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百货店工作计划优质

时间:2023-08-18 11:18:04 作者:WJ王杰

计划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工具,也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工具。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将时间、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限制。这样,我们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最新百货店工作计划优质篇一

金融——投融资:

1)旭鼎资本

旭鼎资本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及专业增值服务的投融资专业平台。我们与国内外知名的投资机构、政府及服务行业组织有密切联系和深入接触,以此我们来共同完成创业者创业理想,为中小企业发展铺平道路,从而将全面致力于培育中国龙头企业、全球一流企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投融资最大门户网是我们战略发展目标之一,我们更将全力打造中国的硅谷,深信未来不久,更多的中国龙头企业、全球一流企业将在我们这里诞生,与他们共同走向更广阔的国际市场,而这正是我们所坚持的传播责任和奋斗目标!

2)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科技2000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位于滨海新区核心区,注册资本6.5亿元人民币。作为中国早期的国有风险投资机构,在经历了行业周期和体制的双重考验后,公司已发展成为天津地区规模最大,面向全国进行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

截止目前,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已经累计投资项目50余个,在投资方向上已逐步形成了以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技术、精细化工、环保、农业、传媒、消费等领域为重点的格局,其中青海明胶、嘉麟杰、晨光生物、天汽模、百洋水产等六家公司已经成功上市,四家公司已经报至证监会,正在排队审评。

3)新加坡融金资本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融金资本集团是一个亚洲私有股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于2000年,总部设在新加坡,另于美国硅谷设有分公司,在东南亚、大中华区和美国拥有广泛的网络和投资经验。致力于投资亚太区各个行业中处于快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并利用我们的经验促进企业的发展并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回报。

融金资本管理团队拥有风险投资、投资银行、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企业运营、技术管理、房地产、生物医药等多方面的丰富经验。融金资本的创始合伙人拥有多年的基金管理经验,并以良好的业绩享誉业界。

关于融金资本

融金资本是一个跨亚太区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泛地投资于各个行业中处于高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融金资本投资成立于2000年,总部在新加坡,并于美国硅谷有分公司。

依托亚洲强劲的经济增长,投资在回报周期短、收益高的投资机会 ;平衡投资组合,优化早期分红与长期资本收益 ;多元化跨产业投资,规避单一产业周期性风险 ;与亚洲和美国顶级投资者共同投资,降低财务风险融金资本基金(第二期)

亚洲成长基金第二期由融金资本于2009年正式启动。该基金同时开放给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亚洲成长基金第二期通过新加坡经济发展(edb)批准设立以列入全球投资者计划(gip)。

丰富的经验

融金的管理团队拥有多年的专业股权投资经验,同时也拥有多个行业和地区的创业及其管理经验。融金投资成立十年以来,见证了经济发展的几个轮回。宝贵的经验和知识积累将有益于融金团队对未来的判断并帮助投资成功机会最大化。

优异的业绩

融金是为数不多的新加坡本地富有经验并且稳定的私有股权投资团队,并一直保持良好的业绩。多年以来,无数优质的投资结出了丰富的硕果:融金团队参与投资的企业,数十家已成功在纳斯达克、伦敦、香港、台湾和新加坡等地上市,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广泛的网络

融金投资扎根于新加坡和硅谷,并在太平洋两岸最重要的经济体拥有多年的实际操作经验。在中国、东南亚和北美等地建立了广泛的网络之外,投资与合作也有涉及其他地区和欧洲。我们的投资领域涵盖多个地区、多个行业,在寻找投资机会、协助企业发展和融资上市退出等方面均有特别的渠道和合作伙伴。

增值的能力

融金不仅致力于为企业注入资金,也会主动的利用其特有优势为企业增值。我们的团队可以在企业管理和运营方面提供实际的操作经验,在市场拓展方面提供有用的网络。

良好的信誉

融金投资长期以来以诚信的原则在投资者、企业家和私有股权投资同业中建立了良好的声望。我们珍惜今天所取得的名誉,并将继续保持融金公平、透明、正直、严谨的形象,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与企业家携手共进,和其他投资者精诚合作。做为新加坡直接投资行业的先行者,融金也一直积极参与新加坡创业及私人资本投资协会的活动,为行业的发展尽力。

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组织,同时是发展中国家规模最大、专门针对私营部门的全球性发展机构。国际金融公司成立于1956年,股东是184个成员国,公司的政策由成员国共同决定。我们在100多个发展中国家开展工作,让新兴市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能够创造就业、创造税收、改善企业治理和环境绩效并为当地社区作出贡献。

国际金融公司的愿景是人人有机会摆脱贫困,改善生活。

我们的战略重点:

? 提高对边缘市场的重视程度

?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确保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

? 发展本地的金融市场

? 在新兴市场建立长期的客户关系

金融——典当

1)北京典当行业协会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11月,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方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日常办公机构为秘书处。

协会以“服务会员单位、完善行业自律、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为宗旨,力求成为行业内联系的纽带,行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行业与市场联系的媒介。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职能:

1.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利益。

2.调研行业市场动向,适时提出行业市场预测和工作建议。

3.完善行业自律系统,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4.宣传典当文化、典当业务知识,增进公众对典当行业的认识和了解。

5.提供典当融资咨询和服务,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途径。

6.举办典当从业人员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培训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7.开展行业评比,向社会推荐优秀典当企业。

8.推进典当行业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84544366

传真:84544368

网址:

2)河北邢台福盛典当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从事动产质押典当,包括金银首饰、家用电器、钟表相...邢台福盛典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法定代表人苑福江,注册资金6000万元,是经国家批准的法定典当机构,素有“邢台第一当”之称。公司总店位于邢台市中华大街89号,另设(邢台)桥西分公司、(邢台)泉南大街分公司、(邢台)沙河分公司、(唐山)乐亭分公司、(唐山)丰润分公司。作为河北省典当业副会长单位,已成为全省最具有影响力的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机构,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口碑,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公司主要从事动产质押典当,包括金银首饰、家用电器、钟表相机、高档家具、数码产品、日用百货、积压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包括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应收货款,仓储提单,股权;房地产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企业和个人通过对以上物品的质押、抵押,可以方便快捷地解决资金临时短缺的问题。

福盛典当致力于为中小企业及个人办理规范快捷的质押和抵押融资业务。公司本着“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奉行“造福于民、兴盛于国”的服务宗旨,坚持“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服务原则,立志成为邢台“中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短期资金的最佳融资商”。

3)厦门森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森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国家经贸委依法批准的其它业务。等产品。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灌口镇涌泉工业园办公楼一楼。

4)万福汇典当

公司简介:万福汇典当

服务类别:

服务项目:

营业时间: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电话网址:

交通路线:

613路 353路武警支队边站

金融——担保

1)北京银洲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银洲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担保、投资及其衍生业务的金融类服务机构。公司本着“化风险于严谨、求成功于创新”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稳健经营、和谐共赢、服务大众”的经营理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严格把控风险的同时,积极为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融资、担保服务,满足客户全方位需求,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

公司依托实力雄厚的股东背景,设立了科学、严谨的业务架构和专业化、规范化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公司与多家银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一支精通借款融资、法律法规、房地产相关知识的专业团队,在“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指导之下,为客户提供企业经营借款、车房质押借款、房屋抵押借款、股票配资、股票质押、个人无抵押信用借款、短期周转借款、承兑汇票等相关服务。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在业内有着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社会荣誉度。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力求加大业务发展速度,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更全面的融资担保服务,竭诚为客户创造一个多样化的投融资服务平台。

公司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创新超越;

企业精神:团结奋斗、尽职尽责、务实创新。

公司格言: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精益求精,追求卓越。

战略目标:做精、做专、做强、做大

经营理念:以人为本、稳健经营、和谐共赢、服务大众

服务宗旨:关爱员工,服务客户,回报社会

2)华夏信投(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概况

华夏信投(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拥有一支80多人的精通贷款融资、法律法规、房地产相关知识的专业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企业经营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二手房贷款、短期周转贷款、工程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相关服务。

公司成立以后,先后与17家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力求为客户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融资服务。作为一家个人贷款担保机构,华夏信投担保公司培养了一只专业化团队,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一对一金融服务,制定个性化的融资方案。通过2年多的专业服务,我公司已为5000多客户提供了个性化的贷款融资服务,为这些客户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包括:贷款产品的对比与选择、还款方式的分析与选择、贷款银行的对比与选择、利率对比对比、抵押房产评估、资信评估、贷款担保以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

另外,公司同时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以及各类工程担保业务包括: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业主支付保函(包括劳务费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付款保函(包括劳务费承包商支付保函)、保修保函、保修金保函、房屋质量保修保函。我们的使命是为各类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融资及担保服务。

服务范围

企业经营贷款 短期周转贷款房屋抵押消费贷款

二手房贷款 二手房转按揭贷款房贷加按揭

房贷转按揭 二手车贷款工程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合作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交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

恒生银行(中国)兴业银行国土联

杜鸣评估 世联评估仁达评估康正评估

3)“合力贷”

“合力贷”隶属于中金信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合力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融通兴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通过专业、创新的风控手段,将网络交易的优势和传统的风险控制进行有机结合,实现借贷风险的专业化管理和控制,是大众投资、借款的安全、规范、开放、透明的p2p交易平台。

公司由一批富有活力的金融专家和归国人士组成。我们积极致力于产品创新、合作创新,为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小微企业、农民、学生,甚至公益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为个人及企业理财搭建平台。

宗旨:诚信、阳光、专业、创新!

金融——评估

1)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杜鸣估价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五年一月,是中国大陆首家以估价师名义命名的专业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在天津、新疆及成都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全国范围从事土地评估资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甲级资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可执业范围价格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指定评估机构;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单位;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单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

公司目前设立四个分公司:

四川省: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房地产公司简介金马源公司

? 金马源企业创立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企业创始人董事长

兼总经理周一平先生,现担任云南金马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昆明金马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同时兼任民建云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昆明市盘龙区政协副主席等职。

企业自成立以来,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前期成功开发了两个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已达10万平方米,投资人民币2.5亿。投资合建的“昆都金马源大厦”投资人民币0.6亿,经营面积达9000平方米。其中“东昌花园”“东昌大厦”建筑规模4万多平方米,投资人民币1亿多元。“新迎金马源温泉花园”占地22.4亩、建筑规模达5万多平方米,投资1亿3千多万元。创出了两项目销售率达98.6%的销售业绩,为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企业在“繁荣市场,服务社会”的经营宗旨下,积极参与了盘龙区国企改革项目中的盘龙宾馆和昆明市盘龙区房管局旧城改造拆迁公司的国企改制工作。

合肥百大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业注册人员。

场”、合肥市“香格里拉花园”项目,总建设面积将达60万平方米。其它地块的开发建设也在筹备之中。

拓基公司的经营理念是“科学规划,创造有品位的健康新生活”,公司全体员工会将“打造安徽省综合性商住小区的著名品牌“这一工作目标进行到底。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房产”),前身为上海农口房产联合开发经营总公司。成立于1988年5月,于2001年8月改制重组为上海农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0月更名为上海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3月,整体变更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1.2亿元,截止2007年底总资产73.57 亿元。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国房地产协会会员单位,上海市房地产协会副会长单位。

农工商房产以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为主业,集房产、地产、设计、物业管理、装潢为一体。目前,农房集团拥有房地产项目公司21家,建筑设计公司1家,建筑施工公司1家,装潢公司1家,物业管理公司1家,珠宝公司1家。

农工商房地产开发业务主要立足于上海,巩固长三角,面向全国。集团已经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市开展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具有跨地区开发经验。农房集团成立20年来,累计开发各类住宅面积近800万平方米。

农工商房产始终坚持“精惠、亲和、信赖”的品牌价值观以及“厚德载物,惟精惟勤;家园即道,信守一生”的品牌精神,在住宅开发领域建立低成本和差异化优势,为老百姓造买得起的放心房,其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百货商场发展速度迅猛,全国大中型城市的中心地带百货商场林立,而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带动下国有的、私营的、外资开设的百货商场形成了遍地开花的繁华局面,但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竞争的白热化使得各百货商场的发展举步为艰。本文是百货商场的调研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百货商场调研报告范文一:

置地广场分析

最新百货店工作计划优质篇二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 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但逾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 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 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 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

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甲方(签名):时间:

乙方(签名):时间:

最新百货店工作计划优质篇三

供方: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______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xx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______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_______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 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 (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 .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_____%(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一九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最新百货店工作计划优质篇四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 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但逾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 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 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 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

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甲方(签名):时间:

乙方(签名):时间:

最新百货店工作计划优质篇五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 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 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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