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汇总5篇)

时间:2023-10-04 01:06:57 作者:温柔雨 2023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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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篇一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路号。(注:请按照住所证明填写详细地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注:也可由股东约定具体的经营年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 ;住所:(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身份证号:

2、姓名:; 住所:(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身份证号: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注:出资方式包括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出资方式请注明是作价出资) ,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出资时间:于*年*月*日前缴足。

2、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资时间:于*年*月*日前缴足。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定监事的报告;

(六)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于每年、召开。临时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会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的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者执行董事收到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第四十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四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期间,仍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 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公司法》有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企业联络员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会决议。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份,各股东人手一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将其持有新疆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循:

一 、新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系 月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 。公司共计三个股东,其中,甲方持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持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于建立持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二、乙方自愿将其持有的对建业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所转让股权。

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转让所持建业公司 的股权不另行委托评估或作价,由双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进行转让。

四、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双方已另行约定以抵销方式处理完毕,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甲方已不对乙方负有任何债务。

五、承诺与保证

5.2 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已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

5.4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要求全面、及时协助办理建业公司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5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应缴税费由双方各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5.6乙方转让所持建业公司的全部股份后,对建业公司再无任何权利,乙方承诺签署本协议之前和之后没有实施也不会实施任何以建业公司或建业公司股东名义产生的所谓债务或造成损害之行为。

六、 其他

6.1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履行中的各公函、通知的送达,应采取直接送达或以特快、挂号、电传等方式邮寄送达方式,送至各方在本协议首页载明的住所地。一方住所地变更的,应书面通知对方方产生变更的效力。

6.2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尽量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篇三

转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如下:

一、甲方占有_______公司____%的股权。现甲方将其占_______公司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将转让金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金,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部分转让金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六、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公司留寸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篇四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目标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一:

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鉴于:

1)目标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2)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权(认缴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股权。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前述目标公司 %的股权转让一事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在 区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二: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1、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1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权(认缴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前述股权。

1.2 乙方同意将前述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含股权过户手续费)分 次支付给甲方:

首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在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乙方后 日内支付。

1.3 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目标公司所有印章、固定资产产权证原件、与 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图、收款凭据等全部手续原件、动产及资产清单移交给乙方。日后若因财产和执照引起的一切纠纷,甲方应积极、无偿配合解决。

1.4 本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乙方积极予以配合。

1.5 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股权后,即按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2、陈述与保证

风险提示三: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受让股权,目的可能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但最终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银行债务、商业债务等)、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基于此,,受让方应要求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等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

因此,当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 甲方保证:

2.1.1 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目标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且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瑕疵。

2.1.2 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

2.1.3 目标公司和甲方均没有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也不存在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法律事实及威胁。

2.1.4 目标公司和甲方均未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第三人以目标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活动,或与他人签订任何协议。

2.1.5 甲方转让前述股权已经按照目标公司的章程规定取得合法授权。

2.1.6 甲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任何协议或法律文件之下的义务与责任。

2.1.7 目标公司拥有位于 的土地【详见购地合同(签约编号 )】、房产(厂房一栋,综合楼一栋,建设情况框架结构详见建设设计图纸和现场固定设施) %的所有权,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或目标公司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包含上述土地房产在内的目标公司所有资产(含动产及生产设备)。

2.1.8 作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甲方承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所有资产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不存在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瑕疵。

2.1.9 甲方违反本款陈述与保证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

2.2 乙方保证

2.2.1 乙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

2.2.2 乙方承认目标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2.3 乙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任何协议或法律文件之下的义务与责任。

3、盈亏分担

3.1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不再按照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分享公司任何利润,包括本协议签订之前的利润。

3.2 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税费由甲方承担。

3.3 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以个人或目标公司名义与第三方产生的所有业务关系均由甲方继续履行。

3.4 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后,乙方即成为公司的股东,按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4、股权转让的手续及费用负担

4.1 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全部手续由甲方办理,乙方应当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4.2 为了简化办理手续,双方应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另行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仅供登记之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4.3 因办理股权转让及法人变更的登记费用由 方承担,因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税收(包含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由 方承担。股权转让变更前目标公司产生的税费由甲 方承担,股权转让变更后目标公司产生的税费由 方承担。

5、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5.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可以书面的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的内容互相矛盾或与本协议矛盾的,以在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5.2 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变更或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

5.2.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5.2.2 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5.2.3 由于甲方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致使股权无法过户或其它实质上导致乙方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5.2.4 由于政府政策原因,致使股权无法办理转让。

6、因本协议签订时的情况发生变化,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7、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当保守本协议涉及的各方商业秘密,但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或有关国家机关要求其承担披露义务的除外。

8、违约责任

8.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违约方主张责任而产生的差旅费、取证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等等。

8.2 如甲方违反陈述与保证,致使乙方被卷入任何诉讼与仲裁程序,导致乙方对外支付任何费用或款项的,甲方应当自发生前述费用起 个工作日内赔偿给乙方。

9、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 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裁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10、附则

10.1、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 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0.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目标公司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篇五

转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如下:

一、甲方占有_______公司____%的股权。现甲方将其占_______公司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将转让金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金,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部分转让金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六、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公司留寸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受让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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