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热门16篇)

时间:2023-11-21 00:13:42 作者:笔舞 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热门16篇)

规章制度的落实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如果你对规章制度有进一步的了解和需求,请参考以下小编为您准备的相关资料。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必须遵守的十三条职业纪律。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不合格的,不准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8、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9、不准拉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

10、不准客货混载。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二、服从局领导分配,听从指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1、按时上班,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上班时不准喝酒,酒后上班扣奖金50元,酒后驾车调离驾驶员岗位,上班时间不准有娱乐活动,如发现罚款50元。

2、请病、事假到办公室填写请假单,经局领导批准可以休假,星期天上班的,局里统一安排串休。

3、大车司机出车前不准请假,确实需要请假的,无论什么原因一律按事假处理。并用本人的工资雇其它司机或社会司机出车回来后,可消假正常上班。

4、在取送款车不够用时,可调动其它车辆补充取送款,驾驶员必须服从分配。

5、出车回班后,要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不准耽误下一班工作。

货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我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道理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保证定期对应运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安全运输。

2.保证定期参加公司组织驾乘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及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强化安全意识。3.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4.保证车辆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连续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行车。

5.保证车辆统一标识,车容车貌整洁,并在规定位置喷涂企业名称和投诉电话。

6.保证工作时着装整洁,文明礼貌,服务热情,规范作业,接受监督。

7.保证车辆清洁、卫生、不在车内播放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影像节目。

8.保证承运的货物不淋湿,不丢失。

二、遵守所制定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和指挥。

我在此对上述内容作出慎重承诺: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及公司处罚。

承诺期限:

****年**月**日———。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驾驶员行车安全,进一步完善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档案的设置

驾驶员档案设置一人一档(内含驾驶员档案本一本、档案袋一个),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车辆驾驶员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正确、认真、如实填写档案资料,不得虚报、瞒报、错误填写。

二、驾驶员档案的使用目的

建立车辆驾驶员档案的目的在于取得驾驶员的招聘、培训、管理、使用的主动权,正确真实的掌握驾驶员日常动态及操作技能,合理运用科学管理手段,确保生产安全。同时,也是考核基层驾驶员管理工作的依据。

三、驾驶员档案的使用说明

1、驾驶员档案是由系统的记录驾驶员自报名、应聘、培训及投入使用起,至驾驶员离开本公司(不含内部调动)为止的整个过程。

2、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填写驾驶员档案资料,公司安全员必须要认真、如实地做好驾驶员资料的填写工作;公司在做好驾驶员基础档案资料建设的同时,也要掌握驾驶员日常安全生产的第一手资料,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驾驶员,要及时予以辞退。

3、驾驶员求职审批表是记录驾驶员的相关资料(如驾驶员的基本特征、家庭背景、工作简历等),为公司招聘、培训、使用、管理上提供科学、准确地依据。

4、驾驶员招聘、培训考试表是记录驾驶员从招聘、培训至上岗的全过程,通过基础操作的考核,准确地反映驾驶员的基本技能、特点、驾驶作风等情况。

5、安全行车责任书是在驾驶员上岗前签订的,目的是是广大驾驶员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

6、安全行车记录表主要记录驾驶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安全行驶里程、累计里程等,目的在于考核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安全驾驶情况等。

7、表扬、奖励情况记录表及违章、投诉记录表是记录驾驶员在日常工作中工作表现的差异而获得的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等情况,目的在于准确地掌握驾驶员的工作作风、驾驶技能,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准确地依据。

8、交通事故记录表是记录驾驶员在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资料,目的在于考核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水平及驾驶作风,杜绝事故苗头,确保安全行车。

9、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在年审结束后要及时复印存档,保证驾驶员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10、驾驶员档案资料的保存期为驾驶员在职期间的整个过程,即以驾驶员招聘、培训、录用至离开本公司为止。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不超员,不超速。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8、幼儿上下车时,跟车老师应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11、核实幼儿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幼儿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严肃法纪,必须严格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提高社会安全责任感,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必须遵守以下行为法规: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明驾驶,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时参加年度检审验,不得开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2、驾驶车辆时,驾驶证、行驶证必须随身携带,并随时接受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5、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6、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7、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8、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9、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0、严禁超速行驶、违章载人、驾驶无牌无证车辆。

四、货运车辆载货,不准超过行驶证上的核定载重量。

五、机动车载人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六、禁止货运机动车、农用车、拖拉机载客。

七、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八、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4、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5、夜间会车,要改用近光灯。

九、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不准超车;

3、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4、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准超车。

十、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生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十一、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十二、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十三、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准熄火和空挡滑行。

十四、车辆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有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或掉头。

十五、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十六、机动车在夜间临时停车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实行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负责制,下设 办公室、财务部、安技部、营运部 等,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人。

一、 办公室 人员要做好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资料、办公室设备的管理,做好员工的招解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从业人员管理软件的日常使用和维护更新等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的后勤保障和安保工作。

二、 财务 人员要做好公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员工社保金,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与核算,保管好现金及各种有价证券,防止发生公司财物失窃事件。

三、 安技部 人员要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召开安全例会及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公司车辆的检测维修、年审、保险、牌证换发等有关事宜,负责处理安全生产 事故。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4、驾驶员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公司未认可的人驾驶。驾驶员年休假或请假离开公司,须将随车相关证件及车钥匙交回公司。

5、一个自然年中, 出现2次超速20%以上或2次超员、一次超员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驾驶员, 调离驾驶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

6、公司专门为驾驶员设立安全奖,每人每月 500 元,对于本月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学习、培训等会议,未发生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奖励。每缺席安全例会、学习、培训等一次,相应扣发 100元;违反其他安全规定,每项扣发 50 元;发生伤人同等责任交通事故,扣发 当月 安全奖; 发生亡人3人以下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扣发一年安全奖或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亡人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 。

7、驾驶员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企业规章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 计划,明确培训 内容和年度培训 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 、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 、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10、不准客货混载。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三、过铁路交叉路口时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

四、服从局领导分配,听从指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1、按时上班,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上班时不准喝酒,酒后上班扣奖金50元,酒后驾车调离驾驶员岗位,上班时间不准有娱乐活动,如发现罚款50元。

2、请病、事假到办公室填写请假单,经局领导批准可以休假,星期天上班的,局里统一安排串休。

3、大车司机出车前不准请假,确实需要请假的,无论什么原因一律按事假处理。并用本人的工资雇其它司机或社会司机出车回来后,可消假正常上班。

4、在取送款车不够用时,可调动其它车辆补充取送款,驾驶员必须服从分配。

5、出车回班后,要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不准耽误下一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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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驾驶员的行为,以便驾驶员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公司先就制定该制度,供驾驶员遵照执行。

第一章、宗旨。

一、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公司驾驶员的管理,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工作要求。

二、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三、端正驾驶作风,遵循职业道德。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与用车部门搞好协作,未经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五、上班时间不出车时,驾驶员必须在办公室等候,若临时有事离开必须向人事部请假。

六、有驾驶任务的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七、驾驶员请事假,必须经人事部批准。高层管理人员专车驾驶员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

八、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专车的驾驶员,相关人员公事外出或外地学习开会期间,驾驶员工作由车管员负责安排。

九、所有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无故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驾驶员不听从安排耽误公事,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十、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十一、实行“谁驾驶谁负责保管的原则”。

十二、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驾驶员均不得将自己保管的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十三、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十四、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十五、公务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十六、严禁在车内赌博播放带和,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报治安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七、驾驶员下班后,需回库(不配驾驶员的高层管理人员除外)。第一次违者,批评教育并罚款;第二次起,每次加倍处罚,附件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负责,如失窃,驾驶员须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十八、离开时,驾驶员应注意以下两件事项。

1、驾驶员需要离开时,必须关好车窗锁死车门。

2、车中放有物品或文件资料,驾驶员又必须离开时,应将它们放于后行李厢内并加锁。

十九、出发前,驾驶员应做好出车准备;收车后,做好相关工作。在出发前,应确认路线和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

二十、所开必须经综合部及相关领导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才能进行大修理。修理完后,应认真做好确认工作。

二十一、出现事故时,驾驶员应能迅速报警,并向综合部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三章、礼仪规范。

二十二、驾驶员应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1、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2、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3、个人言行得体大方。

4、在驾驶过程中,要遵照规定规范驾驶。

二十三、驾驶员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1、驾驶员应执行接待小心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2、驾驶员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领导)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

3、当乘车人上车后,驾驶员应向其确认目的地。

4、乘车人下车办事时,驾驶员等候时不得有任何不耐烦的表示,应选择好地形将车停好等候。等候时,不准远离,不得翻阅乘车人放在车上的物品。

5、乘车人带大件物品上车时,驾驶员应予以帮助。

二十四、载客时,车内客人谈话时,不准随便插嘴。客人问话,应礼貌回答。

二十五、驾驶员必须注意保密,不得传播乘车者讲话的内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严肃处理。

二十六、接送公司的客人时,驾驶员应主动向客人打招呼,及时开启车门,关车门时要注意乘客的身体和衣物,防止被车门挤压。

二十七、行车中应及时使用冷热风,听收音机或听音乐应征得乘车人的同意,声音不要太大,以免影响客人思考或休息。

第四章、保护规范。

二十八、驾驶员应爱惜公司,平时要注意的保养,经常检查的主要机车。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行驶。

二十九、驾驶员每天抽一定的时间擦洗自己所开,打蜡擦亮,做到晴天停车后无灰尘,雨雪停车后无泥点。前后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要保持清洁,轮胎外侧和防护罩要经常清洗,做到无积土。

三十、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时,要锁好锁。防止被盗。

三十一、出车前,注意车容车貌,车外要抹洗干净,打蜡擦亮,也要勤打扫,保持车内的整洁美观。

三十二、出车前,要坚持“三检四勤”制,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安全状态。

三十三、出车前,要例行检查的燃料滑润油料电液、冷却、液制动器和离合器总泵油是否足够,检查轮胎气压及轮胎坚固情况,检查喇叭灯光是否良好,路单票证是否齐全,检查随车工具是否齐备。

三十四、按照技术规程启动引擎,听声音是否正常,查看引擎装置坚固情况,查看有无漏油漏水漏气。如有故障应予排除并报车管部门。

三十五、出车前严禁喝酒,行驶中注意力要高度集中,严禁抽烟谈笑及做其他有碍驾驶的动作。

三十六、行车过程中,密切注意道路上的车行人动态,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通过十字路口繁杂地段转弯拐角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遇到对方违章行驶,应主动避让,避免发生事故。

第五章、违章与事故处理。

三十七、违反交通规则,因驾驶员故意或本人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其赔偿金额由当事人承担。

三十八、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除认定是驾驶员故意或其本人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处理办法如下。

1、违章停车,证件不全,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等罚款,由人负担全额罚金。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伤害时,如属公司损害范围,当事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在范围之外,当事人应负责损失实额与金额差额的二分之一。

3、当公司交通违章次数超出安全委员会限定的指标时,对公司的罚款由当事人负担。

三十九、酒后开车损坏者,由驾驶员负责维修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用外,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四十、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做到:

1、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的相关指示。

2、如发生人身伤害,应将伤者迅速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3、应记录下对方的驾驶证号和车牌号,做好事故报告单。

4、从对方驾驶证上,记录下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5、尽量取得对方的名片,以便事后联系相关事宜。

6、牢记对方损坏的部位与程度条件许可时,可利用手机照相机拍下现场实景。

7、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8、对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问题,不得随意回答交通警察的询问。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四十一、驾驶员考核依综合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四十二、对于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理。

第七章、其他。

四十三、驾驶员入职时要提供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履行报告义务。单位在驾驶员入职后的一个月内要与驾驶签订劳动合同;驾驶员辞职的,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

四十四、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文档为doc格式。

客运驾驶员安全守则

1、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行驶,不酒后开车,不疲劳驾驶,开车时不使用通讯工具。

2、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运输车辆泄露。

3、文明行车,安全礼让,不争道抢行,不压线行驶。

4、讲究公德,文明驾驶,不挤靠行人,不溅污行人,不向车外吐痰、抛物、不乱鸣笛。

5、尊老爱幼,学校门前要缓行,人行横道、繁华路段减速让行。

6、如有交通事故发生,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告,不躲避,不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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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事故这一总体目标,促进阳山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达到遏止事故,安全生产,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1.3、安全工作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为依据,实行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名职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再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5、本制度适用于全站的各职能部门。

2.l、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党、政、工、团、妇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管理的网络,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3.1.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各时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划、计划并贯彻落实。

3.1.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3.1.3、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切重大决策、方案、制度和奖悠措施,对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处理事故责任者。

3.1.4、掌握和研究全站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全站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指导意见,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措施要求。督促和指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和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3.1.5、宣传安全生产、劳动防护、治安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3.1.6、每月召开一次小组成员会议,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3.1.7、制定并按要求演练7个应急预案:

(1)重大安全事故(火灾)应急预案;

(2)恶劣天气和重大道路交通阻塞应急预案;

(3)防控疫情应急预案;

(4)旅客疏散应急预案;

(5)道路紧急运应急预案;

(6)突发公其事件应急预案;

(7)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3.1.8、发事故后,站长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客运站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2、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3.2.1、传达、贯彻、执行和组织学习上级各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3.2.2、协助安全主管站长工作,制定有关内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年度、季度、月度和重大节假曰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3.2.3、具体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收集有关安全信息,向领导提供安全管理决策的依据和建议,并根据安全生产的存在问题和隐患,提出有效的预防整改措施。

3.2.4、处理站场及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剖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3.2.5、协助各部门组织员工参加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参与拟定并实施学习和培训计划。协助人事劳资部门做好新招聘的员工和特殊技术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和年度审验工作。

3.2.6、对新开的客货运输线路、站点和新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协助做好勘察鉴定工作,及时向司乘人员通报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凡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场地和影响安全行车的线路,以及未经公路部门验收的道路,有权制止车辆的运行和人员的使用。

3.2.7、对不利生产和行车安全的`行为言论,及时制止和提出否决意见,对违章行车和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落实各项处理决定。

3.2.8、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和经验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1、站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1.1、站长是全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对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1.2、保证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组织制定客运站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安全设备更新等投入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验收、检查,并保证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4.1.3、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

4.1.4、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对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4.2、副站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2.1、副站长协助站长做好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种工种的操作规程。

4.2.2、应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4.2.3、组织编写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真正的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4.2.4、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2.5、组织制定客运站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正确的实施现场抢救和其他各种救援措施。

4.2.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协助组长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布置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4.2.7、组织客运站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监督考核。

4.3、安全(技术)科长岗位职责。

4.3.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出租车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

4.3.2、根据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种工种的操作规程。

4.3.3、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组织制定客运站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

4.3.4、掌握和研究全站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全站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指导意见,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措施要求。

4.3.5、检查督促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相关部门关系。组织全站的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3.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对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4.3.7、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3.8、组织客运站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对司乘人员、出租车主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交通法规意识,消除事故隐患。

4.3.9、督促本部门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4.3.10、加强"三关一监督"的源头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

4.4、安全员岗位职责。

4.4.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4.4.2、参加编制长远规划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4.4.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提出完成计划和目标的措施和方法。

4.4.4、做好会议记录,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整理、积累、汇编各方面的综合性材料,对全局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4.4.5、负责各种安全文件的收发和管理工作;筹备各类会议、培训、活动的准备工作;业务工作的动态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上报。

4.4.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4.7、参加或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检查落实。

4.4.8、经常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4.4.9、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并培训员工使其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的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职工保护工作。

4.4.10、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努力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条件的应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考取专业技术职称。

4.5、保卫科科长安全职责。

4.5.1、保卫科长在主管站长领导下工作,执行站长指令,按“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求,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4.5.2、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4.5.3、负责组织学习政治、业务、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客运业务、保卫工作业务,搞好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4.5.4、负责协调科室、保卫业务关系,搞好分工协作,积极执行公安机关下达的任务和内保各项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4.5.5、负责组织维护好车站公共秩序,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组织、布置查堵危险品进站乘车,及时协助治安派出所处理车站发生的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4.5.6、负责管理站所属各站安全防火工作,经常组织安排检查灭火器有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做到有备无患。

4.5.7、管理好站区的客运秩序,负责组织保卫人员维护购票、检票等乘降秩序,保证站区内不乱停乱放车辆,不乱设摊点,治安秩序良好。

驾驶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必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工作时间连续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一、从业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

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

三、热爱本职工作,学习钻研业务、技术,熟练掌握本工程的操作技能。

四、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安全责任心,做到安全生产。

五、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学习、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防护实施、服务器及用具。

七、及时报告本岗位或作业现场事故隐患。

八、在发生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及时向级报告,并及时参与救援工作。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公司内部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安全生产主管人员)任副组长,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为监督检查成员。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中层主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等,有职责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有组织地进行经常性地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本公司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四、本公司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必须定期开展集中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本公司安全隐患开展排查、督查和检查。

五、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

六、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负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序,进行整改。

一、按照上级有关有关结合实际,我公司所人员每月安全学习时间定于15日。

二、学习实行签到制,必须自觉参加学习,确因有事必须请假。但必须会后补在会议记录本上。

三、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及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等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四、通过安全学习,增强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的事来抓,结合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五、在学习时,必须自觉遵守纪律、做好学习笔记,在讨论时大胆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六、学习要有良好的会风,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听电话、吸烟。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法规和条例,做到依法管理,按章办事。

二、财务人员要认真负责,建立统一的会计科目,帐簿和凭证,报表,做到帐目日清月结,凭据清楚,数字准确。

三、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报销凭据应由经办人签字,主管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不符合财务经律,领导审签的,会计也有权拒付、入款。

四、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500元以下由主管经理(厂长)批示,500元以上的职代会讨论同意再批,坚决杜绝先开支后报批。

五、财务人员当日收取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保管现金不得超过100元。

六、财务人员要及进填报当月的财务报表和维修行业报表等,按时给经理(厂长)提供资金收支情况,给领导当好参谋。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问清事故时间、地点。

2、问清是否已组织抢救伤亡人员。

3、事故大致发生原因。

二、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负责人应立即走进到事故现场,配合交警事故处理人员勘察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组织抢救人员,安排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理指示。

1、主管领导及进向上级报告事故事件和请求事故处理指示。

2、组织人员前往伤亡者家属中慰问家属,或通知伤亡家属前来,听取家属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要求及时答复,或通过要求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四、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事故的处理进行安排。

1、遵照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和要求对事故的处理进行安排。

2、公析、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

3、制定出整改措施,并及进落实到位。

五、书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肇事进间,地点,车号,司机姓名、天气情况等。

2、肇事原因、过程、事故状态。

3、人员伤亡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

4、现场处理情况,是否已处理,伤亡者初步概况,到现场处理的机关人员等。

六、召开员工和驾驶员会议,通报事故、接受教育、吸取教训。

1、肇事司机在会上检讨事故经过,肇事原因,令后该吸取的教训。

2、大家分析肇事原因,责任,联系自己的事故隐患体会,吸取教训。

3、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为了做好本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生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实用本公司各岗位和从业人员。

2、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

3、各岗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5、岗位负责人或责任人接到安全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进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6、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要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7、本公司对失职、读职、现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经济追究。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及排查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安全生产主管人员)任副组长,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及排查成员。

三、建立分健全事故隐患预防及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四、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五、定期组织安全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现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特质奖励和表彰。

七、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积极配合,绝不拒绝和阻挠。

八、定期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公析,并及进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案。

九、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公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特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小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入发生。

十一、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相关行车资科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机动车要做到三不出车(制动器不灵、转向系统有故障、喇叭不响、灯光小亮等各种安全设备证件不齐全不出车)。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严禁车辆“带病”运行,驾驶人叫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检查,发现有影响车辆不安全的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隐患后方可上路行驶。

一、有关制瓶颈对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字习培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警钟长鸣。安全科如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公司将根据情节逐级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关处理。

二、安全科必须如实汇报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并积极配合有关事故处理部门,做到善始善终,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安全科要经常检查娄全生产中的各项设施及驾乘人员应配务的安全消防设备,并对公司安全投入计划提出意见及建议。因工作疏忽造成的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不断总结工作中好经验,吸取工作中的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特别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技术管理。

(1)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单、购置税证复印件一律交公司建立车辆档案。

(2)车辆得要部件如有变动,应将变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驾驶员平时出车前要做好车辆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予以处罚。

(2)公司每季度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驾驶技术状况必须达到要求。

三、车辆保养。

货运车辆每4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车辆二级维护后驾驶员将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严禁车辆不进场维护开具二级维护合格单。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管理,安全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做如下规定:

(一)派车原则。

1局机关各部门领导到市直机关和其他单位办理公务;

2送往市有关部门急快件;

3接待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领导和外省、市统计系统领导;

4组织全局性调查、办公用车;

5超重的邮件;

6局职工患急症行动不便需送往医院诊断,直系亲属病故、丧葬用车;

7其他必须派车办理的紧急公务。

(二)派车程序和注意事项。

1符合上述派车原则的用车,应提前向办公室报用车计划,并填报《公务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2用车者在使用车辆时,必须严格按照用车计划用车,如有变化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3司机出车要认真做好登记,便于备查和对司机的考核。

(三)车辆维护、保养。

1凡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应由驾驶员事先报出车辆维修、保养计划,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经“会诊”后,一般维修由办公室主任签批,超过限额由局长批准。

2车辆保养、维修必须到由政府采购指定的厂家或专修点维修、保养,提车时要严格验收并在修理单上签字,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结算。平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车辆的最佳使用状态。

3统一到由政府采购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单车核定用油指标。报销车辆通行费、停车费、外出加油费,必须注明时间、事由,经车队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4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办公室建立车辆维修、燃料使用登记台帐,对每台车辆发生费用的情况如实进行登记,每月公布一次,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1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作风整顿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驾驶员要树立服务意识,要遵纪守法,反对自由主义,提倡文明驾车,反对歪风邪气,要安全礼让,反对野蛮驾驶。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定期进行车辆卫生清理,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保持整车设备安全有效,车容整洁。自觉维护车辆,防止车辆损坏和丢失。

4服从调度,听从指挥。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或因服务态度不好,处室意见比较多,反映比较大的视情况给当事驾驶员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驾驶。

5严格车辆管理,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员因出私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驾驶员请病、事假超过三天应主动将车钥匙交给办公室,另行调配使用。

6驾驶员私人用车必须事先报告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驾驶员安全行车、维护保养、节约用油成绩突出者,年终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稳定,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减少违法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市客运企业及客运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从业驾驶员招聘录用。

第一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生活习惯,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优质服务意识,熟悉客运市场。驾驶技术优良,无劣迹行为。持有与准驾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条年龄在25岁至60岁以下的男性(女性50岁以下),身高1.60米以上,五官端正,听力、视力、无色盲、肢体运动能力正常,身体健康、心里状况良好,符合客运汽车驾驶的条件,符合驾驶营运车辆的体检规定。

第三条出示属地公安交警机关对驾驶证持有人证明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有3年以上驾驶客运车辆的驾驶经历,同时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

第四条通过新入职驾驶员培训考试合格,审核后符合要求。

第五条爱岗敬业,工作责任心强,爱护车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品行。

第六条驾驶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职业资格证正本交安全科审查,经审理验证后交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属地公安交警机关对驾驶证持有人证明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七条公司组建有由安全、车辆技术和营运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的营运驾驶员综合技能考核小组,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填写《驾驶员资格审查表》,作为公司驾驶员档案资料,同时建立驾驶员档案和台帐,待公司在中心将其进入平台后上岗。

第八条公司必须对驾驶员进行实习试用,应安排安全意识强、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的驾驶员,带领试用驾驶员到拟驾驶车辆或营运线路上实习试用2-3个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经综合考试合格正式聘用后,在公司办公室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实行统一招聘、培训、考试,统一劳动保险,统一工资发放、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五统一”管理。

一、违规违纪违反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理:

驾驶员在从业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其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十条私自倒客、转客、改变运行线路行程,不按合同规定行程的线路、时间运行的。

第十一条遇旅客投诉不耐心解释(态度粗暴、服务质量差),而又不及时与乘务员(导游)一起沟通、协调处理,造成严重影响和事态恶化的。

第十二条与乘务员(导游)串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客运票价、擅自收取行李托运费、不按实际金额报销油票或过路费欺骗公司的。

第十三条与乘务员(导游)一起合伙宰客、甩客、揽客,诱导旅客购物、私受回扣的。

第十四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与旅客吵架、打架等营运纠纷,被行管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信誉、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五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背行业《服务质量承诺》的。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和不办理出团手续或出团手续不完整而又屡教不改的。

第十六条驾驶员发生行车安全事故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一经调查核实,驾驶员自行承担事故损失费用,当年取消驾驶员先进个人评选,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七条驾驶员违章劣迹分考核扣满xx分的、不接受公司内部检查的、因违反其他规章制度不接受相关处理、学习的。

第十八条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财产损失3万元-6万元的安全责任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行业管理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证。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除交警部门处理外,按责任大小,驾驶员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发生一次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行业管理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证。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一年内发生两次安全事故而负全部责任的,一次损失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处扣罚安全违约金xxx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虚报修车费用、油料费用、过路费和盗卖油料、配件、轮胎、工具的,除如数退赔账款以外,对责任人处扣罚安全违约金1000-30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的辞退或解聘及重大处理决定均由公司安委会作出裁定,报请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由公司安全科、经营科、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驾驶员实行记分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内容:

1、驾驶员聘用考核:驾驶员申请从事公司营运车驾驶员工作的,必须进行统一的审查、岗前培训、考试和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2、驾驶员优秀评比考核:考核评比先进、优秀、明星驾驶员,考核评比后,进行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3、驾驶员适应性考核:考核安全行驶里程、考核违法违规行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驾驶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责令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营运车辆驾驶工作。

4、考核时间分为:准入、月、季、半年、年度、专项活动和特殊要求的考核活动。

5、行车安全、服务质量、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学习、培训考试、遵章守纪、营收任务等。

第二十五条评比条件:

1、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自觉性、责任感强。

2、模范遵守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公司起到了带头表率作用。

3、工作认真负责,敬业精神强,能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当年内无违章处罚记录,无旅客投诉记录、无责任交通事故的。

4、从事营运客车驾驶员,具备以上驾龄和安全行车50万公里以上及现仍然在我公司从事营运客车驾驶工作。

5、严格遵守驾驶员操作规程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驾驶技术做到文明行车、礼貌服务,为树立公司形象卓有贡献。

6、有典型先进事迹的优先。

第二十六条奖励。

1、一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xxx0元。

2、二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授予荣誉证书和奖励人民币1000元。

3、三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500元。

2、凡被评为明星驾驶员,公司将直接向省、市推荐,如被省市级评为明星驾驶员的,将享受其相应级别明星驾驶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科应建立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台帐,根据签单表规定行程逐单逐月统计安全“行驶里程”和“累计安全里程”。

第二十八条若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后,应根据百万车公里事故频率考核细则在累计里程中扣减或截断安全行驶累计里程,重新开始累计新的'安全行驶里程。

第二十九条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规章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xx月31日),总分为xx分。一个记分周期满后,因违法违章等行为扣除所余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十条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被扣除8分以上11分以下(含11分)的,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为期3-7天的停岗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一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值扣满xx分时,公司将终止其劳动合同关系。收回其从业资格证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5年内公司不得聘用其从事营运客车驾驶工作。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xx分;。

(一)、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严重违反服务质量承诺,不尊重乘客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引发事端,与乘客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三)、旅游车驾驶员不按照旅行社规定的行程行驶,不配合导游做好旅客的活动安排。任意改变行程,增加购物点购物,诱骗游客消费、强行游客消费的。

(四)、车辆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不报警、不求援,不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不保护好现场,不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或肇事逃逸的。

(五)、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公司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开“凑合车、英雄车、霸王车、赌气车”,疲劳驾驶、野蛮驾驶和酒后或醉酒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而造成极坏恶劣影响的。

(九)、拒绝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经济运输任务,擅自将营运客车驶入明文禁止运行的线路和景点区域的。

(十)、不按时投入车辆保险或拒绝投入车辆保险的驾驶员;。

(十一)其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由于服务质量差,导致与乘客发生营运纠纷,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

(二)、旅客物品在车上丢失、被盗未按乘客要求协助查找或报警。运输任务结束后,不及时清理车厢,发现有遗失的物品未及时送还或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在营运途中如发生车辆故障不能行驶时,没有向乘客说明原因,没及时检修排除故障,不及时联系其他客车转运客人的。

(四)、旅游车驾驶员不根据旅行社行程的用车需求、出车、收车具体时间和不服从旅行社(导游)合理安排。索要小费,不主动征求旅客和导游的意见,对填写服务质量信誉卡,不签名确认的。

(五)、拒绝接受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或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的;。

(六)、营运客车未按时进行二级维护或未按规定上线检测的;。

(八)、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致使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受损的一般责任事故的;。

(十)、不按规定超会车辆或掉头,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一)、其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三)、驾驶员未保证车辆配齐:灭火器、应急锤、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链(冬天)、晕车药、矿泉水、清洁袋、书报、川内主要景区宣传光碟、规定的相关地图等。

(四)、驾驶员不遵守《驾驶员操作规程标准》提前到指定地点,打开空调等候旅客。旅客上下车时,不主动打开车门,不热情扶老携幼,主动协助摆放行李。等候游客时不耐心,用喇叭鸣号催促旅客的。

(五)、超速或超时疲劳驾驶营运客车的;。

(六)、擅自改变合同规定运行线路,不按规定景区线路营运;。

(七)、违反景区上下游客的规定或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发车的;。

(八)、旅游包车客运沿途招揽客人或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和强揽旅客的;。

(十)、车辆门未关好起步,车未停稳开门上下乘客导致发生乘客轻微伤以上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扣2分:

(二)、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防炫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防雾灯的;。

(三)、发生人员受伤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四)、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扣1分:

(一)、驾驶员一月内有一次未参加安全学习或教育培训的。

驾驶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每日清洗,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驾驶车辆。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一、车辆的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办公用车,污泥车,施工车辆等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方可出车,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一、二级维护保养,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状况出车。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人和物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厂区、项目施工地段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6、严禁工作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人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连接放置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长沙市交通部门核准资格的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

(3)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营者、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应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方便旅客、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第五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变更、终止

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在10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请及许可资料应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公用型客运站经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名称应与经营许可核准名称相一致。

第九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场地址、站场级别、经营范围变更,应当按照许可程序重新申请。

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按照《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的要求配置齐全各种设施、设备,并保持其正常使用,还应当在站内设置旅客购票安全隔离设施、导向标志等服务设施。导向标志的设置应当位置适当、醒目,便于旅客识别。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服务规范(试行)》(中道运协字〔2015〕86号),及《客运站服务流程图》所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旅客及经营者进行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按照“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和“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的“三优三化”标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与出站流互不交叉。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承诺服务制,公开承诺服务内容。不因客运站原因发生特大恶性服务事件。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对站场站容、进站车辆车容、站务人员仪容的管理。

(一)客运站内外应当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站内设有: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行包价目表、营运线路图、旅客乘车须知、禁运物品宣传画、旅客留言牌、公告栏、时钟、旅客意见簿、问询处、公厕、供应饮用水等,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摆放得当、整齐。多种经营场地适度,其面积不得超过售票厅、候车厅面积的20%,并做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

(二)对进站的营运客车要求做到车厢内外整洁卫生,装备完好,座号清楚,坐卧具清洁。

(三)客运站工作人员应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做到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佩证上岗,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不讲服务忌语。

第十八条 客运站对客运经营者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排班、统一票价售票,统一办理行包托运,接受客运经营者的监督。

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逐步纳入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联网售票体系;

一、二级车站要逐步推行在售票窗口前设立“一米线”,以保持良好的购票秩序。

第二十条客运站在受理行包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须负责组织装卸,司乘人员点件签章,交接手续齐全,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客运站应按《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中道运协字【2015】52号)的规范要求,开展依托客运车辆寄送小件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做好广播宣传工作,应用普通话和简单外语,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安全、卫生、旅游常识和播放音乐节目,为旅客提供方便、轻松的乘(候)车环境。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根据服务流程的要求,对进出站车辆、旅客及行包等设置服务导向标识,并按服务环节和流程开展服务。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各项服务工作标准应达到以下要求:行包赔偿率5‰以下、定时发班的客运班车正班率99.9%以上、发车正点率98%以上、旅客正运率99.5%以上、行包正运率99.9%以上、售票差错率0.5‰以下、旅客满意率98%以上、旅客意见处理率100%、经营者满意率95%以上、驾乘人员意见处理率100%、运费结算率100%。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在站内设立旅客投诉簿或者投诉箱,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

(一)客运站应当做好旅客投诉登记,包括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内容、投诉方式、受理部门、曝光媒体名称、处理意见、处理人、处理后的反馈等情况。

(二)客运站应当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对不能立即解决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二级及以上客运站应在售票大厅内建立值班站长制度,负责当场解决旅客投诉问题;对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转送的投诉案件,客运站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转送的道路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应当为进站旅客提供咨询、售票、行包托运、小件寄存、候车、广播、检票、治安保卫等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按规定积极为老、弱、病、残、孕、幼及带小孩等旅客提供重点服务。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内厕所不得收费。

客运站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候车室内禁止吸烟、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等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包括《客运班线出站率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一)、《客运站班次及旅客人数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二)、《客运站营收和服务质量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三)、《客运站经营安全检查月报表》(见附件四),加强各类统计信息资料的分析、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客运站向旅客和进站客运经营者计收各项费用时,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客运站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制定的车辆进站规划及自身接纳客车进站经营规模能力,合理确定与拟申请客运班线行政许可申请人,签订进站意向书。

第三十条客运站应当用电子显示设备公布当日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营线路、途经地、班次序号、发车时间、票价、经营者、剩余座位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应当与进站客运经营者在进站经营前,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给客运经营者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签订《班线客车进站服务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五),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客运站与进站客运经营者所签订的《班线客车进站服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合同文本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查。

客运站与进站客运经营者双方均不得随意改变《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所规定的线路起讫地、途经线路,日发班次以及投入车辆情况。

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等方面发生纠纷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裁定。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客运车辆方能受理报班、查验、派班,符合要求条件的为其提供售票、配客、行包托运、检票、出站查验放行等服务。

(二)持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的。

第三十三条客运站应当按发班顺序使用“班次编号”,对在同一班次编号发班的客运车辆,应当做到“同一车型、同一类型等级、同一座(卧)具类别”。

第三十四条客运站应当根据客流量的变化需求,按照《云南省临时客运经营暨临时类客运标志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合理组织安排符合条件的客车进行加班或包车客运。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种前进站报班,经派班后,进入发车位应班,发车时间后1小时以内不应班的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连续3天以上脱班的视为停班。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天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应当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第三十六条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不按时报班、误班、脱班的班次,确保班车正班率。

客运站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应班、误班、脱班的客运经营者;凡超过三日以上,不按规定报停、不进站应班营运、无故停运的车辆,应及时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客运班次变动月报告》(见附件六)。

第三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为进站客运经营者司乘人员在待班、发班待客时,提供休息、饮水、咨询等方面的便利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客运站应当每月定期与进站客运经营者足额结算运费。

第三十九条客运站开展维修、商品销售、餐饮、住宿、租赁等附属商业服务,不得影响客运站正常的'站务服务及运营功能,不得占用站务服务设施。

第四十条客运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进入本站的客车进站经营;

(三)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客车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四) 允许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进入本站的客车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五)允许驾乘人员私自办理行包托运;

(六) 随意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七) 允许进站经营者雇员揽客或自行售票;

(八) 随意改变运营车辆的日发班次及发车时间;

(九)随意调整同班次的车辆;

(十) 向旅客和经营者收取违规费用;

(十一)随意代替其他组织或他人从中扣款,截留、挪用、扣押运费。

第五章 经营安全

第四十一条客运站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客运站经营安全的总体目标是把住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经营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将售票厅与候车厅、发班区与待班区隔离,旅客进站口与出站口分设,并对候车厅(室)、发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制度落实。

第四十四条客运站应当与客运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客运站因经营职责履行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等原因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客运站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造成事故的客运站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安检门、行包安全检测仪等必要的检查设备,严格查堵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

客运站应当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对发现可疑携带“三品”的行包或人员,可要求该人员自行开包配合检查,对不予配合检查的,客运站可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四十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严禁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出站运行。

第四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营运。

第四十九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经营安全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五十条客运站应当对各项经营安全制度贯彻落实和检查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做到“痕迹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客运站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客运站经营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15】2号)、《云南省班车客运经营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意见》(云交运安〔2015〕2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责任

第五十三条客运站应结合应急疏运需要,建立与客运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机制,签订相关应急疏运协议,确保发生应急疏运需求时,及时疏运旅客。

第五十四条客运站应当提前预测客流高峰期旅客运输量变化情况,并提前通报进站客运经营者做好运力准备,对旅客的出行需求做好计划和安排。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配合客运站,共同做好应急疏运旅客工作;客运经营者向客运站提供应急运力时,应确保经营资质合格和运营手续齐全,并服从客运站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五十五条客运站出现旅客滞留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疏运旅客。

客运站应为因交通中断等原因滞留于客运站的旅客积极提供安全保卫、饮水、候车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客运站应当配合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对客运站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的社会评价问卷调查与考核。对反馈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应予以采纳。

社会评价问卷调查应采取不记名的方式,向旅客、进站客运经营者开展。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客运站经营者每年应按照应急预案程序要求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演练。

客运经营者如因参加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在发班前履行了对客运站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客运站经营者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及时协调其它客运班车顶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客运站所在地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管,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维护好客运市场秩序,督促客运站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定期按有关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开展各项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的各项违法违章行为,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并将该违法违章行为记录并备案。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客运站加强诚信体制建设,严格按照《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对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并根据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对客运站实施相关奖惩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客运站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客运站的站级划分、级别验收和建设规模按照《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三级以下客运站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客运车辆。

本规定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县(市)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单位、个人以及乘客。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优先发展政策,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及客运服务设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置候车站及始发站场。

第十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活动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政府授予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明;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专营权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天内给投入专营线路营运的车辆核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服务于专营线路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核发服务证件。未取得相应服务证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经营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具体线路、区域和期限;

(二)合同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经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的具体规定;

(四)票价报批办法,财务审查等有关规定;

(五)经营权的延长、撤消和转让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转让、转借《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实行审验制度。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一)在一条非指定的线路上暂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城市公共汽车服务业务;

(三)在特殊情况下,中止经营企业的经营权或部分线路的经营权。

(四)遇有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公共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派用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歇业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歇业。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歇业。

经批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缴回《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每期五年。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线路经营权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汽车客运业务;

(三)经营企业享有国家规定对经营公交事业的优惠政策;

(四)经营企业可以对加强、客运服务、安全行车等内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执行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标准,教育员工安全行车,规范经营,热情服务;

(四)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

(七)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外跨行公路营运的,必须缴纳公路规费;

(八)保持车辆各项技术性能良好;

(九)保持车辆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乘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持车内外整洁;

(四)为乘客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六)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七)执行核定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准点、舒适的客运服务权利。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另调派车辆,后续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有效票证的,乘客有权拒付票款。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上车主动买票或者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票证;

(四)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五)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乘车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的乘车票证;

(六)不得损坏车辆服务设施;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查验票证。

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车费。乘客不支付、少支付车费、越站乘坐或者使用废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缴车费。

第二十八条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沿途候车亭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上下客。

第二十九条 在客运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当合理设置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停车站场,并与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相衔接。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除公安、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阻、检查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乘客的监督和受理乘客的投诉,并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客运服务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严格管理,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拦抢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客运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站牌;

(四)未经批准在站点设置广告;

(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行政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涂改、擅自转让、转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回线路经营权。

(二)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超越经营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超越《营运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倒卖《线路经营权证书》、《营运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营运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营运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每辆车处以100元的罚款。

(十)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歇业等有关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上下乘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不执行核定收费标准或者不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的,每人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运业务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公共汽车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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