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模板19篇)

时间:2023-12-05 14:16:23 作者: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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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________省________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被告应付原告的`到期应收货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从_______年___月份起,原告业务员先是电话催收,后来多次派员前去催收,对方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肯付款;再后来,发展为对原告工作人员打去的电话不接(含手机、座机)、信件不回(含短信、邮件),原告工作人员前去催款也避而不见。_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法务部、财务部共同发出催款函,被告仍不予理睬。为保障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委托书及原告与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合同。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公司(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第一被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第二被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_______、_______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元、伙食补助费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法医鉴定费_______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_______、______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_______把我抱住,被告人________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_______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_______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_________,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______天,已花去医疗费________元,我住院期间,开始____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______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被伤害住院期间导致不能上班,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期:

后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原告):李xx,男,x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省xx县xx镇xx村156号。系被害人李xx之父。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原告):董xx,女,xxx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上同。系被害人李xx之母。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人):吴xx,男,xxx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县xx镇xx村x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x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吴xx死刑,立即执行,并支持我们的民事诉讼请求。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在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1)原判认定:“被告人吴xx与被害人李xx在没有依法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因李xx不愿与吴共同生活离家出走,吴xx便产生了报复心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事实是:在吴xx与李xx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吴xx因怀疑李xx对他不忠,就与李xx吵架,吴xx进行撬箱把钱拿走(该事实见吴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事实说明,李xx离开吴xx家时被吴xx所逼,吴xx报复心理的产生是吴凭空的怀疑李xx对他不忠,而非李xx出走,吴xx才产生报复心理。原判规避该事实的真相,显然是把吴xx产生报复的责任加到李xx身上,为杀人犯吴xx推脱责任。

(3)被告人吴xx杀死被告人李xx之后,他心想:杀死一个也是死,杀死两个也是死(见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继而又持刀到被害人家敲门,欲杀害被告人的父母(检察院的起诉书已认定),因被害人父母未开门吴xx杀人未得逞,后又将窗户划烂用杀伤力极强的啄木鸟春雷炮点燃后扔到李xx父母的住室,已达到其杀害李xx父母之目的,此行为并非是被告人所说的“威胁”被害人的家人。若是威胁,他可以在住室外面放大炮,或者用没有杀伤力的小火鞭炮,或者在外面叫喊,而用杀伤力极强的大炮点燃后扔进李xx的父母的住处,这显然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李xx的父母没有死.伤,是其万幸,被告人的行为说明其报复杀人心理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其杀人未遂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原判在被告人欲以杀害李xx父母的主观恶性极大之情节不提,仍是为杀人犯吴xx推脱责任。

2.原判不杀被告人的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1)被害人李xx没有与吴xx登记结婚,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现在的法律也没有事实婚姻之说,故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俩不存在婚姻关系;他俩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被告人就凭其没有根据的怀疑第一李xx寻衅滋事,逼李xx出走,二人没有同居关系,也谈不上有家庭关系。从本案的事实看,纠纷的发生完全是被告人对李xx的怀疑,并非是因婚姻家庭引发的矛盾。原判认定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此案事错误的。即便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杀人犯可以从轻,老百姓也不会对这一含糊不清的“婚姻家庭矛盾”对杀人犯可以谅解。反而,这样的判决只会给家庭带来不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安,社会不稳。故该理由不能成为对杀人犯的从轻理由。

(2)我们至今没有得到一份的赔偿,何来被告人的亲属主动替被告人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反而是在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对我们是不管不问。被告人的亲属替被告人赔偿损失,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悔过之意。被告人在案发后不是主动自首,而是畏罪潜逃,逃避法律的.制裁,后经市、县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才将其抓获,归案后有百般抵赖,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法庭上说,被告人的亲属交到法院8万元钱,他们交钱分明是“拿钱买命。”此案是杀人案,常言说,人命关天,此事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如果杀人后,拿钱可以买命,在当今我国的社会,不要说8万,就是80万、800万,能拿出的人有多少!如果杀人后,能拿钱买命,社会上会有多少人杀人案会发生,这难道不令人可怕吗!故该理由也不能成为不杀被告人之理由。

二、原判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我们所诉的有两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项数额为88万多,原判以不支持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为由,判决被告人赔偿我们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8万元。

我们没有要求精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对犯罪分子依法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规定没有说不赔偿间接经济损失:《责任侵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我们所诉的11万多元,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而计算的,该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是不顾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十分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仅凭怀疑就杀人的,情不可原、法不能容之情节,不顾民愤,不顾社会稳定,不顾法律之神圣尊严,刑事、民事完全按照杀人犯一方的意思而断,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请上级法院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撤销原判,判决杀人犯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以平民愤,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是人们能够安居乐业:民事方面依法判决。

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怨恨不能平;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恐惧不能消,其出狱后会继续行凶,社会安全隐患极大;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决不罢休!

恳请上级法院判决,判处杀人犯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给我们一个公道。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x。

董xx。

xxx年11月28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40岁,汉族,x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27岁,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x号.

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500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000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20xx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xxx年5月17日,x×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1000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xx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12张.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x年5月19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2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刑事诉讼(自诉)或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被告人。

造成原告经济损失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是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既包括公民。

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如果由于被子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集。

体财产蒙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要。

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3、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

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和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但对于。

精神损失的赔偿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和同时判。

决,只有在可能会迟延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后审判附。

对于附带的民事诉讼也适用自行和调的原则,也可以撤诉。判决后也可以就民事诉。

讼部分提起上诉,上诉期为10天。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严惩被告;。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各种损失557872.39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44820元;医疗费9572.3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8280元;丧葬费5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下午4时余,在太平邮局附近,被告人张某手持利刃刺杀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悲痛欲绝,60余岁的老母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不满10岁的孩子在失去了母爱之后,又永远失去了父亲。

被告人置国法与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可见其气焰之嚣张,主观恶性极深,行为性质恶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而且使被害人亲属在经济上也遭受了巨大损失。故要求法院在依法严惩被告人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系受害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q省h县x乡y村xx号,身份证123456789,电话987654321。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现羁押于h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医疗费xxxxx元、护理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x元、交通费xx元,以上共计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6月20日晚10时许,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四酒后闯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家中,无故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先后在q县人民医院和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q县公安局法医鉴定,q县公安局x派出所于209月16日发q公鉴字004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重伤鉴定结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四无故殴打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造成重大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q县人民法院。

20xx年11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军领亲属高玉贵的委托,指派王冰光律师担任被告人王军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

代理人依据现有的卷宗材料,结合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中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

3、即使王中长另行起诉王军领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因为王中长是本案所涉聚众斗殴犯罪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法研179号)的相关规定,王中长的民事赔偿将得不到支持。

综上,代理人认为合议庭应当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中长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王国彬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费),已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800元,且早已生效,故原告王国彬要求被告王军领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三、原告王香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王香会经济损失5000元,其中抚养费4000元),且早已生效,原告王香会要求被告王军领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四、原告王振通、王国彬、王香会要求的“丧葬费”,已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3000元,且早已生效。

六、原告王振通、王国彬、王香会要求的“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住宿、交通”费,代理人认为,其已经包含在丧葬费当中,且已经(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因此不应得到合议庭支持。

九、对于原告王振通、王国彬、王香会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因原告王国彬、王香会在已经向法院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此项要求未予支持,如今王振通与王国彬、王香会一起,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王军领承担死亡赔偿金。

在庭审中,被告王军领同意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此项费用,以作为对被害方家属的补偿。

代理人认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计算。

代理人因客原因得不到平顶山市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故暂且以南省统计网站发布的河南省地区农村居民20人均纯收入5523.73元为计算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给予被害人王留长家属的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标准计算,即为11047.76元。

代理人认为,本案诱因是王留安与被害人王留长因承包土地这一邻里纠纷民间矛盾,被害人王留长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因口角之争引发厮打后,王留安家人和王留长家人都没有保持应有的冷静,进行足够的克制,最终共同导致事态的扩大化和严重化,可以说,对于王留长的死亡,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此,代理人认为王军领应该为王留长的重伤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不但王军领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卢国孩也同样要负民事赔偿责任,且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本代理人认为,王军领应该承担王振通、王国彬和王香会所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的非主要部分,应当连带承担王留长死亡的丧葬费,应当连带承担王国彬、王香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13号。身份证号:360101xxxxxx被告人:李达,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南昌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9号。

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丽娟职务:经理。

地址:南昌市船山路816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李达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前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37956元。

三、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驾驶赣a0145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至该处发生相撞,致赣a0145车司机刘欢、乘坐人原告受伤,司机刘欢经抢救无效死亡,形成重大交通事故。南昌市高新交警大队第08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李达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李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市第九四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原告的伤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硬下膜出血;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左手软组织损伤。为疗伤,原告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26810元、误工费8546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等,共计47956元。被告人已支付了10000元,尚余37956元一直未付,这些损失依法应由李达赔偿。

另,李达是在雇佣过程中致原告受伤,被告人xxx作为赣a4582解放大货车车主及李达的雇主,依法应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对以上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的裁决。

此致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oxx年三月九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100.00元、精神抚慰金0.00元等,共计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xxx,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石峰区xxx村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59xxxxxxxx,系受害人孙福鸿(曾用名孙柯)的父亲。原告人:肖红霞,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石峰区xxx村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4302036xxxxxxxx,系受害人孙福鸿(曾用名孙柯)的母亲。

被告人:xxx,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居委会响石四村1栋302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8106xxxxxx。

被告人:xxx,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滨湖村百里组06号,身份证号码:43060319860xxxxxxx。

被告人:xxx,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居委会响石四村18栋104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731xxxxxxx。

被告人:xxx,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二片4栋2门101房,身份证号码:43010419800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从重、从严、从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判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停尸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五十万元。

事实与理由。

受害人孙福鸿(曾用名孙柯,以下简称受害人)与被告人xxx等人相互认识。8月10日凌晨,被告人xxx、xxx、xxx请被告人xxx以找受害人买毒品为由将其骗出后,被告人xxx在杉木塘十字路口将受害人殴打了一顿,然后,被告人xxx、xxx把受害人叫上车,准备带受害人到被告人xxx位于响石岭的夜宵摊上进行谈判实施敲诈。在车辆行驶路上,被告人又殴打了受害人。当车行驶至株洲市石峰区交警大队门口附近时,因会车,受害人与四被告人乘坐的车辆速度放慢,受害人因故从车上摔至车下,经抢救无效,受害人于8月11日凌晨4时死亡。抢救过程中,原告人共计支出医疗费用16205元;因案件侦查需要,受害人的尸体至今仍然在市殡仪馆存放,存放费用为120元\日。

悔改之心、没有赔偿原告人的任何损失;受害人至今仍未入土为安;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民事赔偿的协商过程中,斤斤计较、讨价还价,甚至于附加“必须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无理要求与苛刻条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上述行为,不仅没有使受害人的离去所致原告人的巨大悲痛,得到任何形式的安慰,反而使原告人雪上加霜、身心憔悴、生不如死!因此,除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从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正气!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肖红霞。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例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例,供大家参考。

原告:刘xx,女,x年x月xx日生,汉族,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村x组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宋xx,男,xx岁,徐州市泉山区x沟村。

被告:李x,女,xx岁,系宋xx之妻,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强烈要求法院从重依法追究被告人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万元。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x日早晨x点左右原告及其母亲发现自家门口于x年x月xx日才修剪的桃树枝条被人折断许多,原告母亲(xx岁老人)就说了几句,被告人宋xx却出来就骂,语言极其恶毒,被告老婆同时出来帮骂,并扬言要用硫酸泼原告家x岁小孩,用刀砍原告母亲的头。原告听到后找其理论,被告夫妇当即拿起木棍对被告进行殴打后,被宋xx嫂子当场拉开,结果被告宋xx趁原告不在意一把搂住原告后腰让其妻子对原告用木棍进行殴打,殴打过后被告宋xx又用用拳头猛击原告眼部,造成原告人鼻子当场出血不止、眼眶当即青肿,而且从嘴里往外吐血不止,后检查大腿部位也严重青肿。事后原告报警,经警方处理,原告被送往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在丈夫的护理下住院天。原告住院期间,原告及原告母亲一直本着“和睦近邻、友善相处”的原则,愿意接受在派出所和居委会的调解下处理,但是被告不仅无视原告的伤害、也拒不接受派出所和居委会的多次调解,居然在事发后的第四天、居委会首次调解后的第二天也跑去住院。原告住院期间,派出所和居委会又组织两次调解,被告依然态度恶劣、拒不接受调解。原告被打伤后遭受巨大精神压力和身体伤害上的痛苦,原告出院时眼眶和大腿部位还青肿、头部时有阵痛,出院后至今,精神时有恍惚、常在噩梦中醒来,体力严重不支,导致长时间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和接送孩子上学。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x、左眼眶内壁骨折;x、下肢软组织挫伤。经徐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左眼为轻伤,下肢为轻微伤,并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xx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因时至今日二被告毫无悔改之意,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泉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x。

x年x月xx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xx岁,汉族,x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xx岁,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x号.

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x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x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x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x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x年x月xx日,x×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x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x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张.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年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x份;。

2.证据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范文

近年来,随着修订后《刑诉法》的颁布施行,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及其自身内容的变化也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现就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略陈管见,以与同仁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依照此规定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这样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但“物质损失”和“犯罪行为”内涵该如何确定呢?这又是正确决定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重要因素。就物质损失而言,众所周知,民法理论上的物质损失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说。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已经存在的财产和利益的减损,又称实际损失,所谓间接损失,是指预期得到的利益的减损,即失去将来能够增加的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损失。对于直接损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实践中认识比较一致,只是在要不要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作为诉讼标的的问题上存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如盗窃、贪污所取得财物,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前者只能依法追缴。另一种意见则主张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失去的财物,也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加以处理。笔者认为,从法理来看,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失去其财物,应属《刑诉法》七十七条规定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因此,理论上应当允许被害人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刑法》六十四条已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法院在就刑事部分作出判决时,均按照此规定对被告人非法所得的财物作出了处理,被害人希望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达到的诉讼目标已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实现,故再将其纳入民事赔偿范围,以单列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已无实际意义。故笔者认为,从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如果仅就要求返还被盗、被骗、被贪污等直接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非法占有的财物而提起诉讼的,可劝说原告人放弃诉讼或撤回民事诉讼。当然,对于要求超过被告人非法所得财物以外的损失提起诉讼的,如被告人因盗窃被害人的财物将其防盗设施破坏而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的,则应当予以受理。对于间接损失,不少同志持不同看法,认为间接损失不应计入,实际上只要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就应该计入,当然这必须有前提条件,即是这种情形发生应该是必然状态而不是或然状态,即是基于一般常识能够肯定发生的而不应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如在某盗窃案件中,被害人所购买的200吨钢材存于某仓库,该钢材是准备按合同交付对方当事人,但由于被盗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造成违约,其因财物被盗而造成的违约损失及按合同正常履行应实现的利润损失当然应由被告人承担。但如果该被害人钢材被盗时,并未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其赔偿请求就不能包括其销售所能获得的利润。就“犯罪行为”的内涵来说,刑诉法第七十七条所说的“犯罪行为”是否就是指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呢?笔者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因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要经过法院终审生效判决才能确定,如果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才能提起民事诉讼,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待到刑事部分判决生效后才能提起。这显然不符合刑诉法的立法原意,因此这里的“犯罪行为”只能是具有程序意义的,即只要是被告人被公诉机关和自诉人控诉,而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被害人就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综上,笔者主张的附带民事诉讼收案范围应界定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遭受超过被告人非法所得财物部分的物质损失而提起的给付之诉。

谁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身份应如何确定?这也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该解决的关键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害人。包括被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犯罪行为使二个以上的主体遭受物质损失的,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1][2][3]。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案例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3年x月21日1x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4年3月1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三、赔偿明细:

1、医疗费32x6x.6x元=2x20x.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元+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xx.7元+575元+575元+303.5元+1x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1x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1x天,自xxx3年x月21日至xxx3年x月x日;后尚需取内固定,经咨询医生,被告知二次手术住院天数不少于15日。

3、残疾赔偿金x2456元=23114元/年××20%。

4、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162x5元/年×(1x-14)年×20%÷2人。

5、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6、交通费1500元(含二次住院取内固定期间的交通费用)。

7、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

除第7项以外,其余各项合计15045x.6x元。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女,汉族,19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组,身份证号:xxxxx。

被告:叶,女,岁,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乡四合村人,20xx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20xx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钱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

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

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准备打车到客运站。

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钱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钱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

这时被告又说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于是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

在准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钱包的女子走过来,说钱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钱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钱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钱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

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几次要求打电话,被告均不将手机返还给原告。

在被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装丢钱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东站药村市场作证,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车,并将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司机将原告带了不到100米就以亲戚出交通事故为由将原告放在路边,原告对自己的包检查发现,包内现金全部没有了,这时原告才感觉被被告骗了,而这时原告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了,手机也被被告拿走了,该手机价值1200元。

对被告对原告财产、现金的诈骗、偷盗行为,原告感到十分的气愤,被被告盗走的7000元可是原告近1年来帮他人做饭的全部收入,而骗掉的银行存折内的钱也是原告多年的收入积蓄,因此事受到的刺激相当的大,致使原告很长时间来精神恍恍惚惚,常常以泪洗面。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xx年12月18日,被告等人在对他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照片、当面辩认,被告就是盗窃、诈骗原告钱财的人。

由此,为使原告得到里宽慰并防止被告继续害人,欺骗他人钱财,请求司法机对被告人给予严惩。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诈骗的钱财共计55200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xxx。

20xx年2月5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xx(死者之母)、女、1x53年5月2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死者之子)、男、1xx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战xx,男,汉族,1x7x年x月2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汉族,1xxx年x月1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县。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xxx00元、交通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601450元、丧葬费1x057元等损失共计645507元。

事实和理由:

xxx7年12月3日,张xx因乘车与出租车司机曲xx发生争执,后张xx纠集被告人战xx、季xx、刘xx等人在莱西市实验中学前黄岛中路与曲xx、赵xx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赵xx左胸部被捅刺一刀,致肺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两原告人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被害人赵xx供给,被害人母亲年老体弱,且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儿子年幼,生活原本拮据,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加剧了原告人精神痛苦及物质损失,且案发至今,被告人及其亲属未给予受害人家属任何赔偿,性质极其恶劣。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01450元、丧葬费1x057元、xxx00元、交通费5000元、等,共计645507元。

被告人战xx、刘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现由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告人于xxx2年11月24日收悉该院相关告知,故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和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明故意伤害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

20xx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明与被害人吕某某等在仓丰路一饭店内吃饭,被告人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在场时,故意调戏被害人的女友刘某娟,在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不但没有认错,还数次捡起地上的砖头递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用砖头砸自己,被害人对其挑衅行为并未反击,欲带其女友离开时,反而遭到被告人阻拦,被告人猛击被害人左脸部一拳,被害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捡起砖头砸了被告人一下,被告人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刀连捅被害人要害部位,并深达腹腔致器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主观恶性大。

被告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具有随时伤害他人的恶意可和条件,案发当日,调戏被害人的女友,并对被害人进行挑衅,其主观恶性较大。

2、被告人行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

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连捅被害人要害部位,从左胸后部刺入并深达腹腔致器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3、被告人事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有效救治并有逃匿行为。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没有送被告人去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老家邢台,逃避责任。

4、被告人并非自愿、直接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逃回邢台,在邢台内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并非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自首,应考虑具体情况结合其他情节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5、被告人声称自己醉酒不能作为本案从轻处罚的理由。

从被告人挑逗、挑衅、伤害、逃跑的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其当时神智是清醒的,其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力都在可控范围之内,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辩解自己醉酒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合以上几点,被告人不具有从轻处罚的理由,应依法从重判处刑罚。

三、被告人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残忍地剥夺了被害人年青的生命,被害人正值青春年华,对生活充满了美好憧憬,本来过几天就要结婚了,家人也为其布置好了婚事,但却遭致被告人残忍的杀害,致使一个家庭的希望破灭,原告人二十年的养育之恩瞬间化为乌有,致使原告人茶饭不思,精神恍惚,至今仍沉浸在悲痛中不能自拨。

被告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182548.97元,以告慰死者,弥补原告人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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