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瓦斯突出观后感(案例16篇)

时间:2023-10-22 20:31:11 作者:梦幻泡 实用瓦斯突出观后感(案例16篇)

辩论是一个展示自己观点和说服他人的平台,培养领导力和口才表达能力。在辩论中如何平衡个人表达和团队合作的需求?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辩论话题和观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辩论。

瓦斯突出培训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是煤矿等行业中常见的一种灾害,对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为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防范意识,我参加了一次关于瓦斯突出的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不仅深入了解了瓦斯突出的危害和防范措施,还学到了一些应对瓦斯突出的技巧和方法。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在培训中了解到了瓦斯突出的危害和特点。瓦斯突出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由于矿石内蓄积的瓦斯被矿工的钻孔、爆破等作业活动所激发,瞬间由岩层孔隙、岩石裂缝等渗透到巷道、回风巷和煤矿工作面等矿井空间内,形成一股冲击波,对矿工及设备设施造成严重威胁。了解这些特点让我深刻认识到瓦斯突出的危险性,使我更加重视瓦斯突出的预防工作。

其次,在培训中,我学到了一些预防和应急处理瓦斯突出的方法和技巧。预防瓦斯突出关键在于控制采掘过程中瓦斯的释放量,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培训中,我们学习了瓦斯突出的预警信号和探测方法,了解了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和维护。掌握了这些方法后,我能够更及时地发现瓦斯积聚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隐患。

另外,培训中的应急处理课程让我学会了如何在瓦斯突出发生时迅速脱离险情区域,寻找安全出口。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模拟演练,学习了在瓦斯突出事件中的逃生技巧和自救方法。通过这些练习,我提高了应对险情的能力,增强了自己的逃生意识和自救能力。

此外,在培训中,我还学到了与他人的团队协作和沟通的重要性。培训课程中,我们被分成小组进行了一系列的团队合作练习。瓦斯突出是一种突发事件,对于矿工来说,只有通过紧密的团队协作才能有效应对。这次培训使我认识到,瓦斯突出事件中,团队之间的合作和沟通至关重要,只有整合各方力量,紧密协作,才能更好地应对和处理险情。

最后,我在培训中深刻体会到了生命安全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性。瓦斯突出是一次次悲剧发生的背后,是对于矿工生命和人性的巨大考验。我们作为矿工,必须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这次培训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加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

总结来说,通过这次瓦斯突出培训,我不仅学到了瓦斯突出的危害和防范措施,还学到了一些应对瓦斯突出的技巧和方法。这次培训让我有了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和了解,为我今后的工作提供了非常实用的指导。我将把这次培训中学到的知识与技能融入到平时的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努力为煤矿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贡献自己的力量。

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事故是煤矿安全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发生时极易导致煤矿工人死亡或受伤。2018年,中国矿业大学的统计数据显示,瓦斯突出事故在所有煤矿事故中占比28.9%,可见其发生频率之高以及对煤矿工人安全的严重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认真总结这些事故给我们带来的教训,并从中吸取经验,以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和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导致瓦斯突出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煤矿下行进切采过程中导致的瓦斯压力达到一定程度,使得瓦斯爆炸的可能性增大。二是煤矿内部温度升高,使得煤层内的瓦斯逐渐膨胀,进一步加大了瓦斯爆炸的风险。三是煤层开采不得当,使得煤矿中的瓦斯恶性积聚,进而增加了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概率。

瓦斯突出事故发生频次之高,根本原因在于煤矿内部的管理存在诸多漏洞。从事此类工作的人们应该加强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技能,加强煤矿的管理,采用最现代的科学技术,加强安全意识。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遵守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乱动管道、乱修设备等不当行为,严禁人员私自进入设备维修区域,不得在煤矿工作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等。如此一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保障和从业环境。

第四段:完善瓦斯检测技术。

瓦斯突出事故一直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一个难题,而完善瓦斯检测技术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途径。在煤矿中安装高质量、可靠的瓦斯检测仪器,对煤矿中的瓦斯进行实时监测,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煤矿工人在无感知的情况下遭受瓦斯爆炸和窒息等危险。同时,在煤矿工作之前进行瓦斯测量,以便尽早发现煤矿中的瓦斯积聚和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从而极大地保障了煤矿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段:总结。

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对煤矿生产安全和工人安全都造成严重威胁,相关人员和煤矿企业应该引以为戒,加强管理,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提高技能,完善瓦斯检测技术,提高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安全和工人生命健康。

煤矿瓦斯突出事故反思

有很多时候一个悲剧的产生会来自多方面的诱因,你觉得可以避免么?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离我们最近的悲剧。

2012年3月11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山东英才学院东侧小吃街着起大火。8家店铺被烧成灰烬,幸无人员伤亡,但店铺主损失严重。

11日下午3点多,记者来到现场看到,小吃街西侧大概8家钢铁框架的店铺被烧得漆黑一片。现场已经不见明火,不过消防人员还在店铺前面和店铺西侧的粉色楼房三楼窗口处往下喷水。这座粉色楼房二层的玻璃在高温炙烤下已经破碎。

11日下午3点多,记者来到现场看到,小吃街西侧大概8家钢铁框架的店铺被烧得漆黑一片。现场已经不见明火,不过消防人员还在店铺前面和店铺西侧的粉色楼房三楼窗口处往下喷水。这座粉色楼房二层的玻璃在高温炙烤下已经破碎。记者采访了一位在场同学,据悉此楼为英才学院的学前教育实训楼,该同学还补充道,这条小吃街平时都是山东英才学院的学生出来买饭或者买一些电子产品,人流量是非常大的。

“大概下午1点半的时候火着起来的`,最先是那个拉着液化气罐的小货车和对面的麻辣烫店着起来的。”埠东村村民李泰和指着不远处一辆明显被火烤过的白色小货车告诉记者,“那辆小货车当时是给那个麻辣烫店灌气。”“火起得很快,当时火苗就有两米多高,滚滚黑烟都有两三层楼高了。

被大火吞噬的蛋糕店的店主告诉记者:“是麻辣烫店在灌气的时候起火的。火起得很快,我们担心煤气罐爆炸,啥都没收拾就赶紧跑出来了。”

另外,一家卖手机的店主说道:“大火一烧我的货连同房租加起来近十万余元,损失惨重呀,但是当时火‘嘭’一下着起来,形式危急,只顾自己就跑出去了。”

据这些店主和附近村民介绍,起火后,灌气的工作人员就扔下小货车跑掉不见了。

记者采访了埠东村当地居民报道说:“这条街已经不止一次发生过火灾了,但是由于这条街没有其他安防设备,小店铺主消防意思也不强,再加上这条街只有四米宽,消防车辆也不太容易进入。”

此次煤气泄漏虽没有人员伤亡,但是人们会不会吸取教训反思一下呢,如果不去改变一下现在的情况,是不是还会有一次两次或者更多的事故放生呢,相信咱们心里都会有个谱。

如果一次事故之后还不把他放在心上,可能下次就不是损失几十万块钱的事了,有可能我们的生命也会受到伤害,现在气体报警器,以及灭火器器那么多,难道就不能为我们的生命加上一重保证么?还是那句话事故虽然会偶然发生,但是危害是特别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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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是煤矿开采中最严重危害人员安全和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之一。而在中国的煤矿事故中,瓦斯突出也曾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回顾这些事件,我们应该总结教训,深入探讨其原因,并在今后的煤矿开采中进行有效的预防措施,从而达到保障职工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一、原因分析。

瓦斯突出是由于煤层内压力的突然释放导致瓦斯超压引起的。这样的超压会把瓦斯射向开采工作面,从而形成了爆炸的可能。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机械掏煤、钻孔和爆破等作业,这些作业都有可能引起瓦斯突出。如果煤层内部的温度、湿度和气压等因素发生变化,也会引起瓦斯突出。此外,不可避免的是,煤矿的开采过程中,瓦斯的释放也是一种自然情况。

二、教训总结。

瓦斯突出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其中,人为因素也占有重要的比重。在煤矿的开采中,由于工人的操作不当,经常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中,最容易造成瓦斯突出的原因是煤矿工人的操作方式不当。比如,在钻孔和爆破时,如果没有采取防止瓦斯突出的措施,就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此外,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通风治理和监测管控等措施,那么无论是发生危险的概率还是事故后的严重性,都会大大增加。

三、应对措施。

为了避免瓦斯突出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必须注意瓦斯的监测和处理。煤矿应该配置专业的瓦斯检测设备,对煤矿内部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和处理。其次,在煤矿开采的过程中,应该采用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进行防爆处理、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通风机等。同时,煤矿工人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最后,政府和企业需要共同合作,建立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对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如何预防。

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全员参与,从各个方面进行控制。首先,应该加强对瓦斯突出的认识和了解。只有了解传统煤矿开采的弊端,才能有效地预防其发生。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及时预警瓦斯突出的风险。另外,还需要进行科技创新,提高自动监测和控制技术的水平,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最后,政府的大力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应该加大对煤矿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切实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结论。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是可以预防的。为了避免其发生,煤矿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预防工作和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措施。在未来的煤矿开采过程中,我们务必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既要加强技术改造和加强监测,还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地避免瓦斯突出的发生,确保煤矿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煤矿瓦斯突出警示教育观后感

经过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使自我在思想上受到了强裂的震撼和教育,看到谢昌贵、徐跃进、傅云生、扬峰、戴龙华、李晨峰、刘长泽、汤成奇等县长、县委书记贪x腐坏,堕落为犯罪分子,成为阶下囚,成为人民的罪人,他们的行为可耻,他们的结局可怜,他们的下场可悲。他们的犯罪过程,深挖根源主要是:

一是不注重学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偏离,导至梦想信念动摇,丧失党性原则,宗旨观念淡薄。他们都身居要职,握有重权,替别人说话办事只是张口之劳,得到的却是优厚的回报,钱花不了,东西用不完。他们都成了一些不法之徒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袭击目标,并且一旦击中便稀里哗啦不可收拾。为什么能这样?按他们自我的说法就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没有改造好,平时很少学习,即便学了也是应付公事,根本没有装进脑子里去。久而久之,便犯了迷糊,再也脑子不清醒了,以至于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是权力观念严重错误,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我的东西,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占据头脑。他们个个为所欲为,根本不要监督,甚至把组织的监督看成是对自我的不信任,拒绝监督。他们替别人办事就得收钱,收东西。第一次都说是很害怕,但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之后就习以为常了。他们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做得很跷。他们在一个县负责,把这个县当成自我的私有财产,愿意怎样干就怎样干,能够卖官鬻爵,能够为亲朋好友无原则的办事,能够对着下级大呼小叫,当奴才来用,只要有利可图的事他们想怎样做就怎样做,他们认为他们就是老大,谁也管不了。所以,别人想监督也被他们的淫威给吓住了。

三是色胆包天、利令智昏,心存侥幸、贪赃枉法。片子中的这些人做梦也想不到会有东窗事发那一天,此刻后悔也来不及了。铁窗内的痛哭流涕,声声忏悔,说什么都晚了。世界上没有卖后悔药的,正如陈毅写的一首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法网恢恢难逃脱!”

四是缺乏监督机制,体制漏洞,出现利用手中职权为所欲为,以个人意识代替法律。体制上漏洞为犯罪供给了空间和土壤,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促使一部分公职人员对自我手中的权力产生了错误认识。制度的缺失,则导致无法可依,对霸权的滋生横行无能为力,为权钱交易留下空隙。

事实说明,人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梦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经过警示教育现身说法的罪犯,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经过观看警示片教育,作为一名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要以他们作为反面教材,认真进行反思,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学习,在思想高度把握重大原则问题。

学习是人生道路中的必修课,应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新情景、新特点,仅有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职责,精神追求,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免疫本事。谢昌贵等8人走上犯罪道路究其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梦想和信念产生了动摇以至于丧失,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一步步滑入泥潭而不然自拔,直到沦为阶下囚才悔之已晚。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所以,要以此为鉴,以此为戒,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静下心来,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异常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免疫力,有效抵御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对梦想、信念和人生观、价值观的冲击,坚定自我的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本事,坚决抵制市场经济下各种诱惑,过好金钱关、权利关、人情关、色情关,经受住各种考验,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认真执行制度规定,自觉加强对权力的运行监督。

缺乏监督机制、体制漏洞,民主建设形同虚设,出现利用手中职权为所欲为,以个人意识代替法律。从外部环境分析,这些年来正处于我国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的重要时期,也是社会转型阶段,新旧体制转轨,两种体制并存,思想意识形态多元化是这一时期的特点。从制度层面看,我们的一些制度缺失,或者虽然存在可是形同虚设,也是犯罪的重要原因。从法制层面来看,“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坏”。经过警示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坏体系的紧迫性。所以,要把我党的各种廉政制度坚持下去,就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异常是自身也要从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开始,认真执行条例规定的十项制度,严格要求自我,认真汲取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自身理解监督的意识。

第三、切实强化规范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这次警示教育深刻揭示的这些腐坏分子,就是知法犯法,所以,必须抓好学习、教育,提高按“规矩”办事的自觉性,所谓“规矩”就是党纪国法。所以,在工作中一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程序办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至上的特权。二要强化政策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三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科学的程序,是正确决策的保证,所以,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科学的程序进行,对不按程序办事,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职责,所以,作为一把手,在坚持程序方面要起着重要的作用,起着重要的职责。

第四、严于律已,在廉政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所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是要进取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我,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我,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二是要作出榜样,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切实抓出成效来。三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四是作为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努力起到表率作用,异常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五是作为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发扬不畏艰苦、奋力拼搏、克己奉公、甘于奉献的精神,办一些事情都要勤俭节俭、艰苦奋斗、量力而行,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在经济发展上,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杜绝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现象。

第五、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结合价格认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车物定损、“双认定”行政许可、药品备案等工作实际,一是要坚持团体决定决策制度。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按规定要求团体讨论决定,杜绝行政决策中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真正做到按制度和程序决策、科学民主决策。二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公开办事规定。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完善机制和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监督有力。五是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处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治“懒、散、庸、拖、贪”等现象。六是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总之,经过这次警示教育,再一次警示我们,对加强党内监督刻不容缓,并且任重道远。千里江堤,溃于蚁穴。不论是工作或是生活,我们必须要从每件小事做起,树立良好的习惯。仅有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认真算好经济、名誉、家庭、亲情、自由、健康“六笔帐”,才会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起考验,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得好、用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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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突出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是煤矿作业中常见的一种危险情况,它给矿井生产带来很大的威胁。在我工作的煤矿,我们多次遭遇过瓦斯突出事件,这给我带来了深刻的体会和教训。通过与同事的讨论和自身的工作经验,我总结出了一些应对瓦斯突出的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这一问题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首先,了解瓦斯倾向性和矿井构造特点是预防瓦斯突出的关键。瓦斯是在煤矿井下形成和聚集的,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瓦斯聚集的条件和特征。通过对矿井的地质地貌进行详细分析,我们可以预测哪些地区更容易产生瓦斯,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加强通风和采煤排瓦斯等,以降低瓦斯突出的概率。

其次,严格执行瓦斯防治措施十分重要。我们需要在采矿作业的每个环节都落实相应的瓦斯防治措施,严禁违反规定的操作行为。只有严格遵守规程,及时清理瓦斯,保持矿井的通气畅通,才能有效地防止瓦斯的积累和突出。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瓦斯监测,定时检测井下瓦斯浓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也是防止瓦斯突出的关键。通过培训和教育,我们需要让每个矿工都充分认识到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和后果。只有矿工们真正理解瓦斯突出的危险性,才能提高他们的警惕性和应变能力。此外,通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矿工们的技能水平,他们能更好地应对矿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预防瓦斯突出的发生。

第四,强化团队合作和沟通也是应对瓦斯突出的重要方面。每个矿工都应该加强与同事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共享信息,密切关注矿井的动态变化。如果一个人发现了疑似瓦斯突出的迹象,应立即向周围的同事报告,并根据矿井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更好地应对瓦斯突出的风险。

最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也是至关重要的。每次瓦斯突出事件发生后,我们都应该及时召开汇总会议,对事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从中吸取教训,并找出改进的方法。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才能逐步提高矿井的安全水平,减少瓦斯突出的发生。

总之,瓦斯突出是煤矿作业中一种重要的安全隐患,需要我们高度重视。通过了解瓦斯倾向性、严格执行瓦斯防治措施、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以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应对瓦斯突出的发生。希望每个矿工都能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为矿井的安全生产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共同努力,我们才能让矿井更安全、更稳定地运营。

瓦斯突出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是指在煤矿、隧道等地下作业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工艺操作等原因,导致瓦斯临时大量涌出的情况。这是一种危险的现象,对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保护都带来了严重威胁。在参与煤矿作业的过程中,我经历过瓦斯突出事故,并从中得出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以下我将结合我的亲身经历,以五段式的文章方式,分享我在瓦斯突出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

瓦斯突出是煤矿作业中的一种常见事故,它对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都构成了严重威胁。作为一名从业人员,在瓦斯突出事故中的亲身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这种危险。在这次事故中,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教训和心得,通过以下几段的叙述,我将分享我的体会。

第二段: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的那一天,我和同事们正在进行煤矿的开采作业。突然间,我感觉地面晃动,并听到了巨大的爆炸声。原来是煤矿中突然大量涌出的瓦斯引发了爆炸。经过事故的分析和调查,我们发现,这次瓦斯突出事故的原因是煤层中存在大量积压和聚集的瓦斯,并在破碎煤层的过程中被释放出来。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导致瓦斯的累积和突然涌出。

第三段:心得体会之一——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从业人员,对瓦斯突出事故的防范是非常重要的。我通过这次事故体会到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在煤矿作业中,我们必须要时刻保持警惕,时刻关注瓦斯的积累和涌出情况。只有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才能够在事故发生时做出正确的应对。

第四段:心得体会之二——规程操作的严格执行。

在这次事故中,我们还发现了规程操作不严格的问题。只有严格遵守规程,按照规范的方式操作,才能够尽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会更加注重规程操作的严格执行,从而降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概率。

第五段:心得体会之三——团结合作的重要性。

瓦斯突出事故对一个人来说是巨大的威胁,但是有团结合作的团队可以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在事故中,我们团结一心,积极进行自救和互助,才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摆脱险境。通过这次事故,我深刻认识到了团结合作的重要性,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注重和团队的积极沟通和合作。

结尾段:

通过这次瓦斯突出事故,我对瓦斯突出的危险性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并从中得出了关于安全意识、规程操作和团队合作的宝贵心得体会。我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分享,能够提醒大家在煤矿等地下作业时时刻保持警惕,牢记安全第一,严格执行规程操作,并与团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只有做好防范措施,才能确保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的保护。

瓦斯突出心得体会

矿井作业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其中瓦斯突出是一种常见的灾害,给矿工的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通过长期的实践经验,人们总结出了一些预防瓦斯突出的方法和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亲身参与煤矿作业并经历了几次瓦斯突出事故后,我深刻体会到了预防瓦斯突出的重要性。下面将从瓦斯突出的原因、预测和监控、防治措施以及个人的学习与提高四个方面,分析并总结出对于预防瓦斯突出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要明确瓦斯突出的原因。瓦斯突出是由于煤层中富含的瓦斯在一定条件下大量释放出来,导致煤壁破坏,煤与岩层脱离,形成突出。这是煤炭运动和变形的结果,它与煤的结构、压力、应力、变形等因素有关。瓦斯突出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碳和瓦斯的过多注入,导致煤壁和煤尘层的失稳。同时,地压、矿井透入水量的变化、矿井施工工况等也都会对瓦斯突出产生影响。

其次,对预测和监控瓦斯突出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瓦斯突出预测和监控技术,可为预防和应对突出事故提供有力支撑。例如,通过监测瓦斯含量、地应力和煤层变形等指标,可以及时判断和预警瓦斯突出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对瓦斯突出指标的研究和分析,以提高预测和监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再次,防治瓦斯突出必须从源头入手,加强瓦斯的抽放和利用。在矿井开采过程中,要加大对瓦斯的抽放和利用力度,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同时,要加大对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处理力度,通过冲孔、作支护、控制压力等措施,减轻矿壁的压力,降低煤与岩层脱离的风险。此外,还要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高瓦斯排放的效率和安全性。

最后,个人的学习与提高也是预防瓦斯突出的关键。作为矿工,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首先,要深入了解煤层的地质条件和瓦斯突出的特点,掌握预防瓦斯突出的基本知识。其次,要加强对煤矿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切实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最后,要积极参与瓦斯突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

总之,预防瓦斯突出是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对瓦斯突出的原因、预测和监控、防治措施以及个人的学习与提高等方面的认识和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还需要不断加强研究和创新,完善相关技术和制度,提高矿井安全管理的水平。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在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果。

瓦斯突出培训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是在矿井开采中常见的一种危险情况,瓦斯突出培训是矿工必须接受的重要课程。我有幸参加了一次瓦斯突出培训,通过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瓦斯突出的危害性,掌握了相关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以下是我在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瓦斯突出是矿井开采中的一大隐患。瓦斯是地下煤矿中常见的一种可燃气体,过多的瓦斯积聚会引起瓦斯突出,导致矿井内煤层剧烈破裂和顶板下沉。瓦斯突出一旦发生,不仅会对矿工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还可能导致生产设备的毁坏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培训中,老师通过讲解实例和数据,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瓦斯突出的危害性,这也加强了我们对于安全防范的重视。

其次,我学习到了瓦斯突出的预防和治理方法。在瓦斯突出的预防方面,培训中介绍了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如合理布置通风系统、加强巷道支护和控制煤层压力等。这些措施旨在控制瓦斯的产生和积聚,减少瓦斯突出的发生概率。而在瓦斯突出的治理方面,培训中讲解了灭火和排瓦斯等应急处理方法。学习这些方法使我懂得了应对突发事故时的正确行动,提高了我处理危机情况的能力。

再次,我了解到了瓦斯突出培训的重要性。培训中,老师告诉我们,接受瓦斯突出培训是矿工的法定任务,也是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的必要手段。通过培训,我们能够学习到关于瓦斯的知识,了解瓦斯突出的危害以及应对方法,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只有不断学习和练习,我们才能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生命安全。

另外,我还认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瓦斯突出虽然是矿井开采中常见的危险情况,但是它并不是无法控制和避免的。只有矿工们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瓦斯突出的防范,才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在培训中,老师不厌其烦地强调了安全意识的培养和重要性,这使我深深地意识到,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必须要时刻保持警惕,始终将工作和责任放在第一位。

最后,我在瓦斯突出培训中收获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矿井开采中,瓦斯突出是一个团队性较强的问题,需要全体矿工共同参与与应对。培训过程中,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团队合作训练,如紧急疏散演练和瓦斯泄漏排查等。通过这些训练,我们学会了相互协作和信任,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这对于保证瓦斯突出防范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总之,瓦斯突出培训是一次重要的学习和提升机会。通过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瓦斯突出的危害性,掌握了预防和治理方法,并且加强了安全意识和团队合作能力。我相信,只要我们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从自身做起,就能够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煤和瓦斯突出事故心得体会

煤和瓦斯突出事故是矿井生产中常见的灾害之一,它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破坏力和威胁性。煤和瓦斯突出事故是指在开采过程中,由于采煤工作面过度地破坏了煤层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导致地质构造体瓦斯和煤层中的瓦斯突然涌出,造成气体爆炸和瓦斯突出的严重事故。煤和瓦斯突出事故经常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以及生产中断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在矿山生产中,煤和瓦斯突出事故的防范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要预防和控制煤和瓦斯突出事故,首先需要深入了解它的产生原因。煤和瓦斯突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压力、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等因素。此外,不合理的采矿工艺和矿井设计、贫煤层采取和煤柱保留不合理、采煤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等都可能引发煤和瓦斯突出事故。只有了解事故的原因,才能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在发生煤和瓦斯突出事故的各个阶段,我们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教训。首先是在煤层勘探和设计阶段要充分了解煤层地质条件,合理设置支护和预防设施,预防煤和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其次是在矿井生产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生产纪律,加强对瓦斯抽放和通风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最后是在突出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和救援,保证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有效运转。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煤和瓦斯突出事故,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防范和控制策略。首先是要加强瓦斯抽放和通风系统的建设,确保瓦斯和煤层压力得到及时释放和控制。其次是要加强对煤矿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事故的预警和响应能力。同时,还要加强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此外,要完善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未来的突出事故防范工作。

煤和瓦斯突出事故是煤矿生产中的常见灾害,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和探讨防范策略,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煤和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未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艺的改进,煤和瓦斯突出事故的防范工作将会更加科学和完善。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煤和瓦斯突出事故将会越来越少发生,矿工的安全生产环境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瓦斯突出死亡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是指在煤矿、洞穴等地下作业中,由于瓦斯爆炸或泄漏造成的一系列可怕事故。这些事故不仅导致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警示。作为幸存者之一,我深刻体会到了瓦斯突出带给人们的可怕教训和宝贵经验。在此,我将以五段式来表达我对瓦斯突出死亡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警醒每个人,关爱生命。

瓦斯突出导致的死亡事故是对每个人财富与生命的双重威胁。在这次事故中,我亲眼目睹了许多同伴的遇难,他们如此年轻,有着美好的未来。这次经历使我深刻理解到生命的脆弱和宝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仅仅是在煤矿作业中,我们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应该注意安全问题,以确保自己和所爱的人的安全和幸福。

第二段: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在煤矿作业中,瓦斯突出的发生可以说是必然的结果。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来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首先,每位从事地下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了解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施。其次,在作业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不懈努力地加强防护意识。煤矿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只有通过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和行动,我们才能真正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降低瓦斯突出的发生率。

第三段:创新科技,提升安全水平。

科技的进步为我们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带来了新的可能性。例如,通过使用先进的传感器和测量仪器,我们可以实时监测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和压力,及时预警危险情况。另外,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和安全监控也成为一种趋势,它不仅可以避免人员进入危险区域,而且可以更加准确地发现矿井内的潜在隐患。科技创新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手段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我们应该积极投入和推广这些技术,提升矿山安全防范的水平。

第四段:行业相关政策监管。

除了企业外,政府也应当加大煤矿的监管力度,制定严格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其合规运营。无论是从事煤矿作业的工人,还是从事煤矿行业的领导层,都应该时刻铭记安全至上,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五段:全社会参与,共同推动安全发展。

瓦斯突出死亡教育教会我们,安全责任不应该只是企业和政府的事情,而是每个人的事情。全社会都应当参与进来,共同推动安全发展。广大群众应该提高安全意识,主动参与到建设安全社会的行动中。媒体也应当充分发挥宣传作用,加强对煤矿安全的报道和警示,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安全问题。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安全发展。

综上所述,瓦斯突出死亡的经历给予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和心得体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爱生命,加强安全教育,利用科技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共同推动安全发展。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减少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美好的社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有哪些

为认真开展《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各煤矿企业组织全矿职工进行一次全员学习培训。目前,我县共有煤矿矿井三对,核定年生产能力均为15万吨/年,均为生产矿井。根据省、市、县安全监管局文件精神,组织矿井职工开展了《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宣传贯彻培训。对组织厂内35名留守人员《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宣传贯彻培训。同时,我局组织县局涉煤监管人员共6人开展了《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宣传贯彻培训。截至目前,全县共390人接受了《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宣传贯彻培训。

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

我局拟于近期组织全县三对煤矿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行动,逐条对照《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查漏补缺纠偏。切实建立和完善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防治责任制度、通风瓦斯分析制度;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切实做好瓦斯防治基本参数考察;认真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采掘部署管理,确保掘、抽、采、保平衡协调;严格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确定年度生产作业计划,不得超过矿井通风能力和瓦斯防治能力安排生产作业计划;建立健全瓦斯防治专业化队伍,确保“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对达不到《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要求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落实。

三、强化监管,督促落实。

我局将结合监管计划,拟集中开展一次贯彻执行《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专项监管执法活动,对《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督查,有效确保《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落实到位。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有哪些

第三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第三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第三十七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第三十八条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十九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表2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p﹤0.74w﹤8无突出危险区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第四十四条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四十六条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四十七条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第四十八条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终采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

第四十九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第五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十一条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第五十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第五十三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第五十四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五十五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十六条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五十七条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五十八条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有哪些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第三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第三十七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第三十八条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十九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表2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p﹤0.74w﹤8无突出危险区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第四十四条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四十六条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四十七条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第四十八条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终采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

第四十九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第五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十一条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第五十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第五十三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第五十四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五十五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十六条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五十七条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五十八条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九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条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第六十一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第六十三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四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第六十五条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第六十六条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六十七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第六十八条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九十八条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第九十九条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

第一百条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

第一百零一条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第一百零三条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墙垛。

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第一百零四条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一般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的斜面。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6~8m。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

第一百零五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第一百零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

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第一百零七条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岩层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以下简称突出岩层)。

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岩石突出矿井)。

煤矿企业应当对岩石突出矿井、突出岩层分别参照本规定对于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管理的各项要求,专门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在突出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以采用岩芯法或突出预兆法。措施效果检验应采用岩芯法。

第一百零九条采用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在工作面前方岩体内打直径50~70mm、长度不小于10m的钻孔,取出全部岩芯,并从孔深2m处起记录岩芯中的圆片数。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为。

(三)当lm长的岩芯内具有20~40个凸凹状圆片时,预测为严重突出危险地带;。

(四)岩芯中没有圆片和岩芯表面上没有环状裂缝时,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地带。

第一百一十条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

(一)岩石呈薄片状或松软碎屑状的;。

(二)工作面爆破后,进尺超过炮眼深度的;。

(三)有明显的火成岩侵入或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大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可以采取钻眼爆破工程参数优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开卸压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设置挡栏等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在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超前钻孔和松动爆破措施。超前钻孔直径不小于75mm,孔数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突出危险岩层赋存及单个排放钻孔有效作用半径考察确定,但不得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40m,钻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

深孔松动爆破孔径一般60~75mm,孔长15~25m,封孔深度不小于5m,孔数4~5个,其中爆破孔1~2个,其他孔不装药,以提高松动效果。

第六章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一百一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一百一十五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一百一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一百一十八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一百二十一条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一百二十二条评估或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或鉴定结论的,由鉴定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取消鉴定资质;由于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河南煤与瓦斯突出心得体会

河南是中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然而,由于煤矿生产中煤与瓦斯突出问题的长期存在,给矿山安全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通过深入参观、学习和实践,我对河南煤与瓦斯突出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本文将围绕河南煤与瓦斯突出这一主题,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煤与瓦斯突出是指煤与瓦斯在采矿过程中突然释放、喷出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给矿山安全带来重大威胁。在参观河南的煤矿时,我看到了许多矿工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付出的努力。他们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瓦斯抽放系统,有效地控制了瓦斯的释放,减少了矿山事故的发生。

河南地质条件特殊,煤与瓦斯突出问题比较严重。在参观煤矿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有几个主要原因导致了这一问题。首先,煤炭地质条件复杂,煤层中瓦斯含量高,压力大。此外,长期以来,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科学的防范措施。通过与矿山工程师的交流和观察,我对河南煤与瓦斯突出的原因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为了有效地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河南采取了许多有效的防范措施。首先,他们加强了瓦斯抽放系统的建设和监测,保证了瓦斯抽放的稳定和可靠性。其次,他们采用了先进的瓦斯监测技术,及时发现和控制瓦斯突出的风险。此外,河南还提高了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了他们对煤与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对能力。通过学习这些经验,我深刻体会到,只有加强科学防范和技术创新,才能有效遏制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

河南对煤与瓦斯突出问题的重视,让我看到了河南煤矿安全发展的潜力和希望。通过学习和实践,我相信,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瓦斯抽放系统,提高瓦斯监测的效果。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河南的经验将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借鉴,使我们更好地应对煤与瓦斯突出问题,为矿山安全生产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尾:通过深入参观、学习和实践,我对河南煤与瓦斯突出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我们应该从河南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加强科学防范和技术创新,为矿山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有哪些

第五十九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条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第六十一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第六十三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四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第六十五条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第六十六条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六十七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第六十八条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九十八条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第九十九条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

第一百条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

第一百零一条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第一百零三条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

反向风门墙垛。

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第一百零四条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一般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的斜面。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6~8m。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

第一百零五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第一百零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

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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