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境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模板9篇)

时间:2023-09-15 06:00:53 作者:琴心月 最新环境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模板9篇)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环境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一

环境保护工作是关系到生态、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半年来,镇党委、镇政府认真贯彻《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从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尤其把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全镇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总结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总结。3月份,镇经委与10家重点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各企业按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每条每款抓落实,责任到人。

一是通过印标语、办板报、挂横幅、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六月份结合 6.5 世界环境日活动,通过镇广播站宣传《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给企业下发《安全生产法》材料200余份,同时在镇政府门前、各企业驻地悬挂、张贴安全生产标语10余幅,大力营造环境保护宣传气氛。二是华奥炭黑公司用宣传标语、黑板报、电视录象等舆论载体多形式、多渠道的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环境保护传递与全厂的职工心中,做到人人皆知三是企业进一步加强了自身厂容厂貌的整治,华奥炭黑公司、恒源炉料公司和永利脱水蔬菜厂用于美化、亮化、硬化、绿化工程投入经费共计达20万元。四是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中日专家主讲的 嘉峪关市清洁生产技术研讨会 ,督促企业订阅环境保护书刊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通过广泛宣传,使镇村及企业干部职工重视支持环保工作、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环境监理和管理工作任务落到了实处,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存在的问题

在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下,我镇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个别企业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保护仍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二是宣传教育工作还做的不够,群众环保意识不强;三是规章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四是镇级环保力量薄弱,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影响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上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环境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二

回顾采购部今年以来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始终坚持把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在采购部门领导正确领导下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配合下,在工作中未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交通和环境污染等事故,实现了各项事故为零的安全目标。

一、建立健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建立以部门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安全控制重点部位。加强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件,了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情况。

根据采购部工作的特点,编制了采购部各种危险源,为工作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在工作一线作业人员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增强了作业人员专业知识,提高了工作水平。确保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每个月份采购部门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各个岗位员工都密切配合。通过此期间的安全检查治理活动,采购部各个岗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采购部还积极配合公司各个部室组织采购标示牌、订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考核模板,通过这些宣传公示,提高了公司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认知程度。使各项安全工作逐步完善,健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制度。

三、坚持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装卸作业、库房用电、机械安全、夏季防暑、雨季防潮、冬季防冻、雪天防滑、消防等。做到检查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四、加强工作现场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动火过程检查工作,定期对工作现场、生活区、办公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工作需要情况合理配备各类消防器材,布置在现场重点部位(成品库区、机油存放区、办公区、木材及易燃易爆产品堆放区),保障消防工作的有效运行。

环境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三

一、领导重视

1、每月通过各项活动的竞赛活动,老师等环保和环境创设有了一定的认识,大家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实施。

2、年级组织织各班每周自查,努力为了孩子们创设一个干净、整洁的优美环境。

二、环境创设方面

1、各班制作了主题墙饰,把环境教育融入在一日生活中,让幼儿在宽松和谐的气氛中,学会了关心别人,对我们首都北京有了一家的了解,受到了家的一致好评。

2、根据时事及时更换增添副墙饰,下午家长来接时孩子们会接着爸爸妈妈高兴的说这说那,常常得到爸爸妈妈的表扬。

3、幼儿从家里带来了自己喜爱的小动物,亲手种植的蔬菜土豆、蚕豆、萝卜、花卉等等,幼儿每天都去给他们浇水给小动物喂食,孩子们的心中充满了爱。

4、秋天幼儿园里的柿子丰收了,孩子们边摘柿子边互相交谈,最后共同品尝柿子,孩子们每次体验到了丰收的喜悦心情。

三、教育教学方面

1、我们组织幼儿去红山动物园、中山植物园活动,在那里孩子们对动、植物有了更深的了解,家长们和孩子共同制作树叶贴画,觉得非常有意义。

2、大班幼儿举办了“环保与我们”的知识竞赛,增强了幼儿对环境保护关心周围环境的意识。

3、大班幼儿举办了富有教育意义的亲子活动——民族大联欢,中秋赏月活动。

4、积极开展社区活动,带领幼儿参观邮电局。以上是大班本学期的总结,在新的学期我们将继续努力,力争更上一个台阶。

环境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四

xx镇依山傍海,地处浙南沿xx,位于xx县城东南xx公里,xx湾畔、全镇陆城面积xx平方公里,辖x个村,人口约x.x万人。xx镇于xxxx年x鱼人恢复建制镇,自恢复建制镇以来,xx镇紧紧围绕“生态立镇、海洋强镇、旅游兴镇”的发展主线,着力打造生态休闲、滨海特色小镇。xxxx年,xx镇紧紧抓住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这一契机,把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看作xx谱写赶超新篇的最后一次机遇,举全民之力、全力以赴,掀起小城镇创建热潮。

注重规划先行,绘好小城镇创建蓝图。一是做好行动规划。xx镇多次召集村干部、村民代表进行意见征询、探讨与汇总,并邀请省市县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调研、问诊把脉,最终形成功能定位——“生态休闲滨海特色小镇”,突出xx镇“渔”的特色,做美做足“渔”的文章,重点抓好一带一路一港一城的建设,规划形成以六镇联创为载体,xx港区和海滨路为核心,十大特色项目为支撑的综合整治结构,建立我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计划”项目库,梳理出xx项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清单和xx个子项目。二是做好风貌管控设计。根据xx镇主城区的现状特色和未来的规划进行定位,把代表xx乡文化传统的“渔”元素提炼出来,通过使用旧毛竹、旧渔船等进行美丽村居打造,在入口公园、外立面墙绘中展现将“渔”形象等方式,把“渔”文化元素融入到了各个层次的规划设计中。现已完成环海公路美丽示范带、海滨路示范街、xx湾港区等重要节点的风貌管控设计。三是做好项目设计。根据xx镇整治清单,xx镇多次邀请设计单位进行探讨研究,充分结合xx实际,对镇区空间进行梳理,利用现有的空闲地,通过入口广场、新兴街广场、南行文化广场、北行文化广场等节点的打造,塑造具有xx文化特色,同时能容纳各类文化活动的公共空间场所。现所有项目均进行设计,并按一书三证批报。

小城镇创建需要全民共建,为此,xx镇充分发动公布群众参与到创建中,形成“要我创”到“我要创”的转变。一是有人出人,为环境助力。自小城镇行动开展以来,每村分别成立由党员、志愿者、群众组成的卫生劝导团和交通协管队,卫生劝导团自发成团,每月进行x日以上卫生劝导和义务打扫,交通协管队负责每日高峰期的交通秩序维持工作,对道路施工期间的交通疏导起到了极大作用。二是有钱出钱,为项目加码。xx镇广泛发动企业及群众为项目集资筹款,xxx多户村民自掏腰包,点亮了海滨路沿线的屋顶灯光,xx位在外企业家和村民集资筹款,建成了港区路灯、栏杆等项目,实现了共建共享的美好愿景。三是有地出地,为建设让路。xx原有建筑较密集,建设用地紧缺,经过镇村干部的思想工作,数百户村民自拆围墙、退让马路,助推教场路、教场后路、兴南路等路面拓宽改造;xx位老造船厂股东无偿拿出土地,建成了集文体活动、文化宣传为一体的北行文化广场;数余户农户搬迁让地,建成了北行地质公园、小渔荷塘田园等,解决了农污终端选址等难题。

为推进项目建设,xx镇理清思路、排出计划、挂图作战,坚持工作推进项目化、项目推进时间节点化,推行“五个一”工作方法,明确项目、明确责任人、明确时间节点。完成了投资xxx多万元的海滨路综合改造工程即将竣工。新增路灯xx盏,景观灯xx盏,屋顶灯xxx盏,改造提升公厕x所,户厕xxx个。完成港区清淤、护栏建设、赤膊房改造等xx港区靓丽工程建设。北行文化广场、xx农贸市场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南北两个标志性入口公园、等工程按计划顺利推进。

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发力、连片改造、快出形象”的工作原则,持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积极实施路长制,主城区垃圾实现市场化运作。一是违章大拆除,全年累计拆违xx处,x.x万平方米,完成全部c级、d级危房整治,“四无”整治完成年度指标xxx%任务,顺利通过“无违建镇”创建验收。二是卫生大整治,清理集镇范围内的垃圾、小广告、四害等近百吨,卫生死角xxx多个,销毁破渔网、旧毛竹xx多吨,清理小广告xxx多处,新增垃圾固定投放点xxx个,统一更换露天晾衣架xxx多户,封堵排污口xx处,规范家禽养殖x处,成功创成市级卫生镇,通过省级卫生镇技术评估。三是整治线乱拉,完成表后线治理xx处,入户线梳理xxxx户,线路上改下x.x公里,完成海滨路、教场路等x条道路并线共杆整治。四是整治道乱占,统一规划xx多个毛竹堆放点,引导村民规范堆放渔具xxx处,清理废旧车x辆,非法标牌x处,完成占道经营销号任务xx处,新增x处客运停车场,新设临时停车场x处。五是整治车乱开,与交警队联合执法,对海滨路、新兴街等主要街道进行违章停车抄牌处理,规范残疾车停放点x处,在主要道路新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交通管理无死角,有效缓解车乱开造成的节假日交通拥堵问题。六是整治低小散,对无证无照经营单位进行再排查,工商分局到xx镇进行营业执统一办理照,规范了镇内x家低小散经营单位。

一是联合执法抓长效。将镇城管、城建、安监等执法部门进行整合,做到定人、定责、定点、定时,对占道经营、四无整治、环境卫生等工作共同包干负责,严“堵”各区域的整治难点,对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时、全方位的高频整治。

二是重心下移抓长效。将重心工作下移,借助社会力量推动整治工作。成立路长队伍,包干负责路段的所有卫生整治,卫生巡查和记录工作。成立卫生劝导团,实行每月x天以上的常态劝导和集镇清洁。成立交通协管站,对重要路段实行全日制管控疏导,维护项目施工期间的道路安全。

三是奖惩并举抓长效。充分利用小城镇文明创建行动这一载体,开展“垃圾不落地”、“出行讲秩序”等文明行动,通过奖惩并举这一举措,帮助居民树立良好卫生意识、养成良好出行习惯。在奖的这一方面:开展“十佳文明示范户”、“卫生示范户”等评比活动,发放一些生活用品作为奖励。在惩的这一方面:设置不文明行为曝光台,通过远教广场、“xx发布”等平台,对车乱停、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毛竹渔具乱堆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让群众“红红脸”、“出出汗”,帮助群众树立良好文明价值观。

xx镇小城镇综合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我们与发达地区还是有距离的,与群众的期盼也还有距离。小城镇综合整治工作通过验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在巩固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取得新突破、新作为、新城固,目前已在积极谋划港区栈道、桃花栈道、入口景观等小城镇环境整治后续建设,提升小城镇品味,打出xx品牌。同时,健全各项制度和长效机制,使环境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打造“生态休闲滨海特色小镇”,共建共享。

环境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五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影响各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环境保护要求产业进行一定的投资。下文是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落实执法责任制。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省的环境监测网络,并负责组织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因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由当地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认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和环境稽查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环境保护和改善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标准,提出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环境功能区的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区,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区和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渔业水域等生态功能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治理。

征收及使用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计划地控制和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工业、农业、生活用水指标和水质指标,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源不受污染。

第二十二条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水土流失。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塑料薄膜。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报送审批机关。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保护设计篇章。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建成后,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排放方式、去向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十五日内向原申报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或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运营。

不集中处理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发现排污单位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二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取不断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凡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的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产品、工艺、设备,应当停止生产、使用。

不具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工业企业,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环境保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第三十六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含有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严格限制在地下水采补失调地区、海水入侵地区和地面沉降地区开采地下水。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经营活动中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向大气排放工业粉尘、烟尘和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淘汰氟利昂等消耗大气臭氧层的物质。

第三十九条使用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活动。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四十条禁止从境外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进口可作为原料、能源或者进行再利用的废弃物的,应当按照我国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物的进口者和利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条件。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旧放射源,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依照国家规定不能自行处置的,按规定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第四十二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六)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污染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

第四十六条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继续恶化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批准手续的,由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擅自挪用排污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防止污染

防止破坏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自然保护

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中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环境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六

为切实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区环保局多层次、多举措举办了一系列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20xx年6月5日,区环保局组织区城管局、区经信局、等单位在市民广场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活动现场,在广场大屏幕上现场循环播放了世界环境日宣传视频片,悬挂了气球彩幅环保宣传标语,并设立环保咨询台,开展了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活动,告知市民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现场发放环保宣传资料3000余份。

20xx年6月1日,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带领街办辖区内20余名居村“两代表一委员”、干部群众走进宜化看环保。现场参观了解企业的.生产和环保设施,并开展了座谈,对代表们提出的问题面对面的进行解答,增进了相互了解。

邀请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源环境学院院长李兆华同志在会上作《长江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中心组学习专题报告,区领导、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共149人参加专题学习培训和会议。20xx年6月5日,区环保局邀请民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殷书月为全区重点排污单位环保负责人进行了环保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十条、土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入刑、行政追责、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与发展进行研讨,并分享相关案例。8月31日,组织举办危废规范化管理培训班,对全区42家企业环保负责人进行固废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知识培训。

环境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七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该如何实施?下文是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七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八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八)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章城市容貌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补设。

第十五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并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为方便群众生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在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市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布局、自然环境、现状特点,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编制,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和拆除,恢复用地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

鼓励其他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五章作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对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四十三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委托或者以招标的方式选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由作业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责任人向其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

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与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五条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鼓励采用机械化作业方式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对垃圾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垃圾处理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财政。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公布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环境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八

20xx年度,我部安全生产形势良好,未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及轻伤事故;未发生任何环境污染和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健康发展。

安全环保部配合人力资源部圆满完成对新员工进行进厂安全培训,对外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对本厂职工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等。并积极组织安全资格、各类特种作业证的报名和取证培训。圆满完成了各项检测检查工作(职业场所检测2次,防雷防电检测2次,员工体检,废水废气检测,压力容器检验,特种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的检测、校验,三个体系换证审核,“三个一批”项目验收等)。

1、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法》要求,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由项目经理与各个部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个部室和成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项目部与各个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队伍与各个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班组与成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通过责任书的签订有效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

2、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0xx年,安全环保部联合人力资源部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对新入场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安全环保部结合安全标准化工作,在公司明显位置设计了宣传标语,进公司大门主干道边安装了多个宣传栏和公告栏,公告栏、安全栏内张贴各类安全文化报、事故案例、安全标语等,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使大家都能够学安全,懂安全,守安全。建筑工程施工时容易发生的伤害事故及其预防,对建筑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并建立档案。

通过培训有效提高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在作业过程中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意识到“我要安全”,营造了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1、少数员工责任心不强,主动性较差,管理工作推动难度较大,工作落实时间较长,效果不佳,思想不能与公司的发展保持协调,建议公司加快建立、健全员工安全考核机制,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敬业精神的培训。

2、员工流动性大,熟练度不够,造成经验不足、培训不足。

3、安全、交底教育不连续,施工生产中,安全管理执行力有待提高。

尽管安全环保部20xx年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但我们坚信,在公司领导班子正确领导下,我们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创新安全、环保工作管理新思路,加强风险管理,努力提升员工操作技能,竭尽全力把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安全上:

1、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工作,重点抓好宣传及落实工作。

2、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施工机械及安全生产事故。

3、继续坚持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的在先的理念,对进场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证生产和人员安全。

5、大力开展安全文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6、加强对危化品的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品管理制度。从装卸、运输、生产到产成品入库,对所使用的易燃溶剂的存放将实行生产、车间两级监控。

7、对安全风险高,重点及特殊岗位加大安全检查和监督,强化生产过程监控。

环保上:

2、加强监控,防止各类环保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4、加强和完善各类台账的管理。

环境工作总结 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九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集中整治通知下发后,我局及时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局长牵头抓、商务执法大队具体落实的工作职责,形成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扎实,多措并举

一是签订责任状。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方的工作责任,我局一把手与市场负责人认真签订整治工作责任状,明确要求市场方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增加人员力量,加大清扫力度,工作中实行两班倒,确保不空岗、不脱节,实现地面无白色垃圾、垃圾篓无过夜垃圾、下水道无堵塞、公厕无异味。

二是开展义务清扫。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每周五下午集中开展卫生大扫除,彻底打扫室内外地面卫生,清理垃圾杂物,清除卫生死角,清理垃圾池篓,清除厕所异味,疏通下水管道,积极创造干净、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

三是加强卫生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集中学习等方式,要求广大经营人员,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不随地丢弃乱菜乱叶、包装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垃圾杂物,积极主动搞好门前三包,同时,当好消费者的义务劝导员。

四是加强工作巡查。按照整治要求,商务执法大队从七月十七日开始,至八月十五日结束,每天上午、下午对责任区域的卫生秩序情况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要求整改到位。同时,双休日实行值班制,联系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问题矛盾及时得以解决。

五是完善规章制度。为了巩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所取得的成果,切实提高商务系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水平,我局制订了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制度,切实将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市场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整治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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