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职责范围(大全8篇)

时间:2023-09-29 05:33:27 作者:文锋 2023年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职责范围(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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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篇一

2、负责消防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研究、应用推广;

3、负责消防专业范围内的专项研究并出具专项研究分析报告;

5、负责消防重大工程改造、设备更新、方案及预算评审;

6、统筹建立消防专业知识库、供应商资源库,实施专业赋能;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篇二

2.负责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保报告的审核批准;

3.负责对公司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4.对公司员工工作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指导;

5.负责新标准、新技术、检测流程、维保流程、新兴业务以及工作方法的创新研究;

6.参与或主导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编制,对新标准新技术进行宣贯。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篇三

2、指导项目施工,控制质量、进度、安全;

3、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各类施工计划;

4、检查督促现场施工计划的完成;负责与设计、监理、业主协调施工、变更的相关事宜;

5、管理劳务分包单位,做好组织协调、成本控制、合同和信息的管理工作;

6、按照施工组织合理安排,保证均衡施工;

7、安排项目的人员、工具和现场管理;

8、负责工程项目的各类申报管理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维护公司利益。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篇四

按规范或要求期限对消防系统进行维保保养;

负责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栓喷淋灭火系统,消防联动设备的维修、测试;

配合消防二装项目改造,配合第三方、消防局的检查测试;

熟悉电脑操作。熟悉office、auto cad等办公软件;

对于技术服务工作条理清晰,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强、吃苦耐劳。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篇五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2017年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规定,供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篇六

1.熟悉国家最新政策、相关法规、规范,能熟练编制和完善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技术标准文件、运维标准文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并做宣贯培训、监督检查。

2. 在公司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执行对各项目消防安全制度的监督,落实检查整改。

3. 负责公司各项目消防设施使用及要点培训,组织防火设施安全检查,处置危险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提交给责任单位尽快解决。

4. 负责全公司管理区域内的消防中控设备、设施、器材的飞行检查工作,做好相关设备的运行状态记录。

5. 定期检查项目消防、监控操作设备运行保养状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 参与公司外接项目的消防设备设施状态评估工作。

7. 月度消防台账管理及提报工作。

8. 参与对消防维保单位的招标文件编写,制定管控标准。评价各专业公司的专业服务能力,每月对维保单位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价。

9. 完成领导交代的其它工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篇七

3、组织及推进智能安防系统规划、功能设计、施工、验收及日常管理;

5、负责与消防、安保等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与关系维护;

6、重大治安问题的有效处理,包括消防安全演习在内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及预案演习;

7、负责公司设施设备(消防方向为主)疑难问题专业技术支持;

8、负责公司各类物业项目的设备系统承接查验技术支持。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篇八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术人员。

师。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注 册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载明理由。

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

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

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册的;

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

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期。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

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

密。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十七条 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处。

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

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

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

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

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

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

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理。

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的。

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

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

法处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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