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权利和义务 党员权利义务学习心得(优质7篇)

时间:2023-09-13 01:25:51 作者:笔砚 最新权利和义务 党员权利义务学习心得(优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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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篇一

这一次的党课,陈xx老师又给我们上了精彩绝伦的一课,这节课里我又学到了很多。

这节课讲的主要是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在此之前,我一直误以为,党员就是要牺牲自己,牺牲自己的利益,舍小家保大家,以群众的利益为先,一直以为党员只有义务,却没认识到原来党员也可以有自己的权利。

比如,党员有申诉的权利,当党员受到自己认为不符合事实的批评时,可以通过申诉,通过向党组织求助来为自己平反。

老师说,在以前,党员比较少的年代,可能党员就意味着要帮助别人,但是随着现在党员的数量的增多,党员数量已达七千万,那么党员内部也出现了又困难的党员,因此,有困难的党员寻求党组织的帮助,寻求党员内部的帮助,也是合理的,正常的。

所以,当我们自己有困难的时候,也应该积极去寻求帮助,确实,履行还义务固然重要,当是行使自己合理的权利也是必须的。

因为,只有保全自己,才能为更多人做贡献。

老师还说,党校的学习不在于考试,而在于一只思考。

通过党校的学习,我们可以有更多的思考,对党组织现状的思考,对自己现状,对自己行为的思考。

老师举了一个例子。

之前有两个同学是舍友,却因为一些小事闹矛盾。

原来其中一个同学还是预备党员,辅导员知道后,给予了批评。

辅导员的立场是,你连和同学之间的关系都未能处理好,从何谈得上是一个合格的预备党员?党员就是要和群众打交道,可是你却如此斤斤计较,以后如果成为一个党员,又如何和群众打交道?所以,我对党校的学习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党校的学习,更多的是一种为自身素质的提高,一种思想觉悟的提高。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

我又认识到很多东西,学习到很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

同时,在学习得同时,我也对自身的情况进行了对比。

我知道我在与同学相处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好,因此我要更加努力,努力处理好和同学的关系。

通过党校的学习,不断提升自己,不断寻求一种进步,这才是党校的意义。

权利和义务篇二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三、司法确认制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并明确表示愿意自觉遵守。

当事人(签名):________当事人(签名):________

权利和义务篇三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公民意识的内涵

(2)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对“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个问题的探究,帮助学生在思想上增强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树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观理念,澄清学生对人权问题的一些模糊观念。进而涵养公民爱国情感,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3.运用

通过对本节课的学习,增强学生对树立公民意识、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解决思想中存在的法纪观念淡漠的问题。能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懂得公民要享受自己的人身自由,就必须尊重别人的人身自由。能正确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理念,对西方某些国家恶意攻击、横加指责中国及别国人权状况,有清醒的认识。在学习与生活的实践中,做到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特别是一定要采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增强公民意识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主要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主要包括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权利与义务意识。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需要有正确的公民意识作指导。所以,增强公民意识这个知识点是本课的一个重点内容。在讲解这一部分时,注意不要将这部分内容讲成传统的知识传授课,应该注意从思想上引导、帮助学生真正从内心树立起正确的公民意识。这是本课的重要教学目标,所以这是教学的重点。

要讲好这一重点问题,我们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首先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角度来阐述,公民为什么应该具有强烈的国家意识。公民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没有国家也就无所谓公民,也没有公民的一切。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自我认识,是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所以,公民意识应首先体现为国家意识。公民的国家意识表现为热爱祖国的深厚情感。一个不热爱自己祖国的人,是不可能具有真正的公民意识、成为一个好公民的。在我国近代和当代,曾有许多像方志敏、杨靖宇、徐悲鸿、钱学森、冼星海等不胜枚举的的大科学家、政治家、军事家和艺术家,他们无不具有一颗强烈的热爱祖国的赤子之心,为祖国的强盛而忘我奉献。我们作为新世纪、新时代的青年,一定要继承发扬热爱祖国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传统,来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而贡献自己的一切力量。我们决不能把热爱祖国只当成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要把这种情感体现在具体行动中。应该使学生懂得,公民只要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能力,认真做好自己的每一份工作,履行对国家的义务,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就是热爱祖国的具体体现。

(2)要教育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我国当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公民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民要想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就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依法行事。作为公民,首先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这是对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公民必须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必须以法律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决不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事情,要用实际行动来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3)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首先要讲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两者密不可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关系,使学生真正懂得“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的道理。这就要求:一方面公民要增强权利观念,积极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首先就表现在其公民权利上,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所以公民应该具有积极的权利意识,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必须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要求公民要积极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做一个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人。这是因为在我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剥削和被剥削、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而是平等、互助、友爱的关系。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实就是意味着要求他人对自己履行义务,但同时自己又必须以对他人履行义务为前提。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总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见之于实践,应该鼓励学生具有勇于实践的勇气和责任感,如果没有实践,一切都会流于空谈。

2.教学难点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在对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问题上,往往有一些人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或是把权利与义务截然分开、对立起来;或是只强调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这些错误的认识如果不能澄清,就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意识。

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原则,这是学习本课内容的落脚点。教师要养生讲清: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不是孤立的,而是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有合理的限度,这个合理的限度就是宪法和法律。因为法律是自由的界限,超出了界限就没有了自由。同时要讲清,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发达程度制约权利的实现程度,我们不能脱离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片面地去追求不切实际的权利。要让学生真正明白:享受权利不能脱离现实,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这一道理学生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是本课的教学难点。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教材从介绍公民意识的内涵入手,延伸到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着重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在社会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并自觉履行义务。

三、学情分析

节课的教学,帮助学生在思想上增强公民意识,在行动中努力做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依法履行公民义务,自觉依法维权。

四、教学方法

启发式教学法、材料对比法、讲解法、讨论法、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阅p82互动在线。

〈设置问题〉

1.从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对上述观点进行评析。

教师点拨:第一问中,“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我一定要参加”这一观点正确。它体现了公民的权利意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应该感到无上光荣和自豪。因此我们必须珍惜这一权利,认真慎重地行使这一神圣的权利。另外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是对神圣的政治权利缺乏正确认识、缺乏公民意识的表现。

第二问: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1.增强公民意识(板书)(1)公民意识的内涵(板书)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健全的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作为新时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

(2)宪法确认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我国宪法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条,全面而详尽地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分为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等。

(3)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板书)第一,公民必须履行政治性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二,公民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公民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公民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阅p84 〈设置问题〉

“依法纳税:公民自觉申报纳税”—宪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查一查,《宪法》对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规定?

“简要说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即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人应当全面地享受这些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和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板书)(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板书)列举事实,印证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 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把“人权”写入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党的十七大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党章》;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人权概念引入《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经济,使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了普遍的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教育已经实现两大历史性跨越,一是基本实现普及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二是高等教育开始迈入大众化阶段;实行依法治国,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党和国家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平等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有力促进和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中华各民族人民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正朝着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迈进。

〈设置问题〉

如何看待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问题的恶意攻击:

长期以来,西方有的国家一直以“人权卫士”自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恶意攻击、横加指责。其目的就是为了混淆视听,挑拨是非,妄图分裂我们的国家,阻碍我们发展的步伐。他们不择手段地利用西藏问题、台湾问题粗暴地干涉我国的内政,其行径是不能容忍的,他们的丑恶行径也理所当然地遭到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反对与抵制,他们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曾连续十几年每年都抛出攻击中国人权问题的提案,但都一次又一次地被联合国人权组织否决了。

人权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权利;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王甲、王乙是兄妹,他们早年丧父,其母把两人养大。王甲结婚后分家另住。王乙结婚时,王母年事已高,就决定让王乙夫妇住在王家照顾自己。这便引起了王甲不满。王甲认为:王乙是嫁出去的姑娘,不得在娘家居住。并放出话说,若王乙敢在娘家居住,就与她们断绝关系,对其母也“生不养,死不葬”。从那之后,王甲就再没有照管过其母的生活起居,也从未给过钱粮财物。十多年来王母一直由王乙照顾,并负担了全部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年初,已瘫痪多年的王母去世,王甲也不来参与办理丧事。当王乙夫妇刚把丧事办完,王甲就来找王乙,要求她搬出王家,其理由是王乙没有继承权。闹得王乙一家无法正常生活。于是王乙就向法院主张:要求法院剥夺王甲的继承资格,其父母的遗产由王乙夫妇继承。

3.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板书)(1)坚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板书)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不允许存在只享受公民权利而不履行公民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公民义务而不享受公民权利的公民。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地履行义务。

阅p87互动在线 关于第一问 我们在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时,必须坚持的原则有三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关于第二问 目的是让学生学会运用合法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选派代表向该企业所在地的县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到企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游行示威前必须依据《游行示威法》报批,履行自己的法定程序义务,并不得损害社会利益。若造成交通堵塞,必然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板书)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矛盾的时候,要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要给予特殊保护等,但这些差别并不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相矛盾,而是更实际的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体验导行】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1.增强公民意识(1)公民意识的内涵

(2)宪法确认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及其内容 3.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六、教学反思

存在的不足是:本节课教学内容多,课堂容量大,在实际授课中,教师应根据教学重点、难点准确把握教材,严格控制课堂教学时间。

权利和义务篇四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平等 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篇五

通过一个多月,根据党中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认识到作为一个合格共产党员应具备的诸多优秀品质以及怎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联系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比共产党员应履行的前两项基本义务,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预备党员及法学系0292班团支书,虽然我已经做过一些具体事情并且也已开始着手准备进行另一些实际工作,但我所做的,仍远远不够。在理论修养方面,通过一个月的认真学习,我对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经济建设,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重新有了深刻的认识。从自身出发,在内心里,对学习的思想,产生了认同和共鸣。但积极学习的同时,我也感受到某些方面的欠缺,集中体现在带动同学和群众一起投入到工作当中,调动他们的活力和精神,增强他们的集体感和归属感方面。在剩下一年生活当中,如果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改进不足的地方。

假如说党员履行的前两条义务是从思想方面提出要求,那么剩下的六项义务则是从实际行为角度对党员进行约束,它认为一个合格共产党员应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也许有的同学或群众甚至某些党员认为,作为我们学生党员,在党的行动义务方面,因为环境和条件的限制,所涉及内容并不很多,但以我的经验和所接触到学生党员的行为来分析,这一想法虽有道理,却仍有失偏颇。非典时期sars宛如一个白色幽灵,游荡在中国大地。一时间,人心惶惶,四顾惘然。为了配合国家防治非典的工作,那时候的班委,也就是现在预备党员中的大部分人除认真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主动担负起分发体温计,消毒液,为同学减轻思想包袱等事情。虽然在积极推进防治非典的活动过程中,这些班委和党员可能会传染上sars,但他们还是认真完成工作,配合学校巩固好了法学系的生理和心理防线,使本系所有同学无一人感染sars。他们是为全体同学的利益服务的,是在困难和危险时刻挺身而出的。小事情看大品质,在党性方面和作风方面,他们是合格的。

如果说,sars是百年一遇的瘟疫,在此刻当一时的英雄容易,而在日常生活中处处为同学着想,努力把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落到实处难的话,那么,作为我们学生党员,此后扎实,认真的作风和以同学为本的做事原则就必须时刻牢记,认真贯彻。

曾记得大二的时候,我参加了班级的绵山旅游,并在行程中协助班长与其他班委进行安排住宿等一系列活动。历时两天的行程,作为一个组织者和参与者,我认识到要真正把一项工作落到实处和做好,是一个连续而非独立的过程。从选择游览景点开始,就要考虑到班级大部分同学的情况,包括他们旅游的意愿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一旦确定了目的地,必须马上联系旅行社,进行讨价还价,尽量为同学寻找最优惠的价格和最便利的服务。而当到达绵山后,住宿饮食等问题又摆在了眼前,需要一一协调。记得当时晚上就寝的时候女生还剩下六个同学没有房间,我找到了服务员说明情况,希望他们能够解决。结果服务员把我带到经理那里。由于经理不在,我只好在一旁等候。折腾了大半夜,直到晚上12点多才全部安排妥当。晚上入睡前,我在心里仔细回想了整个过程,深深体会到做一个合格的班委和真正的共产党员,为同学,人民服务并不只是写在文章里和说说那么简单。它需要一件件事情塌实去完成,一次次困难认真去克服,还需要连贯的,始终如一的坚持。

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已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或许相对于应履行的义务,党员所享有的权利更为抽象,但在这次保持党员先进性活动过程中,我们学生党员,教工党员集中学习,讨论,根据自身情况检查工作生活中利弊得失,并认真聆听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人士的讲话,从中发现自已不足,准确定位自已,从而取得更大进步的一系列事实却无疑以行动诠释了作为一个党员所应享有的权利。

司马迁曾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在对张思德进行追悼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也曾引用过这句名言。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死如是,生亦如是。认真理解和掌握共产党员权利与义务的本质,用一个党员标准要求生已,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新时期新阶段,我们才能真正做到“重于泰山”。

权利和义务篇六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应经相对人同意。实践中,往往采取出让方、受让方与相对人共同签署转让协议的方式。以下为一则概括转让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书,供参考。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 东(丙方):身份证号码:

一、转让标的:

丙方同意将自己位于广西桂林市 街(路)号原为甲方

( )独家租用的店面(租用面积为一楼平方米,二楼面积

为 平方米)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甲方租用之店铺内现有装修、装饰、营业设备、自有存货等物品同时转让予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要求:

1、上述转让标的内的所有装修硬件、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以及全部营业设备转让予乙方,甲方目前的自有存货等物品同时转让予乙方(上述两部分均需附上具体数量与价格清单)。

2、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

到 年月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

写: ),租金为每 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交至丙方)。丙方不能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权利受害时,甲方、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4、店铺转让给乙方后,店铺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乙方定期缴付。

5、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标的的所有经营证照及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 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特约事项:

1、乙方接手标的之日前的该店铺所有一切债权、债务、尚未支付的货款以及工资、水电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并且甲方应保证上述款项不影响乙方接手后的经营,若有影响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生产的债权、债务等一切款项由乙方负责。

2、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如延用则法定代表必须进行变更,甲方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3、商铺的租赁押金及水电押金等款项,原有押金单据作废,甲方协助乙方重新与房东订立押金单据,乙方须在新的'押金单据订立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相应金额。

权利和义务篇七

乙方:

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独家转让 批文。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原合同中合法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丙方。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享有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亦不承担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2、乙方同意,乙方按照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原合同中合法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丙方。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基于原合同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无需再基于原合同向乙方履行义务。

3、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受让甲方在原合同中合法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将享有甲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亦承担甲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将 批文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交付给丙方。

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权利义务合法、有效。

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向丙方履行其在原合同中的各项权利义务。

3、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原协议项下的权利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原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

乙方(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方(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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