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思想汇报字(优质7篇)

时间:2023-09-12 19:20:48 作者:ZS文王 最新思想汇报字(优质7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思想汇报字优质篇一

在很多犯罪当中,要是犯罪分子或其家属对被害者或其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的话,那么在量刑的时候是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罚的。今天,小编带来的就是2015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赔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根据各地、当事人的情况不同,其赔偿数额也是不一样的,除赔偿抢救期间医疗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一. 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二.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 枪支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三.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2

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犯罪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思想汇报字优质篇二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x x,男,汉族,x年03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五组5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张x x,女,汉族,x年01月1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吴x x,男,彝族,x年05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杨x x,男,汉族,x年03月15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年03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高x x,男,汉族,x年14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被故意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五被上诉人从重处罚。

2、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缓刑。

3、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支持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部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时得知发生纠纷到达现场,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由于侦查机关未及时讯问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他们在事后编造了大量的谎言,想要掩盖他们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其陈述均为伪证。原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对上诉人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予考虑,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

根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陈述,案发当天上午,上诉人刘x x父子找到xx石料厂要求处理自家的核桃树被厂里挖机挖掉50棵的纠纷。上诉人之子刘x x就留下电话号码给杨恩后,离开了宇州石料厂。13时10分许,五被告人来到厂里,问清情况后,让黄xx打电话给上诉人父子。上诉人父子以为要解决纠纷,又来到xx石料厂。在双方纠缠过程中,上诉人想要拿石头自卫,当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准备好放置于车上的工具围殴上诉人父子。

可见,五被告人系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xx石料厂埋伏,有预谋地殴打上诉人父子,上诉人之子刘xx因为跑得快,才免遭厄运。这一事实足见五被告人的凶残,其凶残在于事先准备了工具,而上诉人只是想从地上捡起石头自卫。但是原审判决对此歪曲陈述,显然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司法不公。

(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尽管各被告人进行了严密的串供,作出颠倒黑白的陈述,但是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

证人黄xx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杨恩陈述可见,吴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

原审判决却一味采纳各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真审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三)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证人黄xx陈述特别提到,“张xx这方一个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殴打刘xx”,根据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

此外,高xx驾车载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事发时在现场助威,并未进行其自己编造的劝阻行为(证人黄xx只是讲到高xx没有参与殴打上诉人),事后又驾车载着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高xx的行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原审判决却对此视而不见,将该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明察。

(一)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证人黄xx陈述及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应该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1、原审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的理由严重失实,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以邻里矛盾、相互打斗、受害人过错、部分赔偿、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理由错误,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属于邻里矛盾,而且邻里矛盾与邻里纠纷不是同一个概念,原审判决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

本案仅凭上诉人与吴xx之间系兄弟关系,就牵强附会地将本案定性为邻里矛盾,实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经清楚查明,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行为人是张xx,纠纷起因也是因为xx石料厂受人之请挖掉了上诉人户的50棵核桃树。就因为上诉人与参与人员吴xx系兄弟关系,就扯到邻里矛盾,其判决目的实在令人费解!

而且,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是邻里纠纷,并非邻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化解处理相邻民事关系引发的邻居之间的纠纷。原审判决将分别属于5组和4组的当事人刻意说成邻里,将上诉人远在山上的核桃树被挖说成邻里纠纷,将上诉人到宇州石料厂讨要说法之举说成邻里纠纷,其荒唐程度实在让人怀疑!

(2)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认定受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实际上本案受害人(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各被告人互相打斗,认定上诉人有过错,与在案证据严重不符。

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黄xx陈述可见,刘xx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但是,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3)原审判决以被告人进行了部分赔偿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也是十分牵强的。

上诉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凶残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达20多万,各被告人是在上诉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讨要下,才赔偿了1.5万元。这一点赔偿,相对于他们应该赔偿的款项只是杯水车薪,原审判决据此牵强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实在说不过去!

(4)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是典型的睁着眼睛说瞎话,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为简单的民事纠纷,积极准备犯罪工具,积极组织人员,积极准备逃跑车辆,埋伏于宇州石料厂。之后,假装商谈解决纠纷,在上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凶残对上诉人进行殴打,导致上诉人严重受伤达轻伤一级,达到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经5万元,还需产生后续医疗费2.3万元,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属于严重的暴力型犯罪。

这样一个随意置他人于死地的凶残犯罪团伙,这样一个为了简单纠纷就准备棍棒、埋伏殴打他人的犯罪团伙,竟然被原审法院认定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于这种颠倒黑白的判决,上诉人坚决不服,一定要讨个说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原审适用缓刑错误。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但是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无任何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如在法庭上进行道歉表示对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均属于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对于预测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会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审庭审中,没有进行任何道歉,而且对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辩,互相推诿,没有任何悔罪表现,这是法庭参审人员有目共睹的事实。

(2)各被告人均未进行积极赔偿。

也未表达愿意积极赔偿的愿望,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二)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出现漏判情况。

1、后续医疗费26000元应该属于本案赔偿范围。

(1)经司法鉴定,上诉人还需取内固定支架及钢板,需要后续医疗费26000元。

(2)该后续医疗费26000元属于必然产生的医疗费,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该费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处理,上诉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增加各方面的诉累。

2、上诉人支付的鉴定期间的门诊检查费1018.39元属于医疗费,应该得到支持。

三、原审判决书多处笔误,庄严的法院判决实在不该出现此类错误。

(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四行,将向自诉人刘xx先行支付赔偿款的人员写为“张xx、吴xx、刘xx”,其中的“刘xx”应该是杨xx。

(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四行,将法院支持的医疗费写为93792.50元,应该是93792.41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进行放纵,对不应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张xx、吴xx、杨xx错误适用缓刑,对上诉人依法应该得到赔偿的赔偿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严重导致司法不公,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司法不纵不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能客观公正、细致入理地依法审查案件,实现社会正义。故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 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xx

x年八月十八日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 x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 x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住xx市xx区xx乡。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依法追究被上诉人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刑事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

一、一审法院在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定罪处罚。

x年2月2日上午,被上诉人之妻在本市xx乡批发市场水果部自家经营的摊位前,因琐事与上诉人之妻发生争执,上诉人因妻子被殴打而找被上诉人询问情况,期间因言语不合而发生争执,被上诉人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拿起摊位上的水果刀,一手拿刀、一手死死拽着上诉人的腰带狠狠地朝上诉人的肚子捅去,期间,旁边有几个人想使劲掰被上诉人的手,被上诉人不但不松手,(在明知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后)还继续狠狠往里捅,致使刀子都折了。致上诉人腹部开放性损伤,腹部积血,弥漫性腹膜炎,行剖腹探查术,经鉴定上诉人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

从本案的上述事实、证据和几个证人的证言中可以完全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犯罪证据充分、确凿,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从重处罚。因而应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二、一审中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全额赔偿。

被上诉人的恶意犯罪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上诉人的健康权,而且也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作为到xx市打工的农民工,用自己的力气养家糊口。而身体遭受重伤后,上诉人时常感觉肚子疼,肚中有搅动响声,干上几天活就浑身不舒适,不歇息两天就无法正常工作,这明显是重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使上诉人每月的工作量骤减到原来量的三分之二,影响了上诉人的收入,致使上诉人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故而,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上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36144.1元,这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上诉人并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受害人是不会受到伤害的,上诉人也不会付出上述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全额赔偿。xx区人民法院竟然判决被告人只承担16743.28元的赔偿责任,远远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司法实践的惯例(加害人百分之百的赔偿受害方的物质损失),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的明文规定。

xx区法院在认定上诉人误工费和护理费时,以每月1000元和每月400元的标准认定,这严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应当以受诉法院即xx市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不应当以上诉人原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显然是背离了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罪错判彼罪,民事赔偿严重背离事实,与实际损失相去甚远,无法做到惩治犯罪,弥补损失的功能。故此依法向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思想汇报字优质篇三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已经产生的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其中3000元已支付给乙方,剩余2000元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收到甲方赔偿款后,自愿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及其家属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十、其它: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思想汇报字优质篇四

悔过书是对已经做错的事情进行悔过的一种应用文体,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悔过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20xx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

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

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

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

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xx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并于20xx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

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

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

20xx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xx和我在xx市xxktv门口因工作中的琐事发生纠纷,在推搡中,我将xx的左眼打伤,2011年4月30日,xx左眼经法医鉴定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左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及左侧眼内直肌损伤,属轻伤。

本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现已深刻认识到这种做法的极端错误,对此表示忏悔,我保证今后不再触犯《刑法》等法律法规,否则,愿意接受政法机关从重处罚。

悔过人: 年 月 日

***年**月**日**时许,本人***和**与受害人一行人发生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

10~20人,和我和**厮打。

最后由于人员悬殊太大把我打急眼了就跑了。

其他什么事我什么都

不知道。

事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年**月**日向**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过后并与受害人

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 (52000)五万两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亦承诺不

再追究任何责任。

当我面对和解决这件是的时,使我感触良多,自己犯下的错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虽然

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但是我还和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尽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

去面对事情和对受害人进行一些补偿,可以得到受害人心理上的安慰和谅解。

在公检法取保

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

这件事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性质的恶劣,对受害人的家庭带了太多的`影响。

我深感惭愧。

目判断和处理事情,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后果。

? 遇事过于冲动,欠考虑。

通过这件事,本人一定吸取教训,遇到事情想想后果,不盲目去干,不盲目帮人强出头。

抱有一颗感恩的心来来报答家人、报答社会。

分做人,保证今后不在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二〇xx年***月***日

悔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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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汇报字优质篇五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故意伤害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甲乙双方因人身轻微伤害赔偿纠纷达成如下协议:

1、事情经过: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晚甲方应盟兄弟____________之邀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酒店与________的盟兄弟一起喝酒,席间你来我往,酒过半旬后,双方因言语不周,酒后失态导致发生口角、打斗,最终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轻微伤害,2人住院治疗。

2、事发后经派出所教育和自身反省,相互之间深刻认识错误并表示悔过,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双方表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3、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该赔偿款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4、甲方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双方之间的法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甲方提起任何法律、民事诉讼请求(索赔),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鉴于事故发生甲乙双方之间均存在主观过错并且乙方________受到轻微伤害,乙方________愿意在收取甲方支付的赔偿款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撤回报案,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案件给予终止侦查且建议撤案。

6、因甲方认真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赔礼道歉,前往医院看望,乙方收取赔偿款项后,应当出具谅解书给甲方,并交公安机关备案。

7、甲乙方双方均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后应和平相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产生纠纷与口角,保证不再发生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8、鉴于甲方的主动赔偿、认识态度,乙方________对其伤害行为表示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1、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思想汇报字优质篇六

一、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二、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医药费:按照医院发票

2,误工费怎么算?

3,营养费怎么算?

4,住院期间家人对其的护理费怎么算?

5,还有精神损失费怎么算?

还有私了的话具体赔偿又怎么算?

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三、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四、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六、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私了 就是你们谈 说好多少是多少

思想汇报字优质篇七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1)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xxx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年xxx月xxx日

附:1、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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