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饲料心得体会 猪饲料心得体会(优秀10篇)

时间:2023-09-18 00:14:52 作者:GZ才子 卖饲料心得体会 猪饲料心得体会(优秀10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他人、人生和世界的思考和感悟。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卖饲料心得体会篇一

猪是人类的重要食品之一,对于猪饲养者来说,猪饲料的选择和搭配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猪的生长和健康,因此,我在多年的猪饲养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以下将就猪饲料的种类、搭配、加工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在猪饲养中取得更好的效益。

第二段:猪饲料种类

猪饲料种类简单分为青绿饲料和配合饲料两种。青绿饲料是指红枣、粉条、花生皮等非精加工的植物饲料,配合饲料则是由精细加工的原料经过一定比例的混合加工,供猪食用。这两种饲料均有其优缺点。青绿饲料有机质丰富、营养成份分布均匀,不易引起消化系统紊乱等优点,但单一青绿饲料不能满足猪各种营养素的需要;而配合饲料能够更好地满足猪对多种营养的需求,但需合理搭配,不能过于单一。

第三段:猪饲料搭配

对于配合饲料的搭配,我深有体会。在制作配合饲料时,要根据猪的生长阶段,考虑各种营养物质的比例,以达到最佳的营养平衡。例如,在猪的生长初期应增加蛋白质成分,以适应高速生长的需要;在猪生长中期则应适量降低蛋白质含量,加大粗纤维等不同类型的饲料比例,以促进肠道健康发育;而在猪的生长后期应增加能量成分,以促进增肥。

第四段:猪饲料加工

猪饲料的加工十分重要,特别是对于配合饲料而言,猪饲料加工常用的方法有粗碎、渣滓、烘焙等多种方法。对于不同原料进行合理选择和加工,不仅能增加饲料的可消化性和利用效率,还能减少猪的必须消化时间,减少对动物的消化系统负荷,从而更好地实现饲料的利用效益。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猪饲料的选择、搭配和加工对于猪的健康和生长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多方了解猪的需求和原料特点,结合养殖环境和饲养区域的质量,进行合理的饲料选择和搭配,以达到最佳的饲喂效益。同时,我们也应注意猪的饲料加工,以致力于为猪营造一个更加健康、更加宜居的生长环境。

卖饲料心得体会篇二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1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9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 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9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四)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五)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六)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七)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八)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九)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十)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十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9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四)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五)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六)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七)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八)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九)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十)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十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卖饲料心得体会篇三

饲料营销是一项竞争激烈的行业,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和竞争对手的增多,饲料企业必须通过营销手段进行有效的市场推广。在这个过程中,饲料营销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探索和总结,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营销技能和市场竞争力。在我的工作经验和学习提升中,我深刻认识到饲料营销需要许多方面的协作和努力,更需要真正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以实现一个企业的发展和成功。

第二段:

首要的是建立品牌意识。营销战略的制定必须以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为基础,才能更加凸显品牌的特点和价值。品牌建立是领先企业走向业内强大的重要步骤,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推广企业品牌,如展会、区域代理、媒体传播等。当然,品牌的推广不能只有形式上的,更主要是实物效果和质量的保障。

第三段:

其次是关注消费者需求。市场的变化多样,对饲料营销人员提出了不小的挑战,消费者需求始终是关键词。由于消费者的需求不仅仅只包含价格和质量,也涉及到饲料产品的营养价值、品质保证、生产流程、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内容。假如一个产品只重视其中一方面,难以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服务和体验,也难以长期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推崇。因此,饲料营销人员必须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深刻理解消费者的需求,并通过市场研究得出精准的消费者画像和信息。

第四段:

第三然后是寻找有效的推广途径。如今的社交媒体已经成为饲料行业一种重要的推广方式,这种新型的营销方式充分利用了互联网发展的优势。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社交媒体可以大幅降低营销成本,同时也有着更高的参与度和交互性,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用户反馈,优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除此之外,传统的营销手段如广告、公关、促销和口碑营销等,也仍然具有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力,饲料营销人员需要重视这些推广途径,寻找最适合自己企业的方式。

第五段:

最后一个关键的点是树立服务理念。饲料营销人员在与顾客接触时,一定要尊重顾客的需求,真诚承担责任,给顾客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营销团队必须切实把服务放在企业的首要位置,对待每一个顾客都要细心耐心,真正做到服务到位、质量到位、效果到位,创造出良好的企业声誉和口碑特征。只有以一贯的服务和良好的品质态度建立企业营销形象,才能带给团队持续的行业性成长和发展。

总之,饲料营销操作须详细考虑实际情况,全面精准的了解消费者,并与顾客建立良好的互动,重视品牌的悉心建立。一个科学和实效的营销策略,不仅可以满足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还能带给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唯一性保障。

卖饲料心得体会篇四

很幸运的,我接触到了刘一秒先生不同寻常的学习讲座,从头到尾没有一点让人打瞌睡的理论概述,都是形象,通俗易懂的,而且都我们曾经遇到过的一些问题。

我不知道,成功的人士对于名片的交换都这么深入的去研究,他们之所以成功这绝不是偶然,他们注重每个细微的细节,当别人都在享受下班时间的时候,他们仍然在为成功做着准备。

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的处理方法,也可以体现出一个人是否属于成功者,“一定要”和“我想要”直接影响着事情的结果,所以“我一定要成功”和“我想要成功”会将我们引领向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

成功者找方法,失败者找借口。刘一秒先生特别向大家强调一点,假如有哪一位觉得自己不适合做销售,那么就是等同于在宣布,自己不适合过好的生活,是啊,这个世界上,有哪一个职位的薪酬可以高过优秀的业务员呢?日本推销之神原一平,汽车推销大师乔.吉拉德,他们在演绎着销售界的神话。

世界上做的最响,最强的产品靠的产品质量吗?比如可口可乐,它对人体很有益处吗,或者是营养很丰富吗?原来非也,靠的销售,推广。大街上有两个乞丐在行乞,他们同样的双目失眠,跪在那里当街乞讨,有一天一个大学生经过,他问其中一名乞丐,你想让你的收入倍增吗?乞丐说他当然想啊,可是有什么办法吗?大学生于是给那名乞丐弄了个牌子,上面写上‘春天来了,可是我什么也看不到’结果可以想象,这名乞丐的收入远远超过另一名乞丐,这就说明,思考对于我们的发展何其重要。

最让我印象深刻是,我们的名片后面都是尽可能的多印一些服务的内容,但是也恰恰最容易被人遗忘,千遍一律都一个样,那么刘先生的做法是在自己的名片后面,印上三句话,1,别来烦我;2,我不需要;3,需要时再给你电话。可以肯定当我们接到一个推销员的名片,而它的背后印的是这些内容,无疑我们一定不会忘记他,人才市场里没有人才,当一个推销员在你拒绝了他6次的时候,他还会第七次出现在你面前的那个人就是人才。

假如出去拜访客户,卡片交到客户手上的时候他当面给撕了,如果放在以前我肯定会觉得很受打击,但现在我明白了这不算什么?有没有出去见客户被打伤的?好像几率不大?去见客户危险呢还是不去见客户危险?显然去见客户我们可能会被拒绝,或者轰出门外,不去见客户就没有收入,就无法生存。

财富源于认识我和我认识的人,一个是自己很要好的朋友,一个是陌生人,那么通常我们都会选择和自己是朋友的人交易,因为朋友让我们信任,最大限度的扩展自己的交际圈子,并且让这些人都成为自己的好朋友。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不断的拜访更多的客户。

每天进步一点点,人的思想决定人的境遇,我们希望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我们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学习的过程随然很累很痛苦,但是这将会让我们变得和普通人不一样,当别人业余时间在看电视剧,或是打麻将的时候,我希望自己可以坚持用来学习,然后把学到的东西一点点的运用到我的工作和生活当中。

卖饲料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引言(引入讨论主题)

扬翔饲料作为国内一家知名的饲料品牌,其在业界的声誉和影响力已经不容小觑。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个品牌的产品特点和使用方法,我特意购买了一些扬翔饲料并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试用。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扬翔饲料的优势与特点,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品质保证与科学配方

首先,我注意到扬翔饲料在品质保证和科学配方方面做得非常出色。扬翔饲料以高品质的原材料为基础,结合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配方方案,确保了产品的品质和营养成分的丰富。例如,扬翔饲料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了先进的粉碎技术和抗氧化剂,有效提高饲料的颗粒度和保存期。同时,扬翔饲料还注重合理搭配各种营养成分,确保动物获得全面均衡的营养供给。

第三段:科学的应用指导与个性化服务

其次,扬翔饲料在科学的应用指导和个性化服务方面也表现出色。扬翔饲料为用户提供了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和饲养指南,指导用户合理使用和搭配饲料,确保动物得到最佳的饲养效果。同时,扬翔饲料还为用户提供了个性化的服务,根据用户的具体饲养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解决方案。这种贴心的服务使得用户能够更加方便地选择和使用扬翔饲料,提高了饲料的使用效果和用户的满意度。

第四段:经济实惠与循环利用的理念

此外,扬翔饲料在经济实惠和循环利用方面也值得称赞。扬翔饲料以合理的价格提供高品质的产品,确保了用户在获得优质饲料的同时,不会增加过多的经济负担。与此同时,扬翔饲料也注重循环利用的理念,利用废弃物料进行再利用,降低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这种经济实惠和循环利用的理念使得扬翔饲料在市场中具有竞争力,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通过对扬翔饲料的试用和体验,我深深感受到了其优势与特点。扬翔饲料注重品质保证和科学配方,为用户提供了高品质和营养丰富的产品;同时,扬翔饲料还以科学的应用指导和个性化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此外,扬翔饲料在经济实惠和循环利用方面也表现出色。展望未来,我相信扬翔饲料会继续发扬自己的优势,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饲料产品和服务,不断推动整个饲料行业的发展。

卖饲料心得体会篇六

坚持不懈,不轻易放弃就能一步步走向成功,虽然不知道几时能成功,但能肯定的是我们正离目标越来越近。有了顽强的精神,于是事半功倍。持续的工作,难免会令人疲倦,放松一下是人之常情,在最困难的时候,再坚持一下也就过去了;同样在销售中客人提出各种各样的异议,放弃对客户解释的机会,客户就流失了;而再坚持一下、说服一下也就成交了。往往希望就在于多打一个电话,多一次沟通。同时坚持不懈的学习房地产专业相关知识,让自己过硬的专业素养从心地打动客户。

2、学会聆听,把握时机。

我认为一个好的销售人员应该是个好听众,通过聆听来了解客户的各方面信息,不能以貌取人,不应当轻易以自己的经验来判断客户“一看客户感觉这客户不会买房”“这客户太刁,没诚意”,导致一些客户流失,应该通过客户的言行举止来判断他们潜在的想法,从而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把握买房者的心理,在适当时机,一针见血的,点中要害,直至成交。

3、对工作保持长久的热情和积极性。

辛勤的工作造就优秀的员工,我深信着这一点。因此自从我进入易居公司的那一刻起,我就一直保持着认真的工作态度和积极向上的进取心,无论做任何细小的事情都努力做到最好,推销自己的产品首先必须要先充分的熟悉自己的产品,喜爱自己的产品,保持热情,热诚的对待客户;脚踏实地的跟进客户,使不可能变成可能、使可能变成现实,点点滴滴的积累造就了我优秀的业绩。同时维护好所积累的老客户的关系,他们都对我认真的工作和热情的态度都抱以充分的肯定,又为我带来了更多的潜在客户,致使我的工作成绩能更上一层楼。这是我在销售工作中获得的最大的收获和财富,也是我最值得骄傲的。

4、保持良好的心态。

每个人都有过状态不好的时候,积极、乐观的销售员会将此归结为个人能力、经验的不完善,把此时作为必经的磨练的过程,他们乐意不断向好的方向改进和发展,而消极、悲观的销售员则怪罪于机遇和时运,总是抱怨、等待与放弃!

龟兔赛跑的寓言,不断地出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兔子倾向于机会导向,乌龟总是坚持核心竞争力。现实生活中,也像龟兔赛跑的结局一样,不断积累核心竞争力的人,最终会赢过追逐机会的人。人生有时候像爬山,当你年轻力壮的时候,总是像兔子一样活蹦乱跳,一有机会就想跳槽、抄捷径;一遇挫折就想放弃,想休息。人生是需要积累的,有经验的人,像是乌龟一般,懂得匀速徐行的道理,我坚信只要方向正确,方法正确,一步一个脚印,每个脚步都结结实实地踏在前进的道路上,反而可以早点抵达终点。如果领先靠的是机会,运气总有用尽的一天。

一直以来我坚持着做好自己能做好的事,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的坚定的向着我的目标前行。

!

卖饲料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段:·引入背景:饲料工作在现代农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随着养殖业的发展,饲料工作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出来。

·建立主题:本文将通过总结自己的饲料工作心得,探讨如何提高饲料质量和效益。

第二段:·首先,要重视原料选择。作为饲料工作的基础,原料的选择对饲料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要深入了解不同饲料原料的特点,确保选择的原料具有丰富的营养价值和良好的品质。此外,合理控制原料配比也是提高饲料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三段:·其次,要注意加工工艺。饲料加工是保证饲料质量的关键环节。合理的加工工艺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原料的营养价值,保留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含量,提高饲料的口感和消化率。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加工工艺的研究和实践,提高饲料的加工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段:·另外,要定期检测和调整饲料配方。饲料配方是饲料工作的核心内容。我们要根据畜禽的年龄、体重和性别等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配方。然而,饲料配方不能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营养需求进行调整。定期检测饲料配方的营养成分,做到科学合理,不仅可以提高饲料的营养价值,还能节约成本、减少浪费。

第五段:·最后,注重饲料管理和质量控制。饲料管理环节直接关系到饲料质量和效益。我们要定期对储存的饲料进行检查,避免饲料受潮发霉,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和食用性。同时,要加强对采购饲料原材料的质量控制,选择可靠的供应商,避免使用劣质原材料。只有通过严格的饲料管理和质量控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饲料工作的效益。

总结:饲料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是关系到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重视原料选择、注重加工工艺、定期检测和调整饲料配方,以及注重饲料管理和质量控制,我们可以不断提高饲料的质量和效益,为养殖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只有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在饲料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为农业现代化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卖饲料心得体会篇八

定购方(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饲料定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饲料基本情况

二、质量要求:_________饲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及国家相应的标准,且不得发霉、有异味或掺杂其他杂物,__________。

三、履行期限: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四、交货及验收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

3.交货时乙方应对饲料进行称重、验质,甲方对重量有异议,可与乙方验磅核对;乙方对甲方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不承担责任。

4.经称重、验质后,每吨饲料扣除杂质______________公斤。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卖饲料心得体会篇九

饲料实验是农业科研中常见的一项实践活动。作为农业科研人员,我有幸参与了一次饲料实验,并从中获得了许多收获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以连贯的五段式来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实验目的与方法

在饲料实验前,我们首先明确了实验的目的,即评估一种新型饲料对肉鸡生长和肉质的影响。然后,我们设计了实验的方法,选择了一批相同品种和年龄的肉鸡,并将其分成两组。实验组给予新型饲料,而对照组则继续接受传统饲料。为了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我们统一了环境、管理和饲养条件,并为每个组进行了相同的饲料消耗和生长测量。

第二段:实验结果的发现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验,我们开始分析和比较两组肉鸡的生长和肉质指标。令人惊喜的是,实验组的肉鸡在体重增长上表现出了明显的优势,平均体重增加量比对照组高出15%。此外,实验组的饲料转化率也显著优于对照组,为1.9:1,而对照组为2.1:1。关于肉质方面,实验组的肉鸡在肉质鲜嫩度和味道上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第三段:分析原因与启示

通过对实验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出了一些结论。首先,新型饲料提供了更好的营养和能量,有利于肉鸡的生长和发育。其次,新型饲料的成分和比例更合理,更适合肉鸡的需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饲料的利用率。这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饲料的优化研发对于动物的生长和生产性能至关重要。

第四段:实验证明的应用前景

基于实验结果的积极意义,我们对新型饲料的应用前景充满了信心。首先,新型饲料有望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其次,新型饲料的优势将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最后,新型饲料的研发和推广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五段:个人感悟与展望

通过参与饲料实验,我对农业科研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科学的实验设计与方法能够为我们提供准确和可靠的结果,为农业生产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实践和实验的能力培养,不断学习和探索新的研究领域。

通过这次饲料实验,我不仅了解了饲料优化研发的重要性,还感受到了科研工作的乐趣和挑战。我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饲料的研发将会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在农业发展和动物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希望自己能够继续努力,在科研的道路上追求卓越,为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卖饲料心得体会篇十

(1)、我们要保持健康的身体,使自己随时都有旺盛的精力投入到营销工作中去。

(2)、要养成良好的习惯,习惯左右成功,习惯改变人生,一个人事业要想获得成功,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习惯,否则,就会事倍功半,甚至毫无收获。

(3)、要营造好的人际关系,要团结周围的同事,要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与客户不仅是生意上的往来,还应该成为朋友,唯有达到了这种境界的客情关系,我们的行销工作才算有所突破。

(4)、要加强学习,要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经验和阅历是人生的无价之宝。同时,我们还要认真学习别人的优点,克服自己的缺点,在学习中不断提高。

(5)、要保持乐观的心态。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相信自己的公司,是做好行销工作的制胜法宝。

(6)、要提高口头表达能力,对销售主体准确恰当地表述有助于用户的理解和接受,因此,提高口头表达能力,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销售效果。

(7)、还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素质是一个人思想成熟的程度,是人格健全的程度,是心理承受的程度,是知识结构的程度及为人处事通达的程度等的.总体表现。只有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总体表现才能够达到完美,也才能够真正意义地做好销售工作。

我们在下市场时也要做一些销售前准备。也就是我们

首先,是我们给他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构造心理定

势。包括你的形象气质,亲和力,敬业精神,专业水准,诚信度等。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广大老百姓,他们最讲实在。所以我们要有理有节,落落大方,坦率真诚,清楚明白地回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保持良好的心态。第一印象好,那么他就有与你交谈的兴趣,就会产生共同的话题。给客户留下美好的印象。这样对销售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要学会赞美及询问,每个人都希望被赞美,可在赞美客户后接着要以询问的方式引导客户的注意,引起他们的兴趣和需求。

第三,要了解客户的需求。不了解客户的需求,就好象在黑暗中走路,白费力气又看不到结果,但了解决不是全部满足他们的需要,而是要让客户接受我们的条件下满足他们的需求。

第四,销售必须要有耐心,不断地拜坊,要避免操之过急,亦不可掉以轻心,必须从容不迫,察颜观色,并在适当的时机介绍我们的产品,从产品的持征到功效再到给他们带来的利益。我们要肯定自己的产品,要以竟争产品进行对比,有差异的要阐明差异,无差异的要强调增值服务,要抓准时机促成交易。

第五,在拜访新的客户时,应当信奉的准则是“即使跌倒也要抓一把沙,”不能空手而归,即使推销没有成功,也要让客户能为你介绍一位新的客户。

能学本山大叔那样“忽悠”人,但我们要学习他那种“忽悠”人的精神,那种不达目的不摆休的精神。你不会以过分热情而失去某一笔交易,但会因热情不够而失去一百次交易。饲料销售员是一身四仆,有50%的推销之所以成功,是与客户的交情关系有密切的联系的,这就是说如果销售员没有与客户交朋友,你就等于把50%的市场拱手让人。但是与客户的关系再好,我们也不能忘了企业才是我们的家,经销商是我们的亲戚,养殖户是我们的老板,最后只有我们口袋里的钱才是我们的亲爹。

第七,如果未能与客户达成合作。销售员要立即与客户约好下一个见面时间,我们打出去的每一个电话,不是搜集到我们需要的信息,就是要促成某种形态的销售,我们决不可因为饲料经销户、养殖户没有与你合作而以粗鲁的方式对待他们,那样你失去的不只是一次销售的机会,而是失去一群客户,几百次的合作机会。如果要完成一次销售,需要与客户接触5至10次,那么,你一定要不惜一切熬到那第10次,要相信自己的努力一定会带来好运气的。

(1)、最好找在村子里有影响力的人物,可找在当地养殖业的带头人或一些权威人士。

(2)、饲养条件比较好的。

(3)、饲养猪的品种好、没有疾病的。

(4)、示范户养殖水平高或愿意接受新的养殖观念。

以上条件具备后,要与准示范户充分沟通,向他们详

细介绍企业及产品功能使用方法等。要确定示范饲料:一般我们选择的饲料要从质量上高于养殖户现在所使用的饲料质量。

利用科技示范,以赠包的方式给当地的养殖带头人,对示范猪群做示范前称重,做好示范前记录,并不断地跟踪饲养方式与饲养效果。建立良好的客情关系。直至示范结束成功,填写示范表格、示范户签名。将示范的成果快速的推广与传播。我们的示范的目的是向养殖户及零售商证明本产品的品质稳定且优良,并将示范效果最大化的推广。这样使我们的产品在保证质量比别人更好的情况下,价格跟别人一样,这样无形中在周围的用户群中产生了良好的口碑。

最后,我们要把在我们的饲养模式下取得成功的养殖示范户及村子里面和附近的养殖户召集起来,召开科技养殖推广大会。以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这些销售方式来实现我们的销售业绩的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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