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29 06:22:33 作者:储xy

在重庆这座璀璨之城,政府工作报告正如春天的绽放般令人期待。这份报告天马行空地展现了重庆市政府推动城市发展的决心和力量,以及为民众谋福祉的坚定信念。在茫茫的工作中,报告以精炼而富有艺术性的文字,闪耀着一抹正气,宛如明镜,将市民的期盼和政府的承诺凝聚成一片壮丽的画卷。读者在文字间仿佛能听到政府在呼唤着城市的未来,读懂了报告的中心思想:以民为本,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乙方:___________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主要负责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乙方性别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户籍类型______城镇、农村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县______街道______乡镇______社区______村组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订立本劳动合同______以下简称合同______,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岗位______工种______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______工时制度。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___________工资制。乙方聘用期月标准为_____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每月___________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乙方在探亲、事假、病假、婚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支付工资。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盖章)乙方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盖章)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六、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性别 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项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一)乙方执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按 执行。

(二)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 元,其支付项目为 ,或按 执行。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具体的办法为乙方在试用期月的工资为 元。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月发放工资的清单。

第六条 乙方在婚假、丧假、探亲假、 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 。

第七条 因甲方的原因停产或使乙方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工作条件或环境下的津贴)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第八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第 项计算:

(一)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计算基数;

(三)按集体合同确定的基数。

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书

2.保密协议书

3.岗位协议书

4.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单位名称 姓名

经济性质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的代理人) 家庭住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 鉴证人

(盖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并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元。以后,按企业工资制度工资。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乙方在探亲似、病假、婚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支付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 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二)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抑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甲乙双方约定的 一定的工作达到完成标准,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十、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的边约责任: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 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制定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内承担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全市范围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鼓励和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第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兽医机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 强制免疫服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报告动物强制免疫情况,接受动物强制免疫指导和服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自行实施。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免疫档案。

第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并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应当有完备的记录。

第十二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开展动物疫情分析评估。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情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布动物疫情预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情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根据当地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

第十六条 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应当回收畜禽标识并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对圈舍每日进行空圈清洗消毒,按照规定处置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或者专项方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落实焚烧掩埋场地,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组织建设动物隔离场所和主城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第二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业主及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建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第二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组织打捞,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其他公共场所和乡村地界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将动物尸体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处理情况档案。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其活动场地、设备、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只能在农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检疫中发现动物、动物产品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当地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八条 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货主申报动物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畜禽标识、健康状况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申报动物产品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来源、检验检测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应当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并设置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引导标志。

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

(三)对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备案手续、检疫标志。

第三十一条 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本市的,必须经指定道口进入。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经过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并在规定日期内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路线过境。

第三十二条 输入本市的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运输非屠宰用动物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种用、乳用动物输入者应当凭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方可输入。

第三十三条 输入本市的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市外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并在隔离检疫期间对隔离的动物进行规定疫病的检测。

市外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以外的非屠宰动物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的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周边省市发生动物疫情状况,对动物防疫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采取暂停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等防控措施。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

第三十六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着佩戴统一标志的工作服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公示制,经营者有义务将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张贴公示,接受市民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当配置用于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指挥、消毒、无害化处理专用车辆并装置警示器具。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测、检验、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进行动物强制免疫的;

(三)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在屠宰时未回收畜禽标识,或者回收畜禽标识不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

(三)输入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观察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尸体的收集、处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乙方(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方与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并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二)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工资制。乙方度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满为元。以后,按企业工资制度工资。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乙方在探亲似、病假、婚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支付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二)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抑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定的工作达到完成标准,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十、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的边约责任:

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鉴证机关鉴证人

(盖章)(签章)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

地址: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紧急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一)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1、乙方执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为_________元件。

2、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元。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二)乙方在试用期月的工资为_________元月。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____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____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____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____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七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__]12号),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变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委托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通过__________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

受托方应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变卖。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

(3)受托方与购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_____ %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3.必要时,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底价。

4.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变卖的物品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变卖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物品底价予以赔偿。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变卖物品底价,也不得低于底价变卖物品。

4.受托方对特殊物品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变卖合同载明的变卖物品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协商,合同是否变更待委托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由委托方最终解决。

5.受托方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一次性返回委托方。

6.受托方应在收齐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变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物品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账户。

7.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受托方应予赔偿。

三、变卖标的描述

标的名称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存放地(座落地)__________ :新旧程度______:使用年限_____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变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受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委托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受托方未按协议书规定将变卖成交款及时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的,从逾期未划入之日起至将变卖成交款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止,按日向税务机关支付未按期划入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略)。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受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八

乙方: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 月,到 年月 日终止。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工作。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的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为八小时(不包括吃饭时间),每周40小时。

第四条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或支付加班工资。乙方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自行加班加点。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忌讳是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实行下发薪制,每月2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基本工资 元。绩效按实际达成率发放。

第九条 乙方的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时代扣 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等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第三十三条 乙方自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寻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五条 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均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盖章:

年 月日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九

您们好!

一,二手房交易有无收费标准?任何一个社会体制,对商品的交易买卖都是有收费标准的。我的房子在南坪响水路,长航小区。60平米的房子,卖房款共45万元,中介收3万。叫啥子标准?工商营业执照是工商所办理的,办了执照叫合法经营,不办执照叫街头炸骗;自称“陈x房产”的中介,是陈xx开的,那个业务员,和陈x无关系。陈xx趁人之危,漫天要价,进行价格欺诈,是什么行为?工商所监管吗?处理吗?3。15在行动,动了吗?都是国家公务员,自己工商办的执照,往法院推。

二,国有企业职工,水上跑的和陆地上跑的待遇不一样?我是长航职工,四十几岁下岗无工作,公交公司职工陈xx,可以拿国有企业的全勤全额工资开中介公司,上班不出勤,有公交公司司机给他挣工资,每月往他工资卡上打钱就是了。

三,卖房合同是中介老板欺诈钱财的合法工具,租房合同同样是中介老板为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没有保护消费者的任何条款。

中介是租的房开的中介,二房一厅,大的一间开的.中介,里面有间小房,中介老板和对门的女娃住在里面,我租房的时候,不知道这个情况,陈xx没有给我讲他住在里面,也没有人给我讲;陈xx把外面的一间小房租给我,十几平方,月租500元,我当时跟中介老板讲好,我申请公租房还差两年时间,申请到公租房我就搬走,我不会欠他房租,他是同意了的。房子很脏,我自己花800元钱间单装修了,买了几件简单家具;陈xx给我签合同不写租房期限。

我住进去后,陈xx在陈x房产召开会议(二个业务员),要给跟他一起睡觉的女娃找后妈,叫个业务员跟我讲;我今年62岁,不同意。陈xx租房给人家的目的没有达到,马上要赶我出门。我在解放碑住了一年,我都知道那间出租房换了三个女娃,陈xx的说词是:人家付不起房租。

四,有了钱的中介老板蔑视党纪国法。陈xx的前妻多次到公交公司反映及到中介骂陈xx,说他开了中介找了钱,就怎么怎么的?公安局110的警车都到了中介的,陈xx陈x房产的陈总和中介对门的一个推拿按摩洗脚的一个叫张x的女娃睡在里面,不开门,还制止我,不准我去开门。满条街的邻居都知道,陈x房产中介的陈总,管二个业务员的陈总,是公交公司的共产党员。张x找他结婚,他不结。

我今年62岁了,卖房款还了银行,加上年老多病,需要治疗,还要租房等,要求市政府严肃处理陈xx,退还多收我的中介费15000元。

一,在重庆市范围内统一使用由市政府牵头,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规范印制的买卖二手房屋交易合同,及租赁房屋合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保护房屋中介方的利益,更要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合同是卖给所有中介工司的,不是免费的。合同书上应有房屋买卖过户价格的投诉电话。

二,市工商局要定期公布二手房交易市场及中介的收费标准,并要严格审核房屋中介的买卖合同,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按照房屋中介的买卖平方总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计提对房屋中介的管理费。审核后的房屋中介买卖合同,要工商行政加盖公章,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三,市政府要出台新政策,重庆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要凭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范合同及审核后加盖的公章,才能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

四,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所办理的过户费及所有的契税发票,应归房屋的买方及卖方持有;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我买房花了多少契税,我卖房花了多少契税。接到消费者投诉,工商所应对中介公司作出经济上的重罚。

五,房屋租赁合同在权利与义务中,应添加一些条款,例如:

1,房屋的清洁问题。房主在将房屋交给中介公司出租时,要将房屋的清洁做好。有的房主和中介是老客户,只图收钱;第一个租赁户走了,马上租给第二个,第二个走了,马上租给第三个......有的甚至不光是脏,还长满了虫,不仅影响了楼层清洁,还影响了小区清洁。例:渝中区地母亭。

2,电器应该有使用年限,国外的电器使用年限是八年,中国的国情不一样,可以适当放宽年限,但是不能无止境的使用。例如热水器问题,重庆有很多房子是90年后修的装的热水器,一直使用到现在还在用,房老板不修也不换,交给中介公司,中介只图赚中介费,把租赁户的租金拿到手就不管事了。例如康德国会山的热水器爆炸,那个房子还是20xx年以后的房子。

3,要保护租赁户的利益。现在租房住的人,都是买不起房的人或农民工,租住房屋要有一个稳定的期限,年限要定好,不能因为房主或中介,因为某种目的达不到,两三个月赶走一个,换一个几个月又赶走,再换一个,无止境的伤害不了解情况的租赁户;租房不是挖陷阱,让人往里跳,毁约也是要付赔贘金的。

综上所诉,实属近两年来,自己的一些卖房租房的实际经历,南岸区工商局在邮件中说我“心理失落多一些”,我的评价是不够准确,准确一点,应该是义愤填膺。

xxx

xx年x月x日

本文点评

  • 夜色迷人
    2023-08-26
    作为一个刚刚买房的人,我对中介乱收费的问题深感担忧。政府应该加强对中介的监管,设立明确的收费标准和合同条款,保护买房者的权益。只有这样,市场才能够更加健康,消费者才能够更加放心购买房屋。
  • 纸上流年
    2023-08-26
    对于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我感到非常满意。这些条例为我们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确保我们的产品安全可靠。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养殖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帮助我们更好地做好防疫工作,提高产品质量。
  • 青春梦想
    2023-08-26
    在合同中,乙方的社会保险和职业病防治待遇得到了规定,这是非常重要的。希望甲方能够按照规定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和职业病防治等相关事务,保障乙方的权益。
  • 龙之骑士
    2023-08-26
    对于这种违规乱收费的中介,应该受到严惩!政府应该出台更加明确的收费标准和规定,并加强对中介的监管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希望政府能够重视这个问题,给受害者一个公道。
  • 萌萌哒
    2023-08-26
    看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制定,我为政府对养殖业的重视和对公众健康的保护感到非常高兴。这些条例的出台对于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非常重要,有助于防止疫情蔓延,保护人畜健康。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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