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管理办法(模板19篇)

时间:2023-11-29 06:14:49 作者:紫衣梦

经营是一种对企业运作和管理的过程进行总结和概括的重要方法,它能够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调整策略。经营是指管理和运营一个组织或企业的活动,企业经营是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手段。如何制定一个成功的经营计划?以下是一些经营管理的成功案例供大家学习。

特许经营协议书

特许者(总部):(简称甲方)。

受许者(连锁店):(简称乙方)。

在签定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之前,乙方已经熟悉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的所有内容,并且确认无误,接受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中的所有条款。甲乙双方承诺认真履行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中的所有事宜。

:乙方独家买断区域内的年经营管理权限。乙方现已成为甲方第号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商。

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万元;保证金万元。

权利:

1、加盟店认可总部是山庄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认可总部拥有山庄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山庄连锁店商号、山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中国林蛙资源、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与山庄相关的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总部拥有山庄店面设计及大堂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

3)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和中国林蛙菜系的知识产权。

2、总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从总部所订购的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货物量进行适当地调配,总部保留限量供应乙方所需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权利。

3、总部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加盟店违约造成总部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总部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加盟店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严重影响山庄特许经营连锁店形象,多次违反章程而不听劝阻的,以及连续两个月以上从别的渠道订购与总部相似的同类产品的特许加盟商,总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取消加盟商的连锁经营资格。

1、负责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生产,负责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限量供应工作,负责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2、总部负责及时向连锁店供应所需的货物,运费由乙方承担。

3、总部向连锁店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并在连锁店开业前统一安排连锁店所需的餐具和服装等用品,连锁店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购买费用。

4、总部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连锁店在当地的经营权,在授权区域内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5、总部负责山庄整体形象的维护工作。

6、总部负责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在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制作特许连锁经营商形象宣传的网页,并免费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提供便于业务联系的电子邮件一个。

1、有权依据加盟方案向总部订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3、有权自主招聘人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活动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不能做侵害甲方权益的事情)。

特许经营协议书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动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签订协议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4.1期限届满终止。

4.2提前终止。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六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附件九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协议书

1.1为了规范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月日在唐山市迁西县政府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3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4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户内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6市政管道燃气设施:指沿城市市政道路铺设的所有燃气主管及其附属设施。

2.7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指从市政燃气设施到用户楼栋前立管阀(含立管阀)的所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2.8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2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24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24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9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0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在迁西县新组建的燃气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乡镇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抢修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依法合理预见的、不可克服和不可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暴风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2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2)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公司,在公司成立30日内,甲方向新注册的燃气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

3.2特许经营权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30年。自正式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3.3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管道天然气供应为迁西县政府现行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城区除外的所有乡镇(包含民用、商业)。

3.4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为:以管道方式向用户提供天然气,并提供天然气管道设施安装、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监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期满后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公司有优先续约权。

4.2提前终止。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90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诉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后移交。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1)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的燃气公司,根据乡镇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乡镇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2)供气方案:以西气东输的天然气为气源,建管道设施,向项目区用户安装供应天然气。

5.2建设要求。

(1)承建方不得低于以下资质要求: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总承包二级。项目建设之前,乙方须按程序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

(2)按照国家行业要求建设,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符合迁西县政府城镇、乡镇总体规划要求,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经迁西县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实施;对项目区域现有建筑和市政设施无重大影响,对建设造成的损坏应当恢复。

(3)整个工程涉及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由乙方负责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实际执行;甲方协助乙方对迁西县政府辖区内施工进行衔接协调。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年内完成主管道、供气管网建设,实现项目区居民管道天然气点火使用的目标。迁西县政府相关开工手续给华燊在迁西县内成立的燃气分公司办理完成后乙方8个月内启动工程建设,若8个月未能启动建设,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另选其他投资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缓动工除外)。

5.3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用地,按国家相关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出让取得土地除外)。

5.4天然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5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如地震、滑坡)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5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备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6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时间、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7紧急时间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国家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在达到入户通气条件,通过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乙方方可向用户收取入户安装费。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采用皮膜式机械表或磁卡式天然气气表计量或计算,实行每月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天然气新增建筑安装价格确定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由政府物价部门依据新的政策重新审核,及时调整价格。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向政府物价部门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政府物价部门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管道燃气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甲方成立天然气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和长输管线建设期间迁西县政府辖区内的青苗补偿,以及路由、施工障碍排除等工作,其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4)提供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土地利用,有利于乙方及时进场施工;。

(5)向乙方提供燃气项目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

(6)在乙方经营范围内新民居建设、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时,将天然气纳入"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7)在迁西县辖区内依法制定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方案;依法协助和协调乙方进行交通管制;依法协助乙方进行住房及临时设施的拆迁等。

(8)同意乙方按规定享受迁西县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9)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国家对天然气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以迁西县政府天然气项目名义争取到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天然气项目建设发展并建立台账。

(11)为保障平稳供气,必要时,甲方应采取措施,控制家用大用气量燃气器具安装。

(12)对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行为,私拉乱接、不规范用气行为等依法进行查处。

(13)配合乙方争取气源指标。

(14)制定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1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的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在迁西县设立全资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申报核准范围经营,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根据甲方的乡镇规划,负责筹集整个乡镇管网工程所需的全部资金,分期投入。

(3)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4)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5)有优质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稳定仍承担全部责任。

(11)按规范要求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平稳供气;。

(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5定期报告。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迁西县组建的新燃气公司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报告:

(2)应于每年1月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应于每年12月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在迁西县组建的新燃气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制定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9.7权利义务的承接。

乙方按约定在迁西县组建新燃气公司后,乙方依据本协议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由组建的新燃气公司享有和承担。

第十章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后90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15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本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在履行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个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争议。

12.1协商解决争议。

12.2提起诉讼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协商解决争议的,由起诉方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十三章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自完成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任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13.6协议履行。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在迁西县成立的新的燃气公司的权力义务按工商核准登记的范围享有和承担,但公司核准登记的范围外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按本协议落实。

第十四章使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副本10份,甲方执8份,乙方执2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特许经营协议书

特许方: 易*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所在地:广东东莞沙田埝洲工业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发证机关:

公司法人代表:陈*荣。

受许方:

公司注册所在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发证机关:

公司法人代表:

第二章 总则。

第1条: 特许方和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双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协议,特别应当竭尽全力,表明彼此的谨慎、忠实和合作。双方同意,在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2条: 鉴于特许方研制的易*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及其生产、应用技术、配套机具,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为拓展干混砂浆系列产品及其应用,更好地、更规范地为建筑工程服务,根据易*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特许经营(以下简称易*宝产品特许经营)的规划,同意受许方加入易*宝产品特许经营和/或制造网络。

第3条: 鉴于受许方接受了易*宝产品特许经营和/或制造的理念,具有特许方需要的所在地区的生产/制造/销售基础,且诚意向特许方提出加盟易*宝产品特许经营和/或制造易*宝干混砂浆系列中某(些)产品的申请,并承诺支付特许经营的相关费用,故特许方接受其成为易*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特许网络的成员。

第4条: 特许方根据易*宝产品特许经营和/或制造的市场规划,根据受许方的申请和对受许方的生产/制造/销售能力的审核,同意受许方在  省  市(以下简称特许地区)生产制造本协议第7章第3条3.7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特许产品),或在   地点专属性经营  特许产品。

第三章 协议的宗旨。

第1条: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特许方和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2条: 受许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其经营活动,他必须遵守国家对所有独立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本身经营范围,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方面的要求。

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包括参与本特许经营自负一切风险,并从其经营活动中,包括参与本特许经营中获利。

第3条: 受许方不是特许方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方不是特许方的委托代理,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令特许方对第三者承担责任、负担费用或承担义务。

第4条: 订立本协议并不表示特许方授予受许方任何权利,以约束特许方或特许方有关企业。特许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四章协议有效期。

第1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第2条: 除非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特许方或受许方中的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否则在到期届满前2个月内,特许方或受许方中的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协议可自动延长一个有效期。

第五章特许方职责。

第1条: 特许方为使受许方在特许地区内更好地经营和/或制造特许产品,应保证所供应的特许产品,或配成特许产品所必需的基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易*宝公司的企业标准,并协助受许方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受许方的生产和供应。

第2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特许方承诺,积极协助受许方按易*宝产品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

第3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特许人承诺在特许的地区内,未经受许方同意,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不向第三者供应本特许经营的产品,自身也不经营和/或制造本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4条:: 特许方为受许方提供规划、设计和协助安装经营的场所和/或制造特许产品的工厂的硬件和软件,但特许方提供的方案事先应取得受许方的同意,包括规模和设备来源。

第5条: 特许方为受许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推行易*宝产品特许经营必备的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发展和统一。

第6条: 特许方负责组织易*宝产品全国性的政策宣传、品牌宣传和广告投入,并协助受许方做好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受许方的经营。

第7条: 当受许方在特许地区遇到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特许方应受许方的邀请,应尽快到达该地区协助解决这类问题,但受许方应负担特许方派出人员的费用。

第六章特许方权利。

第1条: 特许方在授予受许方特许经营过程中,有权向受许方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2条: 特许方在授予受许方特许经营权后,为维护特许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有权对受许方提出必要的营业/生产标准和要求。

第3条: 为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方有权对受许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4条: 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在任何时候提供他所了解的市场信息,或他的生产或销售数据、财务记录。

第5条: 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接受特许方的员工培训计划。

第6条: 为保证产品质量,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从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取得某些原材料供应。

第7条: 对受许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分割或侵犯特许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行为,特许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终止受许方的特许经营资格,并向受许方收取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包括受许方未达到特许方销售标准要求;因违法经营、制假售假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照;在特许地区和产品范围内,未规范经营和/或制造产品,且两次以上不接受特许方的劝阻或警告;跨授权地区或授权产品范围经营;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时。

第8条: 特许方与受许方签订协议2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未能做到特许方提出的经营和/或制造产品方面的整改要求时,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向受许方收取相应的经济补偿。特许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受许方后,在特许地区内和产品范围内,另觅其他受许方。

第七章受许方职责。

第1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所在地的有关法规、规定。如受许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均与特许方无关,其一切责任由受许方自行承担。如受许方在违反法律、法规过程中给特许方造成商业利益和整体形象的损失时,特许方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并有权终止受许方的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一方: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协议另一方: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年月至年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和。

第五条(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

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环境污染: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c.涉及到的所处理垃圾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

(2)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垃圾处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

(3)转让和抵押。

应说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处理设施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

(4)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

(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条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账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向境外账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人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六章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5)明确移交日期垃圾处理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7)关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置。

(9)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

(10)明确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2)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

(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垃圾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1)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

(2)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要求。

(3)明确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的要求和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规定。

(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6)明确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以及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7)明确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人,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8)项目公司对于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的要求。

(9)明确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服务、货物及优先条件,对于招标过程中对于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承包商或中国的服务及货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处理设施中使用中国的服务和货物的程度对于将来其他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招商时对于本项目公司地位的影响。

(10)对于项目公司使用中国的劳动力的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应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

(11)明确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与本协议的一致性。

(12)明确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3)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保持的保险单;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应责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险证明书的要求;对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报告副本或项目公司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他报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确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应明确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责任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必要的本协议项下的条款。

(15)明确项目公司融资文件的条款要求。

(16)项目公司对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和权益进行质押、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确项目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提前申请时限,及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项目公司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

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c.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声称的程序;。

d.明确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条件或时间表修改要求;。

e.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i: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的程序要求;。

g.对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下,双方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垃圾处理设施的实质性损坏情况下,设施修复的责任。

(2)明确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条件和程序。

(3)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权属和限制、由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权属和限制以及双方遵守对于文件的有关规定。

(4)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双方的保密规定。

(5)明确双方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义务。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陈述、保证、约定、法律责任并声明。

第八章违约的补救。

第二十四条终止。

(])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

(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人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5)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垃圾处理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

(6)明确如果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终止、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在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等对于本协议的影响。

(7)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他条款的影响。

(8)终止后的补偿。

a.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项目公司的赔偿方式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

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项目公司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项目公司得到垃圾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

(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违约的赔偿。

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保障。

(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

(2)明确项目公司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

(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

(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协议的转让。

(1)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2)明确项目公司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批准。

明确项目公司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解释规则。

(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内容。

(2)明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3)明确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确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确特许期内本协议及附件1相对于其他协议的优先顺序。

(6)明确执行本协议需要的一些解释。

第三十条争议的解决。

(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情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

(4)根据仲裁协议(附件15),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

(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其他条款。

(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

(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同意不请求主权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主权豁免。

(5)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明确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第十二章附件。

附件1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附件2技术规范与要求。

附件3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范围。

附件5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附件6技术方案。

附件7融资方案。

附件8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

附件9所需的执照、许可及批准。

附件10需预先批准的合同清单。

附件11保险。

附件12终止补偿金额。

附件13项目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附件15仲裁协议。

附件16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7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18供电购电协议(在利用垃圾发电的情况下)。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宇):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日期:日期:

品牌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_________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_________品牌产品经营活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_________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

2.乙方须在_________(市)繁华商业地段拥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

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____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_________品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装物,允许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在本协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广告宣传。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7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询,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

3.本协议规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

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包括:专卖店、专柜、店中店),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

6.乙方在开设_________品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_________以外地区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如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货,情节严重者,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产、销售、转移、藏匿、仓储、运输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商誉、_____、打假费用等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有义务维护_________品牌的声誉和形象,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

10.乙方不得将甲方传授给乙方的产品资料和经营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乙方必须在收到对帐单7日内将对帐结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对帐结果,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对帐单的全部内容和金额。

1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模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规定的开店计划和店面翻新计划,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在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市场上从事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业务。

1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或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无_____常经营,以及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或经营所需其他条件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乙双方期货合同条款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资格。

15.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货款外还需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将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并有权了解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协议条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8.甲方统一设计制定_________品牌专卖店的门头、灯箱、店内外装修、货架、促销品、广告品、产品展示等并协助乙方实施。

19.甲方将实施统一的广告、推广活动作为宣传,并统一_________品牌专卖店识别系统,维护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20.乙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出当月的销售、库存报表。乙方应将本地区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1.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并年销售回款额(不含特卖)达壹佰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伍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叁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价_________折供货的优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货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样订货。凡乙方向甲方订购的货物除质量问题或甲方错发以外,甲方有权不予退换,如乙方确有困难,可在收到该批货4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换申请,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是:

(1)申请调换的数量不能超过乙方年购货量的_________%。

(2)打折产品、特价产品和样品不能调换。

(3)调换商品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货,甲方有权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调换商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专卖店装修给予支持。(按_________招商手册有关规定执行)装修费以货物形式支付。但必须在两年后凭甲方企划部签字认可的装修结算书到公司报销。

1.供货地点:甲方仓库。

2.运输方式:自提或代办托运,运费及_____费由乙方负担。

3.收货要求:乙方收到货后,必须在每件开箱前称重(按装箱单标重),重量相符,开箱验货;如重量不符不得开箱,并立即通知甲方或向运输部门查询、索赔。否则,开箱后出现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以后要货必须以传真为据,如无传真甲方有权不予发货。

八、协议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1.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向另一方提出延长协议之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协议。

3.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协议,则甲、乙双方的特许经营关系自然终止。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_________品牌库存产品限一个月期限内自行处理,一个月以后乙方不得再销售________品牌产品。

5.本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解决,由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联系电话(传真):_________联系电话(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特许经营协议书

特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_________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_________品牌产品经营活动。

二、协议宗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_________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

2.乙方须在_________(市)繁华商业地段拥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

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____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_________品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装物,允许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在本协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广告宣传。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7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询,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

3.本协议规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

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包括:专卖店、专柜、店中店),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

6.乙方在开设_________品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_________以外地区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如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货,情节严重者,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产、销售、转移、藏匿、仓储、运输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商誉、商标、打假费用等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有义务维护_________品牌的声誉和形象,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

10.乙方不得将甲方传授给乙方的产品资料和经营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乙方必须在收到对帐单7日内将对帐结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对帐结果,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对帐单的全部内容和金额。

1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模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规定的开店计划和店面翻新计划,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在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市场上从事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业务。

1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或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无法正常经营,以及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或经营所需其他条件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乙双方期货合同条款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资格。

15.甲方有。

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货款外还需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将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并有权了解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协议条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8.甲方统一设计制定_________品牌专卖店的门头、灯箱、店内外装修、货架、促销品、广告品、产品展示等并协助乙方实施。

19.甲方将实施统一的广告、推广活动作为宣传,并统一_________品牌专卖店识别系统,维护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20.乙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出当月的销售、库存报表。乙方应将本地区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五、奖励及调货条款。

1.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并年销售回款额(不含特卖)达壹佰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伍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叁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价_________折供货的优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货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样订货。凡乙方向甲方订购的货物除质量问题或甲方错发以外,甲方有权不予退换,如乙方确有困难,可在收到该批货4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换申请,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是:

(1)申请调换的数量不能超过乙方年购货量的_________%。

(2)打折产品、特价产品和样品不能调换。

(3)调换商品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货,甲方有权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调换商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专卖店装修给予支持。(按_________招商手册有关规定执行)装修费以货物形式支付。但必须在两年后凭甲方企划部签字认可的装修结算书到公司报销。

六、供货及运输。

1.供货地点:甲方仓库。

2.运输方式:自提或代办托运,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3.收货要求:乙方收到货后,必须在每件开箱前称重(按装箱单标重),重量相符,开箱验货;如重量不符不得开箱,并立即通知甲方或向运输部门查询、索赔。否则,开箱后出现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以后要货必须以传真为据,如无传真甲方有权不予发货。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包括火灾、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之一,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原因,逾期按违约处理。

八、协议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九、协议期限、续签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向另一方提出延长协议之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协议。

3.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协议,则甲、乙双方的`特许经营关系自然终止。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_________品牌库存产品限一个月期限内自行处理,一个月以后乙方不得再销售________品牌产品。

5.本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解决,由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传真):_________联系电话(传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xx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下文是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xx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

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xx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备案大体分成两种:一是经营性备案,二是非经营性备案。后者相对较多,前者一般由于条件限制很多无法拿到审批。就现在国内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来看,严格地区别二者的差异相对较为困难,多数网站多多少少都会有盈利现象。

特许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 市(县) 区(乡、镇) 路(街) 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 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特许经营协议书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特许经营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为:注册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为:注册地址:

1、乙方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乙方需认同公司商标,能亲自经营管理;。

3、乙方资金及财务能力健全,固有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甲方年度采购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乙方经营场所须在20xx平方米以上。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除非合同提前终止,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续签合同之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续签合同。

大中电器商号为甲方所有,甲方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大中电器商号,使用范围仅限于乙方所属的位于的营业单位。有效期从甲方正式签发文本授权书之日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满之日止。

2.甲方负责向加盟店提供其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种类(根据乙方的需要),并保证其供货价格与甲方的其他门店一致。

3.甲方全力协助乙方的经营管理工作,并按甲方各门店的管理模式协助乙方执行并实施对加盟店的管理。

4.甲方在取得生产厂家返利时,应将加盟店销售部分的应得返利款支付给乙方(已预先扣除返利供货的商品除外)。

5.甲方有权根据《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服务标准要求乙方处理解决售后服务及顾客投诉的问题。

6.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有偿提供广告方面的支持(根据乙方需要),并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7.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执行联合刊登的广告价格及相关公众承诺及乙方从甲方独家购进的商品零售价及最低批发价格。

8.甲方有权(义务)为乙方培训经营人员。

1.乙方负责提供加盟店经营所需的资金、场地及经营人员。

2.乙方负责提供加盟店营业场所内外装修及商品展柜的各项设计制作费用。

3.乙方负责加盟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加盟店商品库存结构、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和建议。

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从事加盟店的经营活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声誉造成的损失。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每年壹拾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是以每年度为一期预先支付。自本合同生效十日内,乙方应将第一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每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乙方应于上期届满前十天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6.乙方应保证加盟店在经营及售后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消法》及工商管理法规,与顾客发生纠纷,造成顾客投诉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乙方有权要求享受甲方对其他门店的供货价格,并有权有偿参加甲方的各项促销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乙方有权要求参加甲方的广告,但乙方应根据比例承担相应的广告费用,广告费每月底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9.凡甲方经营的商品,乙方均应从甲方进货,不得外购,但如甲方商品的供货价格(含返利)高于其他供货商的价格,乙方可申请外购,但需经甲方批准。

10.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不接受其他专卖或任何类似形式的指定或资格。

1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呈报经营报表。

12.乙方应承担对甲方商业信息及机密,乃至经营管理手册的保密义务。

13.乙方应及时处处维护甲方的商业信誉,不得以任何形式有损甲方的声誉。

1、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应视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如因合作过程未能达到预期值,可以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并做经营结算。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一条款,并在接到对方通知后七日内仍不改正,则无过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因乙方违约,甲方并可先行扣除乙方的销售返利。

4、如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或违反国家及地区有关法律、法规,以致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惩罚,或被新闻媒体报道,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开声明。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损失。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特许经营协议书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签约地点:

为提升_____经营组织的竞争能力,建立一个长期、稳定并高效运行的经营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合同法》之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品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特许经营之产品项目、业务范围、目标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形式、范围:

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产品为“_____”品牌:少年装系列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许可经营的区域为:____省____市(自治区、直辖市)____所辖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业务。

第二条:任务目标:双方依据市场规模,确定销售回款额万元,并按以下条款执行,实际销售额时间以首批上货时间为计。

第三条: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有关订货、配货、调拨及退换货规定。

1、订货方式:

(1)首期订货款金额: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指结算价)。

(2)应季产品交货金额,以产品订货交货期为准。

(3)续单作业的交货期是依据面料、数量与金额的不同而订的,确定的时间经甲、乙双方共同订货单方式确认为准。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3、交易原则:款到发货。

4、运输方式:

5、途中货品遗失,如乙方能提供承运部门有效证明资料,由甲方负责向承运部门索赔,否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收货后应及时进行验货,如有异议,须在提货后三天内以书面传真与甲方联系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验收货品同甲方所发货品无误(超出时限。异议无效)。

6、调拨方式:如乙方临时紧缺货,甲方将根据自身库存与其它市场库存情况,尽力协助调拨货品。

7、应季产品调换规定:

(1)产品换货期限:货到之日起的____天内。

(2)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如乙方的换货在超出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则所有乙方的换货甲方不予调换。

(3)如甲方货品降价,乙方不得以原价退货后,再以降价重新购该货品。

8、退货规定:乙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品质问题,经甲方技质部门品检确属质量问题后,可办理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选承担往返运费。如有另行品质标准规定并经双方认可,也可作为品质标范围。

9、装修要求:

(1)乙方的店铺应当达到下列面积:单项经营少年装系列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25平方米;综合经营全部产品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25平方米。

(2)乙方店铺装修须报甲方统一设计,按图施工、装修。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稿,为保证全国专卖店形象统一,营业业务品由甲方代为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

第五条:有关零售价格之规定,由甲方统一定价,促销价亦同,在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价销售行为。

第六条:乙方须依照甲方营运作业之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营业资料,包括:销售情况、财务报表、顾客投诉、存货及收交记录。

第七条:双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的规定操作业务。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为甲方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合同截止的三个月内全部返还;若乙方在协议期间违反本协议规定,保证金将予扣罚或不予退还;加盟金元整,作为品牌管理费,不以返还。

第九条:广告费之规定:乙方完成任务目标,甲方将以营业额(进货额计算)3%作为乙方业务地区范围的广告促销投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50%。具体广宣方案必须由甲方统一操作或乙方提出有关方案报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乙方自行安排的各广告宣传费用甲方均不予认可。并且,如乙方不能拿出相同数额的资金做市场投入,甲方的销售奖励不予兑现。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力义务。

第十条: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提供经营加盟店的开业相关资料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提供店内陈设规划及有关经营所需的辅销器材或制作标准,包括:店铺平面配置图、商品陈列配置表、吊牌、服装专卖证明书、授权书等(模特、衣架、裤架等陈列道具甲方按成本价供给乙方)。

第十三条:提供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及信息。

第十四条:提供加盟店的员工培训课程及经营辅导。

第十五条: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统一策划。

第十六条:提供业务信息及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协助。

乙方权力义务。

甲方,乙方不得再使用该商号。

第十八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在日内完成改进。

第十九条:雇用合法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总部应有的员工训练。

第二十条:按总部规定使用vi手册,包括店铺之设计,宣传物品及辅销品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依照甲方的指导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之规定经营加盟店;接受甲方统一策划之vip卡,并由乙方承担制作成本费及相关打折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按时支付予甲方的款项,包括:货款及特许经营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维持并促进甲方的商标、声誉及形象,不在加盟店销售其它品牌产品,不加盟经营其它同类产品的特许经营事业。

第五章商标使用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乙方加盟的广告或推广材料,如出现甲方公司名称或商标有关图片、文字或声音均必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认商标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甲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当地登记商标。

第二十七条:乙方海里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除非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指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如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的指示下提出诉讼,诉讼费则由甲方支付。

第六章保证保密之规定。

甲方保证。

第二十九条:所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及不良品退货的保障。

第三十条:保证业务范围(区域)专卖权利及另外开店之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保证商标使用不会违反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如有违反造成乙方损失,愿意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二条:保证乙方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享受续约优先权。

乙方保证。

第三十三条:不竞争之保证:

1、乙方在合约期间,不得经营、参观或涉及任何与甲方销售的货品之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

2、不得雇用或企图雇用在合同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甲方总部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职位。

3、不得经任何方式将货品销售至乙方销售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

第三十四条:确认所有关于加盟的资料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保证并声明无论是在合同期内或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均不会利用甲方加盟店业务的任何资料做其它任何业务用途。

第三十五条:保证并确保所有获悉上述资料的员工均不会把上述资料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泄露。

第七章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1、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实现销售。

2、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店铺内销售与甲方产品相似的其它品牌的产品或假冒产品。

4、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支付各项结算费用。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产品以任何方式销售至乙方规定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如有发现,甲方有权进行罚没处理。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无故终止合同行为。

7、乙方相关人员企图阻止任何甲方授权人士进入乙方之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进行正常业务经营监督活动。

8、乙方破坏“_____”商标之良好商誉及形象。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或低于甲方准许的价格。

10、乙方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最低销售额(以进货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乙方同意于合同期满或任何原因被终止之后,甲方有权免费取回按合同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所有物品。

第三十八条:乙方因不遵守合同之任何条文或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甲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终止提供产品时,甲方将保留乙方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期满,未获得续期或于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刻履行以下条款:

1、支付应付的款项予甲方。

2、停止经营、立即交回特许经营权证书,并自此不可以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甲方公司的一部分。

3、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将甲方免费提供的有关物品及相关资料退回予甲方。

5、其尚未出出售之库存商品,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最后一次统一调整价格乙方结算。甲方接收的货品为自本协议书到期之日起壹年内的货品。

6、对于店内装修,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两年折旧与乙方进行换算补偿。

7、双方协议终止的,按双方订立的终止协议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为从属交易合同,又双方为独立法人,自不构成合伙关系。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不得转让合同上所属任何权利。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

规定即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规定之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双方并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为法院管辖地。

第四十四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分协商后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解释权属于授权许可方,__________服装有限公司。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盖章)(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法人代表: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账号:税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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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 市(县) 区(乡、镇) 路(街) 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 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讲 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 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特许经营合同协议

特许人:c连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受许人:(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c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c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小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c产品由甲方统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产品。

c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c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2.特许授权。

2.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街号开设c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c产品。

2.2甲方将其所有的c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c的经营活动。

2.3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即在年月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c连锁店,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c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3.2连锁店内的电脑硬件及软件按甲方管理系统的需要由甲方代乙方购置,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3.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连锁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4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不能经营其他任何产品。

3.5乙方在连锁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1.4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货款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2甲方义务:

4.2.1负责c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c产品;。

4.2.2提供乙方成立c连锁店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2.5负责制定和修改c连锁店的经营手册、经营守则;。

4.2.6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的独家经营权。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权利:

5.1.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负责连锁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5.1.5有权到甲方c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5.1.6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5.2乙方义务。

5.2.1及时向甲方给付货款;。

5.2.4在连锁店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经营销售甲方许可的c产品,不得经营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2.6派专人管理货物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5.2.8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5.2.8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c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c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特许加盟费用。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元;合同保证金元;合计元。

7.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7.1甲方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元至元的金额向乙方连锁店提供首次配货量。

7.2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根据乙方的市场情况统一配货,在开业x个月内某种销量不超过该品种进货总量的%,乙方可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申请调换的货物保存完好,并由甲方审批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调换。

7.3开店之日,乙方应提前天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开店之后,乙方要求甲方发货前,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所属仓库提货,每次配货周期不少于x天。

8.承诺及保证。

8.1甲方对x连锁店的商标、商号、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8.2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9.违约责任。

9.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应依约向乙方发放货物。否则,按上述条款同等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x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x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若执行该意向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12.1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12.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

12.3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特许人):c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受许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特许经营协议书

甲方〈特许方〉:荆州市xxx茶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特许加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2、甲方将拥有“碧圣”商标及所代理和“金荣”系列商品、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以特许经营加盟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

二、协议宗旨

4、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加盟)需具备条件

1、乙方需在 省 市 县(区)的“碧圣”字号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3、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域销售由甲方提供的系列商品,不得销售任何非甲方系列产品,如发现一次,扣除保证金人民币 元。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9、乙方有协助甲方打击假冒“碧圣”商标及其代理和“金荣”商品的义务;

10、合同签订后,乙方逾期交纳保证或名称使用费等费用,则应向甲方赔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五、协议期限,继签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20___年__月__日至20___年__月__日止;

3、本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继签协议,本协议自然终止;

6、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的商品限三个月时间自行处理,三个月后乙方不得再销售甲方商品。

六、其他

3、未经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身份证号码:

日期:

特许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市(县)区(乡、镇)路(街)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特许经营协议书

为提升_____经营组织的竞争能力,建立一个长期、稳定并高效运行的经营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合同法》之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品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特许经营之产品项目、业务范围、目标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形式、范围:

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产品为“_____”品牌__________系列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许可经营的区域为:____省____市(自治区、直辖市)____所辖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业务。

第二条任务目标:双方依据市场规模,确定销售回款额万元,并按以下条款执行,实际销售额时间以首批上货时间为计。

第三条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有关订货、配货、调拨及退换货规定。

1.订货方式:

(1)首期订货款金额: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指结算价)。

(2)应季产品交货金额,以产品订货交货期为准。

(3)续单作业的交货期是依据面料、数量与金额的不同而订的,确定的时间经甲、乙双方共同订货单方式确认为准。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3.交易原则:款到发货。

4.运输方式:

5.途中货品遗失,如乙方能提供承运部门有效证明资料,由甲方负责向承运部门索赔,否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收货后应及时进行验货,如有异议,须在提货后三天内以书面传真与甲方联系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验收货品同甲方所发货品无误(超出时限。异议无效)。

6.调拨方式:如乙方临时紧缺货,甲方将根据自身库存与其它市场库存情况,尽力协助调拨货品。

7.应季产品调换规定:

(1)产品换货期限:货到之日起的____天内。

(2)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如乙方的换货在超出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则所有乙方的换货甲方不予调换。

(3)如甲方货品降价,乙方不得以原价退货后,再以降价重新购该货品。

8.退货规定:乙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品质问题,经甲方技质部门品检确属质量问题后,可办理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选承担往返运费。如有另行品质标准规定并经双方认可,也可作为品质标范围。

9.装修要求:

(1)乙方的店铺应当达到下列面积:单项经营少年装系列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综合经营全部产品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店铺装修须报甲方统一设计,按图施工、装修。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稿,为保证全国专卖店形象统一,营业业务品由甲方代为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

第五条有关零售价格之规定,由甲方统一定价,促销价亦同,在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价销售行为。

第六条乙方须依照甲方营运作业之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营业资料,包括:销售情况、财务报表、顾客投诉、存货及收交记录。

第七条双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的规定操作业务。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为甲方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合同截止的三个月内全部返还;若乙方在协议期间违反本协议规定,保证金将予扣罚或不予退还;加盟金元整,作为品牌管理费,不以返还。

第九条广告费之规定:乙方完成任务目标,甲方将以营业额(进货额计算)_____%作为乙方业务地区范围的广告促销投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_____%.具体宣传方案必须由甲方统一操作或乙方提出有关方案报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乙方自行安排的各广告宣传费用甲方均不予认可。并且,如乙方不能拿出相同数额的资金做市场投入,甲方的销售奖励不予兑现。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力义务。

第十条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提供经营加盟店的开业相关资料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提供店内陈设规划及有关经营所需的辅销器材或制作标准,包括:店铺平面配置图、商品陈列配置表、吊牌、服装专卖证明书、授权书等(模特、衣架、裤架等陈列道具甲方按成本价供给乙方)。

第十三条提供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及信息。

第十四条提供加盟店的员工培训课程及经营辅导。

第十五条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统一策划。

第十六条提供业务信息及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协助。

乙方权力义务。

第十七条提供经营加盟店加盟需的合法证件,包括营业地址的租赁合同、营业额特别授权期限届满,没有延期的,该商号权属当然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再使用该商号。

第十八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在日内完成改进。

第十九条雇用合法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总部应有的员工训练。

第二十条按总部规定使用vi手册,包括店铺之设计,宣传物品及辅销品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依照甲方的指导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之规定经营加盟店;接受甲方统一策划之vip卡,并由乙方承担制作成本费及相关打折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按时支付予甲方的款项,包括:货款及特许经营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维持并促进甲方的商标、声誉及形象,不在加盟店销售其它品牌产品,不加盟经营其它同类产品的特许经营事业。

第五章商标使用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乙方加盟的广告或推广材料,如出现甲方公司名称或商标有关图片、文或声音均必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认商标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甲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当地登记商标。

第二十七条乙方海里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除非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指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如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的指示下提出诉讼,诉讼费则由甲方支付。

第六章保证保密之规定。

甲方保证。

第二十九条所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及不良品退货的保障。

第三十条保证业务范围(区域)专卖权利及另外开店之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保证商标使用不会违反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如有违反造成乙方损失,愿意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二条保证乙方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享受续约优先权。

乙方保证。

第三十三条不竞争之保证:

1.乙方在合约期间,不得经营、参观或涉及任何与甲方销售的货品之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

2.不得雇用或企图雇用在合同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甲方总部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职位。

3.不得经任何方式将货品销售至乙方销售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

第三十四条确认所有关于加盟的资料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保证并声明无论是在合同期内或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均不会利用甲方加盟店业务的任何资料做其它任何业务用途。

第三十五条保证并确保所有获悉上述资料的员工均不会把上述资料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泄露。

第七章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做出单项_____-_____元的处罚,或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做出任何赔偿。

1.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实现销售。

2.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店铺内销售与甲方产品相似的其它品牌的产品或假冒产品。

4.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支付各项结算费用。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产品以任何方式销售至乙方规定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如有发现,甲方有权进行罚没处理。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无故终止合同行为。

7.乙方相关人员企图阻止任何甲方授权人士进入乙方之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进行正常业务经营监督活动。

8.乙方破坏“_____”商标之良好商誉及形象。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或低于甲方准许的价格。

10.乙方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最低销售额(以进货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乙方同意于合同期满或任何原因被终止之后,甲方有权免费取回按合同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所有物品。

第三十八条乙方因不遵守合同之任何条文或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甲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终止提供产品时,甲方将保留乙方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期满,未获得续期或于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刻履行以下条款:

1.支付应付的款项予甲方。

2.停止经营、立即交回特许经营权证书,并自此不可以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甲方公司的一部分。

3.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将甲方免费提供的有关物品及相关资料退回予甲方。

5.其尚未出出售之库存商品,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最后一次统一调整价格乙方结算。甲方接收的货品为自本协议书到期之日起壹年内的货品。

6.对于店内装修,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两年折旧与乙方进行换算补偿。

7.双方协议终止的,按双方订立的终止协议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为从属交易合同,双方为独立法人,自不构成合伙关系。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不得转让合同上所属任何权利。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即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规定之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双方并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为法院管辖地。

第四十四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分协商后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合同解释权属于授权许可方,__________服装有限公司。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合同协议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加盟商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总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实施。

总部与加盟店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岁至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条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平方米至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进行装修,经总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_________承担。

第七条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加盟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七)_________。

第八条使用方式。

总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九条许可形式。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总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十条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三)_________。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

总部许可加盟商设立的加盟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建筑物_________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系_________拥有。

加盟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必须经总部审查同意,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特许区域。

加盟店的特许区域,是指以加盟店为中心半径_________米的市场范围,在该区域内,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第四章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三条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果加盟店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_________年,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加盟店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总部支付_________元的续约费;

(五)_________。

第十五条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特许经营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四)_________。

第十六条经营手册。

总部向加盟商出借总部制定的详细载明加盟店操作规则的《特许店经营手册》(简称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经营手册的更新。

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加盟店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

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加盟店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第十八条经营手册的变通。

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况,经总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加盟店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加盟店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

第十九条经营手册的执行。

加盟店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总部有权监督、检查加盟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经营手册的归属。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加盟店应当向总部交回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经营手册由加盟店统一保管,限于在加盟店营业场所内由加盟店经理及_________人员查阅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一条初始培训。

总部应当对加盟店人员进行为期_________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总部具体安排。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总部有权否决加盟店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加盟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二)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后续培训。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对加盟店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_____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三)应加盟店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总部与加盟店商定;

(五)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培训。

对加盟店普通员工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培训由加盟店负责。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培训的考核。

加盟店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加盟店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本合同终止执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五条培训费用。

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加盟店要求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加盟店负担。培训费的标准,由总部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由总部向加盟店统一收取。

第七章支持。

第二十六条前期支持。

从加盟店筹建开始至正常营运时,总部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

(一)加盟店的选址与装修;

(二)加盟店的筹备、开业与营运;

(三)加盟店在本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

(四)_________。

总部应当向加盟店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_________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时间为_________个月,并应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加盟商提供与加盟店有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支持。

总部_________部门具体负责对加盟店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下列事项:

(一)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有效地为加盟店提供辅导与支持;

(二)提供与加盟店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加盟店参加的定期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检查加盟店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

(六)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工作指令。

总部有权不时向加盟店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加盟店应当遵照总部工作指令行事。

总部关于_________的工作指令,加盟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

总部工作指令限于与加盟店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加盟店的义务。

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加盟店区域内的风俗习惯,加盟店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总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总部审查不成立的,加盟店应当执行。

因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加盟店受到处罚的,总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总部对加盟店的支持外,总部可以为加盟店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条费用。

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支持时,总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_________负担。

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加盟店收取服务费用。

第八章设备与物品。

第三十一条统一配置。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要求,统一配置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

第三十二条专用设备与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附清单),由加盟店向总部租用,加盟店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

加盟店向总部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方式为_________。

租赁费用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与物品成本价的_________%,总部应向加盟店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

在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

第三十三条使用与维修。

租赁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由加盟承担_________责任。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总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保险。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保险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为上述租赁物投保,并指定总部为受益人,保险费由_________承担。

因加盟店不按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通用设备与物品。

通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_________采购,并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总部有权责令其更换。

由总部向加盟店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其价格按照_________价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采购。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向总部推荐的供应商采购设备与物品,不得向未经总部审查认定的供应商采购。

加盟店向供应商购买设备与物品,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质量标准。

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经营手册的规定。

总部向加盟店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总部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在指定供应商时有过错的,由总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章供应与销售。

第三十八条产品目录。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的范围,由总部统一规定,定期发布产品销售目录。未经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配送中心。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由总部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

配送中心的行为,一律视为总部的行为,由总部对加盟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配送与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加盟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自行采购。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配送。

由加盟店向总部批准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加盟店需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的,应事先书面向总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征得总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二条供应商资格审查制。

总部对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定期发布批准的供应商及产品目录。

总部对申请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检验费用。

第四十三条销售返利。

供应商按照产品的销售量(额)给予总部的销售返利,应当按照加盟店的销售量(额)予以分配。

总部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总部推荐的供应商支付的销售返利金额及分配情况通知加盟店。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分配销售返利的通知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将丧失销售返利的分配权。

第四十四条退货、换货。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

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标准。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配送中心或指定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_________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本合同向加盟店供应的产品,总部、加盟店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产品时,如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第四十七条产品配送价格。

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_________%。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_________构成。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总部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执行。总部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第四十八条销售价格。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_________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

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并报请总部批准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销售指标。

加盟店在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________元。如果连续_________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总部有权终止其营业。

第五十条货款的结算。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其货款结算方法为_________。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按照总部与供应商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加盟店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产品配送的规则。

配送中心在向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

(二)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

(三)加盟店对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_________天之内要求退货;

(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_________承担;

(五)_________。

第十章商标与品牌。

第五十三条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商标、_________商号和_________标志,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加盟店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________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五十五条合同备案。

在签署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后3个月内,总部将报商标局备案,由加盟店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加盟店延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加盟店分别承担。

第五十六条宣传。

总部和加盟店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与品牌。

商标与品牌的年度宣传计划由总部制定。总部应向加盟店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

加盟店应当执行总部制定的商标与品牌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

第五十七条商标与品牌的变更。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店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向加盟店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许可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总部负担。

第五十八条招牌及有关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等,由总部统一制作,出借给加盟店使用,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形象的包装袋(纸、盒、箱)及_________,由总部统一制作,销售给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_________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求制作,费用自负。

第十一章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形式使用总部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_________信息,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除非加盟店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第六十一条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业秘密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限于总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商业秘密;

(三)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六十二条保密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加盟店及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总部商业秘密的义务。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总部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总部存档备案。

除非商业秘密非因加盟店及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

加盟店及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总部商业秘密,给总部及总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权利回授。

加盟店在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发的商业秘密或对总部商业秘密的改进,均应无条件地许可总部使用并由总部许可其他网络成员使用,从而保持特许经营系统的一致性。该项许可是排他的、长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且未经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或公开该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竞业禁止。

加盟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加盟店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加盟店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与总部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

第六十五条补偿。

总部对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但因加盟店的违约而终止本合同的,加盟店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不得要求补偿。

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加盟店员工的补偿,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加盟店给予补偿,本合同终止后的补偿义务由总部承担。

第六十六条承诺与保证。

加盟店承诺并保证: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前,未与第三人签署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加盟店不对第三人负有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加盟店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七条替代责任。

因加盟店未按照规定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而导致总部丧失本应享有的索赔权,加盟店对总部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第十二章专利。

第六十八条实施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实施总部专利的权利。

专利实施许可,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经营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实施专利权;

(三)《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七十条专利权的无效。

本合同签订时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加盟店有(无)权解除本合同。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解除合同的,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________返还,加盟店无权要求赔偿。

本合同签订后,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专利权的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因总部的原因致使_________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加盟店有权解除合同,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________返还,总部应当赔偿加盟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其他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条技术革新。

加盟店在实施总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总部所有,并视为本合同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总部有权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

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或专利持有,总部应当将该技术成果无偿许可网络成员使用。

总部应当对开发上述技术成果的投入给予补偿,并参照国家专利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第十三章著作权。

第七十三条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

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其使用许可的权利种类,除双方签署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及总部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同意加盟店使用的权利之外,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行使。

第七十五条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著作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著作权;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具体规定的限制与保留。

第七十六条著作权的归属。

总部委托(指定)加盟店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加盟店为实施特许经营所创作的有关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和_________享有,总部有权许可网络成员使用该作品(计算机软件)。未经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将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第十四章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七十七条义务。

加盟店有义务保护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加盟店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职责,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

第七十八条诉讼权利。

对第三入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诉讼权利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

(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

(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

(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起诉讼;

(七)总部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诉权的行使。

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总部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

加盟店行使诉权,应当经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指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除因情况紧急而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按总部的指示行事。

第八十条报告。

加盟店发现本区域内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将侵权人、侵权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报告总部。

因情况紧急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加盟店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总部。

第八十一条诉前保全。

加盟店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特许经营系统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加盟店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八十二条费用负担。

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先行支付:

(一)由加盟店行使诉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由总部支付;

(二)其他费用由加盟店支付;

(三)总部与加盟店根据个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赔偿金的分配。

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三)加盟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四条第三人起诉。

因第三人主张总部知识产权侵权而对加盟店采取的法律程序,加盟店应当在24小时之内报告总部。

加盟店应按照总部的指示行事。必要时,总部有权指定专业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有关的法律程序。

因总部知识产权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裁决加盟店承担责任的,其赔偿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总部负担,否则按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因加盟店或加盟店的越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或结果不在此限。

第八十五条其他诉讼。

加盟店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一)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纠纷;

(二)有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

(三)涉及特许经营系统形象与声誉的其他纠纷。

第十五章广告与费用。

第八十六条广告义务。

加盟店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商标及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总部负责系统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加盟店按照总部的要求在本店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

第八十七条广告控制。

总部对加盟店广告活动享有控制权利,加盟店应当充分尊重总部对广告的控制,按照总部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

加盟店应当执行总部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加盟店发布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总部,经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十八条广告基金。

总部建立一项全国性的广告基金,用于开展广告活动的费用。全国性广告基金由总部负责管理。

总部广告基金的费用来源及缴付时间如下表:

第八十九条广告基金的用途。

广告基金限于支付宣传特许经营的品牌、商标、产品(服务)的广告支出及促销与公关费用。

广告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总部推销加盟的广告费用,如果在由广告基金支付费用的广告中包含了推销加盟方面的内容,则应当按照其所占比例,由总部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九十条广告基金的管理。

总部广告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由总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管理。广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留全部资料,存档备查。

广告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合理的财务手续从广告基金中获取补偿,补偿项目包括:因账目管理、审计、提交报告及法律费用等开支。

供应商支付给总部的广告费,作为总部广告基金的收入,在使用时应当遵照供应商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广告基金的审计。

总部应于当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提交一份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广告基金收支情况的财务报告,并将正式副本提交加盟店审查。

第九十二条基金的归属。

本年度节余的广告基金,应当按照广告基金的交纳金额予以返还或抵扣下一年度应当交纳的广告基金。

第九十三条加盟费。

加盟商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总部支付金额为_________元的加盟费用,其中_________元作为总部对加盟商进行培训的费用,_________元作为总部对加盟店进行商圈调查及指导加盟店筹备、开业与运营的费用,_________元作为加盟店接受特许经营权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加盟店均无权要求总部返还加盟费。

第九十四条特许权使用费。

加盟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一)每月(季或年)支付_________元的定额使用费;

(二)按照加盟店销售额的_________%交纳。

总部有权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加盟店应当遵照执行。按照本合同规定计算的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15日前交纳。

销售额是指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收入(包括进货回扣、销售返利等),扣除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价格折扣、实物折扣的合计金额,无论是否已经收讫。

第九十五条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

总部根据加盟店每月报送的财务报表核算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加盟店月报表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之间出现的差额,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对加盟店所申报的销售收入,如果与总部统一供应或配送的产品、包装物的数量及其他情况明显不符,而加盟店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总部有权对销售额予以合理调整,并视为违约行为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保证金。

为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加盟店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总部交纳_________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如加盟店拖欠总部的债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货款、罚款、违约金等),总部有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充抵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充抵债务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向总部支付与充抵债务数额相同的现金,补足保证金。

第十七章财务管理。

第九十七条财务会计制度。

加盟店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总部的有关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八条财务报表。

加盟店应当于次月_________日前向总部报送加盟店当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加盟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加盟店应当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总部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_________。

第九十九条财务监督。

总部每年(季)对加盟店的财务进行一次检查,于每年(季)结束后_________日内进行;总部根据需要在提前_________天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可以于选定的工作时间对加盟店进行财务检查。

加盟店应当予以充分地合作,向检查人员提供所有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并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一百条财务审计。

加盟店提交给总部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以及_________报表,应当经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

对加盟店的财务会计报表有疑义时,总部有权指定注册会计师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对加盟店具有约束力,并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审计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由于加盟店对审计不予配合或不能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致使审计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作出审计结论的,视为加盟店未履行如实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的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支付方式。

加盟店向总部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总部最迟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向加盟店开具发票。

第十八章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信息披露的要求。

总部和加盟店均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总部或加盟店向对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零三条总部的披露。

总部承诺并保证,总部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为了说明开展特许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而向加盟店展示的《特许经营加盟说明书》和各种文件、资料、图片、数据,以及在刊登的广告中表达的内容,都是真实可靠的,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在该等信息中包含了不确定的内容或表述,加盟店予以理解,且得到总部作出的进一步阐明,并无因此产生的任何误解。

总部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总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系统的经营情况书面通报加盟店。

发生可能对加盟店产生较大影响,而加盟店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总部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该等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加盟店通报,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

(一)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调整;

(二)总部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总部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总部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总部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总部股东变动情况和持股比例;

(九)总部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总部的重大诉讼;

(十一)可能对特许经营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零四条加盟店的披露。

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前向通过《特许经营加盟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向总部披露的信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加盟店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加盟店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书面报告总部。

发生可能对加盟店产生较大影响、而总部尚未得知的重大事时,加盟店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总部报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

(一)加盟店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加盟店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加盟店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加盟店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加盟店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加盟店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加盟店的重大诉讼;

(九)可能对加盟店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零五条质询。

总部或加盟店如果有证明或理由表明对方有应当披露的信息而未披露或者对方披露的信息不实,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

受质询的一方应当在收到质询函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就质询的事项提交书面的报告或说明,并说明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的原因。

第一百零六条虚假披露。

总部或加盟店在披露信息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合同转让的定义。

本章所称合同转让是指总部或加盟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总部或加盟店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一百零八条总部转让合同。

加盟店承诺:总部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总部或第三人,而无需在转让时经加盟店同意。

转让合同签订后,总部应当立即将转让决定及由受让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书面通知加盟店,总部与受让人对披露的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加盟店转让合同。

未经总部事先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转让本合同。

加盟店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报告总部,由总部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受让人的条件。

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转让,受让本合同的第三人应当符合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同意签署总部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优先权。

加盟店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总部向加盟店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加盟店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加盟店在_________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第一百一十二条合同文本。

加盟店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总部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使用合同转让时总部制定的新版合同文本,但新合同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修订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转让补偿费。

加盟店转让本合同时,受让人应当向总部支付一笔_________元的转让补偿费,作为总部对因转让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包括对受让人进行初始培训和前期支持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权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加盟店需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时,应当将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的方案及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报告总部,经总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经营方式。

加盟店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加盟店的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加盟店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系统变革。

加盟店认识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是系统共同的目标。

对系统的变革,应当在保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系统的经营效益,提高系统的市场竞争力为原则,更好地实现特许经营的目标。

第一百一十七条合同变更。

因系统变革的需要,总部经总部同意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限于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并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八条变革的实施。

对系统进行变革时,应当将变革的方案和作出变革的原因、意图、可行性、试营情况及有关事项,于规定的变革实施时间前_________天通知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在加盟店实施系统变革,并及时将实施的情况报告总部。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续约时的变更。

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总部有权以总部制定的新的特许经营合同代替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且新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整个特许经营系统。这不应被理解为是对加盟店续约权的限制或损害。

第二十一章合同终止。

第一百二十条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除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之外,总部或加盟店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期限届满;

(三)总部与加盟店协商终止;

(四)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五)多数加盟店连续两年发生经营亏损;

(六)法院、政府行政决定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七)因一方违约行为而被仲裁机构裁决解除本合同;

(八)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九)_________。

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同。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加盟店有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总部可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

(一)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二)未经总部同意转让本合同或转让其股权的;

(三)未经总部同意进行分立、合并的;

(四)未经总部同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转移经营权的;

(五)故意向第三人泄漏总部的重大商业秘密的;

(七)未经总部同意出让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财产的;

(八)逾期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超过_________天的;

(九)_________。

加盟店连续两年未能完成销售指标的,以及总部对加盟店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有权解除合同:

(一)超过总部规定的期限仍未作出令人满意的改进的;

(二)在一年内受到总部_________次以上处罚的;

(三)_________。

第一百二十二条保留解除权。

在加盟店发生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及其他情形时,未经总部的预先书面同意,任何第三人都不能获得本合同中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权利,不论债权人对加盟店享有何种权利或持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总部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加盟店的解除权。

总部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加盟店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违反区域保护的规定使用特许经营权的;

(二)无故停止向加盟店配送产品或原料的;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因未续展而丧失商标专用权的;

(四)许可使用的专利因未交纳年费而失效的;

(五)公开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的;

(六)_________。

总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盟店亦可解除本合同: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被撤销注册的;

(二)许可使用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

(三)丧失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的;

(四)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非因第三人原因被公开的;

(五)_________。

第一百二十四条合同终止的执行。

总部或加盟店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终止合同的理由,并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终止本合同。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终止本合同的,方可终止本合同,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对方是否发生足以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总部或加盟店违反上述规定终止本合同履行的,视为其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在本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加盟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停止行使因本合同享有的权利;

(二)撤除与总部商标(品牌)有关的内外装修、招牌、广告牌等标志;

(三)将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徽记、标志、广告等交还总部;

(五)返还总部指定的使用总部商标与品牌的商品;

(六)清算对总部、供应商、客户的债务;

(七)将租赁的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

(八)_________。

加盟店未履行前款第二项义务时,总部可自行执行,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优先受让权。

在本合同终止时,总部对加盟店的下列财产或财产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一)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承租权);

(二)加盟经营场所房屋的所有权(或承租权)及_________的所有权;

(三)户外广告牌的发布权;

(四)_________。

上述财产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存货处置。

在本合同终止时,总部没有义务回购加盟店的存货,但应允许加盟店以特许经营系统的名义在合理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_________个月)销售存货。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证金的返还。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在加盟店按照本合同第一百二十四条全部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完成后满_________个月,总部将保证金返还加盟店。

第二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对方除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外,有权要求违约方同时或单独偿付违约赔偿金。

违约赔偿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特许权使用费乘以合同未履行年限数的倍数计算,但最少不低于_________倍。合同履行期限不足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以_________为标准计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加盟店延期向总部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款项(包括罚款),将追加每日1‰的滞纳金,自该款项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第一百三十条罚款。

对加盟店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总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在下列处罚标准的范围内酌情予以处罚:

特许经营协议书

特许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许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_________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_________品牌产品经营活动。

二、协议宗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_________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权需具备条件: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

2.乙方须在_________(市)繁华商业地段拥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

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_________品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装物,允许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在本协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广告宣传。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7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询,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

3.本协议规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

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包括:专卖店、专柜、店中店),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

6.乙方在开设_________品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_________以外地区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如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货,情节严重者,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产、销售、转移、藏匿、仓储、运输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商誉、商标、打假费用等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有义务维护_________品牌的声誉和形象,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

10.乙方不得将甲方传授给乙方的产品资料和经营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乙方必须在收到对帐单7日内将对帐结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对帐结果,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对帐单的全部内容和金额。

1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模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规定的开店计划和店面翻新计划,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在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市场上从事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业务。

1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或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无法正常经营,以及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或经营所需其他条件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乙双方期货合同条款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资格。

15.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货款外还需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将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并有权了解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协议条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8.甲方统一设计制定_________品牌专卖店的门头、灯箱、店内外装修、货架、促销品、广告品、产品展示等并协助乙方实施。

19.甲方将实施统一的广告、推广活动作为宣传,并统一_________品牌专卖店识别系统,维护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20.乙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出当月的销售、库存报表。乙方应将本地区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五、奖励及调货条款

1.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并年销售回款额(不含特卖)达壹佰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伍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叁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价_________折供货的优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货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样订货。凡乙方向甲方订购的货物除质量问题或甲方错发以外,甲方有权不予退换,如乙方确有困难,可在收到该批货4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换申请,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是:

(1)申请调换的数量不能超过乙方年购货量的_________%

(2)打折产品、特价产品和样品不能调换。

(3)调换商品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货,甲方有权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调换商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专卖店装修给予支持。(按_________招商手册有关规定执行)装修费以货物形式支付。但必须在两年后凭甲方企划部签字认可的装修结算书到公司报销。

六、供货及运输:

1.供货地点:甲方仓库。

2.运输方式:自提或代办托运,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3.收货要求:乙方收到货后,必须在每件开箱前称重(按装箱单标重),重量相符,开箱验货;如重量不符不得开箱,并立即通知甲方或向运输部门查询、索赔。否则,开箱后出现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以后要货必须以传真为据,如无传真甲方有权不予发货。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包括火灾、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之一,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原因,逾期按违约处理。

八、协议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九、协议期限、续签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向另一方提出延长协议之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协议。

3.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协议,则甲、乙双方的特许经营关系自然终止。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_________品牌库存产品限一个月期限内自行处理,一个月以后乙方不得再销售_________品牌产品。

5.本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地:_________。

7.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解决,由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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