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安置工作报告 街道办安置帮教的工作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3-08-31 12:31:54 作者:笔尘 义务兵安置工作报告 街道办安置帮教的工作报告(汇总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义务兵安置工作报告 街道办安置帮教的工作报告篇一

一是增强组织指导。党工委、做事处高度注重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顿帮教工作,对进一步增强社会治安综合防控系统建立,预防和削减从新违法犯罪,促进和维护社会政治不变的主要意义,专门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民政、劳保、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负责人成员的安顿帮教工作指导小组,在底层村委会还专门成立了安顿帮教工作站24个,坚持健全了横向贯穿、纵向结合的街、村、组三级安顿帮教工作收集,并落实了专职人员106名,在指导、组织、人员上抓好工作落实,保证了帮教工作的顺畅开展。

二是归入社会治安综合管治内容。为保证安顿帮教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街道党工委、做事处坚持将安顿帮教工作作为维护底层社会不变的一项主要内容,归入社会治安综合管治指导责任制,摆上议事日程,做到了与其他工作同安插、同检查、同考评,促进了全街道安顿帮教工作的扎实有用开展。

三是增强培训,健全收集平台。为更好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顿帮教工作,依照上级布置,组织司法所干警及帮教人员参与了区上的全员营业培训,进步了营业工作才能。与此还,依照工作要求,司法所坚持了刑释解教人员安顿帮街道(乡镇)客户端平台,完成了刑释解教人员安顿帮教工作信息化治理。

四是增强财力支撑,保证经费保证到位。在街道财力有限的状况下,落实了刑释解教人员安顿帮教工作经费0.5万元的,保证安顿帮教工作可以正常有序开展。

1、在刑释解教人员联接治理中切实抓好“五个实时”。一是实时注销造册,坚持健全小我档案;二是实时进里手访,具体核实刑释解教人员自己及家庭实践状况;三是实时签署帮教责任书,严厉落实各项帮教工作办法;四是实时进行法制宣布道育,积极预防从新犯罪;五是实时落实帮扶办法,协助刑释解教人员勤奋致富。

2、认真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查询摸底工作,实时联接下落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各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刑释解教人员查询摸底专项活动,切实摸清刑释解教人员底数,进步联接率。年度,经过刑释解教工作平台,我街道共协助监所及区司法局查找核实服刑人员信息13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3人,联接率达100%。

3、增强台账治理,根绝漏登、漏帮、脱帮景象的发作。结合每年帮教安顿专项排查,进一步规范刑释解教人员的档案资料,坚持健全全区刑释解教人员根本状况档案,做究竟子清,状况明。与此还,坚持对帮教对象的随访工作台帐,努力做到“五个一”,即填好一张帮教和谈书,写好一份思想报告请示,落实好一个帮教组织,开好一次帮教座谈会,坚持好一份档案。对解教年满三年、刑释年满五年的,依据跟踪档案治理的记录,符合解除帮教前提的解除帮教,到达了不掉控,不漏帮的工作要求。

二、加大帮教工作力度,降低刑释解教人员从新犯罪率。

司法所每季度开展一次刑释解教人员集体教育活动,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参与一次国家政策和司法律例学习活动,协助其进步政治思想醒悟。为使帮教对象不从新犯罪,我们采取了分类帮教的办法,对各帮教对象坚持帮教工作记载,对重点帮教对象坚持增强管控,执行重点帮教。

严厉执行各项帮教工作准则:一是严厉执行三级帮教准则;二是严厉执行“包教育、包转化、包改好”的三包责任制。三是严厉执行按期说话工作准则。司法地点刑释解教人员在返乡后,坚持每季度1至2次按期与其说话,重点帮教对象要每月说话1至2次。经过与帮教对象按期说话和帮教,到达精确把握帮教对象的家庭状况、思想动态、回归社会后碰到的详细坚苦等预期目标,有针对性地落实帮教办法。

别的,针对乡村籍刑释解教人员人户别离、外出务工遍及存在的实际状况,司法所一方面积极发动其家人一起做好跟踪帮教工作;另一方面在得知其地点务工地状况后,实时经过信函、德律风等方法增强与帮教对象的沟通联络,随时把握其实际显示,进行不连续跟踪帮教。此外,坚持充分应用帮教对象在逢年过节或夏收、秋收时节返乡的有利机遇,实时进行面临面的帮教,最大限制地削减刑释解教人员漏管、掉控景象的发作。

一是改变安顿观念,增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技艺培训。一方面,依照市场化就业安顿的准则,从实践动身,教育、指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依托本身努力完成就业(经过自谋职业、家庭就业、暂时就业、阶段性就业等方法完成就业);另一方面,针对刑释解教人员文明程度偏低、短少劳动技艺、就业本质差等问题,积极协调街道劳动保证所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艺培训,并为他们建立就营业工平台,使他们可以白手起家,成为对社会有效之人。

二是分类进行安顿。对乡村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果断落实承包地和宅基地,让他们有地种,有房住,有活干,白手起家,服务社会。还对其供应需要的农业技能服务,协助他们发展多种运营,如鼓舞其从事栽种业、养殖业等。对城镇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协助、指导、扶持其搞第三财产。经过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运营,到达自强自立的目标。

三是严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立创业的,严厉落实有关政策规则,在技艺培训、税收、信贷、工商治理等政策上赐与优惠和指导;关于大哥体弱,符合低保前提的,协调民政部分积极为他们处理低保救助;对损失劳动力又无亲属的赐与社会救援,完成生活有下落。

司法所应用春节、农忙、古会等有利机遇,实时深化返乡的帮教安顿对象家中,调查他们的生产生活,开展思想摸底和协助教育活动。在走访进程中,具体调查帮教安顿对象的生产、生活状况,向他们宣讲司法、律例、政策发放司法服务、司法援助“连心卡”。还,经过讯问帮教对象的亲属、村干部、帮教责任人,调查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家庭近况,有针对性地落实帮教办法。对走访中发现的生活特困人员,实时向街办报告请示,并积极协调民政办、劳动保证所等单位,为帮教安顿对象供应技能指导、就业培训和生活保证,以处理帮教安顿对象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碰到的实践坚苦,共为3名帮教安顿对象供应了就业培训,为2名帮教安顿对象供应了坚苦救援。

在工作中,我街道一直坚持不时探究,不时创新安顿帮教工作机制,推进了安顿帮教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一是坚持日常治理准则。将矛盾纠纷排查与刑释解教人员摸底排查相结合,在排查矛盾纠纷进程中一并走访、摸排、帮教刑释解教人员,防止和削减刑释解教人员从新违法犯罪。二是坚持专项治理准则。制造《刑释解教人员根本状况注销表》、《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摸底工作计算表》、《重点帮教对象注销表》,按期(每季度)进行一次摸排清算,注销造册、分类梳理,具体把握刑释解教人员根本状况。三是坚持重点治理准则。对终年外出的刑释解教人员、重点帮教对象归入重点治理对象,进行跟踪帮教和托付帮教,避免这局部人从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总之,一年来,我街道固然在安顿帮教工作中获得了必然的成果,然则在实践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良,首要是:各村安顿帮教工作开展不服衡;刑释解教人员联接治理环节上还不完善;安顿帮教工作的全体程度还有待进步。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求我们持续开辟创新,勇于探究,坚持健全帮教安顿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扩展就业安顿工作的掩盖面,不时提拔安顿帮教工作规范化治理程度,促进安顿帮教工作逐渐走向良性轮回发展轨道,为维护社会不变,构建调和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奉献!

义务兵安置工作报告 街道办安置帮教的工作报告篇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9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省级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五)根据国务院、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县以上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七条 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义务兵安置工作报告 街道办安置帮教的工作报告篇三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义务兵安置工作报告 街道办安置帮教的工作报告篇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最新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材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今年是落实义务兵9月份退伍的第一年,9月4日晚,面临即将退伍的老战友,第1集团军司令部直属队官兵不舍落泪,为离别的战友祝福,祝他们前程似锦,一路顺风。

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5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600元,两年津贴共约13200元。

县级民政府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省内各地实际发放金额也有所不同。

若按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计算,我省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450013500元/人/年,两年共900027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350011000元/人/年,两年共700022019元。

义务兵和服役不满2019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我省2019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第一是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第二是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而标准体重=(身高-110)kg。此外,在视力上: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另外,还有内科项目: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202019年满18至22周岁(1991年1月1日至l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202019年满18到20周岁(1993年1月1日至l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没有专业限制,符合政治、身体、年龄、文化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应征。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1.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或给予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2.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1.退伍义务兵指的是哪些人员?

(1)服现役期满2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三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2.退伍义务兵回到地方后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立即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听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排,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答: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6.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可否要求继续学习?

答: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时如符合学习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可以要求继续学习,原所在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其复学。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或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7.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义务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还不具备给荣立三等功及集体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的条件,因此,目前的安置政策规定对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退役后仍回原征集地参加农业生产,不予安排工作。

答: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分配的工作单位报到上班,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逾期已达半年的,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0.对退学的军校学员如何处理和安置?

答:经批准退学的军队院校学员,退学后凭院校退学证明,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由入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伍)前家居农村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入学(伍)前家居城镇,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城镇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被勒令退学的军事院校学员,除被开除学籍者外,其他被勒令退学的学员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退伍手续,由其入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前家居农村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入学前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但可以向招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推荐,能否录用,则由用人单位决定。

1.复员、转业士官安置的基本原则?

答:作复员、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落户、安置。

2.易地安置的复员、转业士官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士官,复员、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1.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退伍时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由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总部于七月底前将计划集中预报给民政部,同时抄报总参军务部、总后卫生部。民政部将依据计划分别函告国家财政部和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接到计划后,与有关部队联系,确定建房地点和供养方法。并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事宜。住房建(买)好后,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义务兵安置工作报告 街道办安置帮教的工作报告篇五

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下文是山东省军人安置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使退伍义务兵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接收、安置和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等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和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安置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等。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主管部门不予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欢迎接待,并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和传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符合条件安排工作的,必须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辅之国家必要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

对军地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发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给予扶持和照顾。

各用人单位向农村聘用干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分配计划,由市(地)、县(市、区)劳动局下达。各级退伍义务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计划、退伍义务兵的技术特长和表现等负责安排工作。安置工作结束后,实用劳动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只出具落户证明,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五)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不宜留队服役的。

第十二条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义务兵,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原征集地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公安部门凭遣返证明给其办理落户手续。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方面的实际困难;其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轻不需住院治疗的,应送回家休养,妥善安排其生活。原是城镇户口已基本治愈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间所需费用,由卫生部门负责。病愈后由接收地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退伍后需要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优先安排治疗。

第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伍义务兵,报考省属上述各类学校,可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

母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地)安置的,由两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在本市(地)范围内变迁的,由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

惩处。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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