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工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模板9篇)

时间:2023-09-01 09:59:21 作者:QJ墨客 兰州新区工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模板9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兰州新区工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篇一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

全面科技合作协议书

自2002年6月以来,兰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初步形成了以项目为纽带的合作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双方科技合作,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兰州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出发,紧紧围绕兰州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战略部署,以加快培育区域创新体系和营造创新环境为主线,以“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务实重效”为原则,积极拓展双方合作的新领域、新途径,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和方式

1、设立“兰州市-中国科学院高新技术种子资金”。围绕兰州市“3997”项目发展攻坚计划和国企改革“393”攻坚战计划的重点任务,以项目合作为基本方式,三年内,由市政府投入500万元左右的“种子资金”,用于启动、支持基于地方行业发展需求的研发项目和中科院系统成熟、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项目。至2007年,院地合作项目年创造社会经济效益达到10亿元左右。

2、围绕兰州区域优势产业的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需求,鼓励支持中科院有关研究所与骨干企业联合共建行业技术研发转化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市院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3、联合组织申报国家和省上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市上对所立项目给予总经费10—20%的匹配资金(不包括在“种子资金”之内)。

4、互派挂职干部。兰州分院选派高层次专家到市政府综合部门和县、区政府或企业集团担任科技副职,兰州市选派优秀干部到中科院有关管理部门挂职,及时沟通信息,发挥牵线搭桥作用。

5、联合培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吸纳企业科技人员到研究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行客座研究,不定期举办专项业务技术培训。

三、合作的组织与职能

成立市院科技合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兰州分院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兰州市成员单位为科技局、发改委、经委、农牧局、财政局、人事局、高新区管委会,兰州分院成员单位为近代物理研究所、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盐湖研究所、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兰州油气资源研究中心。科技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科技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决定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等。协调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科技合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科技合作工作。

科技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科技合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做好科技合作项目的日常组织协调、统计、督查、上报等工作。办公室分设在兰州市科技局成果管理处和中科院兰州分院科技合作处,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其负责人担任。

四、合作方式

1、兰州市政府每年征集、筛选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效应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技术需求项目,及时与中科院对接,并组织协调有关企业推广、转化中科院的科技成果,提供优惠的合作政策,促进广泛合作局面的形成,对确定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可优先列入兰州市国民经济建设发展计划。

2、双方定期召开信息通报会,举办院士专家讲座、科技创新战略论坛、技术诊断和项目洽谈等活动。

3、兰州分院推荐高层次专家进入市政府科技顾问团,为兰州市重大项目立项论证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4、双方提出的合作项目,由合作单位另行签署专项协议或合同,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附则

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由科技合作领导小组商定;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2005年5月至2008年4月止,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作协议。

签字:张津梁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于兰州)

签字:程国栋 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于兰州)二

兰州新区工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篇二

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一、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3)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

兰州新区工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篇三

承租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一、租赁房屋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阜阳市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具体座落方位及四至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及辅助用房。

2、乙方向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单位:人民币)

1、第一年租金为________元,第二年租金为________元,第三年的租金为________元,第四年租金为________元,第五年的租金为________元。

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第一年下半年租金_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第二年上半年租金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第二年下半年租金_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第三年上半年租金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第三年下半年租金_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第四年上半年租金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第四年下半年租金_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第五年上半年租金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第五年下半年租金________元。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物业管理费除外。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________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在承租期内,甲方将该租赁房屋产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

5、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60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装璜,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60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

附图:

兰州新区工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篇四

今天,我们来到兰州,参观一下历史悠久的兰州市。

兰州市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它们是我国古代的文化遗产之一。兰州,是我国古代的一个名城,也是我国古代的四大文化名城之一。它以“秀中有秀,秀中有秀”为主题,以“秀中之秀”闻名于世。

兰州还有许多名人故居,比如:唐代的大诗人李白、杜甫、杜牧、杜牧、唐代的大书法家、唐代著名的家李贺。我还要去兰州看一看这些名人的文化底蕴。

兰州,我们的首都,我们的母亲河,我们的母亲河,兰州我们爱你!

兰州新区工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篇五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研究所

一、委托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短期研究、实习人员到乙方报到前,负责向乙方提供短期研究及实习计划。

2.负责做好来所人员来所前的实验室安全、纪律和相关制度的岗前教育。

3.在协议执行期间,短期研究、实习人员的各项待遇由甲方负责。

4.短期研究、实习结束后,配合乙方做好实验资料、材料及相关图书资料的归还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委托,并负责指派实验室。

2.在短期研究、实习期间,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管理。

3.负责提供研究场地、实验条件和实验经费。

4.组织短期研究、实习人员上岗教育。

5.负责督促、检查短期研究、实习人员落实计划的情况,了解短期研究、实习人员业务学习和思想情况。

6.办理短期研究、实习结束人员的离岗手续,督促还清所借物品和书刊。

7.短期研究、实习结束时负责进行业务考核(笔试和技术操作),做好结业鉴定。

(三)短期研究、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来乙方短期研究、实习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若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应事先由甲方来函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一周,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2.短期研究、实习期间除国家规定节假日外,无寒暑假,无探亲假。不接待家属来院探亲,不得因此请假。

3.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导师的管理。

4.必须严格遵守_________研究院科技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

三、费用

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按照统一标准向甲方收取一定费用。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应在人员到乙方工作前一周将费用一次性汇到乙方银行帐号。

四、知识产权

1.甲方人员在协议执行期间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单位署名为1乙方,2甲方。研究论文的责任作者为乙方指导老师。

2.研究成果及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属于乙方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本协议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协议。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协议继续有效。协商期不得超过_________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协议期满;

2.甲方人员在协议期间严重违纪、违规,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

4.甲方人员在协议执行期间发生违法行为而又不够刑事处分的;

6.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止。

六、违约责任

因甲方人员违约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作为委托方应当予以赔偿。

七、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订立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本协议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兰州新区工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篇六

武警消防部队既不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又有别于公安民警,其主要特点是: 领导体制的双重性。武警消防部队不仅要接受部队上级的领导的管理还要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政府领导的管理。

武警消防部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新《 消防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武警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消防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所需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

武警消防部队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公安部设消防局;各省、市、自治区设武警消防总队;地(市、州、盟)设武警消防支队;县(市、旗)设消防大队下辖各中队,同时又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机构。消防部队的特点:武警消防部队既不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又有别于公安民警,其主要特点是:领导体制的双重性。武警消防部队不仅要接受部队上级的领导,同时又要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

部队建设的军事性。消防部队不是一般的地方机构,她平时是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训练和教育,执行各项任务。

执勤任务的繁重性。军中有句俗话:“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消防部队则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部队以执勤为中心,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做好防火、灭火及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消防部队要求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后,必须按照规定着装,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秒。

部队居住的分散性。执勤目标和灭火对象的分散决定了消防部队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

社会联系的广泛性。消防部队接触社会面广,各条战线、各个行业、各个部门都跟消防有关系。

执行法律的严肃性。消防部队同时也是一支执法的部队,履行着法律赋予的消防监督职权。依法治火,依法管火,是我国消防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消防部队的任务:消防部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担负着部队驻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抢险救援等保护地方经济建设、国家公共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任务。

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

3、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4、建筑坍塌事故;

5、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6、空难事故;

7、爆炸及恐怖事故;

8、群众遇险事故。

兰州新区工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篇七

消防部队

党风廉政建设

担负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队,要想抓好部队廉政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更好地推进部队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部队内部绝对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当前部队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当前部队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消防部队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加大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有效地遏制了严重违法违纪和重大腐败问题的发生,整个队伍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队伍内部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议事不民主,不能集思广义,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是一些单位只考虑小团体利益,不讲为人民服务的大局,以赞助代罚款、以罚款代整改现象严重;三是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现象还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违反了执法为民的宗旨;四是在经费管理上还有存在跑冒滴漏的现象。这些问题虽然是出现在极个别的单位和个人身上,但如不认真加以解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就无从谈起,就会影响部队建设和消防工作的顺利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认真分析存在廉政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反腐倡廉教育滞后,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教育内容不规范,制度不健全,针对性、实效性不强,致使好多教育实际上是走了形式,没有达到教育的目的。致使部分领导干部思想道德防线脆弱、自律意识淡化、自制能力不强,经不起复杂执法环境的考验和物质利益的诱惑,自觉不自觉地触犯了党纪政纪法纪;二是制度建设不完善,抓落实不严格。主要是在监督、干部、财务等工作方面的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同时一些单位执行制度不严格、不落实。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权力行使的主要环节监督不到位。监督观念和方式方法与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要求也不相适应。目前的监督,多是事后查处惩治型的监督,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型的监督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尤其是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机制。

二、如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一)建立健全思想道德教育引导机制,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使其不想为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理论成熟是政治成熟的基础。抓好廉政建设首先要净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灵魂,提高理论素质和政治素养,筑牢思想防线,打牢道德底线。

一是要完善党委理论学习机制。要用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使班子成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奉献精神和利益原则、事业和个人价值、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从当前党委加强理论建设的途径来看,要坚持强化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学习时事政策和理论文章以及国家的路线、方针;要充分利用地方党校教育资源,积极协调联系参加地方党校的理论培训班;要大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学习先进作法,提高自身能力。要通过学习使党委“一班人”始终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精神,在思想上筑起抵制消极腐败思想侵蚀的防线。

二是要完善法纪警示教育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强化依法办事的观念,要充分运用正反典型开展教育,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注意把党的反腐倡廉政策和要求适时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干部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严肃性,规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确保广大党员干部思想上的纯洁和政治上的合格。在学习教育中,要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政策、方针及法纪法规作为学习的重点,将部队的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作为重点。在教育中要注意不能只是空对空讲理论,写笔记,要注重开展形象直观的教育警示,如观看腐败案例资料片,或设身处地地到看守所和监狱由腐败罪犯现身说法,用强烈的对比和反差来教育领导干部珍惜所有,增强警示教育的震慑力,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健全防腐工作长效机制,规范各项消防工作运行,使其不能为

公安消防部队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内容的广泛性,必须要根据自身特点,立足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制度建设。针对当前部队实际,应重点加强人、钱、权和党委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建立秩序,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环境。一是要大力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机制。用什么人是一个导向问题。在选拔使用干部上公道正派与否,是对党委廉政建设的最好检验。要严格限制“进口”,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等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任用程序,将那些政治思想素质差、职业道德水平低的人员拒于领导岗位之外;要畅通“出口”,把在位表现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出口”的重要依据,坚决做到毫不手软。其次,实行重要岗位、窗口单位等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和职务回避制度。重要岗位和窗口单位往往是公安消防部队权力较为集中,或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岗位和部门。实践表明,在这些岗位和部门工作时间过长,容易滋生腐败。实行轮岗交流制度能在较大程度避免权力私化,减少导致腐败的机率。实行回避制度,可以避开各种复杂人际关系促使腐败的诱因。

二是要健全财务经费管理制度。部队经费是部队工作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极容易产生廉政问题的地方。因此,必须坚持规范资金“进出通道”,严把“用钱关”;坚持规范物品“采购渠道”,严把“购物关”。要始终坚持严格财经纪律,把每一分钱、每一件物品都用在刀刃上、关键处,发挥最大的效能。严格实行财务统管,严格经费、物资的审批,针对财务审批、经费管理、对外招待、医疗费管理、车辆维修、油料管理等工作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大项经费开支,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要对大项经费开支项目,认真考察,反复进行论。

兰州新区工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篇八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转移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六)业主名册;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收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车位的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批准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津贴等,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移交。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不履行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和谐稳定,需要调整或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成员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应当为五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代表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超过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六条 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且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开发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拒不移交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移交。

第三十五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工作;

(五)接受社区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一)移交全部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交接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六)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七)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四十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经营性用房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产权、数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四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制定物业服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实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承接查验备案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和建筑维修、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十一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四)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六)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九)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二)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五十四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十五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并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五十九条 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兰州新区工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篇九

“人人有爱心,相见满面春,走出小家进大家,都是一家人,日月映星辰,天涯若比邻,一个道理传古今,要做爱德人。”5月24日,西固区编办“道德讲堂”宣讲活动在《三德歌》中拉开序幕,悠扬亲切的曲调,流畅真切的歌词,唱出了在座每一位干部的心声,唱出了社会和谐,唱出了孝德、仁德、爱德的真谛。

“道德讲堂”以“道德的力量”为主题,依次开展了唱歌曲、诵经典、学模范、问自己、悟字理、发善心、行善事、敬道德和送吉祥九个流程,让在座每一位的心灵得到了净化,善心得到了滋长,引导大家积极成为道德的传播者、践行者和受益者,以崭新的姿态积极主动投身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行列中来。

西固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对“道德讲堂”进一步拓展,扩大参与对象,做到向社区居民、农民、公务员、学生、工人全面覆盖,让群众自觉参与、自主选择、自我教育、自我评价、自我提升,使“道德讲堂”内容具体化、形象化,不断增强其生命力和渗透力,让讲堂美起来、动起来、活起来,助推群众立德修身。

福利一小“传身边好人,向德向善创文明金城”是西固区“道德讲堂”进学校的其中一次活动。当天,学校200余位师生和家长聆听了“兰州好人”仵红秦的感人事迹,接受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和灵魂的洗礼,通过这次活动教师、孩子、家长都自觉地加入到道德建设的宣传者、践行者和捍卫者的行列中,不但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有高尚道德修养的公民,还用实际行动影响身边的人。

在临洮街街道康乐路社区,邀请辖区助人为乐好人邓付兰,讲述她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通过一件件的小事引导、影响其他居民培养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优良品质。她的故事虽然很平凡,但是在平凡中践行着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成为大家学习的道德榜样。大家从身边看得见、学得到的“平民英雄”中感受到不平凡的精神境界。“道德讲堂”进社区活动,为居民搭建一个沟通、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同时在提升居民素质、弘扬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让“传承道德,传递文明”的理念更深层次地融入到每位居民的心中,进而把道德模范的“典型效应”发展为“群体效应”,扩展为“社会效应”、营造人人学习模范,人人争当模范的浓厚氛围。

城关1000多名幼儿助力创城

5月24日,城关区举行幼儿园学区“七彩阳光、放飞梦想——小手拉大手,助力文明城”艺术展演活动。全区1000多名孩子以一场演出、一场绘画展展示了自己的创文力量,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添彩助力。

本次艺术表演包括器乐、舞蹈、音乐剧、戏曲、歌表演、新民乐合奏等。来自城关区保育院的舞蹈《绽放》、和政路幼儿园的师幼舞蹈《我也想当兵》、铁路西村幼儿园的器乐合奏《艺彩童心》、五泉幼儿园的《炫动篮球》等多种类型艺术节目,展示了城关区幼儿园学区艺术教育的丰硕成果。同时,以“大美兰州我的家”为主题的艺术节师幼画作比赛别具一格,水墨画、剪纸画、油画、水彩画及布艺、刺绣、泥塑、书法等多种艺术形式表现了教师、孩子们对祖国、对家乡、对妈妈、对大自然的热爱。

红古举办文艺家志愿者颂文明活动

5月23日,红古区文体局、文联在海石湾红古广场联合举办“文脉相连民心相通”文艺家志愿者颂文明活动,为群众书写、赠送富有正能量的书法作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主办方介绍说,活动开展旨在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据介绍,按照市文联推行的“文脉相连民心相通”活动工作安排,兰州市书法家协会红古区分会积极组织、充分动员,发挥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的引领作用,邀请15位书法志愿者现场挥毫泼墨,以书法为载体,书写百余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书法作品,在展现传统文化魅力的同时,让群众接近书法,增长知识,为创建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雁滩路社区开展创意创城活动

5月23日,一场别开生面的创意创文宣传活动在雁滩路社区的亚太国际公馆拉开帷幕。活动用晚会节目的形式,穿插进创文知识问答、创文书画现场书写等内容,让辖区内市民感受到了创建文明城市的浓烈氛围,也表示愿意主动从自己做起参与到创建文明城市中来。

在现场,不仅有与创文相关的精彩节目,社区还特意拉起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我参与我支持我奉献”的标语及创文应知应会知识展板,向居民发放创文知识宣传彩页500余份,发放致居民的一封信300余份。雁滩路社区借着创文的契机,公开在辖区招募志愿者,希望更多的人加入进来。另外,社区打造了文化综合服务站,开办了公益性国画班及书法班,通过对传统文化的传播为创建文明城市献上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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