了头了,最终以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不知不觉到了返程时间,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同学们,让我们牢记今天的所见所闻,从小树立知法守法意识,传承法制精神,弘扬道德品质,共建设和谐社会。

国家宪法日总结报告 国家宪法日讲话稿篇四

为了加强宪法的实施,也为了推进依法治国,从而设立了国家宪法日,但对于国家宪法日,大家并不是很了解,为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大全,欢迎参阅。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纪念宪法的纪念馆或宪法节日,旨在弘扬宪法精神,用宪法凝聚社会共识、引领公民意识,彰显宪法尊严。例如,西班牙将公民投票通过民主宪法的日子定为国家宪法节,这一天议会两院开门纳客;丹麦在宪法日悬挂国旗;韩国纪念宪法的活动也相当有特色,在学校和公共场所进行宣传,让公民感受宪法的阳光雨露。这一节庆纪念试图表明,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巨大成果,是留给后人的宝贵遗产,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和国家意志的象征。

有学者指出,弘扬宪法精神、保证宪法的实施,是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初衷。无论是落实依宪治国,还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前提都得是全体公民学习宪法、尊重宪法,提高宪法意识。

所以,要以国家宪法日为契机,在全社会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首先让民众亲身触摸宪法、感悟宪法,让宪法精神深深植根于社会、扎根于人心。在此基础上,营造信仰宪法、守护宪法的氛围,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更好地保证宪法的实施,从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国家宪法日设立的意义,可以说绝不单单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它必将对法治中国、具体到法治城市的实现具有重大深远的现实意义。

学者于力从公权力的规制和私权利的保护这两个方面,对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其一,唤醒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

宪法学者王人博曾指出,“宪法的核心就是通过分权保持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限权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每个老百姓的公民权利”。宪法学者蔡定剑也谈到,“其他法律都可以是政府制定用以管理社会和公民的,唯独宪法是唯一一个人民直接制定用来约束政府的法律。”两位学者的表述概括起来可以是一句话,即宪法的精髓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国家的权力,再精炼点讲就是保护私权、限制公权。

深入贯彻宪法这一精神,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就是必须清楚手中权力的来源——“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对宪法有崇高的敬畏感,一定要在宪法框架内活动,不能有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将宪法的紧箍咒戴在每一个公权力主体的头上,归根结底就是要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在整个社会的宪法意识形成、加快法治进程中,应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

其二,坚定公民守法用法的信心。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公民权益最强有力的靠山。在成文宪法国家里,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宪法是母法,是众法之源。以宪法为基础,大量的部门法对于公民的权利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宪法日的宣传,公民能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宪法、法律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坚定公民守法用法的信心,才能对宪法这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给予足够的关注,才能有耐心弄清楚其他法律中公民的权利都是什么?才能真正将“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准则内化于心,才能秉持“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观念。

2014年: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2015年: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2016年: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2017年:学习贯彻党的_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2018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2019年: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在每年的12月4日设立的节日。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2014年11月1日,通过会议表决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国家宪法日总结报告 国家宪法日讲话稿篇五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具体时间是每年的12月4日。从此,12月4日将重点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因此,也称为“宪法宣传日”。

一、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旨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2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三、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二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三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四是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真正地使宪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要求。

四、什么是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五、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有哪些?

(三)它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它不同于一般人的人民团体,而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

八、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经济制度。

九、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如何?

社会主义公有制又称“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

十、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哪几种?它们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如何?

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不排斥其他非主体经济的合法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十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怎样的分配原则?有哪些分配方式?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由于存在多种经济形式,在分配方式上就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除按劳分配这种主要的分配方式外,还有: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由此而出现凭债权取得的利息;随股份经济的产生,股份分红相应出现;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

十二、什么是物质文明?什么是精神文明?两者的关系如何?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等。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等事业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最终决定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的反映,对物质文明的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二者总的发展状况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但又不完全一致,精神文明可相对独立于物质文明而发展。

十三、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卫生和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包括: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各种腐朽思想。

十四、什么是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十五、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十六、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其特点有哪些?

(三)在单一制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国家其他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十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十八、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义务

1.受教育义务。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十九、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一)普遍性原则

(二)选举权平等原则

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的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在各级人民代考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上,采取一定人口数为基础的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十、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关如何分类?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二十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联系群众原则;

(四)民族平等原则;

(五)精简、效率原则;

(六)党的领导原则;

根据1982年宪法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相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为: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十三、什么是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及基层政权的关系有哪些?

根据1982年宪法和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此外,居民委员会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

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