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专业14篇)

时间:2023-11-27 11:09:55 作者:琴心月

经营是指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有效的运营管理,使企业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和利润。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过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营成功的关键要素和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餐厅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3、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8、点菜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洁。

9、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卫生。

10、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要做到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11、供顾客自取得调味品要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12、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13、及时做好台面调料、牙签、餐巾、茶水等清洁消毒工作。

14、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餐具,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揩净台面。

15、工作结束后,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美发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需挂在显目处。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三、从业人员需每年进行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培训合格证后上岗。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五、定期清理室内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成员及职责:(客房、消毒等)。

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

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

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

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必须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1、清洗地毯、沙发等软家具的灰尘。

2、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花灯、墙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

4、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按摩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灰尘。

5、对各类毛巾、拖鞋、足疗室要进行每日消毒、毛巾更换为一次性、茶杯均为一次性。

6、使营业场所所有摆设干净、明亮、无污垢、无水迹、无破损、整洁美观,室内空气。

7、随时保持清新、干燥、无异味。

8、做好灭蚊、灭蟑螂、灭老鼠的工作,定期喷洒药物。

9、如有冰箱,每日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用品果茶要按规定撤换。

10、注意个人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

11、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洁尔灭百分之十浸泡20分钟。此外,还应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清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怎样使用和保养电器设备等。

每天一次营业区域卫生清理包括用品、用具、产品设备的加水。

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发、茶几、玻璃,各种毛巾分开洗晒、收、消毒,垃圾每天倒。每星期一一次大扫除,包括空调风扇页、吊顶、床罩、沙发套、床柜、窗帘、床底、沙发。

每月一次楼外清理包括门面外、窗外走廊、电线、煤气管、水管等。

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各级领导要重视预防职业危害,立足于以人为本,造福于人类,搞好对职工危害治理及防护工作。

2.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卫生技术措施要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1)改革工艺: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机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排风排毒:有尘毒的场所,应有通风装置,排除尘毒,对高温辐射的场所,做好隔热、通风降温。

(3)合理布局:有毒作业与没毒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和防范措施。

(4)设备完好:要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作业场所。

4.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要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各类防护、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场所按要求佩带,防止毒物通过呼吸、皮肤侵入人体。

5.对接触尘毒、高温、辐射、噪声等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者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

6.对有尘毒等危害作业场所,按国家规定,定期职业卫生检测,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达不到标准,不得进行生产。

7.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在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应采取自我防护和抢救措施。

8.编制接触尘毒员工健康档案台帐,加强监控,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要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采购管理、店容店貌)开展自查。

三、按照《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分管理总经理每周督查一次,经理三天督查一次,卫生管理组长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登记责令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验收工作。

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方案;、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按照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中心所有炊事人员须定期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4、洗碗池、洗菜池及时擦洗疏通,餐厅每日三擦三扫,做到清洁、舒适;

5、严格执行双墩、双刀制,生熟分开制,杜绝交叉感染;

6、餐具、茶具、炊具、灶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7、采购各种肉类,必须坚持索要检疫证件及屠宰证明等制度;

9、各餐厅及环境卫生要执行分片包干、定人定物、责任到人制度。 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3、各餐厅必须作到餐餐消毒,对周转快的餐具(如粥碗、筷子)用消毒液随用随消毒;

4、各餐厅必须按照正确的'消毒方法和步骤进行消毒。去污、洗涮、入消毒柜。用药物浸泡10-30分种消毒。用药物消毒去污、洗涮(用药物浸泡10-20分钟)、净水冲洗。

5、各餐厅消过毒的餐具必须干净卫生,无污垢,无油垢。

6、未经消毒的餐具(如碗、盘、筷子、餐勺等)禁止使用,有不消毒使用者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7、各餐厅无论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必须认真作好记录、备案、注明消毒方法。

8、各餐厅所有人员的工作服、工作帽一周必须消毒1至2次。

9、各餐厅的大厅、操作间、主副食为、毛菜间、消毒间、更衣室、平常每周一期消毒2次,遇有疫情每日必须餐餐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六、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七、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在园长领导下,保健教师每天定时深入厨房检查指导食品卫生和营养工作。

3、非有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

4、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房屋、大型玩具、体育器材等一定要符合安全要求,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做到定期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5、教师要严格按一日生活作息与要求来组织幼儿活动,并能做到活动有序,注意稳定幼儿的情绪,以免幼儿情绪浮躁,造成不安全因素。

6、教师要切实作好晨午检工作,严禁幼儿把危险物品带到园内。教师要随时关注幼儿情况。

7、户外活动时,每班必须有两位教师负责,活动前要认真检查活动场地及幼儿服装是否安全。活动要安排有序,不允许幼儿单独玩大型玩具,所有幼儿的举动要在教师的视线内。活动前后及时清点幼儿人数。

9、幼儿园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幼儿进行交通、防火、防溺等安全教育,告诉幼儿不玩火、电线、插座等,并教给幼儿一些自我保护方法,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10、为预防幼儿中毒,有毒物品要保管好,不放在班上,消毒液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幼儿吃的药品必须由教师妥善保管,服用时要仔细核对姓名。

11、幼儿园要把好门卫关,入园、离园时要有值班教师守侯;户外活动时要关好大门,时刻注意不让幼儿单独离开幼儿园。

1、厨房内部布局合理,生进熟出一条龙,泔脚缸加盖,及时清理。

2、主副食品库通风,物品摆放整齐,各种原料缸加盖有标记,粮食要下垫离墙,米面、调味品等库存不超过30天,有防蝇和除害措施。

3、厨房、饭厅内外环境整洁、灶面、操作台、幼儿饭桌椅做到落手清,每天小扫,每周大扫。

1、生熟食品严格验收和记录,餐餐菜肴留样48小时,不得给幼儿食用霉变、虫蛀、油蚝、发馊和过期的食物。

2、食品现购现烧现吃,不给幼儿吃隔夜饭菜及外买熟食。

3、餐具、饮水用具无油迹,无积水,专人消毒,消毒方法正确。

4、生、熟器具严格分开,有明显区别标志。

5、熟食间卫生要求。

(1)熟食间专用,专人负责,进入熟食间必须“三白”,专衣、专鞋专用,非熟食间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2)烧好的饭菜、汤、点心等,消毒过的餐具要及时放进熟食间存放。生食、杂物、私人用品及未消毒的餐具不得放入熟食间。

(3)熟食间备有专用水斗,清洁用具,消毒桶(盆)抹布及消毒液,使用前和工作结束要进行消毒清洁工作,不得出现采样阳性。

(4)熟食间发放餐具、熟食前,工作人员要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物,发放餐具饭菜点心等做到盛器上加盖或加罩,并及时关好熟食间门窗。

(5)熟食间台、板、柜等每天二次用消毒液揩擦,每日工作结束后用紫外线消毒(记录)。

6、冰箱要专人负责,定期清洗,霜薄气足,冰箱内食品分类存放,表明存放日期,做到先进先出,存放食品不得超过15天。

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卫生,有无病媒虫害,空气有无异味,地面有无烟蒂、痰迹和积水等,墙面、天花板有无霉斑、脱落等,门窗有无破损等,水龙头、座椅、茶几等顾客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有无污迹等。

2.毛巾、垫巾、浴巾、浴衣裤、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等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有无污迹、毛发和体屑等。

3.更-衣箱、浴池、浴盆、洗脸盆、擦背凳、擦背工具、通风、供暖、集中空调等各种设施、设备、工具有无积尘、污迹等。

4.公共卫生间是否清洁卫生。

5.废弃物有无及时清运,容器有无加盖。

6.浴池水是否清洁。

7.是否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

8.禁止入浴标志是否醒目明显。

二、

1.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从业人员穿戴的工作服是否整洁。

3.从业人员是否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为顾客进行修脚、擦背等服务前双手是否清洗消毒,操作时是否戴口罩帽子。

三、

1.是否建立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制度并有完整记录,是否按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资料。

1.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卫生,有无病媒虫害,空气有无异味,地面有无烟蒂、痰迹和积水等,墙面、天花板有无霉斑、脱落等,门窗有无破损等,水龙头、座椅、茶几等顾客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有无污迹等。

2.毛巾、垫巾、浴巾、浴衣裤、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等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有无污迹、毛发和体屑等。

3.更-衣箱、浴池、浴盆、洗脸盆、擦背凳、擦背工具、通风、供暖、集中空调等各种设施、设备、工具有无积尘、污迹等。

4.公共卫生间是否清洁卫生。

5.废弃物有无及时清运,容器有无加盖。

6.浴池水是否清洁。

7.是否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

8.禁止入浴标志是否醒目明显。

二、

1.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从业人员穿戴的.工作服是否整洁。

3.从业人员是否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为顾客进行修脚、擦背等服务前双手是否清洗消毒,操作时是否戴口罩帽子。

三、

1.是否建立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制度并有完整记录,是否按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资料。

2.库房是否有杂物堆放。

3.用品用具是否隔墙离地存放。

4.用品用具是否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5.库房通风是否良好,墙面及天顶有无霉斑。

四、

1.对供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搓背工具是否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并有相应记录。

2.对各种物体表面、更-衣箱、公共卫生间、垃圾箱(桶)、浴池及浴池水、浴盆、洗脸盆、擦背凳及擦背工具、集中空调等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工具是否按规定定期清洁消毒并有相应记录。

3.各类棉织品和公共茶具洗涤消毒专间是否专用。公用拖鞋和修脚工具是否在规定地点统一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箱消毒修脚工具的是否做到专用。

4.将浴巾、毛巾等各类棉织品外送洗涤消毒的是否索取洗涤消毒单位的资质证明并有送洗记录。

5.经洗涤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是否保洁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6.使用的消毒剂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洗涤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7.提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8.浴池水是否按规定进行循环净化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2.美容美发场所应设臵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具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

1.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2.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4.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5.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禁止美容美发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制作、分装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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