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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篇一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中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中国会计社区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另外;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篇二
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参照毗邻县(市)标准,制定本区的分行业的具体应收所得率;根据行业、地段等情况,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水平确定企业所得税定额。定额应采取公开、公平的原则,要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20,而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检查按偷税处理。
以上是我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市局批评指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篇三
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我们xx区国税局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将重点放在政策宣传和汇算清缴检查两方面,通过各片、组人员的大量,汇算清缴取得较好效果,提高和加强了企业的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促进了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责权及程序。下面将各方面情况汇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基本情况
(一)、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情况:
7户;有限责任公司42户,股份有限公司1户。
(二)、汇算清缴情况:
二。税源分析:
自20xx年新办企业划归国税管理以来,所得税的户数呈不断增加状况,且增加户数主要为中小企业。
(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大户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烟草、区烟草为主,四户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占到总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户数中较成规模纳税5万元以上的有:通信实业集团xx市分公司,纳所得税5.7万元;xxx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纳25万;xx广告公司纳20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篇四
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我们xx区国税局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将重点放在政策宣传和汇算清缴检查两方面,通过各片、组人员的大量,汇算清缴取得较好效果,提高和加强了企业的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促进了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责权及程序。下面将各方面情况汇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基本情况
(一)、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情况:
7户;有限责任公司42户,股份有限公司1户。
(二)、汇算清缴情况:
二、税源分析
自新办企业划归国税管理以来,所得税的户数呈不断增加状况,且增加户数主要为中小企业。
(一)、20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大户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烟草、区烟草为主,四户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占到总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户数中较成规模纳税5万元以上的有:通信实业集团xx市分公司,纳所得税5.7万元;xxx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纳25万;xx广告公司纳20万。
(三)、投资较大、但尚无收入、无收益的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增11户,均无收入;xxx建设有限公司投资上亿元,主要进行“xx路”的管理收费,仍在筹建阶段;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市财政局和交通局投资上亿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设的目的,目前尚未启动。
(四)、其他中小企业数量增加较快:主要有商贸企业、代理、咨询、技术开发等中介结构、苗圃、花卉、林木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建筑、装潢业。
三、税收政策和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监督和检查力度,将有关所得税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准确计算税款。二是对内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权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主要做好下列:
1、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建立健全的征管审核资料。由于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管理征收方式,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2、重点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3、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税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和把关,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收政策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
对新办理开业登记的企业界限仍有不明显之处,经常和地税部门有冲突,存在不同的认识,各自看法不一。
缴纳营业税户,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无法有效监控,易造成税收漏洞。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核定原则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应将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中小企业应采取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
(二)、建设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不易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因此,急需建设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目前,我们已发现部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后,银行帐号一开具就找不见了。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结合实际,搞好征收方式的认定
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参照毗邻县(市)标准,制定本区的分行业的具体应收所得率;根据行业、地段等情况,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水平确定企业所得税定额。定额应采取公开、公平的原则,要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20,而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检查按偷税处理。
以上是我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市局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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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参照毗邻县(市)标准,制定本区的分行业的具体应收所得率;根据行业、地段等情况,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水平确定企业所得税定额。定额应采取公开、公平的原则,要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20,而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检查按偷税处理。
以上是我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市局批评指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篇五
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79号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8条,自20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予以废止。
以下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2]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细节大全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国税总局:工资薪金福利费税前扣除公告
4.最新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5.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6.2015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
7.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新规
8.2015国家税务总局:固定与工薪发放的补贴将税前扣除
9.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