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新准则建造合同收入的核算篇一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之路注定不是轻松的,你只有足够的坚持,足够的努力,才会有回报。再远的路,一步一步也能走完;再近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下面小编整理了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内容:租赁合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对 、错)
正确答案: 对
承租人以出租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 、错)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
承租人以出租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新准则建造合同收入的核算篇二
考试即将来临,随着紧张的进入了冲刺阶段,在这时间里,大家可不要忘记了巩固好知识。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合同的效力,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畏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士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臼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新准则建造合同收入的核算篇三
7月4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秉麟等33名被告人、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合同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有志、郝利强、章宝军、高海龙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马永富、史蕊、贾琼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至2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至2万元;判处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罚金1500万元至500万元;已冻结、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处置。
主审法官当庭宣判,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等人以卢金磊、刘晓梅的名义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成立了兴麟商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2012年4月,公司变更名称为内蒙兴麟公司,增资至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秉麟,刘爱平任总经理,经营范围变更为房地产经纪、房产咨询服务。2012年6月13日,吴秉麟等人成立了宁夏兴麟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秉麟,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营销策划及信息咨询服务、房屋销售代理、房屋中介服务、二手房租赁信息咨询服务。此后,吴、刘、卢等人在内蒙古、宁夏等地陆续开设多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吴秉麟。
2013年2月,吴、刘、卢等人为管理和控制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在银川成立管理机构,命名为总部,内部设立业务部、培训部、财务部等13个部门。吴秉麟任总部董事长,刘爱平先后任总经理、副董事长,卢金磊任副董事长,马永富、高海龙、张有志先后任总经理,章宝军等人任业务总监、财务总监等职位。总部通过制定制度、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所属分公司发号施令,掌控各地分公司的业务培训、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在吴秉麟等3人的指使下分工合作,实施犯罪,逐渐形成了人员及结构较为固定的“兴麟系”犯罪集团。
总部成立后,吴秉麟授意卢金磊等人组织内蒙古呼和浩特分公司培训部部长姚利、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靖等人在总部编写培训资料,以培训为名给各分公司负责人及业务员传授犯罪方法,通过召开晨夕会的方式传达总部各项指令。同时,吴秉麟等人将“兴麟系”各分公司业务划分为3种类型,a类件,即正常业务;b类件,即办起来有难度的业务;c类件,即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要求各分公司及业务人员加大办理力度,以重点办理c类业务的方式欺骗合同相对人,骗取被害人的`首付款及定金,达到非法占有众多被害人大量资金的目的。吴秉麟等人将各分公司骗取的巨额资金,以上划下拨的形式控制、使用,用于支付总部及各地分公司人员工资及奖金,将巨额资金用于各地分公司租赁店面,招聘人员,制造公司盈利的假象,并挥霍大量资金为公司高层购买高档汽车及住宅等奢侈消费品。
2014年,吴秉麟等人明知总部及各分公司巨额亏损金额超过7亿元,为弥补巨额亏损,维持“兴麟系”各公司正常经营的假象,“兴麟系”犯罪集团一方面通过调整薪资提高奖励、提成,指使业务员大量签订c类业务合同,部分业务员冒充房主以一房多卖的欺骗手段与被害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大规模骗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另一方面,不顾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由担任网络运营部代理总监的贾永喜,与包头市新世通网络公司负责人邬某(另案处理)联系,将网络反映“兴麟系”各分公司存在欺骗客户、违规收取定金及首付款等帖子进行非法删除,并编造虚假信息,对大量被害人的投诉拖延办理,以掩盖犯罪集团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真实目的,致使被害人人数不断增加,损失不断扩大。截至2014年9月,“兴麟系”犯罪集团先后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成立房地产中介公司150余家,开设门店2300多个。案发后报案群众近万名,涉及17个省、自治区的65个城市,造成的损失金额高达10.4亿多元。其中,宁夏兴麟系公司骗取900多名受害人资金共计7452万元,黑龙江、吉林等16省兴麟系公司骗取8000多名受害者资金近9.6亿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秉麟伙同刘爱平、卢金磊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营的房产中介业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客户资金达10亿余元,吴秉麟等33名被告人及5家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吴秉麟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系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分别为主犯、从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秉麟等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及系犯罪集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被告人、各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新准则建造合同收入的核算篇四
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必考的知识点那么多,大家应该要如何备考才比较好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格式条款,是当书人为r币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汀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尤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不;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l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井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汀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汀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汀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介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仟的情形。
新准则建造合同收入的核算篇五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具体合同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
2.商品房顶售合同的效力。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4.解除权的行使。
5.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的效力。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赠与合同,是赠一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子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贝曾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飞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末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清求出借人返述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h%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末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米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上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3.承租人的优先权。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规定的兴事人的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问法》的有关规定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勒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li}发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入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干研究开发人。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
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中请权的,可以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科技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
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赂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众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必须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赘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认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问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