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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山工作总结篇一
颁布日期:20020120
实施日期:20020120
颁布单位:西藏自
治区人大常委会
修改决定
附: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 总则
修改决定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二、第五十八条修改为:
三、第六十条修改为:
四、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五、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七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及地矿监管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或变相买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矿产资源,应当照顾地方和矿区所在地群众的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应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扶持和引导边远贫困地区从事矿业开发。
第六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后,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也可以按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和自治区指定以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中标人。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经批准可以依法流转。严禁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加强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
(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探矿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理的采矿设计;
(四)确定的矿区范围;
(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二)合理的采矿设计;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第四十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扶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提供地质矿产资料采矿技术咨询,对乡(镇)、村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农牧民及持有下岗证的职工个体采矿,应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牧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一律实行当地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现行优惠政策。
区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农牧区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合作、联营的,实行当地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行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地方开采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应当优先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当地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
第四十六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提高技术水平和矿产资源利用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开采主要矿种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矿权人负有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责任。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妥善处理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排放;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污标准。
第五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
第五十一条 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因采矿受到破坏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采取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措施予以恢复。
第五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收购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从事矿产品经营的营业执照,矿山企业方可销售。
出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一)停办或者闭坑申请报告;
(二)矿产储量核销报告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停办或者闭坑前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的说明材料;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检查制度和矿产督察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因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一方依法裁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擅自出租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抵押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报告和有关资料、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采矿权人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所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的,责令停止购销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不按期缴纳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给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属于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秘密,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金属矿山工作总结篇二
豹山村民兵和预备工作在江夏区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大桥新区武装部的关心指导下,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支持下,以年初召开的武装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据,以张书记重要讲话为工作动力,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认清当前形势,坚持与时具进,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组织队伍建设
1、凡事预则立、不预则费年初民兵、预备役工作就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
2、按时完成民兵预备役整组,做到组织落实,花名册齐全,参点率百分之百。根据镇武装部的具体安排,本村的实际情况,3月份对民兵、预备役进行了整组,使民兵、预备役人员得到了更加充实,整组后的民兵、预备役人员都能以高标准、严要求来衡量自己。
二、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精读、细读、本着需要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和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深入细致地了解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通过各种理论学习,使民兵预备役人员思想觉悟明显提高,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民兵预备役工作不断加强,使之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以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发生。本年度,我们豹山村民兵、预备役人员无一人出现违法犯罪现象。
三、军训战备及征兵工作
今年的秋季征兵工作是民兵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对本村的适龄青年进行逐个走访,做到心中有本帐,对适龄青年有了初步了解。再对他们的入伍动机、思想情况作了进一步了解。镇征兵工作召开后,我们利用人口集聚地等场所,张贴宣传标语50多条进行征兵前的宣传工作,让更多村民了解、支持征兵工作。
四、双拥工作及其他事务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对本村的军烈属和贫困户进行了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他们有困难的及时帮他们解决,关心他们使他们感到组织的温暖。
有限,我们开展工作有一定难度,思想还不够重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此,我们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理论学习,加强队伍建设,加强适龄青年的联络,加强其他事务的工作能力,真正做好各项工作。立争在2017年的工作中,以优异的成绩向上级汇报。
一、着眼认识提高,加强领导,健全民兵工作组织
金属矿山工作总结篇三
进入公司已经有将近半年的时间,在公司领导的强有力的领导以及关心支持下,个人在20xx年度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本人在工作过程中,较好地完成了20xx年年度工作目标。
现将有关20xx年度个人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年度工作情况:
1、熟悉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我于20xx年9月进入公司,为了更快更好地融入公司这个团队,为以后的工作打好铺垫,我加紧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了解,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
通过了解和熟悉,我为能进入公司这个团队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到自身的压力。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敢于创新,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2、熟悉项工程的结构,现场情况
作为土建工程师,熟悉和了解现场对以后的工作是相当有利的。
为了以后能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多次深入现场,对现场的布置做更深层次的了解。
在掌握第一手现场资料之后,我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对工程的结构情况进行研究,对以后施工重难点进行分析,对项目的基础形式进行分析,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对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做较为客观的预测,为下一步方案的编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参加工程部管理制度的修改
为了便于以后工程部管理,我结合公司的要求以及工程部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博爱以及其它比较知名的地产企业的相关制度,编制修改了工程部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的编制有利于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为工程管理提供保障。
通过这次编制,我对项目开发其它专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使自己下一步工作更加明确。
4、分析20xx年天气情况
为了完成20xx年公司的项目开发任务,并做出科学而且符合实际的20xx年工程部的工作内容以及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我对20xx年全年的天气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武陟县的常年的天气状况,对20xx年的天气进行了预测,同时将天气情况和工程进度互相结合,对工程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抓紧施工良好季节,避开雨季大规模施工,并做好雨季以及高温季节的施工以及安全保护措施。
二、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1、缺乏沟通,不能充分利用资源
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对其他专业比较陌生,又碍于面子,不积极向其他同事求教,造成工作效率降低甚至出现错误,不能达到优势资源充分利用。
俗话说的好“三人行必有我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主动加强和其他部门同事的沟通,通过公司这个平台达到资源共享,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2、缺乏计划性
在工作过程中,特别是项目开发的施工阶段,由于缺乏计划性,工作目的不够明确,主次矛盾不清,常常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领导不满意不说,自己还一肚子委屈。
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我要认真制订工作计划,做事加强目的认识,分清主次矛盾,争取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专业面狭窄
作为一个现代化人才,他应该是一专多能的,这样的人才才符合时代以及公司的需求。
自己的专业面狭窄,对房地产其它专业认识不够,特别是营销策划以及法律法规,这都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我将加强其他专业的学习,充分利用公司资源,提高主观能动性,争取能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三、完成20xx年目标计划的措施以及建议
为了公司项目的顺利开展,也为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我在工程管理方面以及其它方面做以下建议。
1、合同管理
合同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非同小可,离开他,项目管理就无从谈起,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依据。
熟悉合同。
并对合同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合同的关键条款、存在的漏洞及可能产生变化并引起纠纷的地方做到心中有数。
树立强烈的合同意识。
在合同面前,业主和承包商的地位是平等的。
一方面,项目管理人员不以势压人,逼迫承包商接受合同外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警惕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埋设陷阱。
当承包商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时,首先想到要遵守合同,对采纳建议可能带来的经济问题要有充分估计。
2、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部要开展多方面的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概括地说有审查确认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查以及对监理工程师日常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等几个方面。
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确认。
着重检查承包商是否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经认证单位认证,是否制定了明确的质量目标和计划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行之有效等。
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
检查承包商是否根据设计图纸的规定和合同的要求制定了材料检验和检查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对材料的采购订货、材料的进场和材料的使用进行质量控制。
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审查。
业主的意志要通过监理工程师来实现。
监理工作的好坏与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优劣有直接关系。
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情况,同时对监理工程师的日常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特别强调带着问题下工地进行调查研究。
3、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工程部要做的就是编制项目管理规划,研究项目的总进度、施工布置、重大施工技术和施工难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
制定一整套制度来规范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全员经营意识
许多人错误认为项目开发只是工程部和销售部的事情,与自己部门关系并不是很大。
其实项目开发相当复杂,他综合了各个部门的智慧和汗水,并不是单纯的开发和销售如此简单。
所以作为公司的员工,我们要牢牢树立全员经营的意识,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到工作中去。
20xx年已过去,虽然项目还没有正式完工,但收获也不少。
特别是公司几位领导塌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我们员工树立了榜样。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20xx年工作多,任务重,对于我来说也是一种挑战。
新环境,新机遇,新挑战,如何优质、高效、低耗、按期、安全、文明地建好该项工程,是作为土建工程师该思考的课题。
在以后的工作中,作为项目开发的排头兵,我将认真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以铁的纪律来约束自己,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经验,善于总结,也希望公司的领导能给我更多的理解和更大的支持,争取为项目的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人于20xx年6月毕业某某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并于20xx年7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xx年7月转调入华能某电厂工作。
从工作至今,我参加了从入厂教育、军训到运维部实习,并参加某电厂设备安装跟踪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很多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收获和进步,已经从一名在校大学生转变成为一名合格的国有大型企业员工,并且对现在的工作也有了很深刻的认识。
现将过去一年专业技术情况总结如下:
一 安全方面
防止事故发生,保证人身安全是电力部门首要的工作。
我在跟随师傅对设备进行的多次操作及维护工作中,始终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认真分析安全工作中各类难点,针对各个工作任务的特点,有意识、有目标、有重点地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除此之外,还认真学习班组组织的日常安全学习,细心体会,并认真讨论分析安全事故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学习工作方面
1、基础理论的提高
在大学里面,我们所学习的更多的是理论上的东西,而对现实的实物、实例了解较少。
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做的不够,理论与实际相脱节,这对深入学习是不利的,是所谓的闭门造车,没有实践的指导,理论不会得到很高提升。
而来到景洪电厂之后,以前理论的东西得到了实物的指导,使原本模糊的概念变得清晰。
突出表现在对发电机转子、定子、水轮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水工建筑等的结构有很深感性认识。
2、专业技能的提高
在运行期间,我跟随班组师傅首先从如何巡检设备开始学习,在巡检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项及如何使用巡检仪,在师傅们的带领下,我们慢慢地开始学习监盘及一些简单的操作,在监盘过程中需要重点监视的对象、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及如何判断机组故障及故障处理,在每次运行值守期间,师兄都要对我们提出问题,争取在每个八小时中学会一项简单的操作。
值班期间,一定要做好事故预想,一定要掌握当前全厂设备的状况,对存在缺陷的设备要加强监视。
在on-call期间,我们主要学习了如何写操作票、如何办理各种工作票,在机组检修时候,随同师傅做好检修机组的安全措施,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学习如何恢复安全措施。
这些工作,无一不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仔细检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运行期间我多次参加了机组的开、停机操作,对开停机的流程及需要检查注意的事项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
在维护期间,在师傅的指导下我学会了看电气二次图,了解了励磁系统和调速器的基本工作原理,学习了一些电气控制器与plc基本原理及应用。
在5号机组检修期间,我主要跟随师傅学习仪表方面的知识,掌握了功率变送器、频率变送器、压力表、数字显示表等测量元件的工作原理和校验方法;并且掌握了我厂主要油温、油压、油位、瓦温等非电量测量点的布置情况及其整定值。
同时掌握了一些实验设备的使用方法。
在热工仪表方面,了解了其它传感器的工作原理及其作用。
除此之外,我还参加了5号机组调速器的检修工作,通过现场学习,我对调速器系统有了更深的认识,对图纸上的东西也有了系统的理解。
在检修工作任务外,我们经常随同师傅去进行消缺,对有异常的设备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中师傅经常让我们假定自己是工作负责人面对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调动我们面对问题独自解决的积极性,给了我们很大的思考空间。
通过师傅的谆谆教诲,我总结了在处理设备故障时应注意的事项:首先,我们要对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其在系统中的作用很熟悉;然后,我们才可能认识到故障应该出在哪,如何去处理,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其它哪些设备;这样,我们才可以判断应该做哪些安全措施避免伤害到自己,伤害到设备。
三、培训学习
自从进入电厂以来,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提供给我们良好的学习环境。
从一开始的入职培训到每周班组安排的专业知识培训、每月部门考试培训,在厂家代表来协助工作时候,领导们也是抓住机会,邀请厂家技术人员给我们讲各个专业的知识,如plc基础知识及应用的培训,调速器基础知识的培训,在09年4月份的时候,电厂还派我们参加"水轮发电机组运行高级值班员"的培训。
在不断的培训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收获到不少东西。
我除了参加集体组织的各种培训工作外,还利用业余时间看一些有关电厂运行维护的书籍,如《水电厂自动装置》、《水电站运行值班》、《plc原理及应用》以及《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等,以此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
四、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1.对电厂生产环节的理论知识学习的深度不够,因为是"运维合一",相对以前老的生产模式来说,我们知道的稍微广了一点,但是在专业知识学习方面还不够深入,以后在学习中,要不断加强某一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争取早日达到"一专多能"的要求。
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以跟上电厂的发展需要。
2.在平时的工作中,虽然参与了很多的具体工作,但是鉴于检修期间每个人的分工不同,对整个系统的认识基本还在停留在理论层面,并且对系统的学习还比较零散,缺乏整体的明晰的认识,还不能够独立的负责重要复杂设备的故障诊断和检修任务。
这方面的能力的提高也是我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的主要任务。
3.对系统的认识还没有达到精细化的要求,因此还缺乏系统的设计和改造能力。
而具备较强的系统设计和改造能力,是我们对系统认识程度,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志。
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对系统的宏观及微观方面的强化学习,提高自己对系统的整体认识,加强考虑问题的全面性。
4.在对社会科技信息的关注不够,了解不多,要尽可能的多渠道了解行业信息,跟上当今电力行业科技的更新速度。
为我们解决当前的问题尽可能多的方法和技术支持。
5."前车之辙,后车之鉴"在工作中,坚持与同事和师傅之间的工作交流,吸取他们的工作经验,加快自己的进步。
尽管在师傅、领导的关心,同事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我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要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在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中要以一丝不苟的态度来对待,踏踏实实,拒绝似懂非懂;多与师傅、同事们交流,积极吸取他们丰富的实际经验,及时的发现总结存在的问题,并立刻改正;勤勤肯肯,态度端正,真正从思想上做到"静、悟、实",严格要求自己,以饱满的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去,努力做一名优秀的电力工人。
金属矿山工作总结篇四
文章标题:2007年矿业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开,首先,我代表公司董事会向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各位代表致以亲切的问候!下面,我代表董事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公司建设情况
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届一次股东代表大会至今已有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在过去600多个不平凡的日日夜夜中,我们bl人以勇往直前、坚韧不拨的胆识和勇气,艰苦创业,顽强拚搏,在昔日一片萧条狼藉的废墟上重新建起了一座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化企业,实现了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超常发展,谱写了一曲意气风发、催人奋进的创业之歌!
——着力完善相关证照,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合法化。从2005年4月22日,公司完成注册登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至今,在**市^v^批准公司与**所达成的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我们已取得了由省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和由省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取得了废水治理工程等环保认证审批手续,这标志着公司已具备完善的合法经营手续。这一重大成果的取得,是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以及我们的合作方——**矿通过多方协调和努力向全体股东递交的一份满意答卷!
——实施井下强排水,迈好恢复生产关键的第一步。抽排矿井积水,是启动生产,重建矿山的先决条件,其成功与否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公司董、监两会对抽排水工作极为重视。2005年8月5日,董、监联席会议对抽排水方案进行了专题研究;8月13日,在董事会的邀请下,**市^v^召集市化医行管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危爆大队等有关主管部门来公司召开了现场汇报会,广泛听取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8月23日,强排水工作正式启动。次日,由于超强排水,导致**河段下游河段出现了浑浊和死鱼现象,一时间,公司遇到了来自社会、新闻舆论及市政府的多重压力,**市政府甚至发出了“关停”的信号,公司前途命运危在旦夕!在此危难之际,公司董、监两会和经营班子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面对,临危不乱,灵活处置,确立了边整改、边协调的应急举措,并根据实际情况,将第一步抽排水降落水位由原计划 40米调整为 80米,从而缩短了强排水阶段的时间,缓解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和阻力。与此同时,**县政府、**乡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均向我们伸出了援助和关爱之手,帮助我们挺过难关,扭转了极为被动的不利局面!8月底,井下强排水工作宣告结束,为启动井下巷道清理等后续复产工作创造了条件。
——合理布局采矿系统,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提高采矿生产能力。为了达到“先出矿,出好矿”的目标,董事会采纳了先疏通**矿井的建议。在公司经营班子精心而高效的组织下,从2005年8月底强排水工作结束开始,采矿坑口即转入了巷道清理、铺轨工作。通过采矿坑口上下过来600余天的日夜奋战,在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截至目前为止,已完成jg湾巷道清理2860米、巷道铺轨2850米、掘进进尺2866米,jg湾矿段已基本形成安全、高效、平稳的采矿生产能力,日均出窿原矿已达280吨左右;从2006年8月开始,采矿坑口又展开了对lf口矿段185平硐、185斜井与82米中段的的清理铺轨工作,截至目前为止,lf口矿段已完成巷道清理1560米、铺轨1190米、掘进66米,公司扩产增效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实现。为了调动采矿坑口班子及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达到安全生产、高效低耗的目标,从今年6月份开始,公司对采矿坑口实行了经济责任制目标管理,将采矿坑口班子及其队、组、员工的收入与其完成目标任务情况挂钩,将采矿成本、产量、质量、安全指标等全面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为此,公司成立了由总经理**同志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考核管理办法。从实行经济责任制目标管理几个月来的情况表明,这一举措所产生的激励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对于提高采矿坑口的管理水平、产品产量和质量意识,成本意识及安全生产意识产生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当然,我们还需在不断摸索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调优、细化各项目标考核指标,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公司安全与生产经营目标全面得到实现,使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同时得到保障。
金属矿山工作总结篇五
xx社区管委会自成立以来,着手抓组织建设,确保了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行。
1、成立了组织机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单位关闭破产工作实际,去年制定了《华湘社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成立了华湘社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综合管理部、再就业信息部、财务部和物业管理部四个职能部门,任命了9名正副经理,明确了相关的工作人员,经费基本落实到位。今年,按照上级要求,增设了保卫部、信访办、三个办事处以及党群部门,保证了社区的正常运行,推动了关破工作的正常进行。
2、加强了组织领导。为确保社区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我们不断加强了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先后四次调整和充实了社区行政、党务领导班子成员,现由矿长任社区管委会主任,矿党委副书记任社区党委书记,副矿长、矿工会主席、总会计师任社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班子成员基本配齐,工作有明确分工。
3、明确了工作职责。根据上级要求,我们明确了社区管委会八项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
(3)负责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后勤工作;
(4)负责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调解、治安保卫工作;
(7)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活动,努力创建文明社区。
4、建立了工作制度。结合单位关闭破产工作进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社区管委会在修改完善原有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思想政治工作失职追究制》、《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办法》,建立了社区管委会领导岗位责任制,财务管理办法,环境卫生整治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同时逐步健全了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进行,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
二、围绕服务重点,认真履行管理职能
1、着实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社区积极配合单位行政、工会组织对特困职工和职工家属、遗孀摸底调查,我单位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对象556户,共涉及人口1390人,我们按照实际情况积极与地方民政部门联系,通过努力,到xx年底已纳入低保174户,共涉及人口435人,其中在岗职工7户,下岗职工36户,退休职工36户,遗孀遗属95人,缓解了部分职工家庭生活的困难。
2、加强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关心老弱病残职工是社区管委会的主要工作。本着这一工作原则,针对我社区管委会集中管理全矿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工(病)亡遗属和生活后勤服务的特点,确保单位关闭破产工作顺利推进,理顺职工思想情绪,社管会积极开展了送温暖活动。仅xx年春节期间,慰问看望特困职工833人次,发慰问金和慰问品9万元,大米1万斤,使职工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关爱。
3、切实缓解职工住房矛盾。我单位职工住房十分困难,现有居民4067户,其中无房户1551户,住危房及非标房户有1423户。单位关闭破产后,将给社区管理带来巨大压力,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在城区和社区集资建房123套,同时将原职工学校改造为职工家属住房30套,让部分职工搬出了危房,暂缓了住房紧张矛盾。
4、丰富社区文化生活。社区管委会成立后,着手开展了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了以建“社区之家”为活动主题,组织创“文明社区”,做“文明市民”活动,多次组织对社区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整治,努力改善社区生活环境。同时为活跃社区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了全社区性的文娱活动8场次,尤其对离退休同志组织开展的活动,社区积极支持,现在社区有龙队、狮队、腰鼓队、门球队员1000多人经常活动。今年春节期间还组织了大型的团拜会、民间文艺演出、游园活动,丰富了职工、居民文化生活。
三、改进工作方法,努力维护社区稳定
稳定压倒一切,做好社会稳定是社区管委会的重要工作。我们把维护社区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形成了“领导挂帅、分工协作、责任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法。
1、抓责任工作落实。我们制定了《关闭破产期间稳定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工作措施》,明确了各级领导干部、处室部门的工作职责,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落实工作责任。
2、抓思想工作落实。在xx年5月,有300多名退休职工联名写信等形式向上级和政府部门反映养老金偏低问题,发现事态苗头后,我们给予高度重视。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说服教育,使矛盾得到缓解,许多老同志打消了上访念头。
导紧急会议,成立了由单位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工会主席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连夜开展工作。按照“坚持政策、耐心说服,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的总体原则,同群体上访代表进行耐心交谈。采取老领导、老乡一对一或几对一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做上访人员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通过五天四晚的耐心细致工作,制止了聚集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了社区的稳定。
四、有待加强和改进的问题及努力的方向
一是有关政策有待进一步争取和落实。关闭破产进入法规程序后,各项政策和相关费用必须落实到位。目前我单位关闭破产即将进入法律程序,而异地安置政策、医保等政策至今没有落实,职工呼声越来越强烈。一旦关闭破产终结后,有关政策和费用不能到位,将给社区带来直接的不稳定因素。上级应认真解决这些困难和实际问题,解决职工的住房特别困难现状。
二是社区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大培训力度,社区工作是个新生事物,有许多东西需要学习,需要更新,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
社区管理作为新形势下出现的新事物,面临新的任务。我们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要把社区建设好,多开展一些创建活动,用活动来凝聚人心,靠活动增强社区的凝聚力,使进入社区的人员真心感受到“社区是我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