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26 20:37:23 作者:储xy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道路运输工作报告篇一

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知识,确保行车安全。严禁无证驾驶,疲劳开车。做到预防为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下是豆花问答网为大家推荐的道路运输管理措施参考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安全生产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全体职工必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年初工区路政大队与各中队鉴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2、路政员应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得强行拦车及用身体挡车,不得爬车和追赶车辆,不得随意横穿马路。

3、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4、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知识,确保行车安全。严禁无证驾驶,疲劳开车。做到预防为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夜间上路巡查时,要穿上反光背心,防止事故发生。

6、加强对有价票据和现今及账本的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失工作。

1、为加强我队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职工在工作期间的 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xxx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大队领导和各科室、中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3、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

4、各中队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5、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迅速予以排除。

6、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时查处影响交通的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做好危桥、险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警示标志的设置,发现安全隐患路段、桥梁及时上报并根据情况实施限行或封闭措施。

7、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驾驶人员要做好巡查车辆的日常检查、维修、管理、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

8、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中队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培训、考核工作,每年不少于四次。

9、采取措施,搞好重大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做好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水毁的抢修和各类交通事故的施救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安全、及时、经济、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安全控制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进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落实安全经费。企业应按上年营运收入的0.5%-1%作为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车辆行驶记录仪和车站安全门检检测系统等安全管理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当好企业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组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组长、分管安全领导为副组长的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持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企业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到位。

认真审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参与和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督促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研究其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督促基层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企业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接到运管部门发出的《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妥善解决。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学好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主持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汇报,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做好同级领导及注册安全主任的沟通、配合工作。

为主设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及其配备和各级运作模式,主持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性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持制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为主起草或拟定企业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定期逐条对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并按《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主要议题和工作打算。

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经常深入基层和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督促基层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消防训练,定期做好生产安全和消防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迅速整改。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

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汇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超过职责范围的处理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运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加强对基层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定期考评。

建立健全一套具有监督、反馈、制约、激励等诸多功能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制定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方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召开本级范围内的安全例会,随时掌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出现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超越职权范围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组织企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教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向企业领导人推荐表彰的安全先进单位及安全先进个人和提出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负责组织对各基层单位车辆机械、动力、设备的安全性能、维护及安全操作管理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根据有关规定,随时抽查企业车辆的安全运行情况,并充分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对车辆实施监控和动态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负责对驾驶员的资格、资历审查,并建立相应的驾驶员安全公里(年资)等台帐。负责行车事故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办理车辆的各项保险、索赔手续。对各类事故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按事故处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负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台帐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记录和资料档案,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资料。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组织安全学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行车安全竞赛等活动。

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营运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落实。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级。

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管理,协助做好驾驶员的审验、评比工作。

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必须进行综合管理。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1988]交公路字289号),对如何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作了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保证安全教育时间,尤其对驾驶人员每星期至少安排2小时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规则、安全基本常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行车经验、安全评比条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

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过安全日、开安全例会、出车前进行安全嘱咐,以及图片展览、智力竞赛、观看录像、办安全专栏、开展安全对话、举办安全常识讲座等。

针对综合交通状况,与如何加强安全工作的讨论结合起来;

针对职工的工作特点,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避免空洞说教。

曾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结合事故后果、原因及责任分析,反复进行教育,使职工痛定思痛,居安思危,吸取血的教训,警钟长鸣,常备不懈,时刻不忘安全工作。

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对参加教育活动缺席较多的人员,要组织补课。

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运输企业的经理对安全工作要负第一位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要负重要责任,其他领导也要负综合治理的责任。

对安全工作要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党、政、工、团都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分管安全工作的企业领导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深入生产现场、车队、车站,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充实安全科室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对违犯劳动纪律、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及时批评,纠正其错误。情节严重者,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对已发生的事故,不论大小,均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指出改进措施。属运输企业责任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加强基础工作和对安全业绩的考核工作,要使安全质量具有否决权,把安全情况列为评比、升级的重要条件。对事故多的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整顿。

加强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使安全工作逐步科学化。

道路运输承诺书

道路运输整改措施

道路运输协议参考

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道路运输岗位职责

道路运输工作报告篇二

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全文共7章82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八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一条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七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七十九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一条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删去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删去第三款。

第三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删去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前相关条款: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道路运输工作报告篇三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并认真执行。保证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安全运输。保证定期组织驾乘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及业务培训,使驾乘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知识、技能、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保证所聘用的驾乘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管理。

法人代表签字(签章):xxx(单位)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运输工作报告篇四

乙方(承运人): 运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应填写《货物托运单》,明确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规格、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点、收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和联系方法。

1.2甲方托运货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工作,及时为乙方承运车辆办理提货、装货等相关手续,指导乙方进入指定的发货地点。

1.3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应符合标准,保证货物的质量、包装和温度等要求,在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合理指示进行操作的情况下,货物应是安全并可运输。

1.4甲方委托乙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给乙方。

2.1乙方应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甲方发出的《承运车辆及日程安排表》为甲方安排车辆和人员。

2.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运输期间内,确保货物包装、数量,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货物交接签收。

2.3乙方应在货物运输中,保持与甲方的联系,若发生意外或其他异常情况,乙方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若造成货物损失,乙方应及时进行处理,以减少损失,并详细提供事故的相关资料。

2.4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到的罚款、扣证、扣车等处罚或交通肇事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且乙方应及时调度车辆以保证将甲方货物按时安全送达指定地点。

2.5乙方应承担从货物装运至交于收货人止,发生的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赔偿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2.6 乙方应承担在货物卸货时由于操作不当或野蛮操作造成甲方货物损失。

3.1运输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核定价格表)。但不局限于运输价格表中的价格,具体价格根据单次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3.2随着运输市场的变化,甲乙双方可以对价格协商,经确认后,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3乙方应当于当月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业务结算清单,甲方应当于当月十日前完成核对工作。

3.4若结算清单核实无误,甲方应通知乙方开具运输行业统一发票;若有疑问,应由甲乙双方核实后再由乙方开具发票。

3.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10天内,按发票金额以转帐方式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运费。

4.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产品特性及要求,配备性能优良、车容整洁的货车,以保证运输的质量和安全。

5.1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门对门的运输服务,并委托乙方提供卸装服务(在甲方指定地点装货及在甲方的收货方卸货),卸货费一并计入运费中。

5.2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至交收货地点。个别发货的交货期限如果是收货人休息日时,交货期限则为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时间。

5.3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或收货无故拒绝收货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妥善保管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5.4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检验货物,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可以拒绝收货。

6.1甲方应于出车的前一天下午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终端设备向乙方下达委托,通知乙方提货。

6.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货物运送手续,并按照甲乙双方认可服务收费标准并开具工作单。

6.3甲乙双方收发货人员当场确认相关凭证单据及承运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形态等,若发现单据证件、货物不符或不全,双方人员均有权拒绝发货、提货。

6.4经甲乙双方人员对货物共同确认后出具清单,乙方到达指定地点,根据清单让收货人签收,签收单作为乙方安全承运的凭据。

6.5乙方应在承运期限之后的20日内将签收单交还至甲方,以通知甲方运输合同已执行完成。

7.1甲方应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负责保险,所需要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7.2甲方若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应出具书面委托书,所需要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不计算在运费之中。若发生货险,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协助甲方进行理赔。

8.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甲方应如期支付。

8.2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包括客户信息、经营信息、费用信息、技术信息和货物信息。

11.1甲方故意隐瞒,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承担违约责任。

11.2甲方报错、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等,造成乙方错送、车辆放空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1.3甲方对运输货物有摆放、拼装、温度等特殊要求的,未以书面形式作出声明的,乙方不承担由于甲方未声明而造成的损失责任。

11.4乙方工作人员私自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1本合同有效期_1_年,自__20 _年02_月_20__日至__20 _年_02_月_20_日止。

13.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道路运输工作报告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书。

一、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甲方将己方工厂的物件及销售的产品全权委托乙方承运,运输方式为公路汽车运输服务。

二、运费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按以车装实际拉运吨位,元/吨结算货物承运费,重量不得超出国家规定车载重量。

2、货物安全达到目的地,凭随车货物单按一结算,结清运费。

3、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数量不缺失,外观完好无损坏,并办理货物签收手续为交货完毕。

4、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按5000元/月向乙方收取保证金,顺延年累计满一年止。合同期满双方续签合同,上一年的保证金则作为签合同当年的保证金。如双方不续签合同或合同解除后,保证金全额一次性退还乙方。

三、安全责任方

1、至签订本合同起,乙方一切安全将自行承担。

2、乙方承包期间对所有承运货物,车载人员负全部安全责任。若造成人员伤亡或承运货物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3、车辆保险、维修检测、年检保养、燃油材料、违章罚款、用费税额、交通事故理赔及人员工资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要求乙方货物运输到指定服务区;如甲方停工,停产等因素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

2、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若乙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服务质量问题,以及车辆技术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停车整改或终止合同。

4、甲方不得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托运禁运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6、若乙方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为甲方办理甲方货运事宜,乙方应指派业务人员为代表,代表乙方为甲方办理货物承运的相关事宜。

7、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二)乙方的权力义务:

1、乙方不能以市场运输价格调整等任何因数,借故拖延,暂缓或是停止对甲方的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不能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的经营权限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车辆保险(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乘坐险等附加险种)、维修检测、过路停车、燃料及人员工资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做好托运零单货物、散件货物等辅助材料的免费运输。

5、每车装货完毕甲方向乙方提供装货重量、数量及货物清单,乙方出据〈货物单〉,一车一单(运单一式两份,货主一份,随承运货物车辆一份),货物安全到达凭〈货物单〉交付货物。

6、输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破损,由乙方负责赔偿。

7、甲乙双方协议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相互遵守相关合同法,合同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货物交付第三方承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分包给其它第三方承运。

五、其他约定:

1、因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方的货物损失的,乙方应先赔偿甲方损失后再向第三方追偿事故的处理与赔偿,由乙方与责任方按相关程序解决。

2、乙方出现驾驶员酒后驾车,由此影响甲方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运输车辆若要长时间的维修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正常服务,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双方可协商解决,若没有事先通知甲方影响运输服务的,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

2、甲、乙双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赔偿对方应结算当天运费的10%违约金。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双方同意交当地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必须执行法院判决。

八、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执行代表:执行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市签订

道路运输工作报告篇六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重____________公斤,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市_____街____号,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市_____街____号。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

第四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承运人必须保证货物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

第五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货物起运及到达后的装卸均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应在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完成货物装卸。

第六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货物运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由收货人指定卸货地点,在卸货地当场进行验收,并对货物是否完好等情况开具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运人,一份交托运人存底)

第七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本次运输运费______元,本合同签订后托运人预付定金_______________元,货物到达卸货并由收货人确认货物完好无损后7日内支付剩余的费用。

第八条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以后,收货人未验收前妥善保管货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5%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_________元。

3、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任何情况,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并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

第十条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托运人:__________(盖章)承运人: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

本合同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点评

  • 灵魂探险家
    2023-08-26
    作为一名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我经常需要乘坐客运车辆前往工地。经常听说发生车祸的新闻,心里总是有些担心。看到这篇文章提到的安全管理制度,我感到非常欣慰。希望每个驾驶员都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我们的安全出行。
  • 暗夜之猎
    2023-08-26
    这份文章真的很重要,尤其对于像我这样每天都要搭乘客运车辆上下班的人来说。遵守相关法规不仅是为了自身安全,也是为了别人的安全。希望每个人都能认真对待,保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让我们的出行更加安心。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