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巡查监督工作思考和建议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优秀5篇)

时间:2023-09-17 22:15:17 作者:HT书生 2023年巡查监督工作思考和建议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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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监督工作思考和建议篇一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立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党内监督的规定,但是与这次党内监督条例相比,显得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操作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

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对党组一班人的监督,特别是对班长的监督。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尤为重要。按他所处的位置,他的所作所为,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

三、发扬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党保持先进性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要在学好条例的同时,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增强接受党内外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全方位监督。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兴旺发达,我们的国家才能繁荣昌盛,我们的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巡查监督工作思考和建议篇二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根据2013年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平时检查与专业监审相结合,由市^v^法制科组织协调各有关业务科室统筹安排、有序实施。各镇(街道)统计办公室做好有关配合和协调工作。

(二)统计监督检查对象

(三)监督检查内容

2、贯彻执行统计方法制度情况;

4、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劳资等主要统计数据核查。

(四)具体安排

2、第二阶段:从2013年5月份开始至8月底,市^v^对上面列出的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统计抽查监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统计数据质量查询

为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对统计数据异常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匹配的镇(街道),市局发出《统计数据质量查询书》,被查询镇(街道)、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书面据实答复有关查询事项。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数据查询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它有关事项

1、各镇(街道)统计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市^v^做好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本局各相关科队室、调查局按照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突出对统计数据质量长期得不到提高的、统计工作长期得不到重视的、统计基础薄弱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镇(街道)和单位的监审,把基层统计基础建设、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等作为统计监审的主要内容。

2、市局重点监审地区,镇(街道)统计办公室应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进行汇报,取得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以保证统计监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3、市局监审工作的实施,由局法制科组织协调,并提前通知被监审地区和单位;监审结束后由负责监审工作的科室及时提交统计监审工作报告,并依据统计监审情况对被监审单位作出统计监审结论或处理建议。

巡查监督工作思考和建议篇三

欢迎阅读20xx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对于接受党内监督,减少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新时期我们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我们党在加强自身建设中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毛泽东、邓小平、三代党的领导人都对加强党内监督和严明党的纪律问题作过重要论述,党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完备的制度。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党组织不断探索,积累了不少党内监督的经验。党的xx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两个条例对党内监督和处分问题,作了细致的详尽的规定,尽管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只要认真贯彻,仍能对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把两条例公之于众,使党内监督和纪律处分能置于人民群众的众目睽睽之下,为贯彻执行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证。

强化监督是维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有效保证。一个执政党,特别是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掌握绝对权力的执政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就不可避免地会腐败丛生,最终导致被人民抛弃。一个时期以来,日益腐败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纪党员,已成了刻不容缓的紧急任务,两个条例的制定正是适应了形势的这一需要。《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监督条例》用了接近一半的篇幅来确立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如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制度、党委和纪委的述职述廉制度、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等,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证。《处分条例》则是一个更有针对性的党内法规,它针对十多年来到处滋生的各种各样以权谋私的贪污腐败行为,和近几年来颇为普遍的失职渎职、侵犯人权的现象,做出了处分的具体规定,为惩治贪污、遏止腐败提供了法规的保证。在今后的党内生活中,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就可以改善党的形象,恢复并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把党的领导提高到新的水平。

但是,两个条例的有些规定却无助于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处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把所谓“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和“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都列为必须处分的对象,而且列为具体分则的第一、二条。这样做就必然会压制党内的不同声音,阻碍党的健康发展,助长党内的专制之风。这是与发展党内民主相抵触的。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在组织和行动上当然应该服从党中央的决定,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中央的决定,即使通过前曾经广泛征求意见,而且是按照多数的意见做出的决定,但居于少数者在执行决定的同时,仍有权发表不同意见。服从多数和尊重少数是选举和议事的民主原则的两个侧面,党内民主也不例外。尊重少数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有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倾听实践的呼声,才能检验决定是否完善,使决定更符合于人民的利益。

两个条例都是防范性的党内法规,一个防范于未来,一个处置于事后。而要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健康和生机,就必须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内民主。

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来考察,腐败的根源主要在于绝对的权力。因此,要铲除腐败所由以产生的基础,就需要实现政治民主、权力制衡。在党内和全国范围内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权力进行制约。世界历史的经验表明,政治权力制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三权分立,它的原则对党内和全国范围内都是适用的。在党内,立法、执行、监督三权应当保持平衡,相互制约,克服目前执行一权独大的状况。《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这实际上仍然因循过去的领导体制。虽然《监督条例》同时也规定各级纪委可以对同级党委、委员进行监督,并且“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但领导体制的现行格局使上述规定很难见效。只有彻底改变现有的一权独大的状态,保持三权的大体平衡和相互制约,才能保证党的健康发展和正确领导。

总之,两个条例是治标的法规,治本之策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实现党政分开、三权分立,还权于政、还政于民;实现党内民主,政治民主。如前所述,这是异常困难的进程,但这是一个民族迈向进步和政治现代化所必须跨越的门槛,我们不能长久地徘徊在世界民主化的门外。党中央颁发两个条例,说明他们对当前局势的严重程度有所了解,希望能在这个基础上迈出更大的步伐,以大无畏的精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还权于政,还政于民,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实现党内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使我们国家在新的世纪里能以民主的清廉的面貌,屹立于世界。

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保证公共支出能力和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领域。

要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合理增长,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要持续深化“放、管、服”和财税、金融、创新、国企等重点领域改革。

要坚持引导市场预期,提高政策质量和透明度,用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稳住市场预期,用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增强发展信心,特别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民间投资,改善企业微观环境。

中共中央政治局昨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主持会议。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会议认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始终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为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完成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综合分析,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作出示范。

修订监督条例时机成熟

会议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xx年颁布施行以来,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这几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修订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应抓紧抓好。

实施“组合政策”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部署,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上半年经济运行总体平稳,转方式、调结构稳步推进,企业效益有所回升,金融市场总体平稳运行,城镇新增就业持续增加,人民生活继续改善,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同时,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存在一些必须高度重视的风险隐患。当前,经济运行的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我们必须把握好经济发展新常态这个大逻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压力为动力。

会议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通过实施适度扩大总需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良好发展预期的组合政策,努力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走势,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

攻坚“五大重点任务”

会议强调,要坚持适度扩大总需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注重相机、灵活调控,把握好重点、节奏、力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宏观环境。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保证公共支出能力和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领域。要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合理增长,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要持续深化“放、管、服”和财税、金融、创新、国企等重点领域改革。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优胜劣汰和产业重组,提升产能过剩行业集中度,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要采取正确方略和有效办法推进五大重点任务,去产能和去杠杆的关键是深化国有企业和金融部门的基础性改革,去库存和补短板的指向要同有序引导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工市民化有机结合起来,降成本的重点是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抑制资产泡沫和降低宏观税负。要坚持引导市场预期,提高政策质量和透明度,用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稳住市场预期,用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增强发展信心,特别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民间投资,改善企业微观环境,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要发挥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

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

中国共产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加强党内监督,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使我们的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八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们的党是一个善于自我批评、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党,是一个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发现和解决党内矛盾、纠正自身失误和问题的党,因此,严格党内监督,始终成为我们党保持机体健康和活力,顺利推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党内监督条例》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注重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结合,系统地总结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历史经验,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全面反映了党中央关于新时期党的监督工作的各项部署,对党内监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基本法规。《监督条例》的制定,充分展示了我们党无私无畏、敢于面对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决心和信心。

我们的党是一个拥有300多万个党组织和6600 多万党员的执政大党,五十多年来,绝大多数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能够按照党章的要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涌现出了许多象焦于禄、孔繁森等优秀共产党员形象,但是也有少数人不按党的规矩办事,腐化堕落、贪污受贿,成克杰、胡长青等是隐藏在党内的败类,他们严重败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成为历史的罪人,这些教训是很沉痛的,这也充分说明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监督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比过去任何时候都繁重艰巨的任务,因此,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是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提高拒腐抗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课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党纪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

《党纪处分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更加明确了自己的政治责任。

通过学习《党纪处分条例》,我体会到,认真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两个条例”

“两个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党内法规和制度,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因此,要把“两个条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并且要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去,坚持将“两个条例”对照检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要以认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长期任务,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巡查监督工作思考和建议篇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与时俱进的产物。大家学习完党内监督条例后有什么体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下半年经济工作要点

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保证公共支出能力和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领域。

要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合理增长,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要持续深化“放、管、服”和财税、金融、创新、国企等重点领域改革。

要坚持引导市场预期,提高政策质量和透明度,用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稳住市场预期,用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增强发展信心,特别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民间投资,改善企业微观环境。

中共中央政治局昨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主持会议。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会议认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始终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为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完成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综合分析,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作出示范。

修订监督条例时机成熟

会议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xx年颁布施行以来,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这几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修订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应抓紧抓好。

实施“组合政策”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部署,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上半年经济运行总体平稳,转方式、调结构稳步推进,企业效益有所回升,金融市场总体平稳运行,城镇新增就业持续增加,人民生活继续改善,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同时,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存在一些必须高度重视的风险隐患。当前,经济运行的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我们必须把握好经济发展新常态这个大逻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压力为动力。

会议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通过实施适度扩大总需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良好发展预期的组合政策,努力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走势,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

攻坚“五大重点任务”

会议强调,要坚持适度扩大总需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注重相机、灵活调控,把握好重点、节奏、力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宏观环境。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保证公共支出能力和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领域。要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合理增长,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要持续深化“放、管、服”和财税、金融、创新、国企等重点领域改革。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优胜劣汰和产业重组,提升产能过剩行业集中度,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要采取正确方略和有效办法推进五大重点任务,去产能和去杠杆的关键是深化国有企业和金融部门的基础性改革,去库存和补短板的指向要同有序引导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工市民化有机结合起来,降成本的重点是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抑制资产泡沫和降低宏观税负。要坚持引导市场预期,提高政策质量和透明度,用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稳住市场预期,用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增强发展信心,特别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民间投资,改善企业微观环境,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要发挥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

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

中国共产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加强党内监督,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使我们的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八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们的党是一个善于自我批评、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党,是一个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发现和解决党内矛盾、纠正自身失误和问题的党,因此,严格党内监督,始终成为我们党保持机体健康和活力,顺利推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党内监督条例》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注重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结合,系统地总结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历史经验,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全面反映了党中央关于新时期党的监督工作的各项部署,对党内监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基本法规。《监督条例》的制定,充分展示了我们党无私无畏、敢于面对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决心和信心。

我们的党是一个拥有300多万个党组织和6600 多万党员的执政大党,五十多年来,绝大多数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能够按照党章的要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涌现出了许多象焦于禄、孔繁森等优秀共产党员形象,但是也有少数人不按党的规矩办事,腐化堕落、贪污受贿,成克杰、胡长青等是隐藏在党内的败类,他们严重败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成为历史的罪人,这些教训是很沉痛的,这也充分说明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监督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比过去任何时候都繁重艰巨的任务,因此,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是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提高拒腐抗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课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党纪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

《党纪处分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更加明确了自己的政治责任。

通过学习《党纪处分条例》,我体会到,认真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两个条例”

“两个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党内法规和制度,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因此,要把“两个条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并且要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去,坚持将“两个条例”对照检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要以认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长期任务,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新时期我们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我们党在加强自身建设中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毛泽东、邓小平、三代党的领导人都对加强党内监督和严明党的纪律问题作过重要论述,党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完备的制度。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党组织不断探索,积累了不少党内监督的经验。党的xx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两个条例对党内监督和处分问题,作了细致的详尽的规定,尽管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只要认真贯彻,仍能对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把两条例公之于众,使党内监督和纪律处分能置于人民群众的众目睽睽之下,为贯彻执行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证。

强化监督是维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有效保证。一个执政党,特别是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掌握绝对权力的执政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就不可避免地会腐败丛生,最终导致被人民抛弃。一个时期以来,日益腐败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纪党员,已成了刻不容缓的紧急任务,两个条例的制定正是适应了形势的这一需要。《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监督条例》用了接近一半的篇幅来确立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如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制度、党委和纪委的述职述廉制度、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等,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证。《处分条例》则是一个更有针对性的党内法规,它针对十多年来到处滋生的各种各样以权谋私的贪污腐败行为,和近几年来颇为普遍的失职渎职、侵犯人权的现象,做出了处分的具体规定,为惩治贪污、遏止腐败提供了法规的保证。在今后的党内生活中,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就可以改善党的形象,恢复并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把党的领导提高到新的水平。

但是,两个条例的有些规定却无助于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处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把所谓“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和“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都列为必须处分的对象,而且列为具体分则的第一、二条。这样做就必然会压制党内的不同声音,阻碍党的健康发展,助长党内的专制之风。这是与发展党内民主相抵触的。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在组织和行动上当然应该服从党中央的决定,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中央的决定,即使通过前曾经广泛征求意见,而且是按照多数的意见做出的决定,但居于少数者在执行决定的同时,仍有权发表不同意见。服从多数和尊重少数是选举和议事的民主原则的两个侧面,党内民主也不例外。尊重少数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有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倾听实践的呼声,才能检验决定是否完善,使决定更符合于人民的利益。

两个条例都是防范性的党内法规,一个防范于未来,一个处置于事后。而要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健康和生机,就必须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内民主。

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来考察,腐败的根源主要在于绝对的权力。因此,要铲除腐败所由以产生的基础,就需要实现政治民主、权力制衡。在党内和全国范围内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权力进行制约。世界历史的经验表明,政治权力制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三权分立,它的原则对党内和全国范围内都是适用的。在党内,立法、执行、监督三权应当保持平衡,相互制约,克服目前执行一权独大的状况。《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这实际上仍然因循过去的领导体制。虽然《监督条例》同时也规定各级纪委可以对同级党委、委员进行监督,并且“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但领导体制的现行格局使上述规定很难见效。只有彻底改变现有的一权独大的状态,保持三权的大体平衡和相互制约,才能保证党的健康发展和正确领导。

总之,两个条例是治标的法规,治本之策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实现党政分开、三权分立,还权于政、还政于民;实现党内民主,政治民主。如前所述,这是异常困难的进程,但这是一个民族迈向进步和政治现代化所必须跨越的门槛,我们不能长久地徘徊在世界民主化的门外。党中央颁发两个条例,说明他们对当前局势的严重程度有所了解,希望能在这个基础上迈出更大的步伐,以大无畏的精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还权于政,还政于民,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实现党内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使我们国家在新的世纪里能以民主的清廉的面貌,屹立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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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监督工作思考和建议篇五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 xxx 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

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

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调查报告《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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